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二)民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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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律案件事例范文(2篇)

生态环境法律案件事例范文(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生态环境法律案件为例,分析案件审理过程、判决结果及法律适用,以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某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活动。

该公司主要生产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直接排放至周边水体和大气中,严重污染了当地生态环境。

当地居民对化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举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调查结果,当地环保部门对化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化工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件审理1. 审理过程化工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化工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和答辩状,并通知了环保部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审中,化工公司辩称,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已采取了污染治理措施,对环境污染的影响较小。

同时,公司表示愿意接受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但认为罚款数额过高。

环保部门则认为,化工公司的违法行为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应依法予以严惩。

2.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化工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同时,法院认为,化工公司的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环保部门对化工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2)责令化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依法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3)责令化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5•【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一、被告人周某荣等二十八人污染环境案二、被告人黎某建、黎某志、张某波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三、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四、被告人陈某平等十四人污染环境案五、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文、方某平人文遗迹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六、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七、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八、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九、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发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十、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海晏县某养殖示范牧场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十一、陈某海诉北京市平谷区某局长城保护行政处罚案十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局不履行保护古树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十三、梧州某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诉梧州市某局行政处罚案十四、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诉剑河县某局不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十五、北京市朝阳区绿家园环境科学研究中心与江西某能源公司、丰城某焦化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一、被告人周某荣等二十八人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周某荣等28名被告人明知废旧有机玻璃回收再加工产生的精馏残渣系《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危险废物,需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2017年至2020年间,各被告人在无处置资质情况下,为牟取不法利益,分别无证生产、倒买倒卖、终端销售上述精馏残渣,形成横跨浙苏皖三省的非法处置利益链条。

涉案精馏残渣1800余吨、金额超1000万元。

其中被告人周某荣非法处置600余吨,精馏残渣储存堆放过程中泄露致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被告人吴某良等将精馏残渣掺入燃油售卖用于燃烧,经侦查实验认定,燃烧行为造成空气污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14•【分类】其他正文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一、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诉歪某毁林种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仰某梅等三人森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河南省新郑市某镇人民政府、新郑市某庄村民委员会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四、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成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案五、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张某奉、赵某辉破坏长江防护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六、黑龙江省穆棱市某村民委员会诉常某春黑土区荒山治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七、杨某家诉贵州省安龙县某村民委员会、某村二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八、安某堂等五十四人诉山西省五台县某界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郭某华、张某如确认林地承包合同效力纠纷案九、江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某珍等五人森林资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十、湖北某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森林保险合同纠纷案一、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诉歪某毁林种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0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歪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云南省澜沧县某村的国有公益林砍伐、围割,用于种植茶树。

其非法占用林地10.6亩,砍伐、围割林木142株,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犯罪后,歪某投案自首。

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就其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法院审理中,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组织双方达成调解,由歪某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3392元,并已当庭履行。

就刑事部分,该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歪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砍伐林木,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达10.6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歪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遂判处歪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01•【分类】其他正文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范某传与吴某某等九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案【关键词】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跟进抗诉失信惩戒【基本案情】范某传是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的侄子。

范某浩、范某传自1999年至2008年借用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施工资质和名义承揽工程建设项目。

2008年12月起,范某传也开始挂靠其他建筑公司从事项目承建。

从2009年底开始,范某传不再以某建设集团名义承接工程。

2010年至2013年间,范某传因工程建设需要周转资金,以个人名义从吴某某等人处借款。

2014年7、8月间,范某传因无力偿还个人借款,向吴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盖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据,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息等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随后,范某传委托代理律师、缴纳诉讼费用,指使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持新借据以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2014年12月,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令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理由是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因建设工程资金周转需要,从吴某某等十一名出借人处借款共计597万元,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分别向他们出具《借支单》或《借条》,借据上加盖有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范某浩个人印章。

2016年7月,上述十一名出借人中因李某展在一审审理中撤回起诉、范某升自认借款系范某传个人借款、吴某某提交证据存在矛盾,该三个案件一审被判败诉。

除此之外,其他八名出借人一审均胜诉,某建设集团、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不服该八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0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2019年3月2日)各位专家、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来介绍今天发布的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各类案件,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为保护生态环境、助力绿色发展与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这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侧重于生态环境保护,涉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加强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治理,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与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企业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实现保障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相协调,加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维护全球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等领域,涵盖大气、水、土壤、矿产、林业、渔业、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类型包括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形式,对于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发挥司法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中,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充分体现了对于屡禁不止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严惩重罚的司法导向。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害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

该案不同的被告人分别违法排放的废酸与废碱产生化学反应,致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

审理法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惩治和教育功能,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认定提供、运输、排放、倾倒、处置等环节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重判处刑罚。

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02-06 14:46:42字号:小大打印本页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目录1.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2.动感酒吧诉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命令案3.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诉国家海洋局环保行政处罚案4.卢红等204人诉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5.君宁机械厂诉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6.苏耀华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划定禁养区范围通告案7.泉州弘盛石业有限公司诉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管理案8.梦达驰汽车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9.夏春官等4人诉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许可案10.正文花园业委会、乾阳佳园业委会诉上海市环保局不服环评报告审批决定案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

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

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损害国家利益法律案例(3篇)

损害国家利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损害国家利益,触犯了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一起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例为切入点,剖析案件过程、法律适用以及案件启示。

二、案件简介2018年,我国某大型国企在收购国外某资源型企业时,发现该公司在资源开采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现象。

经调查,该公司在资源开采过程中,未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三、案件过程1. 调查取证2018年,我国某大型国企在收购国外某资源型企业时,发现该公司在资源开采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现象。

国企向我国相关部门报告此事,相关部门立即展开调查。

2. 证据收集调查过程中,相关部门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环境监测报告、资源开采记录、公司内部文件等,证实该公司在资源开采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现象。

3.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在资源开采过程中未履行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义务,损害了国家利益。

4. 案件审理2019年,我国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该公司在资源开采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现象,损害了国家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生态环境,并赔偿国家损失。

同时,对公司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案件启示1. 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此案反映出我国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仍有待加强。

相关部门应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个人的法律意识,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2. 严格审查企业资质企业在参与国家重点工程和项目时,相关部门应严格审查其资质,确保企业具备履行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义务的能力。

3. 强化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资源开采企业的监管,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和资源调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4. 提高全民环保意识通过教育、宣传等手段,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法律社会学分析案例分析(3篇)

法律社会学分析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案件频发。

本文将以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为例,运用法律社会学的视角进行分析,探讨环境污染案件背后的社会因素和法律问题。

(一)案件概述2019年,某市某县某工业园区内一家化工厂因排放废水超标,导致周边环境严重污染。

附近居民反映,工厂排放的废水使河水变黑、臭气熏天,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

经检测,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含量严重超标。

在居民和媒体的持续关注下,当地政府介入调查,并依法对化工厂进行处罚。

(二)案件处理1. 行政处罚:当地环保部门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整改,确保废水排放达标。

2. 刑事追究:公安机关对化工厂负责人进行了刑事调查,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3. 民事赔偿:当地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周边居民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法律社会学分析(一)社会结构因素1. 经济发展与环境压力: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大,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本案中,化工厂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导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2. 政府监管不力:地方政府在环保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职。

本案中,化工厂长期超标排放废水,但当地环保部门未及时发现和查处,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持续恶化。

3. 社会公众环保意识淡薄:部分企业、个人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环境污染问题屡禁不止。

本案中,化工厂周边居民对环境污染问题反映迟缓,未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法律因素1. 环保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导致环境污染案件难以得到有效处理。

本案中,化工厂排放废水超标,但相关法律法规对废水排放标准的规定不够严格。

2. 法律执行不力:本案中,当地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未能得到及时解决。

山西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山西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山西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分类】其他正文山西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01刘某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刘某某等6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期间,刘某某安排赵某、李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泽州县南村镇冶底村东山上非法开采耐火粘土矿,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非法开采破坏耐火粘土矿资源总量12997.26吨,价值779835.6元。

【裁判结果】沁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6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判决刘某某等6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7.6万元;判决刘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刘某某等6人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损失779835.6元。

晋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省首例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对非法采矿行为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的案件。

非法采矿不仅扰乱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更严重破坏了国家自然生态资源,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应当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非法采矿攫取巨大经济利益,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提供经济支持。

法院在判决刘某某等人相应刑事处罚的同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刘某某等6人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惩罚了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削弱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同时体现出涉黑案件中保护生态环境的审判理念,为今后涉黑恶案件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02沁源县人民检察院诉沁源县水利局不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8年2月7日,山西某煤矿取得《取水许可证》,许可取用孔隙地下水15.62万立方米/年。

上海高院发布8个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上海高院发布8个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上海高院发布8个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5•【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高院发布8个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案例一各方协作形成合力促使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污染赔偿费用(关键词:环境污染,和解,赔偿)基本案情某企业因室外油漆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被厂区周边群众举报投诉。

某公益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某企业赔偿替代性修复费用。

经鉴定,某企业违法超标排放VOCs(挥发性有机物)造成环境污染,相关的替代性修复费用应为1,500多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就所涉赔付方案开展充分论证。

法院多次组织诉讼双方和解磋商,并积极协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促使被告尽快完成环保整改。

经法院多次协调化解,各方达成《替代性修复费用使用协议》,约定被告向区生态环境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入国库;在后续3年内,由区财政部门安排等额的生态环境修复支出,用于该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区申报的低碳示范创建项目。

原告以其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为由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案系上海市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

VOCs即“挥发性有机物”。

VOCs参与大气环境中臭氧和二次气溶胶的形成,会助长区域性大气臭氧污染、PM2.5污染。

VOCs往往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较大伤害。

▲ 法院充分发挥与行政执法联动协作效能,促使某企业进行环保整改,新建涂装车间,将外场调漆作业移至室内。

本案审理中,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协作效能,整合各方力量与资源,形成合力,圆满解决涉案环境污染的整改及公益赔偿问题。

一方面,法院积极督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强化行政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促使某企业尽早进行环保整改,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另一方面,法院主动出击,不仅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和解磋商,还跨前一步,多次协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财政部门,将当事人和解方案意向与后续的替代修复、资金管理结合起来统筹考量。

法律层级案例(2篇)

法律层级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本案例涉及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旨在探讨法律层级的适用及判决过程。

二、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系某市居民,居住在一家化工厂附近。

被告:某化工厂,位于原告住所地附近,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生产。

2018年,王某发现其居住地附近的化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导致其居住环境恶化。

经过检测,王某家中空气质量、水质均不符合国家标准。

为此,王某多次与化工厂协商,要求化工厂采取措施改善污染状况。

然而,化工厂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污染问题持续存在。

2019年,王某将某化工厂诉至法院,要求化工厂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赔偿其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层级分析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宪法依据。

2.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强化环境保护执法监督。

”该法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框架。

3. 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

”该法明确了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和措施。

4. 环境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明确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四、判决过程1. 庭审调查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原告提供的污染检测报告、证人证言等。

2.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化工厂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

杭州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杭州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杭州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04•【分类】其他正文杭州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前言疫情之下,有关野生动物的话题强势走进人们视野,又一次给人类敲响警钟:环境问题不仅关乎未来和发展,甚至影响当下和生存。

破坏环境的行为,危害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将受到严厉惩罚;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在第49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杭州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用法治为环境资源保护扎起一道紧密的防线。

案例一绿发会诉S公司、T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关键词年检神器公益诉讼十大影响性诉讼【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S公司于2015年9月起在T公司网站开办网上商铺,销售各类汽车尾气治理、净化产品以及汽车保险杠等各类“年检神器”,销售金额约为300余万元。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诉称,S公司在T公司网站销售规避机动车尾气年检的所谓“年检神器”系列产品(如三元催化器火莲花金属软载体汽车尾气超标治理净化器等),使得原本尾气超标的车辆得以蒙混过关继续上路,其违法行为对我国大气污染防控工作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而T公司管理不善,放任此类产品在网上销售,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S公司停止生产案涉非法产品;T公司对S 公司停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两被告以连带责任方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51765000元(具体数额以评估鉴定报告为准)及绿发会就诉讼所支付相关费用。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S公司在T公司商铺上销售案涉三款产品时,宣传上述产品能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规避机动车年检,教唆或协助部分机动车主实施侵权行为,S公司应与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S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问题,因S公司行为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T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其本身并不参与会员用户的交易行为,且其尽到身份审查、事前提醒等审查义务,并在发现上述情形后及时采取删除措施,故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河南法院第九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河南法院第九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河南法院第九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2•【分类】其他正文河南法院第九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一程某、乔某龙等3人污染环境、非法经营案基本案情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吴某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铝灰回收,将约6000吨废铝灰交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被告人程某处置。

经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吴某滨共支付程某处置费798726元,违法所得60000元。

同一时期,程某从山东、江苏等地接收废铝灰32000余吨,其中21315吨交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被告人乔某龙、黄某君(另案处理)、李某兵(另案处理)等人倾倒在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许家沟乡、水冶镇、伦掌镇等地,违法所得368020元。

其中乔某龙倾倒约2660吨,违法所得32305元。

经鉴定,上述倾倒点的倾倒物均属于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安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程某从他人处接收废铝灰再转交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他人非法处置、倾倒,21315吨废铝灰被直接倾倒,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吴某滨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798726元,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乔某龙从他人处接收废铝灰并直接倾倒2660吨,构成污染环境罪。

判决:被告人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违法所得36802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吴某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违法所得600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乔某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违法所得32305元予以追缴。

二审予以维持,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系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案件。

程某等20多人相互配合,形成跨河南、山东、安徽等6个省份,涉及17家企业的非法经营、处置和倾倒废铝灰产业链条。

上游加工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铝灰卖给中间商,再经程某中转后,最终交由乔某龙等人非法倾倒,整个过程环节众多,涉及范围广,多处倾倒点大量危险废物堆积,氟化物严重超标,当地土壤、水源遭到严重污染,环境修复所需费用高达1.5亿多元。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摘要:一、前言二、最高法公布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的情况介绍三、案例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四、案例二:李某某、陈某某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案五、案例三:王某诉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责令改正案六、案例四:张某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不予赔偿案七、案例五:陈某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八、案例六: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九、案例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十、案例八: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分局、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十一、案例九:张某诉浙江省某市某区民政局离婚登记案十二、案例十:赵某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十三、结语正文:一、前言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到民事、行政领域的各个方面,对于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司法实践、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二、最高法公布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的情况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在过去一年中审理的众多民事、行政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这些案例涵盖了民事、行政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责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三、案例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张恩琪是一名工伤职工,他的用人单位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时,存在欺诈行为。

张恩琪在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被拒绝。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法2019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摘要:1.案例背景2.最高法2019 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列表3.案例分类及主要内容4.案例意义及影响5.结语正文:一、案例背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 年发布了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大量民事行政案件中精选出来的。

它们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指导意义,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二、最高法2019 年度十大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列表1.行政机关不该相互推诿2.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3.违法用地、违法建设4.房屋征收补偿纠纷5.土地使用权争议6.政府信息公开纠纷7.环境保护行政处罚8.商标侵权纠纷9.专利侵权纠纷10.劳动合同纠纷三、案例分类及主要内容1.行政机关不该相互推诿: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受损。

案例中,张恩琪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公开信息,但该局未履行职责,推诿给其他部门。

法院判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

2.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行政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职责、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案例中,广东省珠海市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当地政府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法院判决当地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3.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导致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案例中,江苏省某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查处某公司的违法用地行为,法院判决该局履行法定职责。

4.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引发纠纷。

案例中,浙江省杭州市某街道办事处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法院判决该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

5.土地使用权争议:行政机关在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证书等环节出现争议,影响土地使用权人权益。

案例中,辽宁省沈阳市某区国土资源局在土地使用权登记过程中出现争议,法院判决该局重新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

法律保护旅游资源的案例(3篇)

法律保护旅游资源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峨眉山,位于中国四川省乐山市,是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地,以其秀丽的自然风光和丰富的文化遗产闻名于世。

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峨眉山景区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

近年来,关于峨眉山景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二、案情简介2019年,峨眉山景区内发生了一起因生态环境破坏引发的纠纷。

某旅游开发公司未经批准,在景区内建设了一座大型旅游设施,该设施的建设对峨眉山原有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当地居民和环保组织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景区的生态环境。

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制度,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四、案件处理过程1. 调查取证:当地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对旅游开发公司的建设项目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建设项目对峨眉山景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2. 责令整改:根据调查结果,环保部门责令旅游开发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活动,并要求其进行整改,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3. 行政处罚:鉴于旅游开发公司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相关许可证等。

4. 司法途径:当地居民和环保组织认为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不够,遂将旅游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

5.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旅游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峨眉山景区的生态环境,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等。

五、案例评析峨眉山景区生态环境保护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旅游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引发的案件。

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案例分析

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案例分析

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案例分析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时间:2008年地点:中国某省某市2008年,位于某市的一家化工厂发生了一起环境污染事件。

该化工厂经营了多年,主要生产有机化合物和化学试剂。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和监管不力,该厂严重违规排放废气和废水,导致周边地区的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当地居民和环保组织立即展开调查,并最终决定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诉讼。

【事件细节】事件一:非法废气排放时间:2006年-2008年从2006年至2008年,该化工厂违法排放大量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

这些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空气中,造成空气污染。

居民们开始发现空气质量逐渐恶化,呼吸道疾病的发病率明显增加。

经过初步调查,环保组织发现该化工厂未安装有效的废气处理装置,且废气排放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

事件二:非法废水排放时间:2007年-2008年在2007年至2008年期间,该化工厂还存在非法排放废水的问题。

废水含有大量有机化合物和重金属,未经任何处理即排入当地河流。

长期以来,当地居民的饮用水来源就是依赖这条河流,但由于废水排放,水质日益恶化,直接影响了居民的健康。

许多居民因饮用受污染的水源而患上胃肠道疾病,甚至有人患上了癌症。

事件三:破坏生态环境时间:2005年-2008年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该化工厂非法建设和扩建,大量砍伐周边森林,并且非法占用湖泊和湿地区域。

这些非法行为导致当地的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大量珍稀物种失去栖息地。

湖泊和湿地域受到破坏后,水生植被减少,鱼类和鸟类数量急剧减少,整个生态系统面临崩溃的风险。

【法庭审理和判决】时间:2010年居民和环保组织一起将该化工厂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

经过法庭的审理,最终法院认定该化工厂对周围环境的污染负有主要责任,并判决该化工厂赔偿受害居民和环保组织共计5000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该化工厂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居住权,破坏了生态环境,需要对其进行严厉惩罚并赔偿相应损失。

典型法律案例民事案件(3篇)

典型法律案例民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李某,女,28岁,某市居民。

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某市XX区XX路的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

租金为每月3000元,一次性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如李某在租赁期间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二、案件经过1. 租赁合同签订后,张某将房屋交付给李某使用。

李某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

2. 2020年1月15日,李某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合同,与张某协商解除合同。

张某表示同意,但要求李某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3. 李某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她提前解除合同是因为个人原因,并非故意违约,遂拒绝支付违约金。

4.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与李某提前解除合同的实际损失不相符,应予以调整。

根据李某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法院认为李某并无故意违约行为,故酌情调整违约金为一个月租金的50%。

4. 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张某一个月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并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评析1.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李某提前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法院根据李某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认为其并无故意违约行为,故酌情调整违约金。

这体现了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既要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又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3. 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避免因误解或未充分了解合同内容而导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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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二)目录十一、孟筠、李曰福诉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十二、孟德玉诉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十三、兰坪三江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兰坪汇集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十四、连州市连州镇龙咀村民委员会湟白水村民小组诉连南瑶族自治县市政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十五、中山市围垦有限公司诉苏洪新等5人、中山市慈航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十六、上海晟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十七、黑龙江省讷河市通江街道五一村村民委员会诉苏廷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十八、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诉青海江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十九、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诉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罗焱明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十、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山东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十一、孟筠、李曰福诉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基本案情】孟筠、李曰福系案涉房屋的共有权人。

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业公司)于2011年8月取得案涉地块土地使用权,在该地块上建设楼盘。

孟筠、李曰福诉至法院,请求铜业公司赔偿因建盖楼盘,侵害其通风、采光、日照时间而造成的损失。

一审审理中,经鉴定确认,案涉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通风无影响;对日照、采光有影响,该影响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要求。

【裁判结果】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建筑物相邻关系制度中,判断是否构成采光、日照妨碍,应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

鉴定结论显示,案涉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通风无影响,对鉴定对象采光、日照有影响。

一审判决,铜业公司赔偿孟筠、李曰福采光、日照损失16.50万元;并支付鉴定费5500元。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相邻关系中日照、采光侵权纠纷案件。

在土地之上建造建筑物,是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利用土地实现土地效益最为通常的形式,但日照、采光和通风,也是人类需要共同分享的资源。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本案判决按照鉴定结论,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判断依据,认定铜业公司的日照、采光、通风妨碍行为是否超出必要容忍限度,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有助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社会和谐安宁。

十二、孟德玉诉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15年10月,孟德玉购买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新城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楼一楼住宅一套。

因东南新城公司设置于该住宅楼下的地下供热管道及供热泵存在噪声,孟德玉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外租房居住。

天津市津南区环境监察支队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噪音检测。

检测报告显示,案涉房屋夜间室内噪声等效声级值(Leq)为:主卧37.8,小卧37.0,次卧33.6,客厅39.1。

孟德玉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东南新城公司消除侵害,并赔偿其在外租房费用6.60万元。

【裁判结果】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东南新城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依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相关规定对公共用电机房进行隔声减震处理,造成案涉房屋噪声排放标准高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应对由此造成的噪声污染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东南新城公司在5个月的期间内对案涉供热设备及管道进行降噪改造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并赔偿孟德玉租房费用损失2.75万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商品房住宅楼内地下供热管道及供热泵噪声污染纠纷案件。

本案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住宅楼内供热管道、供热泵持续发出噪声,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并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构成噪声污染,具有妥当性和合理性。

本案判决东南新城公司进行降噪改造并赔偿相应损失,同时考虑改造措施及住房人居住需求,限定明确的改造期限,有利于裁判结果的有效执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觉承担消除住宅噪声污染的社会责任,维护人民群众宁静生活的权益。

十三、兰坪三江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兰坪汇集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基本案情】2016年6月,兰坪县营盘镇清水河发生泥石流灾害。

兰坪县国土资源局形成《兰坪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上报兰坪县营盘镇清水河“6.07”泥石流灾害调查的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认定兰坪三江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江铜业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为233.91万元。

调查报告同时指出,本次泥石流灾害为强降雨为主引发,兰坪汇集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集公司)大板登铜矿矿区生产弃渣处置不当是加剧地质灾害灾损形成的直接因素,灾损各方应共同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技术单位开展专项调查工作,经责任认定后按照责任大小协商解决。

因协商未果,三江铜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汇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33.91万元。

【裁判结果】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调查报告证明,案涉泥石流灾害与汇集公司大板凳铜矿矿区生产弃渣处置不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汇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或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三江铜业公司本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鉴于各方未进行责任认定,亦不同意进行灾损司法鉴定,依据调查报告统计的灾损数据,结合财产折旧情况,确认三江铜业公司损失为222.20万元。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汇集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汇集公司赔偿三江铜业公司财产损失111.10万元。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整折旧比例,确定三江铜业公司损失数额为141.25万元,改判汇集公司赔偿三江铜业公司财产损失70.62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为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土部门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案中,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报告对案涉泥石流灾害的成因、财产损失以及责任认定均有相关表述。

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依法采信调查报告作出事实认定,并综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合理划分责任范围,在事实查明方法和法律适用的逻辑、论证等方面对类案审理提供了示范。

十四、连州市连州镇龙咀村民委员会湟白水村民小组诉连南瑶族自治县市政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07年10月,连州市连州镇龙咀村民委员会湟白水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湟白水村民小组)等与连南瑶族自治县市政局(以下简称连南市政局)签订《租赁荒地协议书》约定,连南市政局租赁湟白水村民小组的荒地建造垃圾处理场,如因垃圾填埋场造成污染,湟白水村民小组有权要求连南市政局做好环保工作,待处理好方可继续进行工作。

此后,连南市政局运送大量垃圾至上述垃圾填埋场直接倾倒,导致所涉地块土壤和地下水资源污染。

湟白水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荒地协议书》,消除污染,恢复原状,赔偿损失17.21万元。

一审审理中,湟白水村民小组提交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提出由连南市政局一次性赔偿8万元了结此事。

【裁判结果】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连南市政局租用湟白水村民小组土地后,将大量垃圾直接倾倒到案涉垃圾填埋场,构成环境侵权。

鉴于案涉垃圾填埋场对湟白水村民小组的土地、饮用水等造成的污染损害结果将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结合连南市政局已投入整治,湟白水村民小组铺设水管管道入户、解决食用饮水,及湟白水村民小组诉讼中自愿要求连南市政局一次性赔偿8万元了结此事等情况,一审判决连南市政局赔偿8万元给湟白水村民小组。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农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

近年来,生活垃圾处理问题日益凸显,“垃圾围城”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城市生活,也是造成农村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案中,连南市政局租用湟白水村民小组农村荒地建造垃圾填埋场,本应严格遵循垃圾填埋场相关建设标准以及管理规程,却将生活垃圾直接倾倒堆放,造成农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严重影响了村民生产生活。

案涉垃圾填埋场的污染问题成为中央环保督导组的督办案件。

本案依法判决连南市政局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对于规范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管理行为,防范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破坏,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十五、中山市围垦有限公司与苏洪新等5人、中山市慈航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中山市围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垦公司)系案涉地块土地使用权人。

2015年3月,围垦公司将案涉地块租赁给中山市慈航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航公司)经营使用。

2016年6月,慈航公司擅自将上述地块转租给苏洪新填土。

2016年8月,经万荣均介绍,胡锦勇分两次将李日祥经营的洗水场内的废弃物运输至苏洪新处用于上述填土工程。

胡胜栋亦参与了上述运输行为。

2017年7月,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针对上述污染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广东省广州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判令李日祥等5人、慈航公司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205.21万元,修复案涉地块(原为水塘)水质至地表水第Ⅲ类标准、土壤第Ⅲ类标准。

围垦公司于本案诉至法院,请求苏洪新等5人、慈航公司连带清偿因委托第三方清运、处理案涉违法倾倒的固体废物以及打井钻探取样、检测支付的费用共计102.87万元,并恢复案涉污染土地原状、实施案涉土地的土壤修复、周边生态环境修复和周边水体的净化处理。

【裁判结果】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围垦公司作为案涉土地使用权人,可就案涉土地污染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提起民事诉讼并就其实际损害获得赔偿。

但围垦公司关于委托第三方清运、处理案涉违法倾倒固体废物以及打井钻探取样、检测支付费用等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案涉污染土地恢复原状、土壤及周边环境修复的诉讼请求,已包含在另案环境公益诉讼判决范围内。

一审判决驳回围垦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土壤(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件。

其典型性在于,针对同一污染行为,环境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间应如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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