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法学考研真题答案【博联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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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法学考研真题答案【博联考研】
2002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考研真题(卷一)
(答案请写在答题纸上,写在试卷上无效)
一、名词解释(每题3
分)
1.权利能力
2.形成权
3.宣告失踪
4.法人
5.代位继承
6.融资租赁合同
二、简答题(每题8分)
1.简述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2.简述债权人代位权
3.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
4.简述遗嘱的有效要件
5.简述商标专有权
三、论述题(每题21分)
1.论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论述要约的要件和效力
2002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考研真题(卷二)
(答案请写在答题纸上,写在试卷上无效)
满分100分。

每题25分。

1.试论传统民法三大基本原则及现代民法对其的修正。

2.论法人的本质。

3.结合《侵权责任法》,试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

4.试论证券法的信息公开原则。

2002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考研真题答案(卷一)
(答案请写在答题纸上,写在试卷上无效)
一、名词解释
1. 权利能力
【参考答案】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每个自然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性。

2. 形成权
【参考答案】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学理上也称之为能为权、变动权等。

3. 宣告失踪
【参考答案】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

4. 法人
【参考答案】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 代位继承
【参考答案】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6. 融资租赁合同
【参考答案】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简答题
1. 简述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参考答案】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民事行为成立要件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关于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多有争议,但通说认为,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1)当事人。

任何民事行为都不能没有当事人,没有当事人就无人作意思表示,有的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只有一人,如遗嘱人;有的民事行为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如合同当事人。

(2)意思表示。

没有意思表示不构成民事行为,有的民事行为只需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动产;有的民事行为须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如买卖合同。

(3)标的。

标的是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二)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如实践性行为以标的物
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当事人约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成立的,则采用书面形式为特别成立要件。

2. 简述债权人代位权
【参考答案】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而非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者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因而是实体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 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
【参考答案】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同时履行抗辩权也是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

当然,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限制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滥用。

在当事人一方已为部分给付时,对方当事人若拒绝其给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则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下: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在二人合伙场合,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但在三人以上合伙的情况下,则不适用。

上述立于对待关系的双方债务,尚应包括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者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者让与请求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适用余地。

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亦可以适用。

在可分之债中,各债务对各债权各自独立,从而其发生原因即使为一个合同,除非其一方的对待给付为不可分,也应各得就自己的部分独立为同时履行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可以适用于连带之债。

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义务,若立于对价关系,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 简述遗嘱的有效要件
【参考答案】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

关于遗嘱的形式,上面已述之。

这里所说的遗嘱有效要件,仅指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

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
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

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

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而失去效力。

反之亦然。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

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五)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民事行为无效。

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5. 简述商标专有权
【参考答案】专有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的注册商标的权利。

这是商标权的最重要内容。

专有使用注册商标也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主要目的。

《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这是对商标权的专有使用权的权能的规定。

它对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作出了限定。

也是商标权的专用权的效力范围,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包含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权利人只能在这一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效,二是在该范围内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专有使用,即独占使用。

商标作为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生产者、经营者的标志,只有商标所有人享有专有使用权,才能达到表彰自己区别他人的目的,才能表明这一商品或服务是自己生产或经营的,才能很好地树立商标的信誉,也只有专有使用注册商标,才能更好地体现商标权的价值。

如果允许无数经营者随意使用同一商标。

商品质量必然难以保证。

同一商标下的商品鱼龙混杂,良莠不分,何以树立商标的信誉,这样使用商标也失去了注册商标的真正意义,更不要谈商标权的价值了。

当然,这并不排除商标所有人在保证质量一致的前提下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专有使用权的范围严格限定为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使用在核定
使用的商品上。

即商标权人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的标志,也不得在与核定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权人若自行扩大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不仅扩大使用行为无效,而且这种行为还会招致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后果。

当然,商标注册人欲在与核定商品相类似的其他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或需要改变注册商标标志的,应当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提出注册申请。

使用注册商标不仅是商标注册人的权利,而且是商标注册人的义务。

我国《商标法》第44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
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而在实行使用原则的国家,商标的使用则既是商标权产生的依据和基础,又是商标权得以维持的方式。

三、论述题
1. 论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答案】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既具有人对物直接支配的内容(这明确着对物的支配方法及范围),又具有对抗权利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因此,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权利人的支配可以通过民事行为来实现,例如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自己的房屋,或者在
自己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等;也可以通过事实行为来实现,例如房屋所有人自行居住。

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只要不特定的人没有非法干涉其行使权利,即为履行了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是物权的基本内容,任何种类的物权都以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但是,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

例如,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自己所有之物的一种总括的、全面的支配,而他物权则总是在某一个方面对他人所有的物进行的支配。

另外,物权中对于物的支配不一定都是有形的。

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往往是有形的,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往往就是无形的,例如就抵押权而言,不动产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无占有的事实,自然不可对于抵押物的实体进行有形的支配。

物权的客体是物。

这里的物,首先原则上是指有体物。

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虽然不占据一定空间或具备一定形状,但是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

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例如权利质权。

再如,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法律允许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担保物权。

其次,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性质决定了,如果物权的标的物不特定化,物权人无从对其进行直接的支配。

因而,物权的客体必须为特定物,即以物单独所具有的特征加以确定的物。

它可以是某个独一无二的物,也可以是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最后,物权的客体一般应是独立物,即能够单独、个别地存在的物。

只有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对之进行直接的支配,也才能用交付、登记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

因此,物权的目的在于享受物之利益,自不待言。

物的利益,以权利人对于标的物的直接支配与享受为特点。

这里的利益,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物的归属;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物的归属,明确着物在法律上的所有人,它规定着所有人对于物进行总括的、全面的支配的范围和方法。

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者生活的需要。

随着现代社会信用制度的发达,标的物的担保利益取得日益重要的地位。

物权的内容,就因对标的物之利益的不同,而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物上权利之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例如一间房屋上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一块耕地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的排他性,说明了物权不仅是人对于物的关系,而且还具有人与人的关系。

但是,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

在担保物权中,一物之上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设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有先后次序的不同。

因此,共有关系和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并存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2. 论述要约的要件和效力
【参考答案】一、要约的要件
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要约人(发出要约之人)向相对人(受要约人或者曰受约人)所作出的含有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旨在得到受约人的承诺并成立合同,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受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因此,要约人必须是特定人。

所谓特定人,是指能为外界客观确定的人。

自动售货机之所以可视为一种要约,原因就在于自动售货机的设置,必为特定的人所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生。

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作出又无碍要约所达目的时,相对人亦可为不特定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合同法》第14条),凡不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行为,例如邀请参加典礼的请柬,尽管表达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也不是要约。

是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合同法》第15条第1款)。

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所以,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15条规定,普通商业广告、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等均为要约邀请(第1款)。

但商业广告在内容清楚、确定,足以使相对人知其对待义务时,可构成要约。

投标、拍卖、自动售货机等则一般为要约(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作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
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商品标价陈列,瑞士等国家的法律认为是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是要约邀请。

我国合同法理论赞成前一种观点。

对未经定购而邮寄或者投递商品,一种观点认为系现物要约,另一种意见则主张为要约邀请。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合同法》第14条),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非含糊不清。

不如此,受约人便不能了解要约的真实含义,难以承诺。

要约的内容必须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合同的条件,至少是主要条件,得因受约人的承诺而使合同成立。

这一要件也是要约区别于要约邀请的主要之点,因为要约邀请不具有合同的全部条件。

(5)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旨,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受约人表明,要约一经受约人同意,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约束(《合同法》第14条)。

二、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及对要约人、受约人的拘束力。

它包含如下内容:
(1)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第16条)。

(2)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随意撤销或者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法律赋予要约这种效力,目的在于保护受约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3)要约对受约人的拘束力。

要约对受约人的拘束力,是指受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或者说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正因为这是一种权利,所以受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予承诺。

正因为这是一种法律地位,所以它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也不得随意转让。

应该指出,在强制缔约的情况下,承诺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4)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亦即受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简称为承诺期间。

它分为定有存续期间和未定存续期间两种情形:要约人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的,受约人须在此期间内承诺,才对要约人有拘束力。

要约未定有存续期间的,在对话人之间,只有受约人立即承诺才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在非对话人之间,依通常情形能够收到承诺所需的合理期间即为承诺期间。

所谓合理期间,通常考虑以下因素加以确定:要约到达受约人所必需的时间、受约人考虑是否承诺所必需的时间、承诺发出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只有在合理期间承诺,才对要约人有拘束力。

2002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考研真题答案(卷二)
(答案请写在答题纸上,写在试卷上无效)
满分100分。

每题25分。

1.试论传统民法三大基本原则及现代民法对其的修正。

【参考答案】此题已经过时,答案不再整理。

2.论法人的本质。

【参考答案】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第36
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一规定揭示了法人的本质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所谓社会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机构的有机整体。

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或为自然人组成的社会集合体,或为以一定数量的财产集合为基础组成的社会组织。

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是区别于自然人生命体的关键所在。

自然人是民事主体,法人也是民事主体,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是社会组织,但并不是任何社会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

例如大学班集体,虽为组织体,但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只有具备法人的成立条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而且,即使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例如机关法人在进行公务活动时就不是以法人的名义出现的,而是只有在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民事诉讼活动时,才以法人的名义出现。

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所在。

其主要表现为:
(1)独立的组织。

法人为独立的社会组织的具体含义在于: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彼此独立的,某个或者某些成员的死亡或者退出法人组织,不影响法人的存续;法人的组织无须依靠其他组织或者单位而独立存在。

在组织上必须依赖其他组织而存在的组织,如工厂的车间、机关的科室等都不是独立的组织,不能成为法人。

法人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独立的组织是法人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取得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之一。

(2)独立的财产。

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出资者的财产。

例如,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独立于公司股东个人的财产;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的财产,独立于集体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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