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课堂讨论案例及补充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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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公行政的含义

◆行政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的含义和特征

公行政与私行政的区别

1.行为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后者的主体则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2.手段不同。前者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社会生活的管理,法律法规往往会赋予行政主体以必要的强制力。而一般行政并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3.职能范围不同。前者可以产生内部行政关系和外部行政关系。而一般行政仅仅限于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自治性、自律性的管理。

4.目的不同。前者始终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以服务于社会为宗旨,并无本身的利益。而一般行政虽然也必须符合公共

利益,不得破坏国家秩序,但其行政的更为根本的目的是单位自身的利益。

5.法律解决途径不同。由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所引起的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而一般行政所引发的纠纷,则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案例一:

基本案情:王某是四川省某高校外语系二年级的本科生。1996年10月下旬的一天傍晚,她在学校宿舍里私自用电炉煮饭时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毁损,本人也被轻微烧伤。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燃煤、燃油炉具和各种用于煮饭、烧水的电热器具的规定,故受到记大过的处分同时学校总务处行政科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这期间,我国《行政处罚法》刚刚颁行,各种媒体正在广泛宣传有关知识,王某看报后认为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对她实施行政处罚,要求退还100元罚款,但校方不予退还;于是王某将此争执情况反映至省教育委员会,

要求撤销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学校退还该罚款。

问题:王某的要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案例二:

原告湖南省溆浦县中医院(以下简称县中医院)认为被告湖南溆浦县邮电局(以下简称县邮电局)不履行“120”急救专用电话(以下简称‘120“急救电话)开通职责,向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被告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被告拒不作为,致使原告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至今不能正常运转,损失惨重。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8万元。

被告辩称:湖南省卫生厅、省邮电局(1997)15号《关于规范全省“120”医疗急救专用电话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15号文件)规定,邮电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开通“120”急救电话有确定权。原告申办“120”急救电话,不符合15号文件的规定。“120”急救电话属于全社会,不属于原告。根据15号文件的规定,被告溆浦县开通“120”急救电话承担义务,但是不承担对某一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义务。事实上,被告已经开通了溆浦县的“120”急救电话,不存在不履行义务的问题。邮电局是公用企业,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资格,也没有法规授权给县邮电局行使行政职权。被告对原告未做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无从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如果认为是湖南省邮电局委托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那么本案的被告应该是湖南省邮电局,而不是溆浦县邮电局。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法

律规定。法院应予驳回。

人民法院审明:15号文件规定医疗机构申请开办急救中心、开通“120”急救电话的程序是: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提交书面报告。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当地邮电部厂门办理“120”急救电话开通手续。1997年8月15日,湖南省卫生厅确认原告县中医院是一所功能较全,急南省卫生厅确认原告县中医院是二所功能较全、急诊科已达标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具备设置急救中心的条件。同年12月8日,溆浦县卫生局指定县中医院开办急救中心,开通“120”急救电话。同日,县中医院向被告县邮电局提交了《关于开通“120‘急救专用电话的报告》,并经县长和主管副县长批示同意。同年12月13日,县邮电局为县中医院安装了“(120急救电话,并在《市内电话装拆移换机及改名过户工作单》上写明:IZ月16日安装完毕,装机工料费按3323208计收,但是该电话一直未开通。1998年7月20日,县邮电局为没有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和审批的溆浦县人民医院开通了“120”急救电话。7月24日,县中医院向怀化市卫生局提出《关于请求设置“120”医疗急救专用电话的报告》。7月25日,该报告得到市卫生局批准。7月27日,县中医院再次书面请求县邮电局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仍拒不开通。

问题:本案县中医院与县邮电局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为什么?

行政法的本质:

1.行政法即“管理法”,建立在管理论基础之上,流行于原苏联、东欧各国和早期的我国。

2.行政法即“控权法”,建立在控权论学说基础之上,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

3.行政法即“平衡法”,平衡公益和私益。建立在罗豪才教授提出的“平衡论”学说基础之上。

4.行政法即“服务法”,其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福利,实现法治社会。其建立在“服务论”学说基础之上。

案例三:农民须办“砍伐证”、“准运证”案

2008年9月初,某市A区B镇的农民向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砍自家地里的玉米还得缴费办砍伐证、准运证。如果不办,镇政府就处罚你。”当地的绝大不多农户因未办“两证”,致使万亩成熟玉米无法收割。据当地媒体报道:2008年9月初以来,镇政府每天派人派车赶赴该镇的所有村庄宣传,要求每亩玉米缴费500元,农户在办理“砍伐证”、“准运证”后才能收割,否则将“给予严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据当地的村民反映,每村的田间地头,都有一群身着迷彩服的人在巡逻,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是镇政府来的,发现有人“无证收割”,就要把他拉到镇政府处罚。镇政府的办证程序也十分复杂,往往是村民跑一趟很难办成。据了解,办证的程序是:首先办证村民要向村干部打报告,报告中要写清申请人姓名、收割目的等;然后由村干部签字同意;最后还必须由具体负责的镇领导签字批准,上述手续齐全后才能办理相关许可证。

按照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的解释,办理“两证”所收的费用,只是一种押金,目的是震慑乱烧秸秆的行为的行为,将来还要退还。但政府是否有权强迫农民办“两证”农民割自家地里的庄稼是否属于镇政府管辖权限?这些资金如何使用?谁去监管?当地农民对此议论纷纷,该事件也引起了上级政府部门的注意。

问题: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关系?试从法律的角度评价政府的行为?

小结:行政法的特点

1.是国内公法。公法是关于国家的、政治的、支配的、他律的、公益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的、经济的、平等的、自律的和私益的法律。

2.政治性与技术性象统一的法。相对于刑法、民法而言,是政治性很强的法律,涉及国家权力分工、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权威与自由的关系、社会与个人的关系、行政权与执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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