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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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及相关表格材料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及相关表格材料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及相关问题解答谨以本文贡献给在北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所有人士以及广大HR同行,涉及到公积金的提取合并联名卡租房买房公积金账号等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在你们的实际运用和操作过程中减少周折,并请大家指正共同进步!本文一律采用文档格式编辑,方便大家下载和复制!第一项:公积金的提取介绍:公积金的提取可分为订阅提取和普通提取,也可以分为租房提取和购房提取,而订阅提取和普通提取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直接使用公积金联名卡,后者是公积金管理系统内可以甄别的各大银行的借记卡(普通银行卡),下面先介绍提取的流程和方法,将在本文最后专门解答一些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专业问题.第一类:租房买房提取公积金一、租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1.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附件1),此材料涉及到单位公积金编号和个人公积金编号,最好由HR填写.4.租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由于政策改变,北京市各区县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租房原因提取公积金的,其合同和发票的开具方如果是房屋中介公司的话,则目前只认可33家房地产中介,包括链家中天置地等,具体哪33家可以到地委的网站查看,以前并不对此做要求,只要发票真实他们就会受理,而且需要注意的是,租房的发票需要提前到验证中心验证真伪,并且要在验证是真发票的当天到公积金柜台办理,当天不办理的,仍需要重新验发票,如果不是这33家公司,则租房发票需由当地街道办事处开据,才能受理提取)5.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下分为约定提取和普通提取,两种:6.如果是约定提取,则填写<<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附件2) ,是红色两联,在首联的右下角”单位预留印签”处盖章.各区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可以领取到,无需提取清册.7.7-1如果是普通提取,则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是绿色的三联,在第二联的左下角处盖章, 各区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可以领取到.7-2 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各区县都可以领取到.(提取清册需要在左上角盖章,每页可以填写多人,但是每张提取清册只能填写同一家公司的员工,两个人不在同一家公司也就意味着公积金登记号不同,不能共用一个清册,市管的公司单位登记号一般是6位)二、如果是买房情况,使用公积金,所需要材料:1.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附件1)4.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分购房商品房和购买二手房,总之复印所有的购房合同包括银行贷款合同即可,到柜台办理时他们不是每页都要,会挑出一些关键页,退回其他没用的复印件,保险起见就复印所有的文件5.购房发票,购房发票如果不是一次性付清,就会有首付款和其余后付款的发票,这里需要特别提一点:发票票面金额是公积金支取记录单上的提取上线,最多只能提取全部票面金额,即便公积金账户内有剩余,一旦达到上限,也不可以继续提取,除非有同一房子的后续发票,再做变更手续方可继续提取.6.其他材料同租房的6 7 两项7.购房情况比较复杂,具体细节参看本文下面第五点三、关于二次提取所需要材料: (包括租房和买房)租房情况:1.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附件2) 绿色3联;4.<<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附件1)原件5.如果二次提取卡号有变更,详见下面问题介绍买房情况:购房的二次提取情况比较复杂,设计的问题也会多,如果大家涉及到这类,请详细阅读.1.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附件2) 绿色3联;如果第一次是约定提取,那么二次提取要是和第一次的银行卡相同的话,则无需变更系统自动默认,如果有变动比如更换银行卡号或者联名卡丢失,则一定要重新做卡号的变更,不然系统仍然默认之前使用过的卡号.4.<<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附件1)原件5.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6.贷款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7.其他(参见下文五)第二类: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解答这些问题都很关键,希望大家要认真仔细阅读,无论员工本人还是公司内部的HR,都有助于你们的工作,避免不必要的跑腿.一、关于同一员工有两个公积金账号的合并1.市管转市管情况下: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同一员工在北京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辖的各区县存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公积金账号的合并,直接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蓝色两联,各区县都可以领取)即可办理,需要该员工上家单位和现单位的名称、单位登记号、个人编号,左下角盖章.2.国管转市管情况下:由现公司在其所在区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外部转入开户证明>>并盖章,再交由该员工的前国管单位即可.二、关于公积金联名卡的说明1.申请公积金联名卡,很简单,填写申请(很长的一个材料,左上角盖章)并准备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国管单位一般是建设银行的,市管单位一般是招商银行、交通银行,领取时携带 (附件 3 )即可(以招商银行为例)2.联名卡丢失和补办,联名卡其实就是一张普通的银行借记卡,只不过该卡的账号是国管或市管的公积金系统内默认的卡号,所以办理约定提取公积金时,不需要提取清册,因为系统内部直接可以默认联名卡账号,一旦丢失,补办回来的联名卡会和原系统内默认的卡不同,此时如果办理提取的话,一定要做卡号的变更,否则无法成功提取.三、关于个人信息变更1.变更的内容包括姓名、证件号、证件类型、储蓄类型、储蓄账号、储蓄开户行,以上变更内容均可采用(附件 4)即可.2.公积金提取限额的变更,买房一般至少有两张发票(当然全款除外),一张首付款一张后续款,第一次提取如果是按照首付款发票的话,限额一旦提满,想要再提取就需要做限额的变更,此时不同于上面的变更,有单独的限额变个单,其他的没什么.3.个人公积金账户都是身份证号码+00,这个号码一旦生成无法改变,即使此号错误也不影响提取等使用.四、关于公积金提取账号和银行的问题说明1.提取账号种类和银行无非是普通银行卡账号和公积金联名卡账号,普通银行卡账号详情可参见<<北京住房公积金问答>>第三版第37页,至于联名卡则由各公司所属的缴费区县指定的银行办理,至于办理方法和联名卡的种类上面已经介绍.2.前后两次提取公积金账号如果没有变更,那么二次提取时系统自动默认第一次的提取卡号,钱款仍会自动打入第一次使用的银行卡;如果二次提取时不再试用第一次已经使用过的卡号,那必须要做卡号的变更(附件 4),联名卡丢失后再补办的情况,也需要做此项变更,因为补办回来的联名卡和之前的联名卡卡号会有不同,而此时系统仍然默认最原始的联名卡号.五、购房情况下的材料准备和公积金限额的分配1.夫妻共同购房所需材料:购买住房的房屋归属权如果是夫妻两人的话,在办理公积金提取时还需要准备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附件1)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夫妻共同购房发票票面金额限额的支配:房屋归属于如果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话,那么两人都可以使用个子的公积金支付房屋贷款,也可以只其中一方支付,如果双方共同支付,则发票的票面金额不得完全给予其中一方,否则另一方将没有可用限额,进而也无法使用其账户内的公积金.附件1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一、基本情况联系电话:二、支取情况(分中心签章)附件2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年月日附件3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代办业务委托书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现委托贵行为我单位(户名:、账号:)办理如下业务:1.批量开卡上门送卡业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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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13号【发布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发布日期】2007.10.23【实施日期】2007.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13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结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实际情况,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住房公积金汇缴、提取等各项业务操作流程进行了修改和规范。

现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切实做好对下属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内容摘要第一章单位开户登记一、申请资料二、《开户登记表》样式及填表说明三、办理程序第二章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一、申请资料二、《核定清册总表》、《核定清册》样式和填写说明三、办理程序第三章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一、汇缴二、补缴第四章提取一、提取业务规定二、申请资料三、《提取申请书》、《提取清册》样式和填写说明四、办理程序第五章转移一、内部转移二、外部转出三、外部转入第六章个人账户合并一、申请资料二、《并户转出申请书》样式和填写说明三、办理程序第七章单位信息变更一、申请资料二、《变更登记表》样式三、办理程序第八章个人信息变更一、申请资料二、《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样式和填写说明三、办理程序第九章单位销户一、申请资料二、《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样式和填写说明三、办理程序第十章委托提取一、委托提取申请二、委托提取变更三、单位批量办理程序四、委托提取中断及终止第十一章错缴更正一、申请资料二、《错缴更正申请表》样式和填写说明三、办理程序第十二章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一、申请材料二、《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样式三、办理程序第十三章年度核定一、申请资料二、办理程序第十四章结息、对账、查询一、结息二、对账三、查询附件: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第一章单位开户登记单位开户登记是指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9〕37号),现就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一、对于符合《关于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10号)中第一条第(一)至(四)种情形且不能提供购房协议的,职工持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对单位售房方案批复(含附件)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提取申请书》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银行经办人员审核证明材料无误后,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该账户最低须保留人民币10元)为提取限额,开具《提取记录单》。

二、对于符合《关于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10号)中第一条第(五)种情形的,取消提取人需提供开发商开具的加盖公章的购买政策性住房证明的规定。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10元。

职工本人及配偶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7号)办理。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结束——。

国管公积金提取流程

国管公积金提取流程

国管公积金提取流程
国家管控公积金提取流程是指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个人可以向国家管控机构提出公积金提取申请,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办理,最终实现公积金的提取目的。

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个人需要了解自己的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租赁住房;个人及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个人及配偶生育子女;个人及配偶失业;个人本人及配偶在单位工作满5年并取得正常退休年龄等。

其次,个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

一般来说,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提取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购房合同、租房合同、医疗证明、失业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接着,个人需要向国家管控机构递交提取申请。

个人可以选择在线申请或者前往当地国家管控机构进行申请,填写相关的提取申请表格,并递交所需的材料。

然后,国家管控机构会对个人的提取申请进行审核。

在递交申
请后,国家管控机构会对个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并核实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最后,国家管控机构会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公积金的提取。

如果个人的申请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核,国家管控机构会按照规定程序,将相应的公积金金额划拨至个人指定的账户中。

总的来说,国家管控公积金提取流程是一个相对简单的程序,只要个人符合提取条件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就可以顺利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北京国管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北京国管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北京国管住房公积⾦如何提取职⼯在缴纳住房公积⾦时,住房公积⾦管理中⼼对每个职⼯建⽴了⼀个住房公积⾦账户,对职⼯账户内的公积⾦余额进⾏提取,需要进⾏审批。

那么北京国管住房公积⾦如何提取,店铺⼩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北京国管住房公积⾦怎么提取1、职⼯申请:职⼯凭⽀取证明资料和本⼈⾝份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2、单位审核:单位对有关资料进⾏审核,由专管员通过⽹上业务系统提出申请,打印《住房公积⾦⽀取申请书》,连同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和⾝份证复印件⼀起提交住房资⾦管理中⼼;3、“中⼼”审批:“中⼼”审核单位提交的有关证明资料和单位印鉴是否齐全、提取申请书的⾦额是否准确,并进⾏审批。

4、办理提取:符合条件准予提取的,住房资⾦管理中⼼办理提取⼿续。

已办理联名卡的,资⾦转⼊职⼯名下联名卡内;未办理联名卡的,由会计科办理转账⼿续。

⼆、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3、被纳⼊城镇居民最低⽣活保障范围的;4、在缴存城市⽆⾃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5、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活严重困难的;6、离休、退休、退职的;7、出境定居的;8、完全丧失劳动能⼒,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的;9、户⼝迁出⽯家庄市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的;10、⾮⽯家庄市户⼝职⼯与单位终⽌劳动关系的;11、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的;12、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的;13、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劳动关系,住房公积⾦转⼊集中封存账户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14、缴存⼈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的继承⼈、受遗赠⼈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5、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16、符合1-5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综合以上介绍,职⼯在购房时,如果缺少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贷款,⽤以解决资⾦短缺的问题。

国管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

国管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

死亡或 到经办网 者被宣 划转到单位账户的,需经资金 点审核 告死亡 中心审批 的 直接划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 人的储蓄账户的
①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②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 销户证明+③单位经办人与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注:单位经办人 需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签字 ①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②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 承或受遗赠公证书(公证书中应明确提取经办人)+③提取经办人 的居民身份证 ①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 ②产权证明 ③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①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 ②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提取记录单
其他情况1次/月。
1次/月
1次/月
1次/月
际已执行。红字部分为[2014]218号文件规定 提取频率
其中: 1、建筑面积在144(不含)平米以上 首套商品房; 2、购买 首套自住住房的房屋性质为别墅;
其中: 1、建筑面积在144(不含)平米以上 首套商品房; 2、购买 首套自住住房的房屋性质为别墅; 3、购买第2套住房; 4、 异地购房的1次/年。
表四:国管住房公积金支取(死亡和自建、大修房)所需材料:
审批部门 提取类型 提取证明材料(没有特别说明的均为原件及复印件1份) 首次提取 划入死亡职工本人的有效储蓄 账户的 死亡或 到经办网 者被宣 点审核 告死亡 的 ①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②提取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储蓄卡号”必须为死亡职工的 有效卡号 以后提取
时还款,就是逾期状态,还款后自动解除)

表一:国管住房公积金支取(购房未贷款的)所需材料:蓝字部分目前均无正式文件,但实际已执行。红字部分为[2014]218号文件

住房公积金国管提取流程

住房公积金国管提取流程

住房公积金国管提取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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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住房公积金国管提取之前,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7号【发布部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06.08.14【实施日期】2006.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7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二○○六年八月十四日附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一、提取范围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一)、(五)、(六)、(七)、(八)情形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符合(二)、(三)、(四)、(九)、(十)、(十一)情形的,职工本人可以销户提取。

国管公积金余额提取流程

国管公积金余额提取流程

国管公积金余额提取流程国家管控的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为职工提供住房消费服务的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工在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同时,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提取该部分资金以满足自身的住房需求。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国家管控公积金余额提取的流程。

一、提取条件:1.购买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购买住房。

按规定,符合购买住房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首付或一次性还清购房款。

2.还款购房贷款:职工购买住房时,如果有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款。

3.离职无单位在缴的住房公积金:离职后,职工还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在缴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

4.个人与单位共同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不需要再继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流程:2.资金划拨:审批通过后,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提取的资金划拨至指定的账户,职工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使用。

3.进行提款:提取的资金成功划拨后,职工可根据购房需要进行提款操作。

提款方式根据个人情况可以选择银行转账或现金支取。

4.提款使用:提款后,职工可以将资金用于购买住房、还款购房贷款等相关用途。

提款使用时要注意合理规划,确保资金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5.提取查询:职工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或前往当地管理中心查询自己的提取记录及余额情况,及时了解自己的公积金账户状态。

在进行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流程时,职工需遵守相关规定和流程,保证申请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提取公积金的资金用途要符合政策规定,即必须是与购房、还款相关的合法用途。

同时,也要关注相关规定的更新和变化,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要求,避免因不了解规定而产生问题。

总的来说,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一项重要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提取余额能够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支持,但在提取时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和流程,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安全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国家管控公积金余额提取的相关流程和条件。

公积金提取常见咨询问题业务问答

公积金提取常见咨询问题业务问答

公积金提取常见咨询问题业务问答一、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3)租房自住住房;(4)离休、退休;(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出境定居;(7)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8)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11)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二、大修概念是什么?装修房屋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因此,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般的家庭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则不可以提取。

三、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的“二选一”政策?住房公积金具有互助性、强制性、义务性的特点,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主要通过中心归集的其他职工的公积金来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如果职工既要贷公积金,又要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很快就会出现无公积金可贷的局面。

因此职工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则不能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是为了帮助更多中低收入家庭能通过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

四、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申请商业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但是,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对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一年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五、一次性付清的自住住房能否提取公积金?可以全部取完吗?需要哪些资料?可以办理。

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起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有效。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一览(完整版)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一览(完整版)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一览(完整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本月起下调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省直公积金中心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185笔、7.42亿元,这些贷款均已按照下调后的利率计息,预计可为贷款职工节约利息支出1500多万元。

根据规定,存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并实施全省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系统贷款利息调整计算规则。

等额本息还款法方式下,2023年1月份的还款额保持不变,其中利息部分按照新旧利率分段计算,多还部分直接冲减剩余贷款本金;2月份起按照新利率重算并减少月还款额。

等额本金还款法方式下,1月份还款金额中本金保持不变,利息按照新旧利率分段计算,月还款额减少;2月份起按照新利率重算、还款额减少。

详情可参考以下案例: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案例张三,公积金贷款50万元,年限30年,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3.25%,月供为2176.03元,还款日为每月8日。

2023年12月8日第45期还款2176.03元,其中还本金925.73元,还利息1250.30元,剩余本金460724.43元。

2023年1月份还款利息分段计算,其中2023年12月9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贷款利率按3.25%计算,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8日贷款利率按3.10%计算,460724.43__3.25%/360天__23天+460724.43__3.10%/360天__7天=1234.35。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1999.09.15•【文号】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7号•【施行日期】1999.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7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房改办: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96]国管房改字第179号)的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现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一)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

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范围:中央在京单位的中方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论其户口与档案关系如何,单位都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临时工、离退休职工、外国籍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1993年度(含)前按标准价加优惠的办法购房的职工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按(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文件和(97)京房改办字071号文件规定自补交房价款之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从单位统一建立住房公积金时为其补建住房公积金;购房职工夫妇工龄和满65年且在职的,可不补交房价款,单位应从满65年之月起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一)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金中心委托的银行经办网点(建行经办网点附后)就近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6.04.08
•【文号】国机房资〔2016〕3号
•【施行日期】2016.04.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6〕3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
为适应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制度政策,我中心对2015年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其中43件规范性文件。

相关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资金中心。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5.06.03•【文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中心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15年6月3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包括单位内部封存账户以及中心管理的集中封存户。

第二章封存账户的设立第三条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停发工资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封存手续。

第四条内部封存账户的管理主体为单位。

单位应按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调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及时办理封存、转移等相关手续,保证职工个人账户清晰、准确、可追溯。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银行网点(以下简称经办网点)承办内部封存账户具体业务。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将职工账户转移至中心集中封存户:(一)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职工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三)其他原因。

第六条集中封存户的管理主体为中心。

中心按照方便职工、规范管理的原则,委托银行特殊业务审批柜台办理具体业务。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经办网点,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中心集中封存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缴存问题的通

⽂号:国管房改[2009]80号
颁布⽇期:2009-03-05
执⾏⽇期:2009-01-0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进⼀步做好住房公积⾦管理⼯作,结合中央和国家机关规范津贴补贴⼯作实际,经财政部、⼈⼒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现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党中央各部门,全国⼈⼤常委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民团体)住房公积⾦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09年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缴存年度调整为财政预算年度(1⽉1⽇⾄12⽉31⽇)。

⼆、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住房公积⾦缴存基数。

调整后住房公积⾦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规定的公务员职务⼯资、级别⼯资、年终⼀次性奖⾦、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作性津贴和⽣活性补贴;不包括托⼉补贴、独⽣⼦⼥补贴及改⾰性补贴等。

三、在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同时执⾏以上政策。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九年三⽉五⽇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09.01.01,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06。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4.09.10•【文号】国机房资[2004]94号•【施行日期】2004.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04]94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互助性,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保证资金安全,现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管理范围内的缴存人因购建自住房等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调整如下:一、购房未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在2004年7月1日(不含)之前购房且未贷款的(以购房合同的签定日期为准,下同),可分两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首次提取应于购房后1年内(含)办理,第二次提取应于购房满5年以后10年以内办理;在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且未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购房合同载明金额,下同);缴存人有配偶且无法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本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50%。

(一)2004年7月1日之前购房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身份证;2、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3、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4、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配偶在国管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房公积金帐号。

配偶在其他分中心或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

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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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户
1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
审批 部门 提取证明材料(没有特别说明的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提取情形 首次提取 以后提取(提取 提取额度
记录单均需原件) ①+②提取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储蓄卡号”必须为死 销户 亡职工的有效卡号 ①+②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③单位经 ①指职工 办人与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死亡证明 销户 注:单位经办人需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签字 或户口注 ①+②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 (公证书中应明确提取经办人)+③提取经办人的居民身 份证 ①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 ②产权证明 ③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①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 件 ②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①房屋租赁合同 ②房租发票 ③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销证明 销户
附件 1: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
审批 部门 提取情形
a.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 资建房等 b.危改回迁房 ⑴ 购房 未贷款 c.二手房 d.公有住宅楼房 a.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 的 b.贷款购买其他自住住房的
表1
提取额度
记录单均需原件) 提取记录单 提取记录单 提取记录单 提取记录单 提取记录单 提取记录单 提取记录单 无 销户 销户 销户 销户 1 次/季 度 1 次/年 1 次/月 购房合同或协议 1 次/年 上载明的房价款。
《提取记 录单》 (原 件)
不得超出个人 负担的部分
1 次/月
4
5 —
⒂集体 提取
b.职工购买本单位的集资建房 c.职工购买由国管局统一开发的经济 适用房
职工各自的提取 总额度
按照⑴、 ⑵提取 情形确 定
⒃单位申请将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 户的
注: 1.表 1-表 3 所列各种提取情形,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以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的,还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 件。 4.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先提取职工的《提取记录单》。若应先提取职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则 应提供相关证明。
表2
提取 次数
划入死亡职工本人的有效储蓄账户的 到经 办网 点审 批 ⑼ 死亡 或 者被 宣 告死 亡的 划转到单位账户的,需经国管分中心审 批
直接划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储 蓄账户的
⑽大修、翻建自住住房(不含装修)
提取记录单 购买材料的明细 发票金额 提取记录单
1 次/年
⑾自建自住住房 到国 管分 中心 审批
提取证明材料(没有特别说明的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以后提取(提取 首次提取
①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 ①拆迁协议 ①房产证 ②购房发票 ②购房发票 ②契税完税凭证
提取 次数
①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 ②购房收据 ①借款合同 ①借款合同 ②首付款发票 ②首付款发票
到经 办网 点审 批
⑵ 贷款 购房
表3
以后提取(提取
记录单均需原件)
提取证明材料(没有特别说明的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提取情形 首次提取
上级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出具证明(包括此单位 经营状况、预留印鉴情况)并加盖公章,同时注 明本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并 持符合“1-12 提取情形”的证明材料 职工写书面申请(包括事件概述、是否解除劳动 关系及证明、单位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并 持符合“1-12 提取情形”的证明材料 ①② ①② ③集资建房的方案及有关部门对售房方案的批复文件复 印件 ①② ③国管局下发的《经济适用房配售计划》
3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突发事件)
审 批 证明材料(没有特别说明的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突发事件的具体种类 首次提取
9 类重大疾病: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2.恶性肿瘤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慢性重型肝炎 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6.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7.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 8.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9.主动脉手术 因重大疾病第 10 项 (其他重 大疾病)引起家庭大额资金 支出,且个人负担部分超过 家庭年收入的
提取额度
提取 次数
a.单位已撤并或解散,职工无法联系到 单位留守人员的
销户 购房合同或协议 上载明的金额-已 累计提取金额
到国 管分 中心 审批
b.单位不为满足条件的职工开具《住房 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 a.职工已在国管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 金贷款
调离单位的可销 户; 未解除劳动关 系的, 提供提取记 录单 ①指《集 体提取证 明》(附 件 5) ②指《集 体提取明 细表》 (附 件 6)
《提取记 录单》 (原 件)
不得超出医药 费个人负担的 部分 1 次/月
①②③④⑦ ⑤医院的诊断证明 ⑥医院提供的个人药费支出清单
《提取记 录单》 (原 件)
不得超出个人 负担的部分
因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引起 家庭大额资金支出,且个人负 担部分超过家庭年收入的
①②③④⑦ ⑤单位、 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 的证明材料 ⑥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
表4
再次 提取 提取总额度 提取 次数
①②③④ ⑤医院的诊断证明 ⑥医院提供的个人药费支出清单
到国 管分 中心 审批
①指提取申请 ②指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③指属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发 生的突发事件,需提供能够证 明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④指职工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后 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书》 ⑦指家庭收入证明。职工、配 偶或直系血亲的收入可按照住 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方式计 算,也可根据单位人事劳动部 门提供的收入证明确定;退休 人员提供退休证;没有工作人 员由所在街道居委会开具相关 证明。
贷款本息+首付款
⑶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⑷离休、退休 ⑸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⑹出境定居 ⑺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⑻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 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① 《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简 称《低保证》) ①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①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②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①户口注销证明 ①户口证明 ②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①人民法院判决书
1 次/年
⑿房租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的
提取记录单
租房期×月租价 格-相应期间家庭 工资收入的 5% 购房合同或协议 上载明的金额-已 累计提取金额
1 次/年
⒀集中封存户提取
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同⑴-⑿的提取情形
销户
2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
审批 部门
⒁职工 无法取 得单位 开具的 《住房 公积金 提取申 请书》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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