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示范文本与合同格式条款监管-讲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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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示文本管理
全国工商系统第二轮网络培训合同监管专题培训
省工商局合同处朴
一、合同示文本的概念与形式特征
(一)合同示文本的概念。我们知道,交易关系-无论商品或是服务-都是合同关系。合同关系中,除即时清结的以外,都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便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依据,以及在发生争议时证明约定、划分责任的凭据。所以,订立好合同是顺利履行权利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基础和前提。为指导人们订立好合同,便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参考文本。广义地讲,合同示文本也可以称为合同本,网上各种合同本很多,除了工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文本外,各种单位和个人拟定的合同本数不胜数。我们要讲的是狭义的合同示文本含义,即从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同示文本制度的角度来讲。合同示文本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市场交易的需要,结合交易的特点和惯例等,制定的指导性、规性合同文本。
合同示文本具有容合法,形式规,用语严谨,条款完备,权利、义务、责任分配公平合理等特点。对于提高当事人协
商效率,避免、重大遗漏或误解产生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合同示文本的形式特征。合同示文本的三特征:编号、名义、制定机关。(图示)
国家工商总局合同示文本编号为:GF(国家示)-××××(发布年度)-××(合同种类代号)××(顺序号)。如《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文本)》首页左上角的“GF-2010-2401”即为该示文本的编号。国家工商总局合同示文本的名义为合同名称后的“(示文本)”标注。合同示文本首页下方都标明制定机关,如国家旅游合同示文本的制定机关为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自己的合同示文本编号。如省合同示文本的编号为:CH(合同)-××××(发布年度)-××(顺序号)。
二、合同示文本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1、1982年《经济合同法》施行以来,工商部门在合同监管工作中,发现合同订立、履行中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合同不规、条款不完备,漏洞、问题较多,给合同履行带来很大困难,导致纠纷增多,解决纠纷的难度增大。工商部门认识到,对合同文本缺乏规的、有效的指导和管理,是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国家工商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文本制度的请示》,提出建立合同示文本制度的六项建议。1990年3月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这个
请示(国办发〔1990〕13号),指出推行经济合同示文本制度,是提高合同履约率和规流通秩序的重要措施。1990年8月国家工商局制定了《经济合同示文本管理办法》(第4号令。1998年12月第86号令修订,2010年11月第52号令废止),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同示文本制度由此建立。随后国家工商局迅速单独或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了一批合同示文本,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GF-90-0101)、《农副产品购销合同》(GF-90-015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等,在当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有些示文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过不断修订完善,至今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由此,合同示文本制度逐渐地在全国许多部门和行业推行起来。
2、1999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文本订立合同。”对合同示文本制度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也是合同示文本制度在合同法上的体现。
3、这些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推出了一系列涉及生产经营和消费等多方面的合同示文本,到现在工商总局发布各类合同示文本约80个,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当地实际推出了一大批合同示文本,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进行,改善了交易的安全性,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树立了公平、公正、规、
完备的形象,逐渐成为工商部门开展合同指导与服务的重要方式。
4、国外一些专业组织为了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控制经营风险也制定这种具有示作用的合同文本,由于其公平、严谨、专业、完备等特点,为众多国际组织推荐采用,具有极大的影响。这类文本中最著名的就是国际咨询师联合会制定的文本,也称为菲迪克(FIDIC)条款。我们国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时,从形式和容都参考了菲迪克条款,如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构成。这也成为我们现在制定工程类合同示文本通常采用的形式,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11-0216)就是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构成。
合同示文本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指导制度,其由政府的市场监督与公共服务职能派生而来,因此合同示文本的制定、推广是行政指导工作。
三、合同示文本的制定主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精神,工商部门是合同示文本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制订各类经济合同示文本。具体分工为: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示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和供用电、水、热、气等合同的示文本,由国务院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国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法规的规定,分别制订,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由此可以看出,当时合同示文本的制定主体是国家工商局和国家相关部委。省及省以下工商部门及其他部门,主要是做合同示文本的推广和管理工作,没有合同示文本的制定权。
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支持发展订单农业积极开展涉农合同帮扶工程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66号)中提出,“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订单合同示文本,促进订单农业健康发展。”这是国家工商总局第一次将合同示文本制定权限下放地方工商部门,并且提出要求,“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当地农产品的种类和特点,制定本地统一适用的合同文本;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统一的合同示文本,在本辖区围进行推广。”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省级工商机关可以制定合同示文本,省以下的工商机关可以制定合同文本,但不是合同示文本。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合同帮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60号)进一步规定,“涉农合同示文本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制定和发布。”从此各地方工商部门开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