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协议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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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承租 (以下简称:租赁场地),现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订立补充合同条款如下:

一、租金缴纳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签定后,每月租金总额不因物业设施的状况及实际建筑面积和场地面积数量的误差而作任何调整。

一、租赁保证金

(一)乙方对租赁物业的现状(包括不限于建筑物的结构、装饰、水电设施、消防及安全防护设施等的旧或危破损程度、数量)已充分了解。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签定后,每月租金总额不因物业设施的完好状况及实际建筑面积和场地面积数量的误差而作任何调整。

(二)乙方须在本补充合同签定之日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元。

(三)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乙方无违约及在租赁期间无发生安全、计生、消防等事故的情况下,并交还租赁物业及还清欠甲方所有债务,甲方应将保证金无息退回乙方。甲方有权用该保证金抵扣该物业本年已缴纳的年房屋土地出让金和乙方所欠的租金、违约金、其他所有债务及赔偿造成甲方的损失。

(四)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未按照约定交纳租赁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业,乙方需赔偿甲方的损失,赔偿标准为根据双

方约定的租金额按乙方实际拖欠的时间计算。

二、水电使用保证金及消防安全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一)本合同生效之日乙方应当向甲方缴纳水电使用保证金及消防安全保证金人民币.00元,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并清理完毕乙方租赁期间所应负担的水电费及因拖延缴纳所产生的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后,甲方将该水电使用保证金及消防安全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二)租赁期间,根据广州市供电、供水部门核准的用电、用水计价标准计收乙方每月的电、水费(含污水处理费),由乙方直接到市供电、供水部门缴费,如乙方逾期或者无故拖欠,被处于罚款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若逾期的数额(含滞纳金等费用)超过乙方交付甲方的水电使用保证金及消防安全保证金时,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业。每月水、电费按乙方实用度数加总表与分表差额分摊计收,乙方接到水电缴费通知书在5日内必须全额缴纳给金汇花园小区管理处,逾期按每天0.3%计收乙方滞纳金,逾期的数额(含滞纳金等费用)超过乙方交付给甲方的水电使用保证金及消防安全保证金时,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业。

(三)租赁期间,在租赁场地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消防设施检测费和维护费、及各项公益收费由乙方承担并向相关部门缴纳,甲方不予垫付。

三、场地及水电设施交付

(一)甲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在收到乙方交付的租金和租赁保证金、水电使用保证金及消防安全保证金后,将租赁物业及附属水电设施(用电功率kw;用水量m³/月)的原状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租赁物业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在租赁期内负责承担水电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费用;如原有水电设施容量不符合乙方使用,乙方需按规定办理有关增容手续,甲方应提供原有的资料配合乙方申报工作,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不得超容量使用水电设施,乙方擅自安装或使用超过原水电设施容量的设备的,因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四、合同备案手续

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本补充合同生效后,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合同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付各税。

五、合法经营

(一)乙方在租赁场地的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按照工商、税收、消防等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无证经营,并在领取相关证照后5日内将证照复印件交甲方备案。乙方必须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不得在租赁场地从事违法活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在租赁期间需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综治维稳、卫生、计生、劳动用工、税务、物价、药品监督管理和经济、法律纠纷、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场地的报建、消防设备设置等工作,服从甲方对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负责一切安全责任,发生事故一概由乙方负责,并赔偿甲方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及其员工必须遵守甲方有关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对出租场地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综治维稳、卫生、计生、劳动用工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提出监督整改意见,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进行整改。

(四)乙方不得经营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放射性、有

毒物品、危险化学品、黄赌毒等违禁品以及其他须经专项审批而未经审批同意的物品。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负责缴交在租赁该租赁物业经营期间的一切经营活动和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支、税费、债务、员工工资及福利等费用,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六)甲方有权以其母(总)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取代甲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七)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租赁物业进行的经营、装修等活动进行监管,乙方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否则,需赔偿甲方的损失。

六、维修责任

(一)甲方负责租赁场地房屋主体结构的维修责任。

(二)乙方承担租赁场地除房屋主体结构外其他设施的维修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室内装修设施、门、窗、铁闸、化粪池、排水、供水、供电、消防等设施。如乙方不履行维修责任,甲方有权进入租赁物业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怠于行使维修责任,发生的事故及损失一概由乙方负责。

如因乙方违反环保有关规定,造成排水、排污等设施需重建,重建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解除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本补充合同。

(二)在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租赁场地,不退还保证金和预付的租金,有权停止租赁场地水电,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1.擅自改变场地、房屋结构致使租赁场地受到损失的;

2.拖欠租金1个月或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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