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doc
佛山市教育局
急件佛教研〔2007〕29号
关于公布佛山市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
优秀成果评选结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华英学校:
为了进一步深化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和优秀成果,进一步调动全市教育工作者参与课程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不久前我局举办了佛山市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优秀成果评选活动。
经过有关专家分别对各学科的论文、教学设计、教学案例、课堂实录、课件等课改成果进行认真评审,共评出一等奖56件,二等奖126件,三等奖54件,现将获奖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佛山市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优秀成果评选结果
佛山市教育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义务教育课程改革表彰通知
佛山市教育局办公室2007年5月21日印发佛山市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优秀成果评选结果
佛山市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优秀成果评选结果
佛山市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优秀成果评选结果
佛山市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优秀成果评选结果
佛山市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优秀成果评选结果
佛山市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优秀成果评选结果
佛山市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优秀成果评选结果
佛山市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优秀成果评选结果
佛山市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优秀成果评选结果
佛山市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优秀成果评选结果
佛山市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优秀成果评选结果
佛山市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优秀成果评选结果
佛山市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优秀成果评选结果。
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豫人社职称〔2014〕11 号
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豫人社职称〔2014〕11 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8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和工作实绩,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一、二、三级教师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评价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师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或校(园)长专业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身心健康,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4〕11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8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总贝U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和工作实绩,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一、二、三级教师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评价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师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或校(园)长专业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身心健康,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新变化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新变化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新变化豫人职[2008]19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事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对《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3]2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总则一、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调动其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为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三、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学、幼儿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分则一、申报条件(一)拥护中国**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或教研工作任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担任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级行政职务1年以上的,须取得相应层次的校、园长培训合格证书。
(五)小学教师(不含厂、矿所属小学)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及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在河南省的教育领域,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它不仅关系到教师个人的职业发展和专业认可,也对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基本条件1、思想政治方面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学历、资历方面(1)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 5 年以上。
(2)申报高级教师职称,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 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0 年,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 年以上。
(3)申报一级教师职称,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 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15 年,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 年以上。
(4)申报二级教师职称,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 2 年以上;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5 年,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 2 年以上。
3、教师资格方面申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4、年度考核方面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应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教育教学工作1、教学工作量(1)正高级教师: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
(2)高级教师: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
(3)一级教师: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4)二级教师: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正常。
2、教学质量(1)教学成绩显著,学生综合素质高。
河南省教师职称评定标准完整版
河南省教师职称评定标准「完整版」2016年河南省教师职称评定标准「完整版」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详见下文。
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四、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正高级教师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4.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高级教师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河南省中小学职称文件
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和工作实绩,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一、二、三级教师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评价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师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或校(园)长专业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身心健康,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学历、任职年限条件(四)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2.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文件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总则一、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调动其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为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三、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学、幼儿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分则一、申报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或教研工作任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担任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级行政职务1年以上的,须取得相应层次的校、园长培训合格证书。
(五)小学教师(不含厂、矿所属小学)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及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
(六)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1、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任教,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2、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专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2)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任教,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2)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3)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河南省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定条件
河南省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定条件总则一、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调动其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为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三、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学、幼儿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分则一、申报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或教研工作任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担任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级行政职务1年以上的,须取得相应层次的校、园长培训合格证书。
(五)小学教师(不含厂、矿所属小学)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及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
(六)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1、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任教,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2、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专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2)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任教,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2)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3)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最新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中级、高级教师精华部分)
最新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中级、高级教师精华部分)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五条基本条件(二)坚持以德为先。
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强化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六)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为鼓励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政府综合表彰、国家学术技术称号、中原名师或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聘任年限可适当放宽1-2年。
第四章绿色通道第十四条任现职以来获得以下业绩之一的人员,经省人社部门批准,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一)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综合表彰;(二)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完成人(限前6名);(三)中原名师;(四)省级名师、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河南省优秀教师或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同时获得省基础教研室规范组织的省优质课一等奖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不再执行。
河南省中小学一、二、三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第三章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人员,学历、聘任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二)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者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2年以上;(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4年以上;(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4年以上;不具备规定学历层次或体育、音乐、美术、英语、信息技术和心理健康教育等6个特殊专业(以下简称“特殊专业”),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职称。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8.24•【字号】豫人社办〔2018〕95号•【施行日期】201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文件精神,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章倾斜政策第四章绿色通道第五章推荐与申报第六章评审监督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一、二、三级教师职称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拟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最新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五条基本条件(二)坚持以德为先。
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强化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六)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为鼓励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政府综合表彰、国家学术技术称号、中原名师或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聘任年限可适当放宽1-2年。
第四章绿色通道第十四条任现职以来获得以下业绩之一的人员,经省人社部门批准,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一)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综合表彰;(二)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完成人(限前6名);(三)中原名师;(四)省级名师、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河南省优秀教师或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同时获得省基础教研室规范组织的省优质课一等奖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不再执行。
河南省中小学一、二、三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第三章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人员,学历、聘任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二)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者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2年以上;(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4年以上;(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4年以上;不具备规定学历层次或体育、音乐、美术、英语、信息技术和心理健康教育等6个特殊专业(以下简称“特殊专业”),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职称。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一、综述。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是对中小学教师进行职称评定的指导性文件,其制定旨在规范教师职称评定工作,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本标准旨在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提供明确的指导,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激励教师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二、评价标准。
1. 专业知识与能力。
(1)教师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教学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教学理论和方法,设计并组织高质量的教学活动。
(2)教师应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能够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2. 教育教学成果。
(1)教师应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如学生成绩、教学论文、教学研究成果等。
(2)教师应在教学实践中积极探索,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优秀的教学案例。
3. 师德师风。
(1)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和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准则,对学生负责,对教育事业忠诚。
(2)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为学生和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4. 学术研究与教育管理。
(1)教师应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参与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研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2)教师应具备一定的教育管理能力,能够有效组织和管理教育教学工作,为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作出积极贡献。
三、评定程序。
1. 申报材料。
教师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准备好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教学成果、教学案例、师德师风材料等。
2. 学校评审。
学校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教师的专业知识、教育教学成果、师德师风、学术研究与教育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评定。
3. 上报审核。
学校将评审结果上报至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4. 职称评定。
经过审核合格的教师,将被授予相应的职称,并颁发职称证书。
四、总结。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激励教师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政策解读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政策解读中小学教师在人才队伍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广大教师既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最大的一个群体,同时又承担着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光荣使命。
中小学教师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同时待遇不高、职业发展空间受限是一个现实问题。
同时,由于广大教师的工资待遇与职称评聘紧密挂钩,广大教师对职称十分看重。
据统计,每年中小学高级教师申报数占全省高级职称申报总数的45%左右,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对于整个职称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多年来,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职称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广大教师的专业成长,我省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努力使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更加公平公正,更加客观科学。
特别是2012年以来,我们抓住国家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的契机,对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2012--2013年,在郑州、焦作、许昌三个市进行改革试点,实行新的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
2014年,在三个市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进行全面试点,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进行了全面改革。
经过2014年全省试点,实践证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确立了更加科学的人才评价导向,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2015年,针对试点中反映的问题,在深入基层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又对有关政策进行了完善。
目前,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政策文件主要有四个:《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豫人社职称〔2014〕11 号)、《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规则》(豫人社职称〔2014〕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5〕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大龄教师考核认定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5〕14号)。
为了使广大教师更好地理解有关职称政策,结合2014年度评审工作中各评委会对有关政策和评价标准的把握情况,对广大教师所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简要的说明。
教师职称评定材料:中小学教师职称报送材料需知
2019年中小学教师职称报送材料需知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95号,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和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豫人社〔2019〕16号),以及近年来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方面有关文件要求,汇总制定本需知,如与有关文件冲突或未汇总的情况,以相关文件要求为准。
本需知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报送材料为例,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报送材料参照使用。
一、申报人电子材料申报人与单位职称系统管理员联系,确认其创建了申报人账户后,登录以下网址(http://218.28.8.34:8084/zcsb/)或者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快捷通道栏“职称评审”→河南职称网→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系统→申报用户登录。
用户名为“身份证号码”,密码为“身份证号码后6位数字”。
如忘记密码请联系单位管理员“初始化密码”。
(一)电子化材料文件上传要求:格式:上传电子材料的格式为JPEG格式图片或PDF格式文件,材料页数多,上传多张图片时需整合扫描成PDF格式文件上传。
大小:单个文件最大为2M,上传多个文件时,最多上传4个文件。
清晰度:扫描的文件内容需正放,所有扫描文档必须清晰不能模糊、不能缺失,图片印章必须能正常清晰浏览。
上传文件后必须检查,文件不清晰、缺失的需重新上传。
推荐使用扫描或pdf 转换类软件扫描文件,提高文件清晰度并减小文件大小。
顺序:单个项目上传多个文件时请注意文件先后顺序,最好以文件名+顺序号命名然后依次上传(文件名1、文件名2....)。
日期填写要求:在填写日期相关信息时,如果原始证书相关日期只精确到年和月,那么“日”统一选择1日。
(二)基本信息填写1、个人信息“姓名”按照身份证上的姓名填写;“单位”与公章保持一致;“最高学历”只有硕士学位证、而没有研究生毕业证的,学历只能填本科;“毕业院校”、“毕业证书专业”和“毕业证取得时间”必须于毕业证上的信息保持一致;“照片”需上传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现从事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不要添加“教学”等字样。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高级教师要点
第二章总体规定第五条基本条件(二)坚持以德为先。
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日勺首要条件,强化教师职业道德日勺考察,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六)任现职以来,积极参与继续教育培训,完毕规定时继续教育任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为鼓励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政府综合表扬、国家学术技术称号、中原名师或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重要完毕人(限前3名),获得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时,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聘任年限可合适放宽1-2年。
第四章绿色通道第十四条任现职以来获得如下业绩之一日勺人员,经省人社部门同意,可以不受单位构造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一)教师节期间综合表扬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综合表扬;(二)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完毕人(限前6名);(三)中原名师;(四)省级名师、教师节期间综合表扬日勺河南省优秀教师或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同步获得省基础教研室规范组织的省优质课一等奖日勺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原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河南省中小学(幼稚园)教师水平评价原则》不再执行。
河南省中小学一、二、三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第三章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人员,学历、聘任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硕士毕业并获博士学位;(二)硕士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者硕士毕业并获硕士学位,获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2年以上;(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获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4年以上;(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幼稚园、小学、初中任教获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4年以上;不具有规定学历层次或体育、音乐、美术、英语、信息技术和心理健康教育等6个特殊专业(如下简称“特殊专业”),聘任年限到达对应规定,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职称。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一、综述。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是对中小学教师进行职称评定的依据,是对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业绩的客观评价。
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制定,旨在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提高教师教学水平,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二、评价标准。
1. 专业知识与能力。
教师应具备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能够准确把握教学内容,灵活运用教学方法,能够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引导学生进行独立思考和探究。
教师应具备教学设计和教学评价能力,能够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2. 教育教学业绩。
教师应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教学业绩突出。
通过教学评价、学生评价等多种方式,能够客观反映教师的教学效果。
教师应具备创新教学的能力,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需求,设计出符合教学目标的教学方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3. 师德师风。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要求教师言行举止得体,为人师表,能够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态度,能够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
4. 教育科研能力。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能够进行教育科研活动,提高教学水平。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科研成果,如教学论文、教学设计、教学研究等,能够体现教师在教育科研方面的成果和贡献。
5. 其他。
此外,教师还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能够与同事协作,共同提高教学质量。
教师还应具备一定的教学管理能力,能够有效管理班级和课堂,保障教学秩序。
三、总结。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制定,对于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提高教师教学水平,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教师应通过不断学习和提高,不断完善自己,达到评价标准的要求,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同时,学校和教育部门也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指导,为教师的成长提供更好的条件和支持。
只有如此,才能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18•【字号】教办人〔2023〕374号•【施行日期】2023.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教办人〔2023〕37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学校):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111号)要求,今年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等5个评委会职称评审工作将于2023年10月-12月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二、省教育厅承办的评审委员会及评审条件(一)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人员范围: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及省、市、县职业教育(含成人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符合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
申报评审条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70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2018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一、二、三级教师职称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拟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章倾斜政策第十条一线教师申报中、高级教师职称,在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成绩居同类别人员中前8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实施素质教育、课程改革、教科研课题有关条款可适当倾斜:1.长期在农村学校一线从事教育教学满15年申报一级教师或满20年申报高级教师,现仍在教育教学一线的农村学校教师;以及连续在农村学校一线教学任教满30年且在职称评审中讲课答辨合格者。
2.担任班主任满15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5年以上,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第四章绿色通道第五章推荐与申报第十六条落实“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申报推荐制度,用人单位推荐须符合下列程序:(一)成立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工作小组,其成员中一线教师应不少于二分之一。
(二)实行职称政策、申报数额、推荐办法、申报人业绩条件、推荐结果“五公开”。
(三)对所有申报人提供的参评材料、证件等统一在单位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展示的材料、证件等一律不得上报。
(四)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在师德师风、业务学习、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五)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也可采取科学规范的量化赋分办法,综合各方面的情况,经集体研究后择优提出推荐人员并予以公示。
(六)在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等推荐程序中采取具体措施,自觉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十七条申报材料逐级负责,实行痕迹化管理,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申报人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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