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与平等原则:国际经济法尊重各国主权,认为每个国家在发展经济政策时应拥有自主权,并主张所有国家在经济事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2.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主张国家间通过降低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和限制性措施来实现商品、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
3.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经济法鼓励实施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政策,确保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社会公正之间的平衡。
4.公正与非歧视原则:国际经济法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国别歧视和对外国投资的不公正待遇。
5.公正与合理的投资保护必要性:国际经济法认为对外国投资应提供公正和合理的保护,包括确保合法投资者享有基本权利和合理回报的权利。
6.合同自由原则:国际经济法尊重合同自由原则,即在经济交往中,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解除应由各主体自由决定。
7.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国际经济法鼓励保护知识产权,以鼓励创新和知识的产生和传播。
8.公共利益原则:国际经济法强调保护公共利益,包括公众健康、环境保护和社会福利。
9.竞争政策原则:国际经济法倡导竞争政策的实施,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
10.解决争端的和平原则:国际经济法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包括谈判、调解和仲裁等手段,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互信。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基础。
它们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促进经济合作、保护各国利益和确保公平竞争的追求。
国际经济法通过确立这些原则,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认的框架,以引导和规范国际经济交往。
尊重和遵守这些原则能够提高国家间的合作和互信,有利于实现经济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简答
第一章1.简述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和跨国投资、国际融资、国际税收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投资;国际金融,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税收等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国际争议解决问题;2.简述国际经济法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区别广义说:法律地位与国际公法并列,不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法律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法律渊源是公约条约、公法性质的惯例、国际商法、商务惯例和各国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代表人物是美国杰赛普、洛文费尔德、樱井雅夫狭义说:法律地位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法律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法律渊源是公约条约和公法性质的惯例;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增伯格、金泽良雄、卡罗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国际经济法:法律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关系是跨国经济关系;调整方式是直接规定权利义务;法律渊源是国际公约、条约、国际商务惯例、国内法国际私法:法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法律关系是跨国的人身关系和经济关系;调整方式是间接调整通过确定准据法;法律渊源是各国国内法、条约很少5.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有哪些国际经济法: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关系与经济有关;法律渊源是国际公约、条约、国际私人商务惯例国际公法: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法律关系无直接经济因素;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公约3.为什么国际经济法是交叉性、综合性的学科6.简述国际经济法的体系7.国际私人商务惯例的特点有哪些第二章简答1.简述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2.国际经济法有哪些基本原则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名词解释条款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1条内容: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认外国的某些立法或政策措施,违反了该国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却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便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定,竟自依照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凭借美国立法或政策措施,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满意的赔偿;条款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201条内容:如果美国确认从外国进口的某项产品,其数量增长到足以对美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使其面临严重的威胁,则美国总统有权采取一切适当和可靠的措施,包括在一定时期内对该有关产加征额外关税或限制进口数量,借以帮助和促进美国国内产业针对进口产品,开展竞争;6.有约必守原则第三章名词解释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预期违约: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跟单托收信托收据托收押汇承兑交单付款交单问答: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2.公约对哪些问题未做出规定3.公约不适用于哪些销售活动4.我国加入公约的时候提出了哪些保留5.根据术语2000,FOB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6.根据术语2000,CIF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5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7.根据术语2000,CFR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8.根据术语2000,FCA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9.术语2010对术语2000做了哪些修订1.术语分为两大类2. 由13种变为11种3.删去了4个术语:4.新增了2个术语:5. 取消了“船舷”的概念,6.即适用于国际贸易也适用于国内贸易10.要约应具备哪些条件⑴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⑵内容明确具体⑶表明要约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11.发价失效的情形有哪些⑴要约因拒绝而失效;⑵要约因反要约而失效;⑶要约因过期失效;在实践中,会发生受要约人对已经失效的要约的承诺或对不存在的要约表示承诺,这不能使合同成立;⑷因撤回或撤销而失效12.接受的条件有哪些⑴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非受要约人在得知要约的内容后做出承诺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⑵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或仅做非实质性变更;⑶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⑷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13.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14.试述卖方的货物相符的义务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公约的要求;1、内容①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②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③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④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2、责任终止:风险移转给买方后;3、免除:①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规定了保证期的,在保证期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免除卖方责任;②货物不合格救济的时间限制:潜在缺陷,应在两年内通知,除非规定了更长时限;③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应知货物不符,卖方可免除④卖方已知不符而未告知买方,则卖方无权免责;15.试述卖方的第三方要求义务⑴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⑵不存在买方所不知道的他物权⑶不得侵犯第三者的知识产权17.托收支付的法律关系卖方与托收行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卖方是委托人,银行是代理人,代收行是托收行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的再代理人;银行的作用:银行是卖方的收款代理人,托收的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18.信用证支付的基本原则有哪些⑴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依托的结算方式,⑵信用证是自足的文件,奉行独立性原则,⑶信用证是单据买卖的结算方式,遵守抽象性原则20.试述信用证支付的流程21.开证申请人有哪些权利发出开证指示,有权要求修改信用证;检验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如果发现不符有权拒绝付款赎单,收回押金;买方付款前,有权;如果开证行错误的拒收合格单据,有权索赔,追究其责任;22.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关系,如何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23.在哪些情况下人了法院不能做出中止支付的判决或裁定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24.试述国际支付方式一、汇付二、托收三、信用证四、保理支付保付代理25.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主要有哪些1.卖方实际履行 2. 减少价金 3.宣告合同无效 4.损害赔偿28.简述货物买卖合同风险移转的原则1交货时间 2过失划分 3国际惯例优先 4划拨是风险转移的前提29.公约中对风险移转的具体时间有哪些规定1、移转时间:当事人可约定;2、涉及运输承运人、卖方承运人运输,在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在指定地点交货时,在指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3、不涉及运输卖方营业地:买方接收货物时,或其无理拒收时;卖方营业地外,交货时间已到,而且已知道交其处置时;4、在途货物:从合同订立时起第四章名词解释提单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喜马拉雅条款问答:提单的性质提单的分类航空期间推定全损委付仓至仓责任共同海损问答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起讫上是怎样规定的2.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归责制度上是怎样规定的3.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限额上是怎样规定的4.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5.承运人免责情形有哪些6.鹿特丹规则的主要修订第六章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GATT1994的国民待遇第七章倾销保障措施正常价值进口国工业补贴问答:倾销的构成条件如何认定正常价值如何认定进口国工业可忽略不计累积评估累积评估的条件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第八章名词解释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问答国际技术许可协议的分类国际技术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有哪些国际金融法1.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2.陈述和保证条款的内容是什么3融资协议的约定事项有哪些4.国际融资协议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一、见索即付保证二、备用信用证三、浮动抵押四、意愿书国际税法1.税收管辖权主要有哪些种类一、居民税收管辖权: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三、公民税收管辖权2.税收管辖权冲突的类型主要有哪些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1.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的双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以上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2.国际重叠征税经济意义的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有的国家也将其称为国际双层征税;在股份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国际重叠征税:在控股公司与被其控制公司之间的国际重叠征税:4.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哪些免税法扣除法抵免法税收饶让制5.常见的国际逃避税的方式有哪些逃税:1不向本国税务主管部门提供与税收有关的情况;例如,不如实申报应纳税的跨国所得等;2对跨国所得在不同国家作不同分类,如有的划分为自有资产,有的划分为债务;3建立假账目,掩盖真实收入情况;4对成本和费用作不真实扣除;5虚增税收的抵免;避税:1逃离居住国以免支付税款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2转移收入或财产所有权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3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进行避税;4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5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国际服务贸易法名词解释1.跨境交付:指一国隔地向另一国提供服务,没有人员、物资流动有资金流动;2.境外消费:指一国人员,运输工具到另一国接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3.商业存在:指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设立商业实体,向该国提供服务;4.自然人存在:即一国自然人到外国境内单独或受雇于外国公司机构,向外国提供服务;1.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类型是什么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存在2.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义务是什么一市场准入义务二国民待遇义务3.如未在具体承诺表中列明,不允许使用的措施包括哪些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限制服务产出总值;限制雇佣人员数量;2限制服务提供者的主体类型;3以限制外国资本参与的最高股权或投资总额限制外资的参与;国际投资法问答: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投保人、保险人有哪几种情况投保人:①本国国民②本国公司、合伙或其它社团③外国公司、合伙、社团保险人:依据各国立法与实践,负责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相应担保机构,其组织形式大体有如下几种类型:①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②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③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险种有哪些主要限于政治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或其它政治势力的政治行为或措施导致外资损失的风险,而不包括商业风险;政治风险的范围根据各国经济利益和对外关系与对外政策的发展而变化,但通常包括征收险、外汇险也称转移险、战争与内乱险等;3.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投保人应具备哪些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但由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机构、公民或外国的企业、机构、公民控股的除外;2在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金融机构,如果其95%以上的股份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构控制之下,可由该境内的企业、机构投保; 3其他经批准的企业、社团、机构和自然人;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险别有哪些1.货币汇兑险2.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3.政府违约险4.战争和内乱险5.其它非商业风险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人的条件有哪些⑴必须是在经济上合理的投资;⑵必须是具有发展性质的投资;⑶必须是合法的投资;⑷投资必须与东道国宣布的经济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⑸能够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6.CSID行使管辖权的条件㈠关于当事人的资格主体资格的条件㈡当事双方的同意主观要件㈢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客体的条件,“管辖范围”。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用来管理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行为。
以下是一些国际经济法中常见的名词解释:1. 贸易自由化(Trade Liberalization):指降低或取消贸易壁垒和限制,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开放。
2. 关税(Tariff):指进口和出口货物的税收,可以用来保护国内产业、调整贸易平衡和提供国家财政收入。
3. 关税壁垒(Tariff Barrier):指国家通过设立关税来限制进口货物的流入,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从而保护本国产业。
4. 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指除了关税之外的其它限制进口货物的手段,如配额、进口限制和准入要求等。
5.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指在国际贸易中,国家应当对本国和外国商品和服务一视同仁,不歧视外国商品和服务。
6.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指对待某一国家最有利待遇的给予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一旦给予某一国家最惠国待遇,就必须对所有其他与之有贸易关系的国家同样给予最惠国待遇。
7. 限制性贸易政策(Restrictive Trade Policies):指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措施,包括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等,旨在限制进口和保护本国产业。
8.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是一个负责制定、监督和执行国际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9. 投资保护(Investment Protection):指提供外国投资者在特定国家投资的法律和制度保护措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投资的安全。
10. 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指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机制,包括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和投资仲裁等。
以上是一些国际经济法中常见的名词解释,这些名词涉及到国际经济关系中的重要概念和原则,对于了解和研究国际经济法非常重要。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其特征包括: 1. 国际性:国际经济法是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它约束的是国家之间的行为,而不是个人或私人主体的行为。
2. 多元性:国际经济法是由多个国际公约、协议和国际惯例等多种来源构成的法律体系,其内容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反映了各国的经济利益和政策倾向。
3. 民主性: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各国的参与和协商,以确保各国的利益得到平衡和尊重。
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和规则往往是通过国际合作和协商达成的。
4. 稳定性:国际经济法的规则和原则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不容易受到个别国家或个人的意志干扰。
国际经济法的稳定性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可预测性和可靠性。
5. 互惠性:国际经济法通常是基于相互利益和互惠原则的,各国在经济合作中通过遵守国际经济法规则来实现共同利益,以保障各国的权益。
6. 制约性:国际经济法对各国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违反国际经济法规则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国际争端和制裁。
国际经济法的制约性有助于维护国际秩序和公平竞争。
总之,国际经济法具有国际性、多元性、民主性、稳定性、互惠性和制约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为国际经济关系的规范提供了基础。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概念(concept):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广义上的国际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从事跨越国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而不应限于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狭窄关系。
特征(features/characristics):1.国际经济法的主题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其他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体系(system):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的法律部门,调整这一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多层次性,须综合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和私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体系仅指涉及经济领域的跨国法律规范。
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分支部门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
广义上还包括国际发展法、国际环境法等。
进一步细分还可以分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商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反托拉斯法等。
渊源(sources):1.国际经济条约:指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对缔约国有约束力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包括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和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经贸惯例。
3.联大规范性决议:联合国大会决议中包括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以及在国际实践中已被逐渐接受的均具有法律效力。
4.国内立法:指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包括涉外经济法和与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等。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涉及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和关系。
它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专注于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规范不同国家之间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包括关
税、贸易协定、关税壁垒、贸易争端解决等规则。
2.国际投资法:重点涉及国家与国际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外国投
资者的权益和投资,规范国际投资的流动性、保护和管理。
3.国际金融法:包括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货币政策、跨境资本流动、国
际支付系统和银行业务等法律规则。
4.国际商法:涉及国际商业合同、国际商事诉讼、知识产权、跨境合作等
规定,保护国际商业交易中的权益和合法权利。
国际经济法的目标是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合作和发展,确保不同国家间的经济活动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保障各方权益,提供争端解决机制,并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它通常由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制定的规则、国际惯例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书构成。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
它旨在确保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和合作能够遵守一定的规则和原则,促进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涵盖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贸易法律调整:国际贸易协定和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设定了贸易规则,旨在促进自由贸易和消除贸易障碍。
国际经济法通过调整与贸易有关的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来确保公平和公正的贸易环境。
2. 投资法律调整:国际经济法通过投资保护协定和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来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鼓励跨国投资和促进经济合作。
3. 知识产权法律调整:国际经济法通过国际知识产权协定和相关组织(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来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和所有者的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经济的发展。
4. 金融法律调整:国际经济法通过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金融合作协议来规范国际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5. 环境法律调整:国际经济法通过国际环境协定和组织(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来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涉及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金融和环境等领域,以确保国际经济活动在遵守规则和原则的基础上健康、稳定、可持续地发展。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内容(二)特征1.主体的多元性2.调整对象的特殊性3.法律规范的综合性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二)公平互利原则(三)合作发展原则三、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一、国际经济法概念(一)内容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1.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
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2.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
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1)横向国际经济关系。
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权利和平等性。
(2)纵向国际经济关系。
强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不平等性。
3.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是指国际经济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具体而言,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内经济立法、国际经济惯例和重要国际组织规范性决议。
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力,对其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管理权和处置权,并得以自由行使这些权利。
国际经济法原则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和发展原则。
其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具体体现。
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和核心,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二)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以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资格,有权充分和切实有效地参加决策过程;特别是有权通过相应的国际组织,并遵循这些组织的现行规章,或逐步改善中的规章,公平分享由此而得的成果。
公平互利原则不仅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适用于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第二版)全套课件马工程(2024)
国际金融监管
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对跨境 金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维护国际金融稳定。
2024/1/30
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风险评估、预警和处 置机制,防范国际金融风 险。
反洗钱与反恐融资
加强国际合作,打击洗钱 和恐怖融资等非法金融活 动。
22
06
国际税法
Chapter
2024/1/30
Hale Waihona Puke 23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
9
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法律制度
2024/1/30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种类和特点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包括汇付、托收、信用证等。不同支付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如汇付方式简单 快捷但风险较高,信用证方式相对安全但成本较高。
国际贸易结算的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结算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当事人,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这 些法律制度包括票据法、托收统一规则、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的风险防范
在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过程中,买卖双方需要采取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来降低交易风险。这些措施包括选择 信誉良好的交易对手、采用安全的支付方式、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等。
10
03
国际技术贸易法
Chapter
2024/1/30
11
国际技术许可协议法律制度
1 2
技术许可协议的概念和种类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各国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促进 全球经济的均衡和可持续发展。
01 02 03 04
2024/1/30
平等互利原则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应平等 对待,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利共赢。
尊重国家社会制度原则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应尊重各国 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选择,不 干涉他国内政。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指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经济主权: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4、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5、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巴黎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于1936年首次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解释通则。
此后,该通则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89年、1999年、2009年经过多次补充和修订。
7、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8、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9、提单:指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10、预借提单: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没有装船或在装船过程中,应托运人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
即该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11、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12、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未加注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提单。
13、适航:承运人提供能够对抗海上危险的船舶和船员的义务。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5.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力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6.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是指在国际货物卖卖中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卖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风险界限、费用负担的国际贸易惯例。
7. DAT:DAT 是指当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
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的一切风险,此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8. DAP:DAP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且已作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
卖方不承担在交货地的卸载义务和费用,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卖方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卖方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进口税或办理进口海关手续。
9.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将货物作出入国境交易的货物卖卖合同。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主要任务是在保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合作。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贸易法:主要规定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国
际贸易的自由化、公平竞争、非歧视、技术壁垒和知识产权等问题。
2. 国际投资法:主要规定国际投资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投
资保护、投资自由化、投资审批和投资争端解决等问题。
3. 国际金融法:主要规定国际金融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国
际货币体系、国际金融监管、国际支付和清算等问题。
4. 国际税法:主要规定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国际
税收协定、跨国企业税务和离岸金融等问题。
5. 国际知识产权法:主要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问题。
以上几个方面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体系,这些法律体系相互关联、相互支持,构成了保障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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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概括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涉及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关系、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国际经济活动,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
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涵盖广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等。
它规范了国际贸易的原则、规则、程序和争端解决机制,保护贸易自由、公平竞争和知识产权。
2. 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和双边/多边投资协定。
它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保护机制,以吸引和保护外国投资,并解决投资纠纷。
3.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研究国际金融交易、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则。
它主要涉及国际货币体系、外汇市场、国际债务等方面的规范。
国际金融法的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和规范金融市场。
4. 国际经济合作法:国际经济合作法主要包括国际经济合作协定和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
它旨在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推动国际经济秩序的改革和发展。
5. 跨国公司法:跨国公司法是研究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责任和治理结构的法律规则。
跨国公司法包括国际公司法、国际商法、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交叉领域,涉及公司组织、经营、合同、劳动、环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6.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它们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利用,鼓励创新和技术转让,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
7.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争端解决机制。
它包括诉讼、调解、仲裁等不同方式解决经济争端。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旨在维护国际法律秩序,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和平解决争端。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涉及多个领域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旨在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解决经济争端。
比较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学
比较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学是两个相关但又不完全相同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指涉及跨国经济交往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而国际经济法学则是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学科,包括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金融法学等。
从内容上看,国际经济法更注重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具有强烈的实用性和适应性,旨在为跨国经济交往提供一个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律框架。
而国际经济法学则更注重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家主权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冲突等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总的来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依据,而国际经济法学则是对国际经济法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探讨。
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共同推动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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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点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各国间经济活动的规则和法律体系的学科,它涉及到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范。
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本文将介绍国际经济法的一些重点知识点。
一、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领域之一。
它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框架、贸易协议、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等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它确立了自由贸易、公平竞争和非歧视原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基础规则。
二、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规范跨国投资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到国家对外投资的监管、投资者保护和争端解决等方面。
国际投资法的核心文件为《国际投资协定》(IIA),它规定了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制定了国家对外投资的政策和法规。
三、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指规范国际金融交易和金融机构运作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国际金融市场法、国际支付结算法、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目前,国际金融法的重点领域之一是防范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国际金融机构需要遵守相应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
四、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指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规定。
在国际经济领域,保护知识产权尤为重要。
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核心文件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公约),它确立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和国际合作机制。
五、国际货币法国际货币法是指规范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货币政策的法律体系。
国际货币法的核心组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它制定了全球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的原则和规则。
国际货币法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和稳定。
总结起来,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定。
本文介绍了国际贸易法、投资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和国际货币法等重点知识点。
了解这些知识点对于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人士来说至关重要,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在准备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时,学生需要系统地整理课程的重点内容,以便更好地复习和掌握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则的学科,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因此在复习时需要有条不紊地进行整理。
下面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
第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范围:国际经济法是指国际上用于调整国家与国家、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歧视原则等。
第二部分:国际贸易法的相关内容1.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机构和功能:包括WTO的组成机构、主要职能、争端解决机制等。
2. 国际货物贸易法:主要涉及合同法、货物买卖法等相关内容。
3. 国际贸易支付和信用证:学习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则和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和注意事项。
第三部分:国际投资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投资的基本概念和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
2. 国际投资协定:学习国际投资协定的作用、内容和争端解决机制。
3. 知识产权保护:了解国际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第四部分:国际金融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了解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特点,以及常见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方式。
2. 国际金融监管和法律规则:熟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规则,包括跨境金融监管、反洗钱等内容。
以上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提供帮助。
在复习过程中,建议同学们结合案例和实际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并掌握应用技巧。
祝各位同学能够取得较好的复习效果,顺利通过考试!。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调整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能够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并形成经济关系的主体都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司、一般组织、自然人或个人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国际经济法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国际经济法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和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所依据的各类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和..分为两种:形式渊源;即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的法定程序和方法;实质渊源;即提供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则存在的证据..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于1980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会议上通过;并与1988年生效..是目前为止影响力最大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但不是国际上最早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5、风险:对于货物买卖合同而言;风险可划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是指那些与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相关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能够影响买卖双方权利或异物的所有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损害、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而狭义的风险是指这些风险中应当由买卖双方按照风险分配或转移原则承担的风险..国际经济交往中以狭义为准..6、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状、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实际拥有..7、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要件: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4措施必须有效果..8、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对于推定全损;可由被保险人选择;或按实际全损赔偿或按部分损失赔偿..9、国际商业惯例:国际经济关系当事人或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长期实践、接受和遵守;并对他们有一定的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范或实践做法的总称..国际商业管理具有任意性的特点;只有在当事人约定引用惯例时;才对特定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且当事人在引用惯例时可以对惯例的内容进行任意的增、改、删等..10、国际贸易惯例: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中普遍接受和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1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由国际商会所编辑整理的国际商事惯例汇总;有国际商事示范规则的地位和作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1999年修订;2000年生效..12、记账:卖方在收到货款前需要将货物和相关单证提前交给买方的安排;而买方可以在收到货物或气候的一个约定时间或期间内向约定的卖方账户支付货款..13、托收:一种在卖方按照约定向承运人交付了货物后;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提交汇票或货物相关凭证即所谓商业单证;以收取货款的支付安排..卖方须先履行一定的交付义务才能以托收方式向买方要求支付货款;对卖方有一定的风险14、先期违约:在合同订立之后;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先期违约可有违约方明确表示;或有对方从行动中判断出来..15、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16、预付:一种买方按照约定在卖方履行某特定义务前向卖方提前支付款项的安排..按照该安排;卖方在履行某特定义务特别是交付货物前能够获得全部或部分货款;因而对卖方风险最小;而对买方风险最大;且成本最高..17、跟单托收:卖方将商业单证和金融单证一起交付给托收行;而托收行按照买方指示向买方交付单据的托收安排;是最常见的托收方式..18、付款交单:买方必须首先按照即期汇票付款才能获得商业单证..19、承兑交单:买方以接受远期汇票方式承诺付款手机可获得商业单证..优点在于能够较好的平衡买卖双方的风险;相对降低了双方由于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过程脱节所导致的风险在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大幅度偏移..2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时国际商会在1930年制定的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商务惯例;该管理经过七次修订;最近一次的修订于2007年7月1日生效;又称为UCP600..和第六次修订本UCP500相比;其主要在银行付款行为的性质、提高审单效率等方面做出了规定..21、托收统一规则:是在中国指导国籍托收的主要规则;是由国际商会编辑的国际商事惯例体系;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替你各国当事人的主动接受和相关国内法的认可成为某特定国际托收安排的约束性规范..22、汇票:是托收安排中所谓金融单证的主要形式..目前尚没有关于汇票的生效的国际公约存在..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可进一步区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23、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一种应客户通常是买卖合同的买方要求而由开证行开出的;以受益人通常为买卖合同的卖方为对象的;按照特定条件向受益人支付特定款项的承诺或安排..其特点是买方通过向银行申请开设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方式完成支付..24、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25、班轮运输:有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航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26、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已交付货物的单据..27、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在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草拟的;1924年在布鲁塞尔签订..28、维斯比规则全称为1968年修订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77年生效;内容主要是对海牙规则的补充和修改..29、汉堡规则: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召开的第九次会议上通过草案的修正案;1978年3月在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外交会议上正是通过..该公约对海牙公约进行了实质修改;主要特点是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30、国际多式联运:是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的运输..这种运输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新型运输方式;形成一体化的“门到门”运输..31、索赔:再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责任的行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称为索赔权..32、理赔:保险人处理保险索赔案件的过程..保险的理赔包括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审核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并履行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等..33、时效: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赔偿的有效期限为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间..34、委付: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对于保险人来说;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35、代为求偿:是海上保险的重要制度之一..是指保险人像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所依法享有的;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富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追偿权的权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36、主要险别:指可以独立承保;不必附加在其他险别项下的险别..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37、仓至仓条款:保险人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到货物到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时为止..38、扩展责任条款: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使船舶延迟、绕道、被迫卸下、重新装载、转运;或承运人以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限而改变航程;保险合同依然有效..39、航程终止条款: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被运往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是运输条款优先于保险责任的终止而失效;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责任之货物被出售交付时止..但如货物在卸离海轮后60日内仍未交付;保险责任亦终止..40、驳运条款: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在驳运过程中的损失负责..41、一般附加险:承保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的风险;是保险人在主要责任范围基础上扩展的责任..“外来原因”指与海上的自然因素货运输工具没有联系的原因..42、特别附加险: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项下;此种附加险对因特殊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区别在于;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保了一切险;就不用再附加任何一般附加险;而特别附加险所承保的风险已超出了一切险的范围;此风险的产生原因往往与政治、行政等人为因素及一些特别的因素联系在一起..43、国际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间的货币流通、兑换及其相互关系;是整个国际金融乃至国际经济关系的基础..44、布雷顿森林体系:在国际金本位制因两次世界大战爆发和全球经济危机而瓦解的背景下;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来召开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合成“布雷顿森林协定”;以确保战后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全面恢复..1945年12月27日;布雷顿森林协定生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世界银行同时在华盛顿成立..国际或低基金协定确立了二战后黄金亿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制度;史称“布雷顿森林体制”他和自发形成的国际金本位制不同;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次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达成的统一的国际货币制度;开辟了国际货币金融关系进入同一法律秩序的新纪元..45、特别提款权: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8年在原有的普通货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特别提款权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账面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结算..此外;由于特别提款权根据世界五大贸易国家的“一揽子货币”定值;其比值比任何一种货币更为稳定;因此特别提款权也是一种常用的计价和定值单位..46、国际银团贷款:数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按照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种类:直接式和间接式47、国际项目贷款:对某一工程项目发放贷款;以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收益还本付息..根据是否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确定..主要适用在自然资源开发、调通运输、电力、农林、公用基础设施等大型工程项目上..种类:无追索权和有追索权..48、国际融资担保:借款方或第三方以自己的信用或资产物或权利所作的还款保证..国际融资的跨国特征;使其存在比国内融资更多更大的风险..49、见索即付担保:又称见索即付保函;或凭要求即付担保;是担保人通常是银行应申请人债务人的要求或指示;对受益人贷款人允诺在其要求付款时;向其支付约定金额的一种信用担保方式..是适应现代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在银行业和商业实施中发展起来的一种细心信用担保;是一种独立于借贷合同的;由保证人承担主债务责任的合同..50、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保证人应申请人债务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债权人开出的;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债务人的违约证明书及其他单据付款的一种独立的书面承诺..它既是信用证的一种;同时兼具担保的作用..51、安慰信:又称为“意愿书”、“支持函”等;通常是指一国政府为其下属机构或母公司为其子公司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支持并愿意为该下属机构或子公司的还款提供适当帮主的书面文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担保文书;但亦受到普遍重视..52、浮动担保:也成浮动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其现有的或将来取得的全部或某一类财产;为贷款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一种物权担保..53、巴塞尔体制: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1975年至今所制定发布的一系列原则、协议、标准和建议的统称;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统一监管的有机文件体系;因此;称为巴塞尔文件体系;也是国际金融界的规则;对所有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机构有重大影响..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成员国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并且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书上实在整理不出来;来自soso百科…巴塞尔协议一是指1988年资本协议;一是指所有巴塞尔文件或巴塞尔协议体系..54、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是指以资本增值;生产力提高为目标的国际资本流动;是投资者将其资本投入国外进行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国际投资法主要是指调整私人跨国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55、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单独或共同出资;在其他国家的境内创立新企业;或增加资本扩展原有企业;或收购现有企业;并且拥有有效管理控制权的投资行为..56、国际合资经营企业: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政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事业;共同分享利润并共同承担亏损..国际合资企业是现代国际直接投资最常见的企业形式..57、国际合作经营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据合同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58、BOT: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和建设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并准许其进行经营管理和商业利用;特许期届满时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59、BOT特许权协议项目协议:规定BOT项目东道国争睹的特许授权和规范东道国政府与该项目的私营机构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文件..它既不同于一般的投资合同;又不同于传统的特许权协议;我国认为它是一种国内契约..60、国际专有技术许可协议:专有技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型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的持有者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跨越国境的让渡给技术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技术使用费的合同为过及专有技术许可协议..6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62、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国际公约ICSID:是用与调整国际投资的多边条约之一;1965年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通过;1966年生效..中心内容: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以调解或仲裁的方式;专门解决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63、多变投资担保机构共约MIGA:是用与调整国际投资的多边条约之一;1984年由世界银行制定草案;1985年正是通过;1988年生效;依此公约成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五个新增成员;直接承保成员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各种政治风险..6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禁止成员方采用违反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和第11条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65、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是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多边国际公约之一..1883年在巴黎缔结;1884年生效;共进行了六次修改;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适用1967年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的最后一次修订..巴黎公约不仅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公约;也是成员国最为广泛、对其他世界性和地区性工业产权公约影响最大的公约..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临时保护原则和独立性原则..66、临时保护原则:缔约国应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果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不再是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而是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67、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着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的多边国际条约;也是至今影响最大的着作权公约..期于1886年在瑞士首都伯尔尼正式签订;共进行了八次修订;最后一次是在1979年;是成员国采用较多的版本..其基本原则有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和版权独立性原则..6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21个最后文件之一;于1995年生效;并有同时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管理..TRIPS协议是一个高标准、严要求的协议..其缔结目的在于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保护;以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力;同时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TRIPS的缔结的最大贡献在于是知识产权纠纷适用WTO争端解决程序..69、国际许可合同:又称国际许可证协议;是指技术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跨越国境地让渡给技术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70、独占许可协议: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许可方不仅不能将该技术的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而且许可方自己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71、国际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指在国际许可合同中由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施加的;法律所禁止的;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这些条款或者直接影响市场竞争;或者对引进方的技术及其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7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美国、英国、法国等23个国家的政府间地接的旨在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以及在协定运作中逐渐形成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GATT文本于1947年制定;1948年生效..73、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各成员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成员是主权国家和在对外贸易方面有充分自主权的单独关税领土的政府..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统一性、时限性、独立性、一定程度的强制性..争端解决只具有准司法性的特点;不具有完全意义的司法效力..74、倾销: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倾销应具备以下要件:1产品以低于正常水平价格或低于成本价出口销售;2该倾销产品给进口国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部门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阻碍国内工业的新建;3国内损害与倾销产品进口之间具有因果联系..75、补贴:政府向境内的补贴接受者提供任何形式的财政资助、奖励或价格支持..补贴是政府行为;这一点与倾销有实质性不同..接受补贴的实体通常是公司;并且在过贸易中受到责难的补贴具有专项性;及补贴接受这是个别企业或行业..76、保障措施:当以成员发生了不能预见的情况以及因承担关税减让衣物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至于对该成员境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性进口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77、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与关税总协定平行的独立的多边贸易协定;主要调整四种类型的国际服务贸易;即国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特点:框架性协议;强调逐步自由化原则..78、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属于WTO货物贸易多边协议;协议的宗旨是;促进投资自由化;制定为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规则;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大和逐步自由化;并便利国际投资;以便在确保自由竞争的同时;提高所有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增长水平..协议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得违背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国际经济法
1、二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和GATT体系的建立;2、联合 国在创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努力;3、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 约的发展;4、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5、各国涉外经济立 法的发展;6、WTO和区域经济组织的发展。
三、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指国际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 承担者。包括:私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一)私人 1、自然人 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资格:除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应当具有从事国际经 济活动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资格。(审批和备案制) 2、法人
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资格:不但要符合本 国法律所规定各种具体条件,还需按本国法定程序 得到政府的许可。 (审批和备案制)
3、非法人组织 指根据各国法律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够独立享有财产权利和 承担财产义务的社会组织。如:合伙企业、无限公司、其他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和组织。 各国法律和国际经济条约一般承认外国非法人组织从事国际 经济活动的资格。 (二)国家: 指以国家名义参与国际经济关系上的国家代表和政府机关。 有以下特征: 1、国家是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创制者和实施者 2、国家作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当事人主要指:(1)作为国际 社会平等成员,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具有经济内容的 交往;(2)以民事主体的身份,直接参与对外经济活动,成 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当事人。 (三)国际经济组织(放后讲解)
(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的原则
1、含义: 每个国家都有权利和责任来选
择本国发展的道路和目标,充分动员和利用本 国资源,实行进步的经济改革和社会改革,并 切实保证本国人能够充分参加发展的过程,充 分享有发展的利益,即发展权。发达国家和发 展中国家应当相互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 和技术等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 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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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货轮途中遇险致损案案例1“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
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 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
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受到串味损失。
其中由于烟草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等级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
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不能当作茶叶出售了,只能按廉价的填充物处理。
船经印度洋时,不幸与另一艘货船相撞,船舶严重受损,第二货舱破裂,仓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荡和海水浸泡导致仓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
为了救险,船长命令动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
在船舶停靠泰国港避难进行大修时,船方联系了岸上有关专家就精密仪器的抢修事宜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十分庞大,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
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第三舱和第四舱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卸货时有一部分货物有钩损,试分析上述货物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案例分析] (1)第一货舱的货物。
1000 条毛毯的损失是意外事故火灾引起的实际全损,属于实际全损第一种情况——保险标的实体完全灭失。
而烟草的串味损失属于火灾引起部分的损失,因为在经过特殊加工处理后,烟草仍然能保持其属性,可以按“烟草”出售,三承的贬值是烟草的部分损失。
至于茶叶的损失则属于实际全损,因为火灾造成了“保险标的丧失属性”,虽然实体还在,但是已经完全不是投保时所描述的标的内容了。
(2)第二货舱的货物。
精密仪器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碰撞造成的推定全损。
根据推定全损的定义,当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花费的整理拯救费用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或是其保险价值,就会得不偿失,从而构成推定全损。
精密仪器恢复的费用异常昂贵,大大超过了其保险价值,已经构成推定全损。
亚麻的损失是在危机时刻为了避免更多的海水涌入货舱威胁到船货的共同安全而被用来堵塞漏洞造成的,这种损失属于共同海损,由受益各方共同分摊。
(3)第三货舱的货物。
纺织品所遭遇的损失,是为了方便共同海损修理而被迫卸下时所造成的,也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2“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
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搁浅被迫抛锚。
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 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后退,终于脱浅成功。
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6451 英镑的费用。
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
试分析本案?[案例分析] 根据共同海损的含义,货主无权拒付。
从案例陈述的过程中可得共同海损成立;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引起的损失,应由获救的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担。
案例3我国A 公司与某国 B 公司于某年10 月20 日签订购买52500 吨化肥的CFR 合同。
公司开出A 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次年1 月1 日至1 月10 日,由于B 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货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次年1 月20 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 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 月21 日驶离装运港。
A 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次年1 月30 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 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 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 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案例分析]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 术语,风险由A 公司即买方承担;而 A 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 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
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4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1)1000 箱货被火烧毁;(2)600 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
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案例分析] (1)1000 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2)600 箱货由于灌水造成损失属共同海损;(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4)拖轮费用以及(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
二、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负责赔偿的案例案例1某年2 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运输1000 件丝绸衬衫到马赛的协议。
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保了平安险单。
2 月20 日, 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启航,2 月25 日,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严重受损,于2 月26 日沉没,3 月20 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
问题: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主要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与一般险。
平安险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般不予负责,除非运输途中曾发生搁浅、触礁、沉没及焚毁等意外事故。
平安险虽然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进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所保的货物在船因风暴沉没时全部灭失,发生了实际全损,故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其提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案例2有一份CIF 合同,卖方甲投保了一切险,自法国内陆仓库起,直到美国纽约的买方仓库为止。
合同中规定,投保金额是“按发票金额点值另加百分之十"。
卖方甲在货物装船后,已凭提单、保险单、发票、品质检验证书等单证向买方银行收取了货款。
后来,货物在运到纽约港前遇险而全部损失。
当买方凭保险单要求保值的百分之十部分,应该属于他,但卖方保险公司的拒绝。
问题: 卖方甲有无权利要求保险公司发票总值10%的这部分金额?为什么?[案例分析]根据本案情况,卖方无权要求这部分赔款,保险公司只能将全部损失赔偿支付给买方。
1.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加成是一种习惯作法。
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按发票总值加成投保,习惯上是加成百分之十,当然,加成多少应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约定,不限于百分之十。
在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关于CIF 卖方的责任有如下规定“自费向信誉卓著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投保有投保有关货物运送中的海洋险,并取得保险单,这项保险,应投保平安险,保险金额包括CIF 价另加百分之十。
2.在CIF 合同中,虽然由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负责支付保险费并领取保险单,但在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包括提单、保险单、发单等)换取买方支付货款时,这些单据包括保险单已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买方。
买方作为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和持有人,也就享有根据保险单所产生的全部利益。
包括超出发票总值的保险价值的各项权益都应属买方享有。
因此,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向卖方赔付任何金额,也有义务向买方赔付包括加成在内的全部保险金额。
案例3: 某年,有一进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项交易,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战争期间,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导弹误中沉没,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保险公司不赔偿。
问题:买卖双方应由哪方负责?为什么?[案例分析]注意保险责任的范围;由买方自己负责;按照《UCP600》的解释,在买方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投保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是合理的。
案例4:国内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CIF 条件向法国采购奶酪3 公吨,价值3 万美元,提单已经收到,但货轮到达目的港后却无货可提。
经查,该轮在航行中因遇暴风雨袭击,奶酪被水浸泡,船方将其弃于海中。
于是我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
请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我方应向何方索赔?[案例分析] 不一定。
如果法国方面保的是一切险或者加保了淡水雨淋险,那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果保的只是最低险别,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三、保险承担责任方案例1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 和CFR 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手续。
这两批货物自启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问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办理货运保险手续?该货物损失的风险与责任各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并简述理由。
[案例分析]与日本商人的交易: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与英国商人的交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
在这两笔交易中,该风险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保险公司对于“与日本商人的交易”应对该货损给予赔偿,CIF 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生效;保险公司对于“与英国商人的交易”不会对该货损给予赔偿,FOB、条件下由买方投保,CFR 保险合同在货物越过船舷后生效。
案例2 中国某外贸公司以F0B 价格条件出口棉纱2000 包,每包净重200 公斤。
装船时已经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
该外贸公司装船后因疏忽未及时通知买方, 直至3 天后才给予装船通知。
但在启航18 小时后,船只遇风浪致使棉纱全部浸湿,买方因接到装船通知晚,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卖方拒绝,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 该合同中,货物风险是否已转移给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案例分析] 根据国际商会的解释,F0B 合同中风险转移的原则是,一般情况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由买方承担。
但如果卖方未及时履行发出装船通知这一义务,则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本案FOB 合同中方虽已完成货物装船义务,使货物越过船舷.但由于疏忽或没有及时将装船情况通知买方,耽误了买方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