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资金补助使用管理办法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新政办[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政办[2012]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新乡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服务质量,保障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1〕15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及服务对象均应依照本办法,共同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的养老服务。
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形式及内容。
(一)基本形式建立“12349”居家养老服务呼叫中心,开通服务热线;由专业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服务;在社区创办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信息咨询和中介服务,方便老年人生活;引入老龄产业专业化服务方式,构建适合居家养老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服务内容:1.帮助老年人打扫卫生、洗衣、做饭、送餐、购物等基本生活服务。
2.协助老年人就医、家庭生活护理、康复护理等居家护理服务。
3.陪伴老年人聊天、散步、心理疏导等精神慰籍服务。
4.为老年人开展学习健康知识、文化娱乐等丰富文化生活服务。
第五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第二章设施配置第六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托现有设施进行改建、扩建或者新建。
居家养老中心财务制度
居家养老中心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居家养老中心的财务管理,保障养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养老服务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1.居家养老中心设立财务管理部门,由具有财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中心的财务工作。
2.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做到专人管理,财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调岗。
3.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中心的财务预算、决算和资金管理等工作,并及时向领导汇报财务情况。
三、资金管理1.居家养老中心的所有财务活动均应在法律、法规和养老服务规范的框架内进行,资金使用应当合理合法。
2.中心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政府拨款、费用收入、捐赠款等,资金使用应当用于养老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3.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包括资金管理制度、财务报告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透明。
四、费用收入1.居家养老中心的费用收入主要来源于老年人的居住费用、服务费用等,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2.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老年人的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不得存在收取过高费用或乱收费用的情况。
3.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记录老年人的费用收入情况,并定期向老年人或家属进行展示和报告。
五、支出管理1.居家养老中心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财务预算,不得随意超支,如有需求变动应当提前报批。
2.支出项目包括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设备购置、维护和修缮等,支出应当合理合法。
3.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支出明细账,及时记录支出情况,确保支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六、财务核算1.居家养老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每年末对中心的财务情况进行年度审计,确保财务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七、监督管理1.中心的财务工作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2.中心应当建立财务监督委员会,对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财务工作的合规性和透明性。
以上就是居家养老中心的财务制度,希望能够对养老服务有所帮助,确保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性。
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管理办法
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管理办法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得到合理满足。
以下是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要点和措施。
一、资金来源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社会保险基金等。
其中,政府财政拨款是最重要的资金来源,它通过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个人。
二、资金管理机构为确保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监督,需要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
该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负责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以及监督使用情况等工作。
三、资金申请与审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个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申请资金支持。
申请资金时,需提供详细的养老服务计划和预算,以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和相关承诺书等。
资金审批则由资金管理机构进行,根据资金的可用性、服务质量和老年人需求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四、资金发放与监督资金管理机构将通过电子支付等方式将资金直接发放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要求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同时,资金管理机构还将建立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服务质量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资金不仅仅是为了解决老年人的物质需求,更重要的是提供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
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鼓励和支持优质服务机构的发展。
六、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为保障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资金管理机构应将资金使用情况和评估结果进行公开,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互联网平台等途径举报资金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的不正之处,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七、风险防范机制在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需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挪用。
资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措施,提高审计和监察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八、资金管理效果评估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资金使用效果和老年人满意度,为调整和改进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江苏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改进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引导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地方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第三条补助资金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保障难点的原则,结合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并根据各地工作绩效建立以奖代补机制。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四条补助资金由基本补助资金、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和其他资金三部分组成,每年6月底前测算下达。
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各地财政性资金(不含省补资金)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总量的50%。
第五条基本补助资金总量为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70%,按照老年人口数、地方财力状况进行测算分配.各地老年人口数是指60周岁以上的户籍人口数,以省公安厅统计数据为准。
各地基本补助资金=基本补助资金总量*(该地老年人口/全省老年人口)*(该地财力系数/全省财力系数之和)。
第六条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总量为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25%—30%,根据各地当年绩效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测算分配。
各地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总量*各地绩效考核得分/全省绩效考核总分.第七条其他资金按照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5%预留,专项用于省定重大项目、其他不可预见等特殊原因所需经费的补助。
第三章绩效考核第八条补助资金绩效考核为年度考核。
年度结束后,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组成专门绩效考核小组,对各地完成省委省政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目标任务情况、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经费投入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考核。
2021年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2021年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补助范围本细则所称养老服务资金补助(以下简称“资金补助”),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居家养老设施建设与运营、老年人助餐服务、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及部分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二、补助资金来源(一)省、市补助资金及福彩公益金。
(二)区本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及福彩公益金。
三' 实施原则资金使用过程中,要遵循如下原则:(一)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跟踪评估、注重绩效。
四、补助内容(一)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补助按照《***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杭民发〔2019)4号)执行,拨付资金为省市补助资金。
1.护理员持证奖励。
对于入职***区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两年(要求签订正式劳务合同,若为劳务派遣的,护理员和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与养老服务机构要有正式合同)的护理员,根据技能评价体系获得相应级别的,按所获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待评价体系确定后另行制定。
2.机构入职奖补。
对于高等院校、高职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和方向的毕业生,截至每年年底,进入我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一线工作满5年的,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其中高等本科院校毕业生补助40000元,专科(高职)毕业生补助26000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补助21000元。
补助在毕业生入职连续工作满3年、5年时分两次发放。
已享受省一次性入职奖补的不再享受市补助。
3.政府购买基层专职人员服务补助。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发局、财政局,市直属养老机构: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以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养老服务市级财政扶持力度,规范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2019年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家养老补助第三章养老机构补助第四章养老服务人才补助第五章资金分配和发放第六章绩效预算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以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居家养老补助资金、机构养老补助资金和养老服务人才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第二章居家养老补助第四条市级财政对居家养老服务给予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包括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社区助老员、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智慧养老以及年度其他重点工作补助。
养老服务体系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养老服务体系项目资金分配方案一、养老服务体系项目资金补助地市29563万元(一)资金安排依据。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广东省养老服务体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粤民发〔2016〕1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的文件精神。
(二)资金资助范围。
为适应新时代国家对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要达到35张的要求和特困供养机构优先供养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新定位,本次分配资金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养老床位建设、设施设备更新和养老服务补贴。
(三)资金分配原则。
1.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广东省养老服务体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粤民发〔2016〕160号)要求,推动经济欠发达地区养老床位建设,改善公办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设备配置,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补贴,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2.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要求,推动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照料护理型床位建设,提升机构护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实现到2020年,全省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同时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消防改造,提高机构安全保障。
3.根据中央及省有关要求,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县给予适当倾斜。
(四)资金分配方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中专项资金采用“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要求,即“省下达资金时不再明确具体项目,而是将资金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本次资金拟采用因素法分配,具体因素及来源说明如下:1.2018年下达床位建设任务数。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制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作为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为了保障服务的质量和规范管理,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
一、养老服务中心的基本原则1. 服务导向原则:以老年人的需求为导向,为他们提供优质、个性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2. 资源共享原则:充分发挥社区资源,整合各方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服务。
3. 综合协作原则: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协同工作,提高服务的综合效能。
4. 信息共享原则: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养老服务的及时传递和沟通。
5. 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养老服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不歧视任何老年人。
二、养老服务中心管理机构1. 组织架构:养老服务中心设立行政机构和专业技术机构,行政机构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专业技术机构负责提供专业服务和技术支持。
2. 职责划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做到各司其职、互相配合。
三、服务项目和流程管理1. 服务项目:根据老年人的需求,设计并提供各种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包括健康管理、日常照料、心理慰藉等。
2. 服务流程:建立标准化的服务流程,明确服务的环节和责任人,确保服务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3. 服务评估:对每位老年人进行定期评估,以了解他们的需求变化,并及时调整服务内容。
四、人员管理1. 岗位设置:根据服务需求,设立不同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2. 人员招聘:通过招聘、面试等方式,选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加入养老服务中心。
3. 人员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定期组织各类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4. 考核激励: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员工的业绩和表现,进行薪酬激励和晋升。
五、设备和设施管理1. 设备采购:根据服务需求,购置符合标准的设备和器材,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2. 设备维护: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和维修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设施管理:对服务中心的各项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环境的整洁和舒适。
六、投诉处理和监督机制1. 投诉受理:建立健全的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理老年人和家属的投诉,并给予合理解释和补偿。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发展和需求日益增长。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财务部门职责财务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财务管理的核心部门,其职责包括:- 制定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负责日常财务记账、报账、核对工作;- 监督和检查各部门财务活动;- 负责编制财务报告和预算方案等。
2. 财务主管职责财务主管是财务部门的领导,在财务管理中担任重要角色,其职责包括:- 组织并监督财务部门的日常工作;- 审核和批准重要财务事项;- 参与财务报表的审核和编制;- 协助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沟通。
三、财务管理流程1. 预算编制与执行根据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经营需求和发展计划,财务部门应制定年度预算方案,明确收入和支出的来源和用途。
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项经济指标和风险因素,并进行合理分配和控制。
2. 资金管理财务部门通过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利用和合理配置。
采取以下措施:- 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分账管理资金;- 制定规范的支付和报销流程,落实资金监管责任;- 定期开展资金盘点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3. 日常记账与报账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财务管理涉及大量的日常记账和报账工作。
财务部门应合理安排财务人员,确保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输入,并遵循凭证的真实性原则。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报账流程,规范业务支出的审核和报销。
4. 财务核算与报表编制财务核算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财务部门应建立科学的核算体系,及时核算各项财务指标,保证核算结果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此外,还需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各类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四、内部控制与审计为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效果,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还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开展定期的内部审计工作。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经过2014-2016年集中扶持建设,我市完成了规划预期的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集中建设任务,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北京市2015-2020年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京民规发〔2015〕116号),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通过养老照料中心支撑、完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提高老年人就近享受生活照料、家务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现将《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报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5月4日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以下简称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资助和运营管理工作,落实好《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北京市2015-2020年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京民规发〔2015〕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有关部门对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提供引导性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各区民政部门是养老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区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组织申报、评估、督导、实施许可和相关支持等工作。
第三条各区应着力在尚未建设养老照料中心的街道(乡镇)开展建设,避免养老服务资源分布不均;结合区域内老年人实际需求和中心辐射范围,科学选定建设地点;与所在街道(乡镇)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承担属地养老服务职能。
第四条以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履行好区域性养老服务统筹平台职责,充分发挥社区托养和居家养老的辐射和拓展作用;鼓励连锁承担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任务或签订经营协议,切实发挥服务平台和信息管理作用。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甬财政发〔2015〕548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548号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现将《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2015年6月9日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补助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坚持财政资金引导、鼓励社会投入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助、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补助、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补、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实施所需资金。
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年度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和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次年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定后列入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成民发〔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民发〔2017〕40号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四川省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2017年8月11日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四川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市各区(市)县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合理分配、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规定,整合资源,合理规划,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强化管理,注重实效。
规范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各个环节的管理,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绩效评价,量效挂钩。
加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管理,并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粤财社[2014]143号•【施行日期】201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43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民政局,顺德区财政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为规范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2014年7月10日广东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养老床位建设补助,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供养、居家养老照料服务,以及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贴等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充分发挥资金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择优扶持,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4.通过总结与展望,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财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全文总结: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中心的健康稳定发展。从总则、财务收支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和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强调了财务风险管理、财务信息化管理、财务人员培训与管理、外部协作与沟通、财务信息披露、内部审计与控制、财务奖惩机制、财务档案管理、资金安全管理、绩效评价与反馈、持续改进与创新发展、财务决策与参与、财务伦理与职业道德、紧急情况下的财务管理、财务分析与决策支持、财务文化建设、跨部门协作与沟通、国际交流与合作、持续监督与评估等重要环节。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将实现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可持续发展,为我国养老事业贡献力量。
(2)收入必须纳入中心财务统一管理,严禁截留、挪用、私分;
(3)中心应建立健全收入核算制度,确保收入准确、完整;
(4)中心应定期对收入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支出管理
(1)支出应当遵循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
(2)支出内容包括人员经费、业务活动经费、办公经费、设备购置及维护等;
(3)支出需按照中心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十三、资金安全管理
1.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2.中心应建立健全资金审批、支付、监督等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3.资金往来应明确用途,严禁挪用、占用、私分资金。
4.中心应定期对资金安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四、绩效评价与反馈
1.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建立财务绩效评价体系,对财务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价。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1.23•【字号】冀民[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民[2010]100号)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为支持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有关要求,结合河北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办法(试行)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支持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养老服务体系是指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格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在加快推进本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考核奖补。
第四条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奖补,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鼓励先进、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有关规定,考核奖补工作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考核设区市和直管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政府在开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推动、督导情况、工作目标实现程度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
工作目标实现程度是指按照“十二五”末,各县(市、区)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3%的老年人实现机构养老,97%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服务实现居家养老;社会养老机构床位数占50%以上;建立并逐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等各项工作目标的年度实现程度;主要任务完成情况是指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的工作、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以及推进公办示范养老机构建设等各项工作的年度进展情况。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神政办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神政办发〔2020〕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神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30日神木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支持引导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快速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6号)、《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9〕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榆林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榆政发〔2018〕13号)、《榆林市财政局榆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榆林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财社发〔2018〕27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用于促进养老服务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注重实效、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核定市民政局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审核市民政局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民政局分配下达或支付补助资金。
居家养老服务站财务制度
居家养老服务站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制度,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透明。
第二条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经济效益、安全稳健、合法合规、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明确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作业流程,保障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减少财务风险,保障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禁止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利用财务管理职权谋取私利,违法违纪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居家养老服务站应当主动接受金融、税务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保障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运行。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一条居家养老服务站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条居家养老服务站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做到收支合理、预算达标。
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资金管理要求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建立专门的资金监管制度,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办法,杜绝挪用、挥霍和浪费现象。
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站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定期进行资金清查和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居家养老服务站要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财务信息的处理效率和准确性,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第六条居家养老服务站应当依法纳税,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缴纳各项税费,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第三章财务监督第一条居家养老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责任,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措施,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居家养老服务站应当定期邀请专业机构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运行。
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管理办法
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管理办法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是指为了满足老年人在家中得到优质养老服务而设立的经费。
为了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理,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来源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居民个人缴纳等。
政府财政拨款是主要的资金来源,用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养老服务需求。
社会捐赠是一种有益的补充资金来源,可以提供更多的养老服务项目。
居民个人缴纳则是老年人自主选择的一种方式,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个性化的养老服务。
二、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专业化管理,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该机构应当具备丰富的养老服务经验和专业的资金管理知识。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三、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向管理机构提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详细说明服务项目、费用预算以及居家养老服务方案等内容。
管理机构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金的审批。
在审批过程中,应注重公平和公正,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
四、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使用规定居家养老服务资金应用于老年人在家中的养老服务项目上,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护理、饮食起居、健康监测、社交活动等。
资金使用应遵循合理、经济、有效的原则,确保老年人得到满意的养老服务。
五、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监督和评估为了保证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正确使用,应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
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监测机构,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与老年人进行满意度调查。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养老服务方案和资金使用政策,以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管理办法,可以实现资金的合理运用,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同时,也能促进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形成良好的服务环境。
受益的不仅仅是老年人,还有整个社会。
希望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居家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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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充分利用社区公共服务和现有设施,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的规定,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
第三条申请建设补助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布局规划;2、场地、设施、建设规模、人员配备和运营管理等符合要求;3、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3个月以上。
第四条建设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建筑设备、场地建设和基本装备。
1、建筑设备。
包括新建房屋、适老化改造、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等设备。
2、场地建设。
包括室外活动场地的平整、修复及扩建等。
3、基本装备。
指开展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等相关设施设备。
第五条财务部门对建设补助资金设立专账,实施专款专用。
第六条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由养老机构或专业为老服务组织建设、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将建设、运营补助直接拨付给该机构或组织。
第六条禁止截留、挤占、挪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补助资金,如有上述情况,将由民政部门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滨江金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