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赔偿需要什么声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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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赔偿需要什么证明
1.的受害人由于受到了人身上的伤害,因此而耽误了工作然后产生的财产损失;
2.误工费的计算和确定是根据的受害人的误工时间还有收入状况来确定的。
在现如今的社会之中经济的发展突飞猛进,交通的发展也是进步飞快,越来越发达,在不管在任何的地方都能见到车辆的身影,但是伴随这样的发展的发生也是越来越多了。在各类交通事故中对于造成受害人的伤害都要进行赔偿,不仅仅是因为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伤害,还有因为交通事故所带来的间接伤害的赔偿,通常就是因为交通事故的原因耽误受害人工作的情况,所造成的误工费的赔偿。
误工费的定义:
对于误工费就是指的受害人由于受到了人身上的伤害,因此而耽误了工作然后产生的财产损失。所以误工的损失是属于间接损失的一种,进行误工费的赔偿也是根据法律进行对于受害人进行经济上的补救,在法律上对于误工费的定义就是受害人因为受到人身上的伤害而不能够上班获取劳动所带来的报酬从而形成的损失,就是要进行误工费赔偿的原因。
这也体现了民法中填补受害人的损失的一种原则,因为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误工损失也应该进行误工费的赔偿。那么遭遇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想要获得误工费的赔偿,也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之后才能得到误工费的赔偿。首先需要向法院提供的就是收入证明状况的,以判定交通事故带来了多少
误工损失。
收入证明的确定:
如果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情况,就需要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表还有用人单位的副本的复印件,并且需要用单位盖章,以证明情况的真实性。收入证明中的具体内容就要有受害人在用人单位中工作的时间,还有相关的职务和上面提到的一年的月工资表。如果是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就需要出具收入状况的证明,也就是要提供一段时间之内,具体的就是前面三年时间的收入状况的证明。具体的内容就是受害人所从事的行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之类的信息,并且为证明其真实性,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的文件来证明。
误工时间的确定:
需要提交的文件主要就是医院的病历书或者是受害人出院时的出院小结。这里面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提出的建议休息时间、加强营养,还有需要专人陪护的建议。还有需要提交的文件就是误工证明和误工期的书这两种文件,关于误工证明是由所在单位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出具员工的误工时间的证明,还要用人单位进行盖章才能生效,而误工期的司法鉴定书是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的鉴定,确定误工的时间以供凭证。
需要出具这些证明的法律依据就是,根据法律中的规定,误工费的计算和确定是根据的受害人的误工时间还有收入状况来确定的,所以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果是因伤致残的,而造成的持续误工,误工的具体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日的前一天。
治愈的时间。构成残疾的,则由伤残鉴定书表明的定残日期确定。死亡时间也由医院的
死亡证明确定。
关于收入状况
误工损失虽然是间接损失,但它本身是一种实际损失,因此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应按受害人的实际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的收入减少进行计算。在我国,一般收入是根据受害人所在工作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另外可辅以受害人往年同期的工资单,印证受害人的收入。受害人也可以提供税单来证明实际收入。除劳动报酬外,其他形式的收入也需要通过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些收入的发放机构可以证明收入发放的实际理由和数额、时间。受害人主张了收入,但缺乏证据或者证明的权威性不足的,法官可以不予认定。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解释》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受害人举证确定收入计算标准;二是依据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收入计算。其计算是单位时间的实际收入乘以误工时间,或者平均收入(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法律规定的是前三年平均收入,因此受害人需要证明在前三年所有的收入
来源和数额。各种收入的证明方法不一,最权威的莫过于受害人最近三年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单,上面记载的收入可以认定为实际收入。当事人对主张的前三年的收入,每一笔都要有相应的书面材料来证明,否则,即使确实有损失也因为缺乏证据证明而得不到支持。
在交通事故诉讼实践中,关于误工费的证明之所以比较困难甚至混乱,根本原因是我国的个人财产申报和管理制度尚未建全,收人来源的渠道很多而且往往不受有效监控,因此除了自己知道自己的真实收人,其他人包括国家税务部门也不清楚真实的收人状况。这样就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受害人的收人属于灰色收人,缺乏足够的正当性,比如受害人所在单位除规定的工资奖金外,有时候会以各种名义滥发奖金,而这些奖金单位不会人账,或者是为了避免上级检查,或者是为了逃税,所以在工资单上看不到有这些收人,但这些收人确实存在,很多时候甚至要远远大于工资单的明示收人。二是有些收入属于受害人利用自身的条件做兼职赚取工资额外收入,如老师做家教、画家私下卖画、明星走穴等行为获得的收入,也没有什么权威机构证明,只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私下交易。三是我国的收人状况查询机制不健全,如果受害人所在单位为帮助受害人获得赔偿而故意虚报收人状况,则诉讼的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举证的真实性审查和反驳变的非常困难。
收人状况的混乱,使得法院一般只会根据当事人能够提供的合理的有效的证据来认定收人状况,对那些虽然符合社会实际情况,也有证据证明犷但缺乏权威证据证明的隐性收入,即使法官相信确实该收人存在,也不会认定为实际收人。有些地方的法院
只要当事人双方对收人状况有争议,就认为是无法证明收人状况而直接采用平均工资方法计算,这样就避免了举证的烦琐和法官认定的困难。
如果受害人无法证明自身的收入状况或者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则法院可以根据当地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需要注意,诉讼所在地的外地人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