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纵横—北京兴大豪科技开发—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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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保密制度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二零零四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保密总则 (3)

第二章保密方法 (3)

第三章管理制度 (5)

第四章商业秘密权 (8)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处罚 (8)

第六章附则 (9)

附录一:保密协议 (10)

附录二:竞业限制合同 (14)

第一章保密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保密制度均适用于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下称洛耐院)所有员工。

第二条保密目的

(一)保护洛耐院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经营管理秩序;

(二)界定一定范围的人员在一定时间内,知悉事项员工的责任和义务;

(三)防止企业因管理疏忽和管理制度不到位等原因所带来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条保密原则

(一)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相对等的原则

(三)保密性与实效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保密方法

第四条保密等级

洛耐院保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绝密

绝密是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洛耐院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二)机密

机密是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洛耐院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三)秘密

秘密是一般公司的秘密,泄露会使洛耐院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五条洛耐院秘级确定

某一信息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确认为商业秘密:

(一)影响洛耐院的生产经营和发展;

(二)使洛耐院的经济利益受到重大损害;

(三)影响洛耐院的营销话动;

(四)妨害洛耐院的技术发展和进步;

(五)使洛耐院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

洛耐院秘级确定由企业各单位对其产生的文件资料,提出定级意见,由院主管副院长或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签发,具体如下:

(一)洛耐院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洛耐院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洛耐院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经营情况等相关资料为机密级;

(三)洛耐院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六条保密范围

(一)洛耐院尚未公布的近期和远期发展战略、经营策略及其措施;

(二)洛耐院尚未公布的产品发展计划、产品结构调整方案;

(三)洛耐院经济利益关系重大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

(四)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所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五)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试验研制方案、研制方法及研制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和阶段性成果;

(六)具有一定水平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新产品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和关键数据、配方、工艺、测试技术、制造技术和关键设备;

(七)洛耐院的应用工艺、专有技术、中试数据;

(八)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经权利人作重大创新改造的部分;

(九)在对外谈判中,限内部掌握的谈判方案、价格底牌及对外询价、报价资料、对外招标、投标、标的及方案等;

(十)营销策略、营销合同、国内外市场营销网络和客户名单、内部核算成本、内控价格、资产债务资料;

(十一)引进技术和设备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的有关事项;

(十二)洛耐院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十三)洛耐院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十四)洛耐院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十五)洛耐院员工的人事档案,薪资、期权及各种津贴补助收入及资料;

(十六)其他经洛耐院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保密期限

第八条密级变更及解密:

(一)因工作需要或环境变化,需要变更密级的,由院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交院主管领导批准进行变更;

(二)对尚在保密期的文件事项,因工作需要或环境变化,需公开但不损害洛耐院利益的,由院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交院主管领导批准进行解密。

(三)保密期届满,除要求继续保密事项外,自行解密。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九条保密资料标志方法

(一)商业秘密一经产生,洛耐院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并确定其保密期限。确定的商业秘密事项应当在掌管、接触该项秘密和已经知密的人员范围内公布。

(二)附着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纸、电子文档等载体,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标明“保密”等级,并确定“保密”保密期限。书面形式的“保密”等级标志应标在首页的右上角;非书面形式的“保密”等级标在明显、易识别的地方。(三)属于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

(四)属洛耐院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通过口头通知、传达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条保密管理制度

(一)实行全员保密教育和保密知识系统培训,确保国家和洛耐院秘密不被泄露。(二)洛耐院下属公司和附属组织、分支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岗位管理保密材料。

属于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院综合管理部负责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并负责管理。

(三)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 非经院主管副院长和院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四)属于商业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洛耐院院综合管理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商业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洛耐院主管副院长或相关领导批准。

(五)具有属于商业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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