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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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登记确认书
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确认书
合肥市工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和《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将住宅作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的书面证明”。
申请人(投资人)拟将市(县)区住宅作为的住所(经营场所),并已按上述规定,征求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签字)
年月日物业服务企业意见:(盖章)
同意将该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年月日申请人(投资人):
年月日
篇二: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登记确认书-3
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确认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人的业主同意”和《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将住宅作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利害关系人的业主同意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的书面证明”。(企业或投资人)拟将市(县)区路住宅作为申请人(投资人)的住所(经营场所),并已按上述规定,征求了有利害
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
签字(盖章)
月物业服务企业意
见:
盖章
月申请人(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备注: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由投资人签字或盖章,变更登记时为企业,由企业盖章。
篇三:注册公司专家解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
上海炫企注册公司:
注册公司专家解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
鼓励投资创业注册公司,《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实施
为了进一步鼓励投资与创业者方便注册公司,降低市场准入门槛,3月23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除企业外,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市场主体参照执行。
城镇居住用房及农村宅基地符合条件也可作为企业住所
注册公司时,营业执照上必须要明确企业住所,企业住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企业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应当加强后续监管而非在事先准入上限制。因此《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最大限度地降低住所本身的登记要求:除了违法建筑、涉及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