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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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年____字第____号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用于应收账款质押)

出质人(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乙方):

住所(地址):

负责人:

目录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第二条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第三条履行主合同债务的期限

第四条质押担保范围

第五条出质权利

第六条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第七条质押登记

第八条质押权利的处分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附件

第十七条附则

为了确保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以下统称债务人)在人民币(大写)万元额度内(包括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所有人民币贷款、承兑的票据和开立的保函等之和)与本合同乙方徽商银行

支行签订的所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协议、开立保函协议等,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向乙方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我国《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1.1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2甲方是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完全、有效和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并对该权利享有完全的处分权;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1.3 本合同项下的应收帐款是真实、有效和合法存在的,该应收帐款尚未清偿且未至清偿期;

1.4 本合同项下的应收帐款债务人无权对该项账款行使抵销权;

1.5 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未设定质押等限制性权利;

1.6完全了解被担保人与乙方签订的主合同内容,为被担保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7 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条款,特别是划线提示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乙方已实际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条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被担保的债权是指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因乙方向债务人连续发放贷款、承兑汇票和开立的保函等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为币种金额(大

写)。

第三条履行主合同债务的期限

3.1 依主合同之分别约定。

第四条质押担保范围

4.1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2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质押、抵押、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五条出质权利

5.1 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应收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商品、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款项)价值为(币种)金额(大写),(具体可列清单作为附件,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质押总价值(币种)金额(大写) 万元;

5.2 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对出质权利约定及在法定登记机构登记的价值,不作为乙方处分该权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乙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六条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6.1 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应于_ _年_ 月 _ 日前由甲方交付乙方保管;

6.2 借款人履行主债务后,乙方应当及时将该权利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返还甲方。

第七条质押登记

7.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协助乙方到法定登记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7.2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日内协助乙方到法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质押权利的处分

8.1 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收回后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8.1.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8.1.2 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8.1.3 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9.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用于质押的应收帐款:

9.1.1 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

9.1.2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鉴定、估价、登记、过户及保管的费用。

10.2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应收账款的权利凭证、合同和其他资料;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其全部债务债权情况,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合同和资料。

10.3 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到期,甲方应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告知乙方。

10.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重复质押以及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

10.5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所依附的合同或相关协议。

10.6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抵消其他债务。

10.7 若甲方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告知乙方,提供相应的变更资料,协助乙方办理应收账款质押变更登记手续。

10.8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侵害事件的发生。

10.9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为上市公司的,应依法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为非上市公司的,应在事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0.9.1 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10.9.2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10.9.3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10. 9.4 出质权利发生权属争议;

10. 9.5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10. 9.6 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10.10 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当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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