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被告方初步反对的权利在中菲南海争端案中的运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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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海主权争端的国际法探讨

关于南海主权争端的国际法探讨

关于南海主权争端的国际法探讨自20世纪60年代中国南海勘测出丰富的油气资源之后,南海周边国家采取群狼战术,明抢暗占,相继提出对南海岛屿主权的要求。

近年来一些区外势力也开始联合南海周边国家围攻、制约中国从而坐收渔翁之利。

面对这种情况,中国应当深入研究并充分利用国际法,寻找最优的方式妥善处理南海事务。

20世纪60年代后,伴随着南海油气资源的开发和其他竞争性活动的开展,中国和相关东南亚国家在南海主权问题上的争议愈演愈烈。

加之美国、日本等大国相继染指南海,更让南海诸岛主权之争成为国际关系焦点。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审视主权取得的通用方式,客观分析南海诸岛主权之争。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不容置疑的主权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是通过国际法上的先占取得,有先占事实和国际条约为据。

(一)先占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有先占、时效、征服、添附、割让等五种方式。

先占是国际上获得领土主权的通用法则,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国家主权控制之下的领土的一种占取行为。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在南海诸岛问题上,满足了先占的要素,取得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1.发现和命名。

中国发现和命名南海诸岛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据《庄子·秋水》中记载“南方有鸟,其名为鹓雏,夫鹓雏发于南海,而飞于北海”,证明我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已发现南海。

东汉杨孚《异物志》中“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

”“涨海”即今天南海,说明当时我国的劳动人民在生产生活中了解了南海诸岛地形和自然特征。

这些史籍充分说明中国人民早在二千多年前,在生产实践和远洋航海中最早发现了这些岛屿礁滩,并予以命名。

2.开发经营与管辖。

远在秦汉时代,南海已成为重要的海上要道,我国劳动人民便在南海上从事大规模渔业生产活动和远洋航海。

南朝谢灵运在《武帝诔》中描述海军戍守南海的壮举,“虎骑骛隰,舟师涨海”;唐宋以后,有些渔民还在此长期居住,并以渔业、捕捞和与生产经营为生;明朝海军多次通过南海下西洋,到达南亚和非洲东部;清代时期,我国渔民生活仍保留了在南海诸岛进行从事捕鱼、居住的传统。

详解菲律宾南海问题仲裁案.

详解菲律宾南海问题仲裁案.

详解菲律宾南海问题仲裁案黎蜗藤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外长罗萨里奥在媒体见面会上正式公布,在当天菲律宾正式向国际海洋法仲裁法庭(Arbitral tribunal)提出诉讼,要求法庭对中国在南海的主张提出仲裁[1]。

中国拒绝应诉,但国际法庭为中国找了一个律师,以之代表中国应诉。

此仲裁案至今已经进入法律程序。

但在中国,媒体的报道都是从负面的立场,这不利于人们对整个事件的了解。

在此,我特意客观地分析一下整个过程。

菲律宾提出仲裁申请的背景根据菲律宾的说法,菲律宾在南海问题上提出国际仲裁是迫于无奈。

从2012年黄岩岛事件开始,菲律宾就一直在南海处于守势。

黄岩岛的实控权被中国夺去,菲律宾军事实力和中国乃天渊之别。

即便菲律宾有意拉美国和日本为其撑腰,也是远水不能救近火。

菲律宾想借助东盟的力量和中国谈判,奈何中国关上了谈判的大门。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总是说中菲之间交流的渠道是畅通的。

但事实上,中国不承认黄岩岛存在主权争议,也不肯就这个问题和菲律宾展开谈判。

同时,菲律宾在南海其他海域还受到中国海监船只甚至军用船只的胁迫,比如今年5月底仁爱礁事件就是一例。

在军事和外交都无望的情况下,菲律宾只能使出最后一招,就是向国际法庭求助。

中国指责菲律宾是无事生非。

但事实上,南海、南沙和黄岩岛的争议是一个长久以来存在客观的事实。

可见无事生非之说不能成立。

菲律宾要求国际法庭裁决什么?尽管中国一再认为菲律宾向国际法庭提请的裁决是有关主权争议。

但这并非实情。

为了达到国际法庭的要求,菲律宾特意绕过了主权的争议。

菲律宾向国际法庭提出的仲裁有四项[2],都和主权争议无关。

第一,菲律宾认为中国的九段线是不正当的要求(Invalid),是违反《国际海洋法公约》的。

第二,菲律宾认为中国目前在南海所占领的“岛礁”其实只能算是岩石,本身没有维持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的能力。

因此,这些岛屿无法拥有专属经济区的地位。

第三,中国在南海以水底礁石为基础所建造的人造建筑物,俗称高脚屋,没有生成专属经济区的地位。

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

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

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2016.07.03•【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目录引言一、南海诸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一)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历史上确立的(二)中国始终坚定维护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三)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二、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由来(一)菲律宾非法侵占行为制造了中菲南沙岛礁争议(二)菲律宾的非法主张毫无历史和法理依据(三)国际海洋法制度的发展导致中菲出现海洋划界争议三、中菲已就解决南海有关争议达成共识(一)通过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是中菲共识和承诺(二)妥善管控南海有关争议是中菲之间的共识四、菲律宾一再采取导致争议复杂化的行动(一)菲律宾企图扩大对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侵占(二)菲律宾一再扩大海上侵权(三)菲律宾企图染指中国黄岩岛(四)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是恶意行为五、中国处理南海问题的政策(一)关于南沙群岛领土问题(二)关于南海海洋划界问题(三)关于争端解决方式(四)关于在南海管控分歧和开展海上务实合作(五)关于南海航行自由和安全(六)关于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引言1. 南海位于中国大陆的南面,通过狭窄的海峡或水道,东与太平洋相连,西与印度洋相通,是一个东北—西南走向的半闭海。

南海北靠中国大陆和台湾岛,南接加里曼丹岛和苏门答腊岛,东临菲律宾群岛,西接中南半岛和马来半岛。

2. 中国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

这些群岛分别由数量不等、大小不一的岛、礁、滩、沙等组成。

其中,南沙群岛的岛礁最多,范围最广。

3.中国人民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历史。

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

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相关权益,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确立的,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问题是指中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部分岛屿和海域的领土争端。

其中,中国与菲律宾在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争端尤为突出。

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公约执行机构——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就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定菲律宾胜诉。

这一裁决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基本情况1. 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2)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3)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权益问题。

2. 案件进程(1)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2)2013年7月,中国向国际海洋法庭提交了初步反对意见;(3)2014年12月,国际海洋法庭正式受理案件;(4)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作出裁决。

三、国际公法法律分析1. 领土主权问题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

然而,根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中国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因此,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主张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2. 海域划界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划定大陆架界线时,应公平解决划界问题。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按照“等距离原则”划定黄岩岛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线。

然而,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实际情况,中国主张在黄岩岛附近海域划定一条符合实际地理情况、公平合理的海域划界线。

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采纳了菲律宾的主张,忽视了中国的合理关切,违反了国际法。

3. 海洋权益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附近海域的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我国与周边国家如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在南海的主权及海洋权益方面存在争议。

这些争议涉及到历史性权利、地理边界、海洋资源开发等多个方面。

在国际法框架下,如何解决这些争端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二、案情简介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主权及海洋权益争端。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国际仲裁,要求解决双方在南海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

我国政府对此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菲律宾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损害了我国的主权及海洋权益。

三、法律分析1. 国际法原则在本案中,以下国际法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土和领海拥有主权,其他国家不得侵犯。

- 平等互利原则: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应当平等相待,实现互利共赢。

-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家在解决争端时应当遵守和平原则,避免使用武力。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解决海洋争端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案中,菲律宾依据该公约提起仲裁,我国政府则认为该公约不适用于本案。

- 领土争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对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拥有主权。

本案中,我国对南海的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菲律宾的仲裁请求违反了这一原则。

- 海洋边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在划定海洋边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本案中,菲律宾提出的海洋边界划分方案不符合公平原则,损害了我国的主权及海洋权益。

3. 历史性权利我国对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包括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管辖权和历史性利用权。

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未充分考虑我国的历史性权利,损害了我国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由于我国政府坚决反对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本案未能在国际仲裁庭得到解决。

我国政府主张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五、案例分析本案体现了国际法在解决国家间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为解决国家间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原则指导。

中菲南海仲裁案评析

中菲南海仲裁案评析

中菲南海仲裁案评析自从2012年4月中菲“黄岩岛事件”以来南海局势动荡不安,其中既有中美在南海南沙、西沙海域的军事摩擦与对峙,又有中菲、中越围绕南沙、西沙岛礁权利和海上资源开采的冲突与对峙。

同时还有中国同美、日等西方国家围绕包括南海在内的海洋问题所展开的外交博弈以及菲律宾在海牙国际仲裁法庭围绕南海问题诉中国案所引发的法律纠纷。

总之,尽管中国政府试图低调处理南海纠纷并坚决反对将南海问题国际化,但是南海局势的实际演变却正在使得围绕南海的纠纷越来越成为一个重大的国际问题,并且围绕这一问题中国在军事、外交和法律层面都面临巨大压力。

也就是说,在军事上中国面临着同世界第一军事强国美国及其盟国在南海发生军事摩擦与冲突的可能性,在外交上中国同样面临着同美国及其盟国以及东南亚国家由于南海问题而出现的外交摩擦,甚至这些国家对中国在南海行为的疑虑而试图在外交上孤立中国在法律上中国则更是面临从未有过的压力,不但美国等西方大国通过各种场合不断呼吁中国在南海问题上遵守国际法,而且作为南海争端当事国之一的菲律宾直接将中国告上了国际常设仲裁法庭。

面对这种情形,对于长期以来相对更习惯于从实力和外交角度考虑和处理问题的中国政府来说,在法律上所受到的压力感觉就更大,尤其在应对菲律宾仲裁案方面,显得极为被动。

“黄岩岛事件”之后不久,菲律宾于2013年1月22日向中国发出包含有15项仲裁诉求的《通知及权利主张》,2月19日中国向菲提交照会,菲方拒绝接受书面通知并将其退回,随后菲律宾遂单方面向海牙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提起仲裁请求。

同年4月5日,联合国海洋法法庭任命5名分别为德国、波兰、法国、荷兰和加纳国籍法官组成仲裁小组开始工作并在6月25日组成仲裁法庭,法庭于7月11日在海牙召开第一次会议并发布了程序令,通知中菲双方享有对程序规则草案提交意见的机会。

菲律宾于7月31日提交意见8月1日中国向常设仲裁法院递交照会重申不接受的立场。

8月27日,法庭确定了程序规则及仲裁的初步时间表,确定2014年3月30日为菲方提交书面陈述的日期,陈述内容包括法庭的管辖权、诉求的可受理性及争议实体问题。

南海争议与中国立场

南海争议与中国立场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辨的主权
南海,位于中国大陆的南方,亦称南中国海。在这片辽阔海域中,分布着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一般统称为南海诸岛。
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其最早发现可以上溯到两千年前的汉朝,中国最早开发经营南沙群岛。自唐代(公元8世纪末9世纪初)开始,中国历代政府通过行政设治、派遣水师等对南沙群岛进行持续管辖。
南海争议与中国立场
近两年来,本已相对平静的南海问题掀起风波,并有进一步朝复杂化、激烈化方向发展的趋向,引起世人嘱目。美国领导人去年以来,提出美国要在“领导亚太”中推行“前沿部署外交”,宣称“南海的和平和航行的自由事关美国国家利益”,利用南海问题离间中国与东盟关系,不断兴风作浪,顿时使南海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温家宝总理今年11月在出席第14次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讲话中指出,世界正处于深刻复杂的变化之中。……中国和东盟既要充满信心,又要保持清醒,把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双方要加强战略沟通和战略互信,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第一要务,坚持由东盟主导东亚合作进程。他还就深化中国东盟务实合作提出6条倡议,其中提出要“开拓海上务实合作,中方将设立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推动海洋科研与环保、互联互通、航行安全与搜救、打击跨国犯罪等领域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这个域外大国出于全球和区域战略布局需要,尤其是企图把南海问题作为遏制中国发展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它通过军售、军援、联合军演和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等方式提升与部分南海周边国家的军事联系与合作,一再以所谓“维护南海航行自由”为借口,恶意炒作,介入南海争议,不断增强其在东南亚的军事存在和影响力,导致南海问题更为复杂。西方一些媒体也大肆挑唆南海主权声索国对中国“强硬”,声称对中国让步“会带来本国利益被吞噬的危险”等等。

从中菲舰船南海对峙看南海争端

从中菲舰船南海对峙看南海争端

重返亚洲,挤压、遏制中国; 重返东南亚,包围中国; 还拉拢日本、印度、欧洲等国家 遏制中国。
虽然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们一 直奉行“韬光养晦,有所作为”的 政策。 但我们的诚意并不代表软弱可欺!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现在的中国:
中国
政治上更有影响力
经济上更有竞争力
形象上更有亲和力 道义上更有感召力
虽然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 是我们的一贯立场,但是忘战必 危,在事关国家核心利益的问题 上,我们没有打不还手的雅兴。 我们要做好充分准备,去威慑住 各种武力挑衅,哪怕是狐假虎威 式的武力挑衅。
感谢您的欣赏
让我们一起努力 捍卫我们的家园
亮剑
中美战略 经济对话
中美防长 对话
一:中美两军关系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强两军防务部门和两军间的战略沟通,坚 持通过对话磋商增进战略互信,妥善处理分歧 敏感问题; 三:双方同意在多个领域(人道主义救援减灾、 军事档案、医学、环保、学校教育、文体等领 域)广泛开展交流合作 四:中美两军继续加强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 双方同意于年内举行多项联合演练。
握 手
日本防卫省声称,5月6日上午6时左右,日 本海上自卫队P-3C巡逻机在冲绳本岛西南 650公里的西太平洋海域,发现东南航向的 中国海军舰艇编队。编队中包括一艘两栖 舰、两艘驱逐舰和两艘护卫舰,均为新型 战舰。
南海诸岛在我国的公元前1112 年,周朝立国后,周武王大赐封神 榜,土行孙被封为南海王,南海诸 岛在3000年前就已经是中国人的领 土,那时菲律宾人还没有国家,只 是在山林上过着猴群母系生活。
第一类问题是岛屿主权问题。 岛屿主权是一个双边问题,无须纳 入国际化的多边轨道。
第二类问题是南海航海自由和 无害通过的问题。航海自由和无害 通过是一个国际海洋法问题,应该 交给海洋法和国际法专家通过联合 国多边平台解决,不应该被误当做 政治问题。

法眼看南海仲裁案

法眼看南海仲裁案

法眼看南海仲裁案作者:王蕾凡来源:《百科知识》2016年第17期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将中菲南海争端提交海牙常设仲裁法院。

面对中国强烈的反对,仲裁法院组建了一个5人临时仲裁庭,并于2015年10月29日做出对争端有管辖权的初步裁决。

2016年7月12日,临时仲裁庭公布了最终裁决,一致支持菲律宾提出的几乎所有诉求,否定了中国在南海的诸项重要权利。

南海地区一时风急浪高,多国军舰鼎立,备受全球关注。

海牙常设仲裁法院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简称“PCA”)依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成立,总部位于荷兰海牙和平宫。

虽然其名为“法院”,但PCA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法院,而是一家国际仲裁机构。

PCA主要职能是为国家、国际组织和私人主体之间的仲裁、调解、事实调查及其他争端程序提供秘书局的服务,包括为仲裁程序提供正式沟通渠道,文件管理,支付仲裁员、专家证人、技术人员及庭审记录员费用,发布仲裁案信息和新闻稿。

针对每个具体案件,PCA组建一个临时仲裁庭审理,仲裁员一般由当事人从PCA仲裁员的花名册中挑选。

仲裁员选定之后,他们商定案件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实体法律和结果是否公开等事项。

做出最终裁决之后,临时仲裁庭就解散。

由于中国拒绝参与此项仲裁,也就没有指定仲裁员。

菲律宾指定了国际海洋法庭现任法官吕迪格·沃尔夫鲁姆作为其代表;同时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现任国际海洋法庭(简称“ITLO”)庭长柳井俊二指定了临时仲裁庭中其余4名均来自(或常驻)欧洲的仲裁员,他们分别是国际海洋法庭前法官托马斯·门萨、国际海洋法庭现任法官让·皮埃尔·科特和斯坦尼斯瓦夫·帕夫拉克,以及荷兰乌德勒支大学教授阿尔弗雷德·松斯。

每个仲裁员对案件的事实、涉及法律的理解以及解决争端的立场有所不同,因而仲裁员的选择对裁决的结果有重要影响。

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与国际海洋法庭都可以受理因解释和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争端,但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对南海争端的看法分析与建议

对南海争端的看法分析与建议

对南海争端的看法分析与建议南海争端是指围绕着南海诸岛、南海海域以及相关水域资源的争议,涉及到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等国之间的领土争端和海洋权益争议。

这些争议主要集中在领土、渔业、海底油气资源和航行自由等方面。

针对南海争端,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与建议。

首先,南海争端的根源主要是历史原因和地缘政治因素。

南海地区存在着复杂的历史纠纷,各国对领土归属的立场存在分歧。

此外,南海地区拥有丰富的渔业资源和潜在的油气资源,各国对这些资源的争夺也加剧了南海争端的复杂性。

地缘政治因素也加剧了南海争端的敏感性,国际大国在南海地区展开的战略竞争对争端的解决增加了不确定性。

其次,南海争端应以和平解决为主导。

各国应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国际法律法规,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解决争端。

尤其是直接当事国应加强对话与合作,通过协商达成双赢的解决方案。

同时,应避免使用武力、威胁和恶化形势,避免激化争端,为地区和平与稳定创造有利条件。

其三,建议设立南海争端的多边机制。

南海地区涉及多个国家的利益,各国应该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关于南海的规则与机制。

这样的多边机制可以帮助各国进行沟通与协商,并在南海问题上找到最广泛而公正的共识。

这样的机制应该坚持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使各国通过对话而不是对抗来解决争端。

其四,加强南海地区的合作与发展。

南海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各国应该在平等合作基础上共同开发和利用这些资源,促进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

同时,各国可以加强合作,共同应对环境污染、海洋灾害等共同挑战,推动南海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国际社会也应发挥积极的作用,为南海争端的解决提供帮助和支持。

可以通过建立国际观察机制,加强对南海地区局势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挥协调和调解的作用。

同时,国际社会可以通过经济合作和发展援助等方式,提供各方共同发展的机会和动力,为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

综上所述,南海争端的解决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以和平解决为主导,通过对话与合作寻求共识。

中国法学界对南海仲裁案的法理解析

中国法学界对南海仲裁案的法理解析

中国法学界对南海仲裁案的法理解析李越【摘要】我国对南海断续线内的所有岛礁拥有领土主权.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的法律规定,在2016年的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对涉及领土主权争端的"混合争议"无管辖权,裁决缺少充分的法理依据,裁决过程存在明显的法律缺陷.中国表明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的严正立场,重申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中国在南海岛礁的建设是合法的.【期刊名称】《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6)006【总页数】4页(P17-20)【关键词】国际海洋法公约;南海仲裁案;法理解析【作者】李越【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1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国提交了就南海问题提起国际仲裁的照会及通知。

2013年2月19日,中国声明不接受菲方所提仲裁,并将菲方照会及所附通知退回。

其后,菲律宾不顾中国的一再反对,执意推进仲裁程序。

2016年7月12日,在中方缺席的情况下,应菲律宾阿基诺政府单方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就该案做出了实体问题的裁决。

这是一场由某些域外国家导演的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其目的是损害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针对上述所谓裁决,中国政府先后发表了一系列声明和相关文件,表明了我国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的严正立场,并重申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对于南海仲裁案仲裁结果,海内外舆论都对之报以极大关注。

南海是一个相对封闭的水域,我国一贯主张对南海断续线内的所有岛礁拥有领土主权。

我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主张南海岛礁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同时根据我国人民对南海水域的长期使用,主张对南海水域拥有历史性权利。

南海构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2条意义上的半闭海,因此沿岸国家理应善意履行其中的合作义务。

尽管合作义务的法律属性由于《公约》第123条的措辞含糊而引发一定的争议,但按照条约解释的原理,半闭海沿岸国家的确被施加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义务。

南海问题论文(1)

南海问题论文(1)

南海问题论文一、引言南海问题始终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作为中国的近邻国家,南海对中国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但也存在着争议和纷争。

本文将对南海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包括历史背景、主要争议点以及国际社会的立场和发展趋势等方面展开讨论。

二、历史背景南海的争议可以追溯到古代。

中国、菲律宾、越南等国家都主张对南海拥有领土主权,并且在历史上有着一定的古代地理和文化依据。

然而,在现代国际法框架下,南海问题不仅涉及领土争端,还牵涉到海洋权益、资源开发以及航行自由等复杂问题。

三、主要争议点在南海问题中,涉及到的主要争议点包括岛屿主权、海洋划界、资源开发和航行自由等问题。

1. 岛屿主权南海拥有许多岛屿,其中一些岛屿被中国、菲律宾、越南等国家主张拥有主权。

这些岛屿主权的争议是南海问题的核心,不同国家在岛屿主权问题上持不同立场。

2. 海洋划界南海的海域划界问题涉及到各国的海洋权益。

根据国际法,沿岸国家有权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然而,在南海问题中,各国在划界问题上存在分歧和争议。

3. 资源开发南海地区拥有丰富的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和渔业资源等。

各国都希望能够获得在南海的资源开发权。

然而,由于存在岛屿主权和海洋划界等问题,资源开发成为南海问题中的另一个主要争议点。

4. 航行自由南海是世界上重要的航道之一,航行自由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原则。

然而,在南海问题中,与航行自由有关的争议也屡屡出现。

有国家主张在南海设立航行限制区或引入更严格的船舶审查制度,这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争议。

四、国际社会的立场对于南海问题,国际社会的立场各不相同。

一方面,有国家支持中国主张的岛屿主权和海洋权益,认为中国有权在南海进行资源开发和维护航行自由。

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国家支持菲律宾、越南等国家的主张,认为他们在南海拥有合法的权益。

国际社会普遍呼吁各方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南海争议,遵守国际法和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原则,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五、发展趋势南海问题的发展趋势仍然不确定。

南海争端解决南海仲裁案的法律解读及政治意义

南海争端解决南海仲裁案的法律解读及政治意义

南海争端解决南海仲裁案的法律解读及政治意义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通过对南海仲裁案的法律解读,揭示其争议的本质和非法性,并分析其对南海地区和平稳定、对中国周边外交的影响以及全球海洋治理的挑战。

本文首先介绍南海仲裁案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背景、审理过程以及最终裁决等;接着分析南海仲裁案裁决书的法律错误和逻辑矛盾,揭示其缺乏任何法律效力;然后阐述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分析中国通过双多边谈判协商解决南海争端的政策和实践;最后总结南海仲裁案对中国周边外交和全球海洋治理的影响,强调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南海争端的重要性。

本文概述本文将围绕南海仲裁案这一焦点事件展开讨论,从法律角度剖析其背后的实质问题和政治影响。

文章首先简要介绍南海仲裁案的来龙去脉及其审理过程,接着对裁决书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揭示其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错误和逻辑矛盾,以此证明该裁决的非法性和无效性。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阐述中国通过双多边谈判协商解决南海争端的政策和实际做法。

同时,文章还将分析南海仲裁案对中国周边外交以及全球海洋治理的影响,提出应坚持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南海争端的主张。

本文将从多个层面深入分析南海仲裁案这一复杂而敏感的问题,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客观的思考和启示。

二、南海仲裁案的法律分析南海仲裁案是一场涉及中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国际争端,也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国际事件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南海仲裁案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背后的政治、经济和战略因素,以及对于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的影响。

领土主权: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无可争辩的。

南海诸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海洋权益:中国在南海拥有丰富的渔业资源和海底矿产资源,这些资源的开发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南海也是重要的航道和贸易通道,对于中国的海上安全和海外利益也至关重要。

国际法:根据国际法规定,领土争端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包括谈判、协商和调解等。

海洋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海洋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海争议案是指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地区的领土主权、海洋权益等方面的争议。

近年来,南海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政府一直坚决主张南海诸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并积极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端。

以下以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争议案中的仲裁案为例进行分析。

二、案件经过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议案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裁决,认为菲律宾胜诉,否定了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我国政府对此表示坚决反对,认为仲裁庭裁决违背了国际法,严重侵犯了我国的主权权利。

三、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本案中,菲律宾和仲裁庭主要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南海争议案进行裁决。

根据公约规定,沿海国对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国际法原则本案还涉及国际法中的领土主权、海洋权益等原则。

我国政府主张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固有领土,享有主权权利。

2. 裁决结果分析(1)裁决违背国际法首先,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尊重我国的主权权利。

我国政府多次表示,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固有领土,但仲裁庭在裁决中并未对此给予充分关注。

其次,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公约规定,沿海国对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然而,仲裁庭在裁决中却否定了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裁决损害地区和平与稳定南海争议案涉及地区多个国家的利益,仲裁庭的裁决可能会加剧地区紧张局势,损害地区和平与稳定。

我国政府一直主张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端,但仲裁庭的裁决却使局势进一步恶化。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海洋法律研究我国应加强对海洋法律的研究,提高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话语权。

通过深入研究海洋法律,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论南海问题的利益纷争

论南海问题的利益纷争

论南海争端的利益纷争摘要随着南海争端的持续升温以及中国军事力量的增强,中国越来越重视南海主权的维护与行使问题。

南海海域及岛屿自古以来是中国领土,其主权归属不存在任何争议。

它之所以成为历史问题,是因为自清朝以来中国时局混乱,战乱纷争,发展缓慢,力量薄弱,饱受列强殖民势力的侵占与欺压,对于南海等海外主权的维护心有余而力不足,这才被外国非法侵占。

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放弃了南海主权。

我国一直奉行着“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这已经是限于我国实力的薄弱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措施,但是有关国家得寸进尺,非要扩大争议,企图将它们非法占领的岛屿变成合法拥有主权的岛屿。

这种想法是绝对错误的,是荒谬愚蠢的。

中国的领土主权不容任何国家侵犯。

南海拥有极其丰富的资源,同时也拥有非常重要的战略位置。

有关各国恶意插手南海争端,无非是想浑水摸鱼,获取利益。

但是中国政府秉承着合作,和平,发展的外交方针,对于想与中国合作发展的国家,我们热烈欢迎;但是对于某些想损害中国利益,尤其是领土主权利益的国家,我们坚决反对与抵制。

在当前局势下,采取合适妥当的应对措施才是重中之重。

关键词南海;利益;争端;主权引言近年来,随着中国国力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中国的发展抱有又嫉妒又害怕的心态,它们联合起来企图遏制中国的飞速发展,损害中国利益。

中国已经陷入许多国家精心谋划建立的“C”型包围圈中,我国的国家利益越来越受到威胁,尤其是南海方面。

我们必须用锐利的眼光看清事实,认真仔细的分析状况,冷静的思考,正确的制定决策,果断的采取措施,否则我们将会在南海问题上会越陷越深,难以自拔,更有可能危及国家与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本文较为详细的分析了南海问题的相关情况,介绍了南海争端的背景,让读者对南海问题的现状以及未来的走向有个较为详细的了解和对南海争端的深入思考。

本文仅对南海争端的相关方面做了简要介绍和概述并加入了作者本人的观点。

1.南海问题实例以及现状中国是一个陆地国家,同时她也是一个具有2万多公里海岸线的海洋国家,拥有着浩瀚无垠的东海,黄海,南海和渤海4大海域。

南海仲裁案

南海仲裁案

素材| 南海仲裁案南海仲裁案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外交部照会中国驻菲大使馆称,菲律宾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争端提起强制仲裁,并声称其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

此后,中国政府发表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全面系统阐述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以及仲裁庭对本案明显没有管辖权的立场和理据。

然而,在菲律宾执意推动下,仲裁庭仍然强行推进程序。

2016年7月12日,海牙国际仲裁法庭对“南海仲裁案”作出最终“裁决”,荷兰海牙法庭判菲律宾“胜诉”,并声称,中国对南海海域没有“历史性所有权”,并否定了中国主张的“九段线”。

多向运用近年来,中国南海问题矛盾凸显并且愈演愈烈。

而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的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也使得原本和平、安定的南海,空气中处处弥漫着浓重的火药味。

一、从维护国家主权的角度来看国家有大有小,领土有多有少,皆属历史形成,谁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借机侵占他国领土。

中国在南海享有的主权和合法权利,是中国人民千百年来在南海开发经营、有效管辖乃至抗击列强中逐步建立的,任何人试图靠一纸裁决,掠走我们老祖宗留下来的神圣领土,都是徒劳的。

适用话题:维护国家主权、寸土不失、捍卫领土完整、国家利益等。

二、从解决争端的角度来看仲裁解决不了中菲在南海的争议,只会刺激对立情绪,损害地区和平与稳定。

中菲两国是搬不走的邻居,在南海问题上,只有坚持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平等对话、谈判协商,才能更好地解决争端问题,维护南海和平、稳定。

适用话题:和平解决争端、对话协商、尊重事实等。

三、从和平与发展的角度来看世界贸易一体化格局正在给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深刻影响力。

只有在和平、和谐、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的前提下,各国才能发展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给国民带来更多的利益和福祉。

适用话题:走和平发展之路、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互利共赢等。

写作示例1 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鼾睡近日,“南海仲裁”闹剧持续升温发酵,然而冗长的“裁决书”掩盖不了其法理的严重缺失,有失偏颇的依据经受不了历史的考验,煞费苦心的语言遮不住裁决的荒诞不经。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从国际法视角看南海争议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从国际法视角看南海争议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从国际法视角看南海争议问题南海争议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涉及到国家的领土主权、海洋权益以及国际法的适用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视角出发,以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形式对南海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第一章:引言南海争议问题是指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亚洲国家在南海地区争夺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争端。

这一争议问题已经存在多年,相关国家在争议解决方案上存在分歧。

因此,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对南海争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南海争议的历史背景在本章中,我们将回顾南海争议的历史背景。

南海作为一个重要的海洋地区,在历史上就存在着领土争端。

自20世纪以来,随着相关国家的发展和经济利益的增长,南海争议问题逐渐升温。

各国之间围绕南海的海洋权益、划界问题等产生了一系列争议和冲突。

第三章:国际法在南海争议中的适用在这一章中,我们将重点介绍国际法在南海争议中的适用。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文件,各国应该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议,并在保护和促进各国海洋权益的基础上,共同开发南海的资源。

国际法对于解决南海争议和维护国际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章:各方立场与争议焦点在本章中,我们将探讨各方在南海争议中的立场和争议焦点。

各国在南海争议中,围绕领土所有权、海洋划界、资源开发等问题存在明显分歧。

这些分歧是导致南海争议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了解各方的立场和争议焦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南海争议的复杂性。

第五章:国际社会对南海争议的应对与解决办法本章将分析国际社会对于南海争议的应对与解决办法。

国际社会对南海争议问题普遍持有关注和关切态度,并倡导各方通过对话和合作解决争议。

本章将探讨各种国际组织、区域机构以及国际仲裁等方式在解决南海争议中的作用和影响。

第六章:南海争议对国际社会的影响与展望在最后一章中,我们将探讨南海争议对国际社会的影响与展望。

南海争议问题的解决将对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以及国际秩序产生深远影响。

南海仲裁案初步裁决评析

南海仲裁案初步裁决评析

作者: 罗国强
作者机构: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武汉430072
出版物刊名: 国际观察
页码: 71-86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2期
主题词: 南海仲裁;初步裁决;管辖权
摘要:初步裁决对《公约》作出了多处有利于菲律宾的解释,尤其是仲裁庭对于未被《公约》和中方声明明确排除的诉求作出初步裁决确立管辖权、而对被明确排除的诉求则不作初步裁决直接进入实体审议的作法,具有很强的主观倾向性。

初步裁决乃是仲裁庭与菲方联合炮制的枉法裁判,本案的希望已经不能寄托在仲裁庭内,而只能寄托在仲裁庭外。

初步裁决所确立管辖的事项不涉及南海争端的核心问题,对中方的实际影响不大;但仲裁庭可能借机审查"历史性权利"等本应被排除的问题,以此暗助菲律宾等声索国,影响南海大局;同时,针对《公约》附件七的仲裁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及其被滥用的问题,中方需要做好两手准备。

只有依据国际习惯和《公约》对"历史性权利"等法律问题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才能够逐渐扭转南海周边国家在美国支持下滥用《公约》规定抱团对抗中国的不利局面。

要认清初步裁决的枉法裁判性,以国际法维护权益,阻止仿效滥诉行为。

南海争端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南海争端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南海争端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一、本文概述南海争端是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作为中国近邻和重要贸易伙伴,东南亚国家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广泛利益。

然而,围绕南海的领土纠纷和海洋权益争端也日益加剧。

本文旨在探讨南海争端的法律问题,包括其根源、影响以及解决途径等。

通过深入研究相关案例和国际法原则,本文将提出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以促进地区和平与稳定。

二、南海争端概述南海争端,或南海问题,始于20世纪60-70年代,指中国与东南亚声索国之间存在的岛礁主权争端和海域划界争端。

南海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东南亚声索国对中国南海诸岛全部或部分岛礁提出主权要求并非法侵占部分岛礁而产生的领土问题;二是随着现代海洋法发展,产生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

前者涉及“五国六方”,即中国(中国台湾作为一方)、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和文莱,后者涉及“六国七方”即中国(中国台湾作为一方)、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

三、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领土主权争议的法律解决:南海争端的核心是领土主权争议。

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探讨如何运用国际法、国内法和历史事实等证据来证明各方的领土主权。

同时,也需要考虑如何在争议双方之间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和调解制度,以避免冲突升级和扩大化。

海空域利用与管辖权的法律保障:南海海域拥有丰富的渔业资源和海底矿产资源,吸引了大量国内外船只和资源的参与。

因此,如何确保海空域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辖,成为南海争端中的重要法律问题。

需要探讨如何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在海空域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执法力度,打击非法活动。

国际法与地区法的适用与协调:南海争端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

在国际法框架下,需要探讨如何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实践,确定适用于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同时,也需要深入研究区域内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体系,分析其适用的可行性,并寻求建立更加完善的地区法治秩序。

司法解决途径的可能性:虽然仲裁不是解决南海争端的唯一途径,但可以考虑将其作为辅助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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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
南海诸岛是中国固有领土
02
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由来
03
菲律宾一再采取导致争议复杂化的行动
04
中国处理南海问题的政策
南海诸岛是中国固有领土
自古 以来 中国 最早
中国人民自古以来在南海诸岛和 相关海域生活和从事生产活动。
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 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最早并持 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 相关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确立 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 相关权益。
2
3
南海诸岛属于中国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认识。在 许多国家出版的百科全书、年鉴和地图都将南沙群岛 标属中国。
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由来
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核心是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
群岛部分岛礁而产生的领土问题。此外,随着国际海洋法 制度的发展,中菲在南海部分海域还出现了海洋划界争议。 自 20 世纪 70 年代起,菲律宾先后以武力侵占中国南 沙群岛部分岛礁,并提出非法领土要求。从历史和国际法
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由来
1956 年 5 月,菲律宾人克洛马组 织私人探险队到南沙群岛活动 , 擅
菲律宾非法侵占行为制造了中菲 南沙岛礁争议
20 世纪 50 年代,菲律宾曾企图染指中 国南沙群岛。但在中国坚决反对下,菲 律宾收手了。
自将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称为 “自由地”。菲律宾副总统兼外 长加西亚对克洛马的活动表示支 持。南海向来是中国领土的一部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无可争 辩的合法主权……绝不容许任何国 家以任何借口和采取任何方式加 以侵犯”。中国台湾当局派军舰 赴南沙群岛巡弋,恢复在南沙群 岛太平岛上驻守。克洛马此举政 府事前并不知情,亦未加以同意。
菲律宾非法侵占行为制造了中菲 南沙岛礁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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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被告方初步反对的权利在中菲南海争端案中的运用论

一、“初步反对的权利”的涵义
“初步反对的权利”主要是指被告方在原告方向国际法庭提出请求书后,为了防止该法庭就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判而提出反对意见的资格。

早在1924年常设国际法院受理的“马弗罗马提斯特许权案”中就出现了提出该类反对的司法实践,随后无论是国际法院、国际常设仲裁法院还是其他区域性法院或法庭均在其程序规则中设置了该项权利,并在相关案件中被各国广为运用。

因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仅是在第294条第3款规定“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影响争端各方按照适用的程序规则提出初步反对的权利”,而具体问题则直接略过不提。

其中“本条的任何规定”指的是第294条中的“初步程序”,之所以特别注明二者之间互不影响,原因在于它们之间存在一项共性,即启动的最终结果均将可能阻止国际法庭对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判决或裁决。

但二者之间的区别却更为显著:“初步程序”仅适用于“就第297条所指争端向国际法院或法庭提出的申请”,即沿海国依据《公约》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部分规定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所引发的争端,而“初步反对”则对此没有任何限制。

1978年《国际法院规则》在第三部分第四节中规定了“初步反对主张”(第79条),1997年《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规定了“初步反对意见”(第97条)。

二者对该权利的表述基本一致,即是“对法庭的管辖或诉讼申请书的可接受性的任何反对,或对实质问题的任何进一步诉讼之前要求作出判决的其他反对意见”。

因此,“初步反对”可包括:(1)对某一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反
对;(2)对诉讼申请书可接受性的反对;(3)在实质问题的任何下一步程序进行前要求作出判决的其他反对意见。

二、本案仲裁法庭的程序规则中的“初步反对”规则解析
本案仲裁法庭于2013年8月27日发布的程序规则第20条专门对“初步反对”进行了如下规定:
(1)仲裁法庭应当有权将对其管辖权或任何诉求可接受性的反对规定于程序中。

(2)对管辖权的反对应不迟于答辩状提交之时。

一方指定或参与过指定仲裁员并不妨碍提出请求。

一旦在法庭程序中出现法庭有被认为越权之事实发生时,对其越权的抗辩应尽快提出。

任何情况下,若法庭认为迟延是合理的,也可在之后接受这种请求.
(3)法庭应当规定任何涉及其管辖权的抗辩都是一个初步问题,除非在征询各方意见后,认为对其管辖权的反对未具有完全初步的特征,此时,应当决定将该反对与实体问题一并处理。

(4)在判定管辖权或可接受性问题之前,征询各方意见之后,若法庭认为有必要或有帮助,应当举行听证会。

本案具有一定特殊性,即仲裁法庭是非常设机构,因此不存在固定的程序规则。

当在受理一起案件时仲裁法庭将根据《公约》附件七第5条的规定“确定自己的程序”,因此在该类不同的案件中相应的程序规则也就存在差异。

相比由该类法庭处理过的同类案件,就“初步反对意见”的规定本案中存在以下进步:
(1)明确规定“初步反对”不受之前争端方是否参与仲裁法庭组成行为的影
响,首次强调了即使缔约国参与过法庭的组建也并不能代表是对其管辖权的默认接受。

(2)增设了反对的对象,即可“尽快”针对“法庭越权之事实”提出抗辩。

(3)法庭是否将反对意见并入实体问题解决或进一步展开口诉程序,均须在“对双方观点进行征询之后”再作出决定。

该处使用的是“征询”,而他案中使用的均是“确定”或“听取”,该措辞更加体现对争端各方的尊重。

(4)规定除非法庭认为该问题并非具备完全的初步特征,否则须将其视为一个初步问题作出裁决。

而在他案中,均允许法庭有权选择将其推迟到最后的裁决中再作决定。

但本规则中亦有明显不足:
(1)本案要求“对法庭管辖权或任何诉求可接受性的反对”,而在其他绝大部分案件中规定的是“对任何通知或诉求的反对”,明显缩减了可提出反对的对象范围。

(2)仅要求提出反对的时间不得迟于辩诉状提交之时,缺乏明确的补充规定。

虽然第20条第2款在最后规定了“在任何情况下,若法庭认为迟延是合理的,也可在之后接受反对请求”,但因为该款中共包括两项请求,此规定存在指向不明的问题,而且也未规定如何判断“合理”与提交的最迟期限。

而其他许多案件均明确补充规定“在其他情况下,可最多延迟至对申请方的回复进行答辩之时”。

(3)虽然作出了举行听证会的规定,但举行听证会仅是在法庭认为“有必要或有帮助”的前提下才决定,争端方仅有发表意见的权利。

而在“毛里求斯诉英国和北爱尔兰案”中规定“只要任何一方请求,法庭就应当在裁决此问题前举行听证会”,同时详细规定了被告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具体程序与时间安排。


“阿根廷诉加纳案”中更是明确规定“任何由加纳提出的初步反对,法庭均应通过口诉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即使争端各方没有提出请求,国际法庭也应有举行听证会的一般义务,例如《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第97条第4款和2000年对《国际法院规则》第79条修订后的第6款中均规定:“除法庭另有决定外,进一步程序应是口诉程序。


三、我国对“初步反对的权利”的运用问题探讨
至今,我国已多次通过声明的方式提出仲裁法庭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同时表达了“不接受菲律宾提起的仲裁”的立场。

因此,在本案中运用“初步反对的权利”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
(1)“初步反对”主要是反对法庭的管辖权,相比其他法庭程序而保持着特有的独立,那么行使该权利则当然不能认为是对仲裁的接受。

本案程序规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即是力证。

(2)虽然我国多次声明仲裁法庭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但该方式毕竟只能间接影响法庭判断,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而且在针对性上也缺乏具体化。

而运用“初步反对的权利”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路径。

若一方不参与任何与仲裁有关的程序,是否还有权行使“初步反对的权利”?
答案是肯定的:
(1)根据附件七第5条和第9条的相关规定:“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仲裁法庭应确定其自己的程序,保证争端每一方有陈述意见和提出其主张的充分机会。

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

”由此,《公约》允许一国可以不参与程序,并且未因此而剥夺该国争端方的身份。

我国作为争端方应享有“陈述意见和提出主张的充分机会”。

(2)在国际实践中,一国不参与任何法庭程序却依然有权行使该权利并被法庭接受的案例不在少数,其中以“爱琴海大陆架案”最为典型。

(3)《公约》第9条要求:“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

由此,即使争端一方拒绝出庭,法庭也须尽最大努力保证裁决的公正性。

程序正义体现实质公正,法庭不能因为我国在制定时未发表任何意见就显失公平地去制定、解释规则或漠视我国应有的自然权利。

结合上述分析,我国在行使该权利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应同时针对仲裁法庭的管辖权和菲律宾的诉求两方面进行反对,虽然二者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但反对时的内容却不相同,由此可以显著提升我国阻止案件进入实体仲裁的把握。

(2)在仲裁法庭要求我国提交辩诉状的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反对,并同时明确声明该内容仅是“初步反对意见”,与辩诉状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3)当发现仲裁法庭有作出超越其权限的行为时,应当迅速提出反对。

该项权利十分重要,不能因为出于对仲裁法庭的尊重或信赖就有所忽视。

(4)为明显区分出我国是在法庭程序之外行使“初步反对的权利”,建议我国通过声明、照会或信函的方式发表反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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