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供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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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

(低压供电)

低压供用电合同

合同编号:

供电方(甲方):签订地点:

用电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

为明确甲方和乙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

2.用电性质:。

3.用电容量:千瓦。

二、供电方式

1.甲方向乙方提供交流50Hz、220/380伏电压的电源向乙方供电。

2.供电方式采用:

(1)甲方从线路公用变号(低压杆或分线箱)接线,向乙方供电。

(2)备用电源采用:

a.甲方从线路公用变号(低压杆或分线箱)接线向乙方供电。

b.乙方自备电源。自备发电机容量为千瓦。

3.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产权分界及计量点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甲方按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乙方供电。

2.如乙方的功率因数、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拢和妨碍时,乙方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GB12326-90或GB/T15543-1995规定要求时,甲方无义务保证其电能质量,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连续供电。但因发电出力和供电能力及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甲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乙方应予以理解和配合。

四、用电计量

1.甲方根据乙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计量表计产权属。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乙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装置主要参数及计量关系:

3.用电构成及比例:

4. 乙方用电构成和比例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核定。甲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5.甲方装设在乙方受电装置中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

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以及抄表等项工作由甲方办理,乙方应对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

6.甲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周期校验或更换,现场操作时应请乙方在凭证上签字。乙方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办理。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电价

(1)甲方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乙方定期结算电费。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电价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乙方用电容量在100kW及以上时,按国家规定加装无功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3) 按有关规定,甲方对乙方执行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甲方按约定日期抄表,抄表日为每月日至日。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电费。

(2)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现场走收/定点座收/银行代收/付费购电)。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乙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原则上按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分界点请按下列几项选择为()

(1).乙方计量装置在室内,从低压电力线路到乙方室外第一支持物;

(2). 乙方计量装置在室外,从低压电力线路到乙方计量装置。

2.如因维护条件限制,不能以上面2条确定的责任分界点来维护供电设施的,经甲方、乙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处。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

3.甲方、乙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经甲方、乙方双方协商确认的)为基准划分。甲方、乙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维护管理责任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维护管理责任承担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乙方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

2.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加强对电能质量的管理。因电能质量某项指标不合格而引起责任纠纷时,不合格的质量责任由电力管理部门认定的电能质量技术检测机构负责技术仲裁。

3.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

任务时,应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乙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4.在乙方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应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5.安装在乙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甲方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保护其完好和正常运行。如有异常,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处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6.乙方的自备发电机组要保证与电网闭锁。经甲方检查认定的接线方式不得自行变动。乙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电源。否则,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6项处理。

八、违约责任

1. 甲方、乙方发生违约供电、违约用电、窃电时,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处理。

2.甲方违约责任

因甲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或非电保安措施的;

c.因发电企业的原因引起停电造成损失的。

3.乙方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的过错、原因造成甲方对第三方停电,乙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甲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乙方的过错、原因造成对自身的损害,由乙方自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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