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司机、指挥人员教育内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建·龙溪山庄工程新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塔吊司机、指挥人员)
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安建·龙溪山庄项目部
二0一四年十二月
新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记录表
单位名称
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
公司教育学时
一级教育二级教育三级教育
151520
工程名称安建·龙溪山庄
教育类型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对象塔吊司机、指挥人员教育内容:
一、安全生产基本概念
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我国安全生产的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
3、国家安全生产的管理体制: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
4、产生事故的四要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管理缺陷(人、机、料、法、环)
5、反“三违”:即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6、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7、“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二、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摘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摘录)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工伤保险条例(摘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掌握的安全基本知识
(一)您的权力和义务
1、有获得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力;也有履行劳务合同的义务。
2、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权力;也有掌握本职工作安全知识的义务。
3、有了解施工现场和本职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的权力;也有相互关心、帮助他人了解安全生产状况的义务。
4、有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也有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服从正确管理的义务。
5、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也有及时向本单位或项目部负责人报告的义务。
(二)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2、变换工种也必须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培训。
3、每天施工前接受班组长的班前教育。
4、了解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知识。
5、进入工地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系紧下颌带;女工发辫要盘在安全帽内。
6、在2米以上(含2米)的高处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无法采取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必须系好安全带。
7、作业时穿“三紧”(袖口紧、下摆紧、裤脚紧)工作服。
8、防护用具要经常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更换或送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