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竹林地承包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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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竹林地产业开发承包经营协议

*** (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双方:

***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搞好毛竹资源开发,提高林地利用率,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我国《森林法》和《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立足甲方林场字[2010]20号文件精神基础上,经场党政领导研究决定改变经营方式,以壮大毛竹产业,让利于民,引进技术,促进经济发展,并报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执行。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自愿签订此协议。

一、承包标的、范围和面积

甲方将其管辖的国有毛竹林地总面积***亩承包给乙方经营,具体承包地点、面积及万分之一地形图见附件。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即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承包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乙方可以优先续签协议。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处理。

三、承包费、税费及押金

1、承包期间前五年,即(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承包费为每年 ** 元/亩,共计***元/年;承包期间第六年至第十年,(即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承包费为每年 ** 元/亩,共计**元/年;承包期间第十一年至第**年,(即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承包费为每年 ** 元/亩,共计**元/年。

2、乙方上交甲方的承包费以年为单位交纳。乙方每年在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清下一年度承包费给甲方。

3、如果乙方违约没有按规定时间向甲方交清承包费,甲方按如下规定追缴承包费和利息:违约一个月没有交,按月息1分计算,追缴承包费和利息;违约二个月没有交,按月息1.5分计算,追缴承包费和利息;

违约时间超过二个月,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乙方承包经营权。

4、乙方承包期间生产、经营、加工产生的税费以及其它费用,按林业部门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执行,均由乙方承担。

5、本协议中的承包费包括乙方给付甲方工区农户的生产生活救助补偿费在内。

6、为保证协议按规定执行,乙方向甲方缴协议押金**万元(已交纳的合作意向书保证金**万元可抵作部分协议押金),协议期满后,经甲方验收,乙方无违规行为,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退给乙方(协议押金不计利息)。

四、竹林管理

1、林木林地权利:协议签订后,林木林地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即由甲方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林地中散生的杉木、柳杉、马尾松及其它阔叶林木均属甲方所有。若采伐利用散生林木,由甲方统一规划采伐;如果采伐时损毁毛竹,除去毛竹采伐力资费,双方再协商赔损金额。

2、竹林经营管理: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经营权转让、转租(包)或变卖给其他方。确因法定原因,如乙方企业破产等情况下,在征得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的批准后,乙方可以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租(包)给其他方;竹林抚育、施肥及病虫害防治等投资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坚持科学抚育竹林,确保资源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

3、乙方承包竹林划入公益林的,其公益林补偿资金归甲方。

4、乙方不得在毛竹林内改种任何其它树种。

5、原有通过引进外资或其它资金建设的林区公路,甲方与投资商签订了有关合同或协议的,乙方应遵守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向投资商交纳有关费用等。

五、采伐管理

1、乙方采伐毛竹时应作好采伐规划设计。采伐规划设计由乙方自行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规划设计,设计成果资料及申请采伐文

件应先报甲方审定并留存一份,方可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乙方批办采伐手续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甲方上缴育林基金,育林基金返回的部分归甲方所有,由甲方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与管理。

3、乙方应严格按照《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2011年5月)确定的“留三(六年)、砍四(八年)、不留六(十二年)”原则进行毛竹采伐作业,采伐后郁闭度保持在0.6以上,均匀保留健壮母竹100根/亩以上,严禁出现“天窗”。如果乙方培育笋用林,应将详细的培育技术方案报甲方,协议期满或终止后,保留母竹数量亦应达到上述标准。

六、林政管理

1、乙方必须按照技术规程进行采伐,若违反采伐规定,按《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依法查处,造成损失及后果的由乙方自负。

2、乙方运输竹产品经过甲方护林哨所时应接受哨所工作人员的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或非法运输竹产品以外的其它林产品。

3、乙方不能向甲方提出办理林权证或林权证转让等事宜。如果出现山林权属或与甲方工区林农有关林地管理的纠纷,由甲方负责调查处理,确因甲方的原因没有及时处理好的,可核减有纠纷面积的承包费;承包经营期间,如果乙方与工区林农发生除林地管理以外的其它矛盾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应予以协助。

4、乙方应全力规划筹办竹、笋加工生产企业,务求在2年时间内完成,其投资规模不得少于1000万元,以切实提高毛竹产品附加值,充分发挥产业效益。为了确保解决林场职工就业,其加工生产用地(限50亩以内)应在林场国有土地范围内,由甲方按国家征地标准价或双方租赁协商价提供,具体用地方式由乙方选择,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5、乙方不得在林区内开办加工厂,以免破坏生态。其边远山区的竹林,确因运输困难,需加工半成品的,由甲方核实批准后方可加工。

6、乙方要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搞好森林防火工作。如果乙方因管理不到位,在乙方承包区域内引发森林火灾,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损失巨大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其它约定

1、乙方承包经营期间要维持竹林内现有的设备设施现状不变,不得干涉甲方正常的木材采伐、基本建设、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等施工和生产作业。

2、甲乙双方均可以向有关部门争取在乙方承包范围内的竹林项目相关建设(扶持)资金,项目资金及相关设备归乙方管理和使用,争取项目的开支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提取部分管理费给甲方,管理费用比例双方再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承包经营期间,甲方与其他投资商签订合同修建的运材道由甲方按原签订合同协调解决,不得影响乙方生产经营;工区内现有的其它运材道移交给乙方使用。如果乙方新修建运材道或其它基础设施时,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办征占林地手续后方可建设,建设投资由乙方承担,其中牵涉到林农个人使用的土地征用地补偿标准必须按国家政策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属甲方国有林场管护部分的林地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同时相关矛盾协调工作由甲方组织完成。运材道建成后归乙方使用,并由乙方养护和管理,协议期满或终止后无偿移交给甲方。如果本协议到期后双方续签协议,原乙方投资修建的运材道仍归乙方无偿使用。

4、**运材道路由甲方负责修建,在两年时间内完成。

5、承包经营期间,乙方要做好员工及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凡在生产加工及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乙方用工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工区群众,同时,考虑到甲方待业职工较多,乙方必须每年从甲方职工中择优聘用管理人员及生产骨干40名左右,并有效完善激励机制。有关聘用条件和员工管理制度由乙方自行制定。

6、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气象等权威法定部门认定的特大冰灾等)造成承包竹林面积或立竹的损失,乙方上交甲方承包费中除林农部分以外属于林场部分的可以按政策予以协商考虑减免部分,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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