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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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事故隐患项目的排查、治理与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和缺陷。一般包括:(一)生产区域、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中,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存在缺陷的;
(三)因其他因素存在可能导致的。
第四条本办法按隐患危害及整改难易程度,结合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将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发现后需要一定治理时间和投入较大治理资金方能整改的隐患。重大隐患分为以下等级:
1.重大隐患A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1亿元及以上的;
2.重大隐患B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1亿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的;
3.重大隐患C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的;
4. 重大隐患D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及以上的;
5. 重大隐患E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500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的;
6. 重大隐患F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隐患治理实行单位负责制。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评估和整改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期间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重大隐患要逐级上报。
第六条隐患治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
(三)谁管理、谁负责;
(四)全员参与,全过程监控。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公司安全环保处是公司隐患管理归口部门,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公司隐患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审核各单位重大隐患治理项目,汇总公司年度重大隐患治理项目计划;
(三)负责对隐患治理工作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重大隐患治理项目资金支付进行审核;
(四)指导所属单位隐患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有关部门负责隐患管理相关工作,其中:
(一)规划计划处负责公司重大隐患治理投资项目(资本化)计划的集团公司核备工作;负责项目的计划下达,投资控制与后评价工作;负责对重大隐患治理项目资金支付进行审核;
(二)财务资产处负责隐患治理资金的计提和筹集,对资金使用进行支付审批和监管;
(三)总调度室、工程技术处、质量设备处、信息管理处按照部门HSE职责,对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挂牌督办;
(四)纪检监察处负责对隐患治理进行效能监察;
(五)审计处负责对隐患治理投资项目和治理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矿区服务工作部负责矿区隐患治理工作。
第九条所属单位隐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本单位隐患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本单位隐患进行排查、评估、立项、治理、治理效果评价、销项、监督考核;
(三)负责本单位隐患治理项目挂牌督办,对隐患监控措施的落实和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隐患治理效果进行评价;
(四)按安全生产职责要求,本单位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建立本单位隐患治理信息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隐患排查与立项
第十条隐患排查工作可与单位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隐患排查中可采用安全检查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事故树分析、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等技术方法。
第十一条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所属单位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一)适应性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颁布实施或原有适应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后颁布实施;
(二)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三)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五)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期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第十二条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首先判断监控措施的实施能否确保安全运行,若不能,则应立即停工。
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存在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
(二)对生产装置、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三)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四)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第十三条重大隐患立项前,应开展隐患评估,编制隐患评估报告。隐患评估应由各单位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岗位技术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或由有资质的评价机构,依据国家和行业安全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为依据,提出评估整改意见或评价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现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及危害和结论性意见等。
第十四条在隐患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参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确定隐患治理项目管理权限,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五条重大隐患项目审批程序。
(一)二级单位向公司上报年度安全隐患治理项目计划及隐患治理方案,由安全环保处进行初审并整理汇总;
(二)公司年度安全隐患治理项目计划及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由安全环保处审查汇总后,组织公司机关相关处室进行讨论并会签,经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核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三)未列入公司年度安全隐患治理项目计划的突发性紧急隐患项目,可边实施治理边办理相关手续,其投资在所属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计提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隐患治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隐患治理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第十七条隐患治理实行全过程项目管理。项目招投标、承包商选择等关键环节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各相关管理部门严格对隐患项目在立项审核、项目审计、效能监察、资金监管、项目后评价等环节进行相应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已立项的重大隐患项目实施分级挂牌督办。
(一)重大隐患C级及以上项目由公司领导挂牌督办;
(二)重大隐患D级项目由公司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挂牌督办;
(三)重大隐患E级项目由二级单位领导挂牌督办;
(四)重大隐患F级项目由二级单位确定挂牌督办人员。
第二十条重大隐患项目挂牌督办内容主要包括:
(一)隐患项目治理资金使用情况;
(二)隐患项目治理形象进度;
(三)隐患项目治理效果等;
(四)隐患项目名称,隐患所在单位及部位,治理及督办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重大隐患项目应定期召开隐患项目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专题会议,确保所有项目专人监管、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隐患项目挂牌督办联系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定期在各级HSE会议上通报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前,将隐患治理情况总结报送公司安全环保处。
第二十四条隐患项目治理完成后,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验收。验收合格后的隐患项目应及时销项,并录入隐患治理信息管理台账。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参照《XX公司未遂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对于及时发现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在隐患治理项目程序管理,监督检查、督办,项目审计,项目后评价、资金使用和效能监察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隐患治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应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责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项目未按时开工、竣工的;
(二)治理资金没有专款专用的;
(三)项目变更没有及时上报的;
(四)治理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次生事故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