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受贿量刑标准细则-优秀word范文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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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立案标准

受贿罪立案标准

受贿罪立案标准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因此对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也非常严格。

一、受贿数额标准。

受贿数额是指受贿行为中所收受的财物的数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数额标准是指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受贿罪。

具体来说,受贿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的,属于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受贿数额的标准是根据受贿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的,对于受贿数额较大的情况,应当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二、受贿情节标准。

受贿情节是指受贿行为中所涉及的具体情节和行为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情节标准包括多种情节,例如受贿数额巨大、多次受贿、利用职务上的影响等情节。

在具体立案时,要综合考虑受贿行为的情节,对于情节严重的受贿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三、受贿主体标准。

受贿主体是指受贿行为中的具体主体身份。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主体标准是指受贿行为中的主体身份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

具体来说,受贿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

对于不同身份的受贿主体,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受贿证据标准。

受贿证据是指证明受贿行为的相关证据。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证据标准是指受贿行为所涉及的证据必须充分、确凿。

在受贿罪的立案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保全、审查受贿行为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况,应当依法进行进一步调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总之,受贿罪立案标准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受贿行为的立案标准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确保受贿罪案件的查处和处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只有严格依法执行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才能有效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公务员受贿量刑标准是什么

公务员受贿量刑标准是什么

公务员受贿量刑标准是什么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务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一种,因此在其有受贿行为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规定的数额标准,或者具有相应的情节,那此时就会被认定为受贿罪,之后自然需要根据规定作出处罚。

那我国关于公务员受贿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公务员受贿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内容正是对贪污罪量刑的规定。

虽然这次刑九中并没有很明确的写出关于对受贿罪量刑的修改内容,但是却有关于贪污罪量刑方面的内容。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也就是对受贿罪量刑作出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贿赂犯罪量刑标准

贿赂犯罪量刑标准

贿赂犯罪量刑标准贿赂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使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行贿他人,其情节严重者将被认定为犯罪。

贿赂犯罪涉及面广,具有严重危害社会公正、改革开放和人民群众利益等方面的特点,在刑事司法中被定为比较严重的犯罪之一。

因此,在我国,对于贿赂犯罪的量刑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下面,我将针对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详细的分析。

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刑事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判决文书的理论、法理分析等方面。

1. 刑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贿赂罪的种类和其量刑标准。

对于行贿人的处罚,根据行贿的情节轻重可分为贿赂罪和贿赂受贿罪。

其中,贿赂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 私人行贿罪:行贿金额不超过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行贿金额超过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组织行贿罪:组织、领导、实施行贿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司法实践经验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也受到具体案情和被告人表现等因素的影响,通常会有一定的量刑浮动。

量刑浮动的原因可能包括被告人供出更多的信息协助查案,被告人自愿退赃等因素。

一般情况下,对于私人行贿罪,轻微的行贿罪,如行贿金额在几千元至一万元之间,在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通常会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缓刑或者免刑的情况也比较常见。

而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较长时间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会被处以巨额罚款和没收财产。

对于组织行贿罪,量刑标准相对要严格一些。

在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不等,巨额罚款和没收财产也是常见的处罚手段。

而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且会被处以极高的罚款和没收财产。

3. 判决文书的理论、法理分析在贿赂犯罪的量刑中,判决文书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受贿罪量刑标准2019年是怎么规定的?

受贿罪量刑标准2019年是怎么规定的?

受贿罪量刑标准2019年是怎么规定的?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利益的驱使收受了他人的钱财,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这种行为被称之为受贿,我国法律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否则将会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那受贿罪量刑标准2017年是怎么规定的?小编将在以下文章中为大家详细说明。

一、受贿罪量刑标准2018年是怎么规定的?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

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赌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单位收贿赂量刑标准

单位收贿赂量刑标准

单位收贿赂量刑标准单位收贿赂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已经成为社会痼疾,严重破坏了公平正义的基石,扭曲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众利益。

为了依法严惩单位收贿赂,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各国根据其国情和实践经验,制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

本文将从国内外的角度,探讨单位收贿赂的量刑标准。

首先,国际上对单位收贿赂行为的重视程度有所不同,这导致各国对单位收贿赂的量刑标准有所差异。

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刑法,单位行为受贿的刑期一般在5年到10年之间,并可处以相应的罚款。

而对于重大的单位收贿赂行为,刑期可达到20年以上。

英国、加拿大等国家也对单位收贿赂行为采取了类似的量刑标准。

这些国家对单位收贿赂行为给予了高度重视,一方面加大了量刑力度,另一方面也强化了调查和打击力度,确保了量刑的严肃性。

从实践上看,单位收贿赂行为的量刑标准应该综合考虑一系列因素,以符合立法初衷,实现刑罚的目的。

首先,应该考虑被收贿赂数额的大小。

一般来说,如果数额巨大,应该由罚金刑与刑期相结合,以起到惩罚性和震慑性的作用。

其次,应该考虑被收贿赂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如果单位收贿赂行为给社会带来了重大损失或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应该依法加大刑罚力度。

另外,还应该考虑被收贿赂行为的性质。

如果单位收贿赂行为涉及到国家利益、民生问题等重要领域,或者涉及到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应该依法加重刑罚。

此外,还应该注重打击单位收贿赂行为的预防和教育工作。

通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守法教育,培养公民的道德约束和自律意识,可以有效防止单位收贿赂行为的发生,减少相关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单位收贿赂行为的量刑标准应该根据国情和实践经验进行制定。

应该综合考虑数额大小、危害程度、行为性质等因素,以实现刑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应该注重预防和教育工作,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预防单位收贿赂行为的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
2011-08-26 来源:为你辩护网
贪污或受贿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六个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直至有期徒刑二年。

个人贪污或受贿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处拘役刑。

【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5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情节严重的,以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84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另行规定。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2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另行规定。

【索贿的重处规定】索贿的,比照受贿重处10%。

说明:每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在确定相对应的基准刑之后,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各种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计算出来的。

2019-收受红包礼金事项个人说明-word范文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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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收受红包礼金事项个人说明篇一:纪检监察案件常用五种文书格式纪检监察案件常用五种文书格式违纪事实见面材料(一)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调查组在认真审查和分析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经集体研究,形成违纪事实材料,并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

其中,重大复杂案件中的被调查人违纪事实材料,应报纪检监察室的主要领导批准。

之后,将该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听取其意见。

因被调查人失踪、患病、出走(逃)等原因,调查组无法将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的,有关纪检监察室应作出书面说明。

(二)违纪事实材料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及责任。

违纪事实材料中的违纪事实,主要是指经过调查核实确认的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纪事实,调查中没有核实的问题不能写进违纪违法事实材料;同时还要写明违纪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

其写作要求有:1、违纪事实材料中的文字表述要准确,言简意赅,精练清楚,语气平和,避免使用修饰性或带感情色彩的语言,尤其注意不要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语言。

不能使用分析、推测的方式来表述,也不能写成议论式的指责文章。

2、如有几种错误,应按其性质、危害程度分别说明每一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及主要情节和后果。

3、违纪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

4、对错误性质难以确定的问题,可用写实的方法将事实经过写清楚。

5、如果一案中涉及数个当事人,应当分别制作违纪事实材料,每一违纪事实材料中只能涉及被见面人的责任,不应罗列所有当事人的责任。

6、违纪事实材料的落款应为某某纪委(纪检组、监察室)调查组,不应用纪检监察组织的名义落款。

两个以上纪检监察组织联合办理的案件就以两个以上纪检监察组织联合办案组落款。

7、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调查人员应告知被调查人有申辩的权利和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的义务,听取被调查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并作好谈话笔录或工作记录。

2019年(201X)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4号-word范文模板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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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01X)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4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4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4号抗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文泽,男,1953年8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局长、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主任,住(略)。

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X年8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执行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长青、周文举,重庆市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文泽受贿、挪用公款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X年12月10日作出(201X)渝北法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文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对被告人王文泽受贿所得的人民币891298元予以没收。

宣判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桑骊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王文泽及其辩护人赵长青、周文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被告人王文泽身份事实。

201X年9月至201X年2月,被告人王文泽担任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局长;201X年3月至201X年8月,被告人王文泽任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局长;201X年7月,被告人王文泽任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主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该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文泽的户口证明、干部履历表、任职情况、分工情况说明、任职通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成立拆迁班子通知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王文泽的基本身份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及其工作职责。

受贿罪证据参考标准

受贿罪证据参考标准

受贿罪证据参考标准第一部分受贿罪概述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如下:一、主体特征受贿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作为职务犯罪,受贿罪的主体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基本相同,但也有所区别。

与贪污罪比较,贪污罪主体中的“受委托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

与挪用公款罪比较,二者的主体要求基本是相同的,但在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法律适用上,受贿罪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有明显的不同。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均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离职休养和退职休养的国家工作人员已脱离了原来的职务,其便利也已不复存在,除作为自然人可构成共犯外,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而受贿罪则不同,根据《刑法》第388条间接受贿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综合《刑法》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由四类人员构成: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准国家工作人员。

即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受委派人员。

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项”法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等等。

从上述主体成分看,受贿罪的主体,除在离退体人员的资格条件上与挪用公款罪有些许差别外,其他均相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在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共犯,并依特殊主体的犯罪性质定罪处罚。

二、客体特征受贿罪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正常的国家管理秩序。

职务廉洁性,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政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责的侵害。

国家管理秩序,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司法等各个领域的管理活动和正常秩序。

行贿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行贿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行贿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受贿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行贿受贿通常表现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务、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利的行为。

行贿受贿罪作为一种行为严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犯罪,不仅破坏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更成为社会的毒瘤,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那么,行贿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365律师为您解答。

一、行贿罪1、个人对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立案标准为:(1)1万元以上;(2)虽不满1万但有下列情形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对单位行贿:立案标准为:(1)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以下;(2)个人行贿不满10万,单位行贿10万以上不满20万,但有下列情形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单位行贿处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个人行贿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根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受贿追诉标准

受贿追诉标准

受贿追诉标准如果⾏为⼈有收受贿赂的⾏为的,并且是国家⼯作⼈员的,达到法定的犯罪数额的,是需要以受贿罪⽴案追诉的,受贿罪是由⼈民检察院⽴案的,需要达到追诉标准。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受贿追诉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根据最⾼⼈民检察院《关于⼈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案件⽴案标准的规定(试⾏)》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个⼈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注:这是⼀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只要⾏为⼈个⼈受贿的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就应当⽴案侦查。

)2.个⼈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因受贿⾏为⽽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索取财物的。

受贿罪怎么构成受贿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作⼈员职务⾏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具体物品,⽽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

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

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切财物。

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价值。

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具有利⽤职务上的便利,向他⼈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财物并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利⽤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的⼀个重要构成要件,利⽤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利⽤职务上的便利。

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员依法作出⼀定⾏为的资格,是权⼒的特殊表现形式。

具体是指利⽤本⼈职务范围内的权⼒,也即利⽤本⼈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

利⽤职权为他⼈谋取利益⽽收受他⼈财物,是典型的受贿⾏为。

2018-2019-熊道全受贿案-实用word文档 (14页)

2018-2019-熊道全受贿案-实用word文档 (14页)

2018-2019-熊道全受贿案-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熊道全受贿案熊道全受贿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渝二中刑一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熊道全,男,1956年1月30日生于重庆市云阳县人,汉族,大学本科,系云阳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局长、云阳县广播电视台台长、重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云阳分公司经理,住(略)。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X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兴安,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世友,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院刑诉[201X]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道全犯受贿罪,于201X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道全及其辩护人张兴安、程世友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道全在任云阳县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广电局)局长、云阳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文广新局)局长兼云阳县电视台台长、重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云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发包工程、对外采购广播电视设备和器材业务中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4.5万元;在利用本单位进人,临时工转为合同工,内部人员变动,复员军人安置中,收受贿赂人民币9.6万元;在有线电视安装及“村村通”等工程中收受贿赂人民币3万元。

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37.1万元,新科VCD两部。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道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7.1万元,新科VCD二部,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2019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

2019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

2019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刑法》第163条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后形成的一种罪名。

法律中要求构成此罪的,往往是一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那现在我国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规定在刑法第163条,性质上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物。

所谓数额巨大,是指索取或收受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司、企业以或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又侵犯了这些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正因如此,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行为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特定的犯罪方法,是指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对本单位内幕信息的了解、处理单位事务的权利,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2)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

受赂罪的量刑标准2023

受赂罪的量刑标准2023

受赂罪的量刑标准2023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受贿后没有退赃能缓刑吗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受贿罪量刑标准和受贿后没有退赃能不能缓刑”问题进行的解答,受贿罪是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的,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19年李婀娜受贿案-范文word版 (2页)

2019年李婀娜受贿案-范文word版 (2页)

2019年李婀娜受贿案-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李婀娜受贿案李婀娜受贿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房刑初字第0008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婀娜,女,1957年1月24日出生于北京市西城区,汉族,高中文化,北京工商大学图书馆采访部助理馆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甲22号楼1407号;因本案于201X年3月1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建港,北京市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莹,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于北京市海淀区,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工商大学图书馆采访部馆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蒋宅口花园5号楼3单元203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30号院4号楼311号);因本案于201X年3月1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德葵,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1X]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婀娜、白莹犯受贿罪,于201X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杰,被告人李婀娜及其辩护人张建港、被告人白莹及其辩护人田德葵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北京工商大学系国有事业单位。

被告人李婀娜系该大学图书馆采访部助理馆员,被告人白莹系该大学图书馆采访部馆员。

201X及201X年间,在为本单位采购图书过程中,被告人李婀娜、白莹非法收受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业务员姜荣涛给予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39 300元,被告人李婀娜、白莹各分得人民币17 200元,其余4900元由被告人李婀娜给付该大学图书馆采访部主任常有发。

201X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婀娜、白莹被查获归案,赃款已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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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70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7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7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英建,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略),身份证号码(略)。

因本案于201X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琰,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珠海分所律师。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英建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X年12月28日作出(201X)珠中法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陈英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卷宗材料和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X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陈英建为获取5000元的报酬,接受“胡勇”(另案处理)的委托,携带毒品海洛因从重庆市永川客运站乘车到珠海交给接货人“罗二娃”(另案处理)。

同年6月1日晚8时许,陈英建携带毒品海洛因,乘坐车牌为渝C13915的重庆永川客运班车到达珠海市上冲长途客车站。

陈英建下车后,公安人员当场将其抓获,并从其携带的旅行袋中查获白色块状物质两包。

经鉴定,白色块状物质为毒品海洛因,净重715.52克。

原审判决列举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英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春仔的证言,证人钟荣英、钟荣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化验报告及毒品照片。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英建为获取非法报酬,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行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量刑标准)

行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量刑标准)

行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量刑标准)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一、行贿罪的认定(一) 《刑法》规定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 本罪与非罪的认定鉴于在经济交往中,一些单位或个人不顾国家规定,采取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这些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手段,为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开方便之门,实行不公平的竞争,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种行为同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同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即这种行为也构成行贿罪。

为了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条第3款专门强调: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这就是说,如果同时具备被勒索给予财物和没有得到不正当利益两个条件,不能以行贿论处。

如果行为人系由于被勒索而给予财物的,但是行为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仍应以行贿论处。

二、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一)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是针对正当利益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

例如:行贿人为了走私而行贿于海关人员;为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行贿于工商人员、技术监督人员;明知自己或者他人不符合升学、招工、提职、农转非的条件而行贿于有关人员;为了减、免税而行贿于税务人员等。

最新贪污受贿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一览表 一目了然附深度解读

最新贪污受贿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一览表 一目了然附深度解读

最新贪污受贿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一览表一目了然!附深度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贪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其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秉志择其要点,解读如下:小编首先带你一图读懂万言《解释》的内容:赵秉志:略谈最新司法解释中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改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刑法规范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法的重点之一,而合理调整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模式则是其中的一大亮点。

鉴于1997年刑法典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规定单一的具体数额标准的种种弊端(如难以全面而适时地反映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充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刑法修正案(九)》实事求是地对此作了合理调整,将贪污受贿犯罪原来的单一依据具体数额进行定罪量刑的模式,修改为“概括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即原则上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由轻到重的犯罪情况,相应规定了三档法定刑;并规定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为了维护国家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刑法修正案(九)》所确定的“概括数额+情节”的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必须由依法享有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具体规定。

“两高”经过一段时间的认真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制定通过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定了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和情节标准,很好地贯彻了《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法精神暨司法公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收贿赂量刑标准

收贿赂量刑标准

收贿赂量刑标准贿赂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

为了打击贿赂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对贿赂行为做出了明确的量刑标准。

首先,对于受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受贿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严厉打击受贿犯罪。

其次,对于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行贿行为,我国法律同样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严厉打击行贿犯罪。

此外,对于单位行贿受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单位行贿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单位行贿受贿行为,我国法律同样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严厉打击单位行贿受贿犯罪。

总之,我国对受贿行为、行贿行为和单位行贿受贿行为做出了明确的量刑标准,严厉打击贿赂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

希望广大公民和单位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远离贿赂行为,共同营造廉洁社会,共同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贪贿犯罪量刑金额标准

贪贿犯罪量刑金额标准

贪贿犯罪量刑金额标准
贪贿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为谋取特定好处,利用其职权侵吞国家财产、买卖便宜、聚敛公款、收受贿赂、肆意虚报数额、变相挪用财政拨款等手段,窃取他人利益而剽窃国
家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也普遍叫做贪污犯罪、行贿犯罪、贿赂犯罪。

当事人贪贿犯罪,应根据其犯罪数额来定一定的量刑金额,量刑金额应根据犯罪行为
的凶险性以及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把握适当。

(一)由收受贿赂行为产生的量刑金额标准
1、贪污著称:当事人恶意贪污国家财物超过属于他职权范围、片面滥用职权并取得
较大利益的,则用金钱数额的三倍至十倍给予处罚,或将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惩罚财
产数额上限,一般数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1、一般行贿:行乞行为可承受数额超过五千元,以十倍贿赂数额给予处罚,但不超
过五万元;贿赂数额不足五千元,以五千元数额给予处罚。

2、聚敛公款:将公款挪作私用的,以聚敛公款数额的十倍给予处罚,但数额不超过
五万元。

3、收受礼金:如收受礼金数额超过二千元的,以收受礼金数额的十倍给予处罚,但
数额不超过五万元。

2、买卖便宜:当事人贩卖便宜数额较大,以便宜数额的一倍至三倍给予处罚,但不
超过五万元。

总之,关于贪贿犯罪的量刑金额标准,应根据犯罪行为及其影响程度认定其量刑数额,对于贪污著称、贪污私分、行贿、贿赂、买卖便宜、收受贿赂、虚报报销等情形,量刑金
额的上限一般为:五万元,但也会随着情节严重程度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而有所调整,作
出不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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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量刑标准细则
篇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受贿行贿条例
公务员受贿量刑
一、行贿罪
(一)、个人对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
立案标准为:
1、1万元以上;
2、虽不满1万但有下列情形的;
3、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4、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5、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6、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单位行贿
立案标准为:
1、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以下;
2、个人行贿不满10万,单位行贿10万以上不满20万,但有下列情形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单位行贿处罚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
有的,依照个人行贿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根据第390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
立案标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
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等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立案标准:
(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1、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索取或者收受贿赂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受贿罪
立案标准: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量刑标准: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
一、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基本解释: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
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
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
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
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
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受贿罪量刑标准
根据本条、第383条的规定,犯受贿罪的应依以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

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
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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