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保险大病险和重疾险汇总(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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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保险大病险小汇总
中宏附加安康重大疾病长期医疗保险
投保年龄:6-59岁
可附加主险:锦绣人生(20年缴费期)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和重大疾病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本公司将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明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金额为上限,按照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明的给付比例,对被保险人在住院保障期间内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进行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同时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明的重大疾病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金额按被保险人在住院保障期间内的实际住院天数进行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一经给付,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住院保障期间指自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住院起的一百八十天期间内。且该住院经医生诊断正式办理住院手续,须住医院接受治疗超过二十四小时。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一、被保险人在医院的急诊室或急诊观察室入住;
二、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三、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住院医疗费用指在扣除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与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费用。
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任何住院费用补偿。
*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重大疾病的发病趋势日益年轻化,以及高额的医疗费用,让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关注自己的重疾保障。通过合适的方式规避重疾风险,是人生每个阶段必不可少的一环。
投保年龄:30天-60周岁,可续保至79周岁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后或在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首次罹患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之一,将获得等同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利益给付*,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证续保期间为5年。
重大疾病种类
*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中宏全面保障康福保驾护航
随着现代社会对于核能运用的日益广泛,潜在的核泄漏、核辐射所可能导致的健康风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核辐射对人体有着极大的危害性,容易引发多种重大疾病,甚至会威胁生命。
中宏保险秉承以客户为尊的服务理念,多年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完善的保障。现针对市场需求,特别推出中宏附加康福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将核风险纳入保险范围,对31种重大疾病提供全面保障,填补了传统健康保险市场的空白,为客户健康幸福保驾护航!
投保年龄:30天-60周岁,可续保至79周岁
最低/最高投保金额:3万/10万元
可搭配的主险:中宏金彩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中宏长保无忧两全保险-黄金套餐2011(分红型)
产品特色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后或在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本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利益,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保证续保
中宏附加康福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每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重大疾病种类:
*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中宏安康无忧重疾保险计划
周全保障重疾无忧
满期给付幸福安康
抵御重疾风险幸福安康无忧
中宏安康无忧重疾保险计划,保障周全,体贴呵护,是您幸福健康生活保障的上佳选择!
各种重大疾病的发病率正呈逐年上升和年轻化趋势……
一旦身体发生重大变故,就可能给家庭带来巨大的财务危机……
您需要重大疾病保险,正是因为您需要有足够的治疗资金……
中宏安康无忧重疾保险计划由中宏安康无忧长期疾病保险与中宏附加安康无忧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组成,集重大疾病保障、意外全残保障、身故保障、期满利益于一体。独特的保费设计结构,在保障初期,以相对较低的费用支出获得较高的保障,方便更多的人立即轻松拥有重疾保障,并随着年龄和收入的增加,更好地完善重疾保障。该计划非常适合具有较强重疾风险意识,希望在人生重要阶段获得重疾保障的各类客户,尤其是目前经济实力有限的年轻客户。有效帮助您抵御风险,安康无忧!
产品特色
基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障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存活时作出,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利益,合同随即终止。重大疾病利益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利益保障的保险金额
(2)基本保险合同及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的105%
* 4周岁以下儿童,其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将按基本利益保障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详情请参见合同条款。
身故保障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受益人将得到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基本保险合同及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的105%,合同随即终止。
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期满利益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期满,并且未发生本产品指定的重大疾病,将得到等同于首年保费的27.5倍的现金给付,合同随即终止。
意外全残保障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以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意外残疾项目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