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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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的法律思想
先秦道家是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一个学派。因其以“无为而
无不为”的“道”作为万物的本源和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最高主宰
而得名。
道家的法律思想强调以“道”统法,将法律问题纳入“道论”
的体系之中,突出了法律的哲理性,强调道法自然,否定人为的法律。道家不是像儒家或法家那样提出立法、司法的具体司法主张,
而是抽象地概括出法的基本原理,主张自由放任,反对国家的过多
干涉,主张废弃仁义圣智,“殚残天下之圣法”,只有如此才能达
到“无为而治”,符合宇宙自然的法则。自然、无为、守朴和柔弱
是老庄政治法律观的核心。
一、“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
(一)“道”
老子人为,“道”是宇宙的本体,是万事万物的本源。它混混
沌沌、恍恍惚惚,超时间、超空间,在天地生成以前就有。。它无始、无终、无形、无象、无名。依照一定的规律,永恒地运行。老
子所言之“道”是第一性的,现实世界是第二性的。“道”非物质
实体,而是一种绝对精神。它不依赖于物质,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
存在着。在这种绝对精神的发展过程中,才产生出了物质世界。
(二)“道法自然”
在道家看来,“道”之所以能起主宰作用,完全由于它“顺应
自然”,听任万物之自化。老子认为,最理想的社会是“天下有道”的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关键在于是否合乎“自然”。这里
所言之“自然”,并非指客观的自然界,而指不假人为而自成的意思。“自然”是“道”的本质,“道”是“自然”的表现。统治者
只有顺其自然,按照自然法则,才符合“道”的精神。
在老子看来,他所推崇的自然法则要比人为法优越得多,其原
因是:
第一,自然法符合自然无为的要求,因而也最有权威性和普遍性。其广大无边,任何人难逃法网。
第二,自然法是最公平合理,最大公无私的,它对人无所偏袒,一视同仁。
第三,自然法是永恒的。它无始无终、无生无灭,符合自然,
才能符合“道”;符合“道”,才能长久,终身不遭危险。
综上,老子从权威性、普遍性、公平性等方面论证了自然之道
在维护社会秩序、制约人们的言行举止、指导治理国家中的作用,
提出了我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的法律观念。鉴此,统治者的治国
方略也必须“惟道是从”而不能背“道”而驰。
二、“无为而治”论
道家主张“道法自然”,而“自然”的天道是“无为”的,将
这种天道应用于政治法律领域,便产生了“无为而治”的理念。
(一)“道常无为”
老子认为,天下万物都应该顺其自然而不加以人为,只有遵循“无为之道”,除去一切违反自然淳朴的因素,排除一切人为的影响,让事物自由发展而不横加干涉,才能达至天下太平的目的。
“无为而治”的原则是老子最根本的政治原则,也是最根本的法律
原则。老子主张,治理国家要像烹小鱼,不要过多地翻动它,要求
政治要宽宏,反对严苛。
(二)废弃仁义圣智
老子认为,所谓仁义、慧智、孝慈、忠臣等,都是病态社会中
的反常现象,是不合乎人性的东西。谈论仁义忠孝这套人为的道德,都是因为出现大道废弃、六亲不和、国家昏乱等病态社会的反映。
只有做到“绝仁弃义”、“绝圣弃智”、“绝巧弃利”,才可以使
人们“见素抱朴,少私寡欲”,保持淳朴的天性。
(三)“殚残天下之圣法”
老子把天下的混乱,直接归之于制定了各种法制禁令,产生了
许多人为的新奇事物。他认为制定法律禁令是徒劳无功、贻害无穷的。“法令滋彰,贼盗多有”。制定法令,本来是为了防止盗贼,
可是法律法令越是繁多严密,人民反而越贫穷,盗贼反而更多。老
子还认为,在社会纷乱,人民日益贫穷而失去生路的情况下,采用
刑杀的办法并不能解决问题,刑罚诛戮,是不得已而用之。其基础
在于人民畏惧刑罚,不敢以身试法。
谈到犯罪根源,老子认为统治者繁重的剥削和掠夺,是造成犯
罪的重要原因。“道”是人们遵循的行为规范,而“大道无形”,
并没有固定的形式,也非人们能够制定,因此不应该制定什么法律
制度。同时,“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有关治国的规章制度,
都应秘而不宣,还是按照自然的法则行事为妥。
(四)“为无为,则无不治”的“君子南面之术”
所谓“南面之术”,就是最高统治者驾驭臣下、统治人民的一
套方法和权术。
1.知足常乐,适可而止
老子认为统治者须清静无为,“见素抱朴”,“少私寡欲”。
他要求统治者在立法、定制时必须“去甚、去奢、去泰”。最理想
的法制就是不去宰割人民,即所谓“大制不割”。如此“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
2.贵柔守雌,被褐怀玉
老子认为,“天之道”的基本特征,就在于“损有余而补不足”。统治者如果自恃刚强,横征暴敛,地位就会转化,落得“强
梁者不得其死”的下场。所以他主张谦下不争,“不敢为天下先”,“知其雄,守其雌”。他认为最好的品格要像水一样:“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之所恶,故几于道”。
3.以退为进,欲夺先予
老子认为,想治理人们,必须出言谦下;想领导人们,必须将
自己放在人们之后。所以得道者在上面,人们才会不感到负担沉重,处于领导地位,人们并不以此为患。
4.“绝学无忧”,愚民政策
老子极力反对开发民智,要求从精神上、物质上杜绝一切能够
激发民智和引起争端的措施。老子理想的社会,像田园诗般美妙和谐,没有矛盾、斗争,当然也就没有军队、监狱,更没有法律可言。可见,老子提醒统治者须采纳如上的“君人南面之术”,其目的也
就是要实现或回复到实行集产主义的原始部落的社会形态——一种
铜器时代之初那种混同自然的生活状态。
综上所述,道家从“道法自然”的思想出发,崇尚自然,推崇
自然法,反对人定法,主张“无为而治”。他们对统治者倡导的仁义、圣智以及一切法度,都持否定态度,主张“绝仁弃义”,“绝
圣弃智”,“殚残天下之圣法”。
道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老子学说既有
对宇宙本体的探讨,又有对社会人生的洞察;既有系统的认识论学说,又有丰富的辩证法思想。如果把儒家文化比作中国传统法律文
化的骨骼和肉,那么道家文化就是传统法律文化的血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