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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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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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统治者自律:“三去” • (二)实现三去的具体举措 • 1、反对依靠“人定法”治国,唯“道”是 从 • 2、反对制定和公布成文法 • 3、反对滥施刑杀、主张利而不害 • (三)对被统治者实行“三绝” • 1、精神思想——“绝圣弃智、民利百倍” • 2、政治方面——“绝仁弃义、民复孝慈” • 3、经济方面——“绝巧弃利、盗贼无有”
• 七、对“礼治” “法治” “尚贤”的否定 和批判 • 1、儒家——礼治 • 批判否定理由:道 • 2、法家——法治 • 批判:⑴不制定、少制定法律 • ⑵不公布 • ⑶反对严酷的法律、滥杀无辜 • 3、墨家——尚贤 • 批判:减少纷争
• 庄子的法律思想 • 一、主张“绝对的无为”,否定法律、道 德与 • 人类文明 • ⑴文化的倒退 • ⑵减轻农民的压榨 • 二、追求绝对的精神自由 • ⑴消极思想 • ⑵意义:反对严刑峻法、鄙视礼乐 • 三 • • • • • •
2、“道”作为天地人物的行为准则 3、倡导“利国利民”的立法思想 五、政治上的“无为而治”和“法律虚无” (一)无为 (二)统治者的施政 1、主张轻徭薄赋、反对横征暴敛 2、主张和平稳定、反对兼并战争 3、主张简刑息讼、反对暴政苛刑 4、主张无知无欲、实行愚民政策 六、“无为而治”的基本条件和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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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的法律思想 一、老子的生平 二、老子代表的阶级:没落贵族 三、没落贵族的悲观情绪和道家学术 1、礼的失望 2、济世救民 3、观天象:实践基础 四、道法自然 1、道——⑴构成世界的本体 ⑵创造宇宙的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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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促使万物运动的规律 ⑷方法、原则、规则、法则 2、自然:推动规律背后的无形力量 3、“道”的特质 ⑴具有本源性: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 道法自然 ⑵普遍性、公平性 ⑶自身的力量和规律性——无为 四、“道法自然”的自然主义法律观 1、“道”是最高法则

道家的法律思想

道家的法律思想

谢谢!
六、道家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道家法律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间接的、隐 性的、、理念化的。道家思想所倡导的法之原则与精神, 不仅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格局,如法律理念、法律特 征、法律原则、法审美观等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而且对当世的立法理念、法律移植、生态法建设等仍然 具有极大的借鉴价值。
汉初,汉文帝、汉景帝以道家法律思想治国,使人民从秦朝的暴政 中得以修生养息,历史称之为文景之治。 道家思想以其独特的宇宙、社会和人生领悟,在哲学思想史上呈现 永恒的价值和生命力。
道是道家哲学的最高范畴它是万物之宗,支配一 切,衍生万物。它不是一个物质实体,而是一种 绝对精神,是超然物外的。 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 最主要的特点是轻视,甚至是否定法律的作用。 主张绝对无为,要求取消一切人为地制度,并以 此揭露和批判儒家的仁义、礼乐,法家的法治、 赏罚和墨家的兼爱、尚贤。反对礼治、法治,否 定人定法的意义。
四、老子的法律思想
(一)崇尚自然法 老子的自然法思想是建立在以“道”为核 心的自然主义哲学基础之上的。“道”是老子 哲学的最高范畴。 “道”是万物的本源。“道生一,一生二,二 生三,三生万物。” “道”是规律的意思。 “道”是一种治国、为人、处事的行动准则。
四、老子的法律思想
道的本质是“自然”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所谓“自然”,指的是不假人为,听任万 物自由发展,没有任何强迫的成分。 做到“道法自然”,就可以天下大治。 对人民来讲,就是应该“清静无欲”,逆 来顺受,安于现状。 对统治阶级来讲,就是“无为而治”。
“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 以百姓为刍狗。”
无为而无不为

老子法律思想

老子法律思想

老子的法律思想先秦道家是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一个学派。

因其以“无为而无不为”的“道”作为万物的本源和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最高主宰而得名。

道家的法律思想强调以“道”统法,将法律问题纳入“道论”的体系之中,突出了法律的哲理性,强调道法自然,否定人为的法律。

道家不是像儒家或法家那样提出立法、司法的具体司法主张,而是抽象地概括出法的基本原理,主张自由放任,反对国家的过多干涉,主张废弃仁义圣智,“殚残天下之圣法”,只有如此才能达到“无为而治”,符合宇宙自然的法则。

自然、无为、守朴和柔弱是老庄政治法律观的核心。

一、“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一)“道”老子人为,“道”是宇宙的本体,是万事万物的本源。

它混混沌沌、恍恍惚惚,超时间、超空间,在天地生成以前就有。

它无始、无终、无形、无象、无名。

依照一定的规律,永恒地运行。

老子所言之“道”是第一性的,现实世界是第二性的。

“道”非物质实体,而是一种绝对精神。

它不依赖于物质,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着。

在这种绝对精神的发展过程中,才产生出了物质世界。

(二)“道法自然”在道家看来,“道”之所以能起主宰作用,完全由于它“顺应自然”,听任万物之自化。

老子认为,最理想的社会是“天下有道”的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关键在于是否合乎“自然”。

这里所言之“自然”,并非指客观的自然界,而指不假人为而自成的意思。

“自然”是“道”的本质,“道”是“自然”的表现。

统治者只有顺其自然,按照自然法则,才符合“道”的精神。

在老子看来,他所推崇的自然法则要比人为法优越得多,其原因是:第一,自然法符合自然无为的要求,因而也最有权威性和普遍性。

其广大无边,任何人难逃法网。

第二,自然法是最公平合理,最大公无私的,它对人无所偏袒,一视同仁。

第三,自然法是永恒的。

它无始无终、无生无灭,符合自然,才能符合“道”;符合“道”,才能长久,终身不遭危险。

综上,老子从权威性、普遍性、公平性等方面论证了自然之道在维护社会秩序、制约人们的言行举止、指导治理国家中的作用,提出了我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的法律观念。

老子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法律思想观论证与比较

老子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法律思想观论证与比较
下文将对黄老学派的无为思想与老子的无为思想展开简要的对比和论述四老子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之比较虽然黄老学派的许多思想来源于老子及其道德经尤其是无为而治的理论渊源也是源自老子
老子 与黄老学派“ 无为而治’ ’ 法律思想观论证与 比较
王冰 洁

( 华 东政 法 大 学 上 海 2 0 0 0 4 2 )

要: 中国法律 思想史蕴含 了丰富的 内涵 , 是博 大精深 的中华文 明中一笔珍 贵的精神遗产 。而老子 , 作 为道 家学派的创始人和
代表人物 , 他的思想对 中国哲 学领域 、 文学领域 、 宗教 以及文化研 究都产 生了深远的影响 , 受到 国 内外学者 的广泛关 注。 从 中国法律思 想 史的角度 来解读老 子的“ 无为 而治” 思 想, 并将老子 的“ 无为 而治” 思 想与黄老 学派的“ 无 为而治” 思 想进行 细致 的比较 。 可以更加深 入地窥探老子 的“ 无为而 治” 思想. 也是 学界 尚未关注的课题。 关键词 : 老子: 无为而治 ; 黄老学派
4 、 “ 无 为而治” 思 想观 的 评 价
老子是一个朴 素的 自然主义者 。他希望 的是人 的行为取法 “ 道” 的 自然法 , 自发性 , 政 治权利 不干 涉人们 的生活 , 反对 战争 , 反对奢侈生 活,弓 I 导人 们返 回到真诚朴质 的生活形态 与心 理, 所 以他提 出了“ 无为而治” 的思想 。 作为一种统治术, “ 无为而治” 对人民是有利的。历史上许多 统治者都 以“ 无为而治” 相标榜, 但真正行起来却不容易。 因为真 正 的无 为而治, 要求统治者放弃过 多的嗜欲 为代价 。而社会的变 动, 朝代 的更替却往往是 激烈的 阶段 斗争, 显然 “ 无为 而治” 也不 是万应灵丹 。所以 , 有些学者认为 . 老子所提 出的 “ 无 为而治” , 只 是老子所幻想 的小 国寡 民下一种柏 拉图式的治理方式 ,不可能

楚简《老子》道法思想刍议

楚简《老子》道法思想刍议
地 , 法 天 , 法道 , 法 自然 。 由此 也 可 以看 出 , 子 的道 法 地 天 道 ” 老 思想 包 括 三层 含 义 :天 之 道 ”“ 之 道 ” “ “ 、地 和 人之 道 ” 。
( )天 之 道 ” 一 “ 的道 法 思 想 。
在楚 简《 老子》 , 中 老子“ 天之道 ” 思想 中的“ ” 道 就是 自然
湖 北 社 会 科 学 2 1年 第 3期 01
楚简 《 老子 》 道法思想刍议
刘 玉 堂 邓 丹 丹 ,
(. 1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 湖北 武汉 4 0 7 ;. 3 0 7 2 武汉科技大学 中南分校 , 湖北 武汉 4 0 2 3 2 3)
摘要 :老子》 《 法律思想的本质就是“ , 道” 而其“ 法” 道 思想具体又通过“ 天之 道” “ 、地之道 ” “ 、人之道 ” 表现 出来。 老子认为 , 道是“ 的来源 : 方面“ 使“ ” 了社会性 , 以在社会 中发挥 它的作 用; 法” 一 法” 道 有 可 另一方面“ ” 道 也为现 实中 的“ 提供 了合理性 的根据 。总之 , 法” 道是法的本质 , 法是道的外在表现和形 式, 在社会 实践 中, 道正是通过 法来实现
臣之法。这里 的“ 是广义 的臣 , 臣” 它不 仅包括 了公卿 、 士大
通过对楚简《 老子》 的精 细考察 , 发现其法律思想的核心
即道 法 思 想 。
内容。根据墓葬的形制 和随葬器物 的特征等证据分析 , 古 考
学家推定该墓年代为战 国中期偏晚 ,约公元前 30年上下。 0 著作共计两种 四篇 , 其中互不重复 的摘抄本《 老子》 三篇 、质 : 道” 道 “ 在楚 简《 老子》 甲本第一篇开头 , 老子就提到:有状混成, “

谈谈对老子自然法的看法

谈谈对老子自然法的看法

谈谈对老子自然法的看法
老子自然法是中国古代哲学家老子的一种思想观念。

他赞扬自然界,认为自然界是完美的,它不能被人为地改变,人们应该遵循自然界的规律,才能达到完美。

这种思想观念被认为是中国传统哲学的核心思想,它被称为“自然法”。

老子认为,自然界的本质是无常的,它们会在不断变化,而人类也要遵循这种自然变化。

他说:“自然界有自然规律,
这是不可改变的,如果人们不遵循这些规律,就会出现灾难。

”他认为,人们要遵循自然界的规律,尊重自然界,才能达到真正的完美。

按照老子的自然法,人们要尊重和研究自然界的规律,适应自然界的变化,掌握自然界的规律,并根据自然界的规律做出正确的选择,从而达到完美的境界。

然而,老子的自然法受到了批判。

有人认为,老子的自然法过分强调自然界的变化,忽略了人类可以通过人为活动来改变自然界。

此外,有些人认为,老子的自然法过于抽象,难以实施。

尽管如此,老子的自然法仍然是中国古代哲学的核心思想,它也被广泛应用到现代生活中。

现代人也可以从老子的自然法中获益,他们可以从自然界中研究到很多东西,深入了解自然界的规律,并遵循自然界的规律,从而达到完美的境界。

总之,老子的自然法是中国古代哲学的核心思想,它让人们更深刻地理解自然界的变化,并学会遵循自然界的规律,从而达到完美的境界。

只要人们能够正确地理解和实践老子的自然法,就可以获得更多的益处。

儒家道家法家墨家代表人物及思想

儒家道家法家墨家代表人物及思想

儒家道家法家墨家代表人物及思想儒家、道家、法家、墨家都属于诸子百家中的学派,其主张的思想各有千秋,代表人物也都是鼎鼎有名的大家。

这里将详细对最儒道法墨四家作出详细介绍。

儒家道家法家墨家代表人物及思想一、儒家代表人物:孔子、孟子、荀子人物思想:孔子——”仁“、”为政以德“、“有教无类”孟子——“仁政”、“民贵君轻”、性善论荀子——“天行有常”、“制天命而用之”、性恶论二、道家代表人物:老子、庄子人物思想:老子——“无为而治”、辩证法思想庄子——“齐物论”、追求精神自由三、法家代表人物:韩非人物思想:“法治”、“法、术、势”相结合、变法革新四、墨家代表人物:墨子人物思想:“兼爱、非攻、尚贤”儒家法家墨家道家的思想有何相同点和不同点?相同点:1、儒、墨、道、法家的思想都是在社会动荡且四分五裂的春秋和战国时期产生的。

2、这些思想都是孔子以及孟子、荀子,墨子,老子及庄子,和韩非子的对治理国家的各自的态度。

3、从产生的作用来看,都是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作用。

不同点:1、道家以老子、庄子为主要代表,思想崇尚自然,有辩证法的因素和无神论的倾向,同时主张清静无为,反对斗争。

2、儒家以孔子、孟子为主要代表,思想主张礼治,强调传统的伦常关系,尤注重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等。

3、法家以韩非子为主要代表,思想主张反对礼制,强调法律的作用,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

4、墨家以墨子为主要代表,思想主张兼爱、非攻、尚贤、尚同、天志、非命、非乐、节用、节葬。

道家儒家墨家法家是同一时期的吗?不是同一个时期的。

道家比儒家早。

儒家比墨家法家早。

道家思想从远古时代就开始起源。

从炎黄时期就有道家思想萌芽。

但是没有命名为道家思想。

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时期的丧葬制度。

墨家思想产生于儒家思想流派。

法家思想流派产生的最晚。

是战国时期的主流思想舆论。

论《老子》的治国思想

论《老子》的治国思想

论《老子》的治国思想老子认为,世界的本原是无,只有无才符合道的原则,“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

无为而治是道家基本的政治主张。

无为,即“不为物先,不为物后”,顺乎自然以为治。

无为是实现无不为、无不治的前提和条件,“以无事取天下”。

《汉书·艺文志》说:道家的无为政治主张是“君人南面之术”,道出了无为政治的基本精神。

先秦道家无为而治的政治主张,主要包括“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等内容。

庄子更主张君主应该无欲、无为、渊静,“无欲而天下足,无为而万物化,渊静而百姓定”。

无为而治的思想在中国古代有很大的影响。

汉初的黄老之学吸取了先秦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适应秦末政治动乱之后,民心思定的形势,强调清静无为,主张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对人民的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采取不干涉主义或少干涉主义,借以安定民心,发展社会生产。

黄老之学的无为而治思想在当时起了积极作用。

唐代初年和宋代初年的统治者都曾利用无为而治的思想协调处理当时的社会矛盾,并有所收效。

魏晋玄学家则通过宣传无为而治,引导人们消极、遁世、清谈、无所作为,对社会产生了消极影响。

老子的无为思想老子的哲学并不是一种西方意义上的知识学体系,而是一种生命的智慧,一种对“道”的追寻。

老子“道”的学说,就是对宇宙万物的形而上的把握。

它的宗旨,不在玄远的空洞世界,而在生活的实践之中。

对于个体生命而言,它提供了安身立命的基础;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则是一种达至善治的智慧。

虽然老子思想以“玄之又玄”而著称,但其背后的济世情怀,却值得反复体味。

老子的哲学是一种大智慧,对于人类一切事务,包括管理在内,都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

其中,无为而治的思想是最具有影响力的。

“无为”,在老子那里意味着“道法自然”,即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无为即自然”,是老子哲学的基本观点。

老子将“道”视为宇宙之本,而道之本性则是“常无为而无不为”,即“道”对于宇宙万物是“侍之而生而不辞,功成而不有,衣养万物而不为主”。

老子政治法律思想刍议_袁敏殊

老子政治法律思想刍议_袁敏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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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程 度 的 揭 露 和 批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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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是 应该 看 到 老 子 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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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 也很 强 调 柔 弱 胜 刚 强 的 思 想 他 说 天 ” 下 莫柔 弱 于 水 而 攻 坚 强 者 莫 之 能 胜 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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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仁 义 是 他 的 消极 倒 退 思 想 的 反 映 这 是 他 站 在 没 落 奴隶 主 贵 族 立 场 上 对 日 益 腐 朽 的 奴 隶 主 阶 级 的 礼 乐 典 章 已 丧 失 信 心 后所 暴露 出 的 无 可 奈何 的 心 绪
治 思 想 和 法 家 的 重 刑 思 想 系 统地 阐 述 了 维 护 自给 自足 的 自然 经 济 状 态 的 自然 法 思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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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 》 三 十六 章 老 第
老 子 》 二 十八 章 第 老 子 》 六 十六 章 第 老 子 第 七 十八 章



首 先 老 子 非 常 鄙 薄礼 义 道 德 认 为 夫 礼 “ 者 忠 信之 薄 而 乱 之 首 大道废 有仁义 …… 六 亲不 和 有孝 慈 国 家 昏乱 有 忠 臣
卜 合 月纷任 正丸弓 亏去 乖扣 毛 产感雀 为 沁
袁敏殊
老 子 是 道 家 学 派 的 创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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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 子生 活在 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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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制 开 始 瓦 解 封 建 制 开 始 兴 起 的 社 会 大 变 革 时 代 从 《 子 》 书 的 内容 看 老 子 是 代 表 当 老 一 时 的 没 落奴 隶 主 阶 级 利 益 的 这 些人 在 社 会 大

道家的法律思想

道家的法律思想
道家的法律思想
道家的代表人物
老子,又称老聃、李耳,春秋末期楚国人 , , 是我国古代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道家学 派创始人。老子构建了道家学术的基本理论 体系、观点和基本范畴,如道、无、道法自 然、无为而治、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等。 庄子是我国先秦(战国)时期伟大的思想家 、哲学家、和文学家。原系楚国公族,楚庄 王后裔,后因乱迁至宋国蒙(今安徽蒙城县 ),是道家学说的主要创始人。与道家始祖 老子并称为“老庄”,他们的哲学思想体系 ,然主义”是庄子的法律思想,即把“道”视为天地万物 自然主义” 的本源和主宰,在人定法之外,还存在一种来源于自然的自 然法规则或自然秩序,此即“天道”。“天道”的基本特征 是:自然无为,公正无私,广大无边,无所不在。正因为如 此,所以人们必须效法与遵循“天道”、“循道而趋”,而 不可背道而驰。“天道”是自然无为的,“无为”是根本, 自然是最完善的,一切顺乎自然,不要加以人为。如果人为 地加以改变,那就只会损害事物地本性。人们不能人为地改 变事物的自然本性,否则,必然酿成恶果。“天道”作为一 种客观存在的自然法则,不仅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而且是可 以被人们所认识的。 “圣人”与“真人”就完全能认识“ 天道”,并能按“天道”的要求行事,“圣人”、“真人” 都顺任自然,不强做妄为,一切取法于“天道”。
道家法律思想的特点
一、崇尚自然,以自然法则为至上 二、具有极强的批判性,认为儒、道、法 诸家学说背离“大道”,而背离大道,正 是天下大乱的原因。
道法自然
“道法自然 道法自然”是老子的法律思想,即“道”是宇宙的本体 道法自然 ,主宰着天地万物,普遍而无私,并且有自己的运行规律 ,不受任何人的意志影响。与礼、法相比,“道”是最高 的原则。统治者只有顺应自然,按照自然法则办事,才符 合“道”的精神;统治者只有“惟道是从”,才能保持自 己的统治。 道的特征:1、道是万物之本源,它先天地而生,超越时 空。 2、道是一种周而复始、永不停息的运动规律。 3、道无声无息,孕生万物,其是宇宙之“大”。 4、在宇宙中有四“大”,即人、地、天、道,但道是至 高无上的。道的本质是“自然”。

第四讲道家的法律思想

第四讲道家的法律思想

“民居不知所为,行不知所之,含哺(bu) 而熙,鼓腹而游,民能以(当为‘止’) 此矣。‛ 《马蹄》 “夫至德之世,同与禽兽居,族与万物 并,恶乎知君子小人哉!‛ 《让王》
3.对桎梏人自然性的社会关系与社会观念的批判
1)对治人治世与权力的批判 首先,《庄子》认为一切祸乱的根源正是由‚治‛ 和人们所称道的‚治天下‛的圣人们(如黄帝、尧、 舜)所引起和造成的。 统治者的‚治‛所导致的祸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 面:一是‚乱人之性‛(《天道》),引起人性情 的‚烂漫‛,使人类自身每况愈下,不可收拾; 二是破坏了自然界的和谐。‚治,乱之率也,北面 之祸也,南面之贼也。‛《天地》 其次,权势是约束人性的桎梏。
2.无为法律:少扰民与愚民
《老子》的法律思想的主旨 ——“无为法律” ”有为”是产生祸乱之源,“为无为””首先 就是要把这一切祸源铲除。 无为决不是纯因自然或消极的观望,无为是一 种政策,用于实际叫做“为无为”。 “爱民治国,能无为乎!”(十章) “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二章) “无为无不为”(三十七章、三十八章、四 十八章)
1)“道”的概念:多层次性 第一,代表宇宙和事物的本原,为一切存在之母;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 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 曰大。”(《老子·二十五章》) “凡道无根无茎,无叶无荣,万物以生,万物以成,命之曰 道。”《管子·内业》 “夫道,有情有信,无为无形;可传而不可受,可得而不可 见;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神鬼神帝,生天 生地;在太极之先而不为高,在六极之下而不为深,先天 地生而不为久,长于上古而不为老。” 《庄子·大宗师》
2)“道”的法律特点
老子的宇宙自然观既是其法律思想的基础和出发点,又是其 法律理想的最后归宿。因而,“道”也是一个融哲学、伦理、 法律为一体的概念。 “道”中的法律世界有以下特征: A.混沌 这种混沌和“忠”、“孝”、“仁”、“义”、“法令” 以及各种规范形成鲜明的对立。 “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 国家昏乱,有忠臣。”( 《老子·十八章》 ) “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 奇物滋起。法令滋章,盗贼多有。”(《老子·五十七 章》) B.法律与自然的一体化 因自然、因道,即因循、顺应、效法自然法则而推行 无为法律。

试析老子的法律思想是否为自然法思想

试析老子的法律思想是否为自然法思想

试析老子的法律思想是否为自然法思想曲宝娣[摘要]:在东西方的社会思想史中,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鲜有极为相似的思维方法和思想体系,然而在法律思想史中,自然思想,即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同中国的道家思想却是一个例外,它们颇有许多相似之处。

西方的自然法思想与老子都提出了“自然”的观念。

自然法主张“四个自然”理论,即自然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自由、平等、正义、理性等一整套完整的价值理念;老子则主张“道法自然”,要求“无为而治”,顺应规律。

两种思想在不同的阶级代表性和历史背景下走出了完全不同的道路。

[关键词]:道法自然 无为而治 理性原则 社会契约在西方漫长的历史中,自然法思想几乎贯穿了西方法律思想史发展的全过程,它构成了西方法治传统的内在动力,是西方法学史的内在线索。

发展至现在,自然法思想已成为一套完整的价值体系,依然在指导和促进西方法学的发展和进步。

在中国有没有自然法思想,一度是学界讨论的热点。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发展中,道家思想曾独树一帜的提出了“道”的法律思想,这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有许多相似之处,尤其是老子所提倡的“道法自然”。

那么,老子的法律思想是否为自然法思想?以下本文将针对该问题作出论述和判断。

一、自然法的涵义与沿革首先,应当明确何为自然法?自然法思想的内涵是什么?自然法发端于古希腊早期,至斯多噶学派开始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的学派,其理论体系是随着西方社会的历史发展而由各自然法学派的学者们逐步构建起来的。

在不同时期、不同社会形态下以及不同的发展需求中,自然法的涵义是有所不同的。

纵观西方自然法的发展历史中,关于自然法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四种:1)符合“自然”的自然法理论。

这一思想由斯多噶学派首先提出,他们认为理性是适合于所有的人,并使所有的人能够平等的、协调的生活在一起的支配原则。

“自然”不仅是事物的秩序或规律,也是人的理性之源,因而自然法就是理性法,它构成了现实法和正义的基础;2)中世纪的宗教自然法理论。

道家法律思想的读书笔记精选3篇

道家法律思想的读书笔记精选3篇

道家法律思想的读书笔记精选3篇道家法律思想的读书笔记精选3篇当阅读完一本名著后,相信你心中会有不少感想,这时最关键的读书笔记不能忘了哦。

那要怎么写好读书笔记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道家法律思想的读书笔记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道家法律思想的读书笔记精选3篇1老子的思想体系中,“道”是法律的本源和依据,而道是一种自然法则。

从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法则位阶来看,人类社会的法律处于最低的层面,要受到道与天地之法的约束,“道生之,德蓄之,物形之,势成之。

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

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

”法应体现德的精神,而德体现道的精神和品质:“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

”因为“大象无形,道隐无名”,因此,道法的形式应是非成文法,符合“行不言之教”的理念。

老子主张法令应避免繁杂严苛,认为“多言数穷”,“希言自然”,而且“法物滋彰,盗贼多有”,因此,他推崇“吾言甚易知,甚易行”的简约法律。

老子主张法要适度,不能走极端,“是以圣人去甚、去奢、去泰”。

在形名关系上,老子认为“道常无名”,“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

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

”这里的“常”意为“恒定”。

“非常道”、“非常名”揭示了法律固有的局限性,说明随着时空环境的变化,必须对法律进行必要的修定。

因此,必须透过法条和法律概念看到其背后的实质与原则,不能教条地从其表面文字出发去阐释和运用法律规定。

老子也认为,“始制有名。

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

知止不殆。

”这又说明了法律概念乃至法典产生的必然性。

在《道德经》中,老子批判儒家礼法,认为“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

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

”他也对法家主张的“严刑峻法”提出了深刻的批判,认为“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法物滋彰,盗贼多有”,“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

”老子的“道”论作为法律批判的依据,形成了后世道家流派对法律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是庄子学派对法律的否定,另一则是黄老学派对法律的肯定。

道德经中提出的法律规定(3篇)

道德经中提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无为而治《道德经》中,老子提出了“无为而治”的政治理念。

这里的“无为”,并非指无所作为,而是指统治者应顺应自然规律,不过度干预民众的生活。

在法律方面,老子主张法律应顺应民心,不宜过多。

1. 法律应顺应民心老子认为,法律是统治者的工具,但法律的目的并非束缚民众,而是维护社会秩序。

因此,法律应顺应民心,符合民众的利益。

在《道德经》第57章中,老子说:“民不畏威,则大威至;民不畏死,则死者不畏。

”这句话表明,当民众不再畏惧法律时,法律就失去了其威慑力,此时统治者应反思法律的合理性。

2. 法律不宜过多老子认为,法律过多会束缚民众,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道德经》第57章中,老子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这句话表明,法律过多会导致民众心生厌烦,从而引发社会动荡。

因此,老子主张统治者应减少法律,让民众在宽松的环境中生活。

二、道德自律老子认为,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法律应建立在道德自律的基础之上。

在《道德经》中,老子提出了以下道德自律的法律规定:1. 宽以待人老子主张统治者应以宽容的心态对待民众,不应轻易惩罚。

在《道德经》第8章中,老子说:“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

”这句话表明,统治者应以水的品质为榜样,宽容待人,不与人争斗。

2. 勤俭节约老子认为,民众应勤俭节约,不应浪费资源。

在《道德经》第65章中,老子说:“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

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

”这句话表明,民众的困境源于统治者的过度征税和干预,因此民众应勤俭节约,减少对统治者的依赖。

3. 诚实守信老子认为,诚实守信是社会交往的基础,法律应鼓励民众诚实守信。

在《道德经》第62章中,老子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

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

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

”这句话表明,道和德是万物遵循的原则,诚实守信是道德的体现。

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老子认为,法治与德治应相结合,以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老子法治

老子法治

老子法治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

吾何以知其然哉?以此: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以公正的方法治理国家,以奇巧的方法用兵,以不生事端的态度取得天下。

我怎么知道这个道理的呢?就是这样:天下的忌讳越多,人民就越是贫困;人民的锐利武器越多,国家越昏乱;人们多有技巧,稀奇古怪的东西就越多;法律命令越是显著周密,盗贼就越多。

所以圣人说:“我无所作为,老百姓就会自然转化;我爱好清净,老百姓就会自然公正;我没有什么事,老百姓就会自行富裕;我没有欲望,老百姓就会自然朴实。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这句话成为了解读老子对于法令、法治、政治国家等思想的一个重要的理据。

法律命令越是显著严密,盗贼就越多,老子这是指春秋时代当时的社会混乱情形而言的。

西周初期,人民安于劳动生产,故法令不多则不严密;只要安心于生产,上交赋税,人们也就相安无事。

夏代经济以农业为主,阶级、国家的出现,王位世袭的确定,刑法和贡赋制的建立,私有制自此愈演愈烈。

而私有制的产生,必然导致对外掠夺奴隶和财物,奴役其他部落;对内则镇压平民和奴隶。

因此,包含有刑罚的“礼”的内容也就至为广泛,从奴隶主贵族的起居生活到国家的政治、军事、法律制度都有了详细的规定,对平民和奴隶也更有严厉的规定。

而由于私有欲的膨胀,社会动乱加大,奴隶主贵族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了剥削和压迫人民,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就越来越多,而人民不甘于被剥削和压迫,便不得不以个人的力量来反抗暴虐的统治。

这就是盗贼多有的原因。

老子在此句中把“法令”与盗、贼并列起来,那么老子所言“法令”到底包含哪些内容呢?文本及论述所限,老子仅把“盗贼”列为法律规制的范围与对象。

在第3节,老子认为,“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

”第19节,“绝巧弃利,盗贼无有。

”第53节,“朝甚除,田甚芜,仓甚虚。

试论老子的法律思想

试论老子的法律思想

作者: 桑玲
作者机构: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版物刊名: 河南社会科学
页码: 112-114页
主题词: 老子;道法自然;无为;自然法
摘要:短短五千字的《道德经》虽然涉及法律方面的内容不多,但是其中蕴涵了丰富的法律思想。

“道法自然”是老子法律思想核心。

“道”即法自然。

而无为而治则最符合自然之道。

老子的思想是由“道”展开的,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有着极大的影响。

老子开创了道家思想的先河,其后道家学者如庄子、列子、关伊等继承并发展了老子的无为、虚静等思想。

从中国古代社会到当今老子思想不断传承发展到现代,其对社会有着持久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现在中国在发展中提倡和谐理念,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社会和谐相处,都有着深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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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的法律思想
先秦道家是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一个学派。

因其以“无为而
无不为”的“道”作为万物的本源和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最高主宰
而得名。

道家的法律思想强调以“道”统法,将法律问题纳入“道论”
的体系之中,突出了法律的哲理性,强调道法自然,否定人为的法律。

道家不是像儒家或法家那样提出立法、司法的具体司法主张,
而是抽象地概括出法的基本原理,主张自由放任,反对国家的过多
干涉,主张废弃仁义圣智,“殚残天下之圣法”,只有如此才能达
到“无为而治”,符合宇宙自然的法则。

自然、无为、守朴和柔弱
是老庄政治法律观的核心。

一、“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
(一)“道”
老子人为,“道”是宇宙的本体,是万事万物的本源。

它混混
沌沌、恍恍惚惚,超时间、超空间,在天地生成以前就有。

它无始、无终、无形、无象、无名。

依照一定的规律,永恒地运行。


子所言之“道”是第一性的,现实世界是第二性的。

“道”非物质
实体,而是一种绝对精神。

它不依赖于物质,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
存在着。

在这种绝对精神的发展过程中,才产生出了物质世界。

(二)“道法自然”
在道家看来,“道”之所以能起主宰作用,完全由于它“顺应
自然”,听任万物之自化。

老子认为,最理想的社会是“天下有道”的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关键在于是否合乎“自然”。

这里
所言之“自然”,并非指客观的自然界,而指不假人为而自成的意思。

“自然”是“道”的本质,“道”是“自然”的表现。

统治者
只有顺其自然,按照自然法则,才符合“道”的精神。

在老子看来,他所推崇的自然法则要比人为法优越得多,其原
因是:
第一,自然法符合自然无为的要求,因而也最有权威性和普遍性。

其广大无边,任何人难逃法网。

第二,自然法是最公平合理,最大公无私的,它对人无所偏袒,一视同仁。

第三,自然法是永恒的。

它无始无终、无生无灭,符合自然,
才能符合“道”;符合“道”,才能长久,终身不遭危险。

综上,老子从权威性、普遍性、公平性等方面论证了自然之道
在维护社会秩序、制约人们的言行举止、指导治理国家中的作用,
提出了我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的法律观念。

鉴此,统治者的治国
方略也必须“惟道是从”而不能背“道”而驰。

二、“无为而治”论
道家主张“道法自然”,而“自然”的天道是“无为”的,将
这种天道应用于政治法律领域,便产生了“无为而治”的理念。

(一)“道常无为”
老子认为,天下万物都应该顺其自然而不加以人为,只有遵循“无为之道”,除去一切违反自然淳朴的因素,排除一切人为的影响,让事物自由发展而不横加干涉,才能达至天下太平的目的。

“无为而治”的原则是老子最根本的政治原则,也是最根本的法律
原则。

老子主张,治理国家要像烹小鱼,不要过多地翻动它,要求
政治要宽宏,反对严苛。

(二)废弃仁义圣智
老子认为,所谓仁义、慧智、孝慈、忠臣等,都是病态社会中
的反常现象,是不合乎人性的东西。

谈论仁义忠孝这套人为的道德,都是因为出现大道废弃、六亲不和、国家昏乱等病态社会的反映。

只有做到“绝仁弃义”、“绝圣弃智”、“绝巧弃利”,才可以使
人们“见素抱朴,少私寡欲”,保持淳朴的天性。

(三)“殚残天下之圣法”
老子把天下的混乱,直接归之于制定了各种法制禁令,产生了
许多人为的新奇事物。

他认为制定法律禁令是徒劳无功、贻害无穷的。

“法令滋彰,贼盗多有”。

制定法令,本来是为了防止盗贼,
可是法律法令越是繁多严密,人民反而越贫穷,盗贼反而更多。


子还认为,在社会纷乱,人民日益贫穷而失去生路的情况下,采用
刑杀的办法并不能解决问题,刑罚诛戮,是不得已而用之。

其基础
在于人民畏惧刑罚,不敢以身试法。

谈到犯罪根源,老子认为统治者繁重的剥削和掠夺,是造成犯
罪的重要原因。

“道”是人们遵循的行为规范,而“大道无形”,
并没有固定的形式,也非人们能够制定,因此不应该制定什么法律
制度。

同时,“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有关治国的规章制度,
都应秘而不宣,还是按照自然的法则行事为妥。

(四)“为无为,则无不治”的“君子南面之术”
所谓“南面之术”,就是最高统治者驾驭臣下、统治人民的一
套方法和权术。

1.知足常乐,适可而止
老子认为统治者须清静无为,“见素抱朴”,“少私寡欲”。

他要求统治者在立法、定制时必须“去甚、去奢、去泰”。

最理想
的法制就是不去宰割人民,即所谓“大制不割”。

如此“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

2.贵柔守雌,被褐怀玉
老子认为,“天之道”的基本特征,就在于“损有余而补不足”。

统治者如果自恃刚强,横征暴敛,地位就会转化,落得“强
梁者不得其死”的下场。

所以他主张谦下不争,“不敢为天下先”,“知其雄,守其雌”。

他认为最好的品格要像水一样:“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之所恶,故几于道”。

3.以退为进,欲夺先予
老子认为,想治理人们,必须出言谦下;想领导人们,必须将
自己放在人们之后。

所以得道者在上面,人们才会不感到负担沉重,处于领导地位,人们并不以此为患。

4.“绝学无忧”,愚民政策
老子极力反对开发民智,要求从精神上、物质上杜绝一切能够
激发民智和引起争端的措施。

老子理想的社会,像田园诗般美妙和谐,没有矛盾、斗争,当然也就没有军队、监狱,更没有法律可言。

可见,老子提醒统治者须采纳如上的“君人南面之术”,其目的也
就是要实现或回复到实行集产主义的原始部落的社会形态——一种
铜器时代之初那种混同自然的生活状态。

综上所述,道家从“道法自然”的思想出发,崇尚自然,推崇
自然法,反对人定法,主张“无为而治”。

他们对统治者倡导的仁义、圣智以及一切法度,都持否定态度,主张“绝仁弃义”,“绝
圣弃智”,“殚残天下之圣法”。

道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老子学说既有
对宇宙本体的探讨,又有对社会人生的洞察;既有系统的认识论学说,又有丰富的辩证法思想。

如果把儒家文化比作中国传统法律文
化的骨骼和肉,那么道家文化就是传统法律文化的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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