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19商法案例分析题》
2019司法考试主观题:商法真题1
2019司法考试主观题:商法真题商法真题一、案情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由A公司、B公司、C 公司、D公司作为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41%、37%、14%、8%,均已实缴。
B持股37%,但是其中有17%为代E公司持,由E 公司实际出资。
甲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A公司、B公司、C公司按照2:2:1的比例委派。
A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人任董事长。
B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名是E公司代表。
在日常决策中,E 公司经常派不同的人出席股东会。
其他股东对此知情,但未置可否。
甲公司计划增资2000万,由乙公司认缴全部2000万增资。
C公司同意增资,但提出以下主张:(1)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2)若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新增资本,也由其优先认购。
A、B、D均不同意C公司的主张,增资一事搁置。
B公司向D公司借款,将名下的20%股权(到底是自己的还是其代持的?回忆版案例不清楚,但并不影响作答)出质给D公司。
又向丙公司借款,将10%股权(代持的)出质给丙公司。
两次质押均已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丙公司不知道B公司代E 公司持股的事实。
因B公司逾期未能偿债,D公司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要求强制执行E公司财产。
法院查明B公司代E公司持股的事实,于是启动B公司名下代持17%的股权的程序。
二、问题1.C公司的第一个主张能否成立?2.C公司的第二个主张能否成立?3.D是否取得股权质权?4.丙公司是否取得股权质权?5.D公司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在审理程序中E公司可以如何救济?若进入执行程序,E公司又该如何救济?6.对于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B、D、E、丙公司是否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三、参考答案预估采分点问题一(预估3分)【问题】C公司的第一个主张能否成立?【参考答案】能成立(预估1分)。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可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但另有约定的除外(预估2分)。
(完整版)2019年10月全国自考00995商法二试题及答案
B058 • 00995(通卡)绝密★启用前201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商法(二)(课程代码00995)注意事维:1.本试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选择第二部分为非透择题.2.应考者必须按试S3顺序在答题卡(纸)指定位置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3.涂写部分、画图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途签字笔.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致: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睡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1. 下列手隹体睨商法特征的是自考历年RIS答案完整勤QQ点信28106翊A.国内法兼国际法B.民法兼刑法C.私法性兼公法性D.任意性兼强制性2. 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房地产企业名称中特有字号使用的是A.上海B.房地产C.理想D.有限责任3. 下列主体中,依法口J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是A.自然人 D.国家机关C.社会团体D・企业法人4.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正确的是A.企业具有法人资格B.投资人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C.企业不能清傍到期债务时可以申请破产D.投资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完全的决策权5. 某有限合伙企业在经营期间吸收王某为有限合伙人.王某对入伙前该企业债务的责任是A.不承担责任B.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员任D.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6. 下列关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表述,正确的是A.全体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B.只能有-个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C.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D.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7.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法定产生方式是A.公司章程确定B.股东和职工协商C.职工代表大会选举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8. 王某是甲公司黄事长,他从事的下列行为中,符合法律烧定的是A.书面委托其他童事参加董事会B.未经股东会同意将甲公司资金借贷给朋友C.投资开设与甲公司同类业务的乙公司D.自行决定将自己的轿车卖给甲公司9.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A. 7日内B. 10日内C. 15日内D. 1个月内10.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的最根本原因是A.持续亏损B.企业无法继续经营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D.企业经营管理不善11. 破产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F列地方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是A.债务人住所地B.所有债权人住所地C.无担保债权人住所地D.最大债权人住所地商法(二)试卷第2页(共6页)12. 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债权人,其中,以乙公司财产设定抵押的债权额是300万元,无财产担保债权额是100万元.现乙公司进入破产立宴阶段,在债权人会议对和耕协议进行表决时,甲公司行使表决权的债权颤是A. 。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卷一)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卷一)(一)单项选择题1、赵某和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
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两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加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
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是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合伙无效,不承担还款责任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是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甲、乙、丙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
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参与合伙,乙同意,但是丙反对。
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
后合伙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
四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司考) A甲、乙、丁分担5万元B由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C由甲、乙、丙分担5万元D由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3、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司考)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D丙退伙后仍以其出资比例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多项选择题1、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0万元、6万元、4万元合伙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其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对丁负债10万元,丙遂退出合伙,并拿出1万元由甲、乙代为偿还对丁的债务。
现在丁应如何追偿其债权?()(律考)A可以分别向甲、乙、丙三人要求偿还5万元、3万元、2万元B 只能要求丙偿还1万元;其余部分向甲、乙追偿C可以只向甲或乙要求偿还全部10万元,但不能要求丙单独偿还10万元D可以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人要求偿还10万元2、我国民法规定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
2019-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63页精选文档
2019-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2019年)25.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9年卷三单选第25题)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答案】B【考点】公司的分立【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选项B说法错误。
《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合并、减资的情况下,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公司“合并、减资”的情况,对公司分立没有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选项C、D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6.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
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9年卷三单选第26题)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答案】A【考点】公司的设立【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
2019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案情:甲因为丁欠其10万元钱久拖不还,纠集乙、丙,将丁骗至自己开办的矿场内关押。
在乙、丙二人外出吃饭时,甲对被捆绑的丁实行殴打,继而将丁掐昏,以为丁已经死亡,将丁藏匿于水沟中致丁溺死。
乙、丙二人回来后得知丁死亡,十分害怕。
甲等人为了掩盖罪行、转移视线,向丁家发出一封勒索信,称丁被绑架,索要3万元人民币放人,然后分头逃匿。
甲在逃避追捕过程中,登上一辆小公共汽车,拔出刀子架在司机的脖子上胁迫司机改变行驶路线,朝山里行驶。
因为路况不好,加之司机十分紧张,一路上险象环生,几度几乎翻车。
乘客纷纷要求下车,甲声称,要下车,必须交出身上的钱物。
众乘客只好交出身上的财物才得以下车。
司机也乘机逃走。
甲干脆自己开车。
甲只开过农用拖拉机,并不熟悉汽车驾驶,也没有汽车驾驶执照。
所以路过-/b镇时,撞倒了一个行人,镇上的行人纷纷叫喊,要其停车,也有人上前阻拦,但甲仍不停车,将拦截汽车的数人撞倒后,继续逃亡。
逃亡中又撞倒三人。
车子冲进街边的店铺才熄火停下。
乙、丙搭乘出租车逃匿,乘司机下车小便之机,乙突然将车开走。
该车司机急追,但未能追上。
乙开车时不小心撞倒行人,乙下车查看发现被撞行人受伤未死,问丙如何处理。
丙说不管,叫乙赶快开车离开。
乙驾车离开后4个小时,该被撞行人死在路边。
问题:试用刑法湘识分析甲、乙、丙的行为。
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1.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劫持汽车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2.乙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夺罪、交通肇事罪。
3.丙与乙同样构成非法拘禁罪、交通肇事罪。
【解析】1.《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商业法律分析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甲占股50%,乙占股30%,丙占股20%。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出现矛盾,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19年,甲与乙、丙之间发生股权纠纷,甲要求乙、丙退还其出资款,并分割公司财产。
双方协商未果,甲将乙、丙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丙三人之间的股权比例是否合法有效?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丙退还出资款?3. 如何分割公司财产?三、法律分析1. 关于股权比例的合法性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出资额的确定,按照出资合同约定。
出资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确定。
股东出资额的确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签订的出资合同约定了各自的股权比例,且该比例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甲、乙、丙三人之间的股权比例合法有效。
2. 关于甲是否有权要求乙、丙退还出资款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未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优先认缴出资,因此甲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然而,甲要求乙、丙退还出资款并无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甲作为股东,出资后不得要求退还。
3. 关于如何分割公司财产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之间的股权比例为50%、30%、20%,因此,在分割公司财产时,应按照该比例进行分配。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之间的股权比例合法有效,甲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但甲要求乙、丙退还出资款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19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六.doc
2019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六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六1、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
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
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
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
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
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
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2019年法考官方指导案例总结商法(十)
2019年法考官方指导案例总结商法(十)重点知识及相关法条归纳涉及内容:公司的破产与清算1、《合同法》第286条,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旅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3、职工债权无需申报:《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4、《破产企业法》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2)破产人所欠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监、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5、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1)转让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券,作为普通债权清偿(2)转让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6、《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7、《企业破产法》第56条,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再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商法案例分析3页
案例分析一、利兴高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一张由赫尔曼有限责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答案要点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
2、若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对此该银行应负举证责任),承兑银行无须负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拒付是合法的。
3、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应向利兴高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工作人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章,故一般不负票据责任,但由于他伪造票据签章,应依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其他票据当事人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同得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
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同得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二、向世仁等五个朋友为金时达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该公问:1、向世仁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要点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在公司清算前,任何股东都不能分割公司的财产。
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公司法的依据,因为股东会无权改变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无权将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东,否则就会造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即:(1)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2)发布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通知债权人主张债权;(3)对负债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4)减少注册资本,将减少下来的注册资本分配给股东;(5)进行公司资产变更登记。
三、经纬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三家公司1、四个发起人能否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答题要点:(1)仅4个发起人不足以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
(2)根据公司法第83条的规定,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019司法考试商法案例(公司法)》
张龙、赵虎、王朝、马汉,展昭,白玉堂六人计划共同发起设立百盛有限公司经营电脑销售。
张龙出资1000万元;赵虎出资100万元,其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王朝用价值100万元的库房出资,因其串通好汉资产评估事务所而将房屋评估为200万元;马汉用非法挪用的资金200万元出资;展昭出资400万元;白玉堂出资600万元。
2007年1月,张龙以自己名义为筹建中的公司向春风公司购买办公设备花费10万元。
2007年2月,赵虎以“百盛公司筹建处”名义向夏雨公司购入一辆汽车花费20万元。
2007年3月,百盛公司经过工商登记正式成立,首次股东会上选举展昭为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聘任白玉堂为财务总监。
2009年4月,公司股东会为节省人手决定由展昭兼任监事。
2009年5月,白玉堂未经公司同意利用职务之便给其弟白玉汤开设的电脑销售公司提供商业信息,帮助白玉汤销售电脑200台并获得好处费2万元。
2009年6月,展昭好友包某请求公司向其分红,因为他和展昭签有代持股协议,包某才是实际出资人。
公司认为展昭已经被记载在股东名册上并进行了工商登记,遂拒绝了包某的请求。
2009年7月,白玉堂的竞业行为被发现,其他股东碍于情面对此置若罔闻,只有张龙愤愤不平打算提起诉讼。
2009年8月,对公司感到心灰意冷的张龙欲将股权对外进行转让,只是始终无人接手。
同月,公司发现白玉堂尚有100万出资未缴付,向其催缴时白玉堂回复已过诉讼时效无需再缴付。
因为股东之间矛盾重重,百盛公司自2009年5月至今一直没有再召开股东会。
请回答以下问题:1、赵虎、王朝、马汉的出资后果是什么?他们的出资瑕疵是否导致其丧失股东资格并使得公司不能成立?赵虎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应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王朝应向公司补缴出资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好汉资产评估事务所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向公司进行赔偿。
商业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将持有的丙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甲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乙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随后,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履行股权转让登记义务,并赔偿因其拖延造成的损失。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甲公司已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乙公司作为股权转让方,有义务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乙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履行股权转让登记义务,并赔偿甲公司因拖延造成的损失。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1.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股权转让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甲公司已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乙公司作为股权转让方,有义务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乙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已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登记义务,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履行股权转让登记义务,并赔偿甲公司因拖延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以下几点:(1)股权转让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商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电子产品供应商。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批电子产品,甲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供货,但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批电子产品,共计1000台,每台单价为1000元,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前,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2. 2019年6月30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1000台电子产品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其中300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3.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拒绝赔偿。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
2. 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3. 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构成违约。
4. 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商法法律案例分析_唐建(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唐建,某市一家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服装批发业务。
2019年,唐建与某知名服装品牌商达成合作协议,成为该品牌在当地的独家代理商。
根据协议,唐建需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一定的销售任务。
然而,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因销售渠道、货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唐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唐建与服装品牌商之间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2. 唐建是否履行了合作协议约定的销售任务?3. 服装品牌商是否履行了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4. 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存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合作协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唐建与服装品牌商之间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二)唐建是否履行了销售任务根据合作协议,唐建需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一定的销售任务。
经调查,唐建在合作协议履行期间,并未完成约定的销售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唐建未履行销售任务,构成违约。
(三)服装品牌商是否履行了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作协议中约定,服装品牌商需提供优质的产品、合理的价格以及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经调查,服装品牌商在合作协议履行期间,提供了优质的产品和合理的价格,但在培训和支持方面存在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服装品牌商在培训和支持方面的不足,构成违约。
(四)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1. 唐建未完成销售任务,构成违约;2. 服装品牌商在培训和支持方面的不足,构成违约。
四、法律责任1. 唐建应承担未完成销售任务的违约责任,赔偿服装品牌商相应的损失;2. 服装品牌商应承担在培训和支持方面的违约责任,对唐建进行相应的赔偿。
2019商法试题及答案
2019商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
A. 经济关系B. 社会关系C. 政治关系D. 法律关系答案:A2. 根据商法规定,下列哪项不是商事主体的义务?()。
A. 遵守法律法规B. 保护消费者权益C. 履行合同D. 任意定价商品答案:D3. 商事登记的主要目的是()。
A. 保护消费者B. 保护商事主体C. 保护国家利益D.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答案:D4. 商法中关于商事代理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B. 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C. 代理人可以超越代理权限D.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后果答案:C5. 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包括以下哪项?()。
A. 技术信息B. 经营信息C. 个人隐私D. 管理方法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 平等原则B. 自愿原则C. 公平原则D. 诚信原则答案:ABCD2. 商事主体的类型包括()。
A. 个人独资企业B. 合伙企业C. 有限责任公司D. 股份有限公司答案:ABCD3. 商事合同的主要特点包括()。
A. 以营利为目的B. 以书面形式订立C. 以口头形式订立D. 以履行义务为条件答案:ABD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答案:商法主要调整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的法律关系,而民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商法更注重效率和交易安全,民法则更注重公平和保护弱势群体。
2. 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案:商事主体进行商事登记时通常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经营场所证明等。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1. 某公司在未进行商事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业务,后被工商部门查处。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答案: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商法》中关于商事登记的相关规定,未进行商事登记擅自开展业务属于违法行为。
传统商业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批发业务的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经营国内外知名品牌的服装。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服务在市场上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A公司逐渐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尤其是在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劳动争议等方面。
以下将结合具体案例,对A公司在传统商业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描述1. 合同管理问题2019年,A公司与B服装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B服装厂向A公司提供一批服装,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B服装厂提供的服装存在质量问题,导致A公司无法按期完成销售任务。
A公司遂要求B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但B服装厂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质量标准为由拒绝赔偿。
2.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A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批与公司经营的品牌服装外观相似的仿冒产品,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利益。
A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收集证据,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经调查,该批仿冒产品由C服装厂生产,C服装厂承认其侵犯了A公司的知识产权。
然而,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C服装厂以A公司未及时申请商标注册为由,主张其不构成侵权。
3. 劳动争议问题A公司员工D因工作原因与公司发生争议,认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
D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在仲裁过程中,A 公司承认存在加班费未支付的情况,但以公司财务状况不佳为由,拒绝全额支付。
三、案例分析1. 合同管理问题本案中,A公司与B服装厂之间的合同纠纷主要源于合同条款不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本案中,合同未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A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合同条款,明确约定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关键内容。
(2)在签订合同前,对合作方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其信誉和履约能力。
《国际商法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含案例分析与答案)
2、人合性——个人的联合。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自然人; ——以人的信用为基础。
合伙本质上是人的结合而非资本 的结合。合伙的信用基础是全体 合伙人而不是合伙财产。故,入 伙退伙有严格的限制,人员结构 稳定。 2019年5月20日2时51分 我国《合伙法》规定的合伙人是指 自然人,而对法人和类似法人的经 济组织则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 “联营”的有关规定处理。修改动
追偿权——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其 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为足额支付应承担数 额的合伙人追偿。
2019年5月20日2时51分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13
第二节
(一)条件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普通合伙企业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法
你还可以选择那种形式呢?
公民个人出资设立的企业有三种——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链接条件
一部重要的市场主体的立法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2019年5月20日2时51分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2
导言
合伙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合伙是 一种从罗马时代就产生的企业形式, 可以说它是经久不衰和广受欢迎的 企业模式。
合伙是个人集资创办企业的最 佳形式
英美法系合伙制度
合伙企业法
一、概述
1、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2、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二、设立 2、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 重点介绍合伙企业的特点、设立、合伙企 业的财产与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外部关 1、合伙企业的财产规定 系、以及入伙和退伙。 2、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的规定 三、管理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精编讲义(2)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精编讲义(2)公司章程。
合同规则需要斟酌后才能够在章程上类推适用。
1.订立(1)有限公司:股东制定。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订,报国资委批(3)股份公司:发起人制订,创立大会通过。
2.内容(F25、8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理应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理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理应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效力只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
(1)对公司的效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股东享有撤销权(形成权),可主张撤销之诉。
(2)对股东的效力股东依据章程规定向公司实缴出资。
(3)对董事、监事、高管的效力董事高管之行为不得违反章程。
4.变更股东会特别多数决,董事会办理变更登记;(1)有限公司: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以上的股东通过;(2)股份公司: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设立一有限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
下列哪些约定是合法的?( )(2013-3-68)A.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B.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宜C.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D.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其他人经投资而成为公司股东[准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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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2007年)五、(本题20分)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
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
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
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
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
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
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问题: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答案:1、(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2、(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
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5、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2006年)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
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
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
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
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
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
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
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
”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
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
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问题: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有效。
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
解析:《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本题中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构成出资不实,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在本题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楼房过户义务,并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200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从该法条只贵帝国了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并没有否定公司设立的效力来看,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是的法律责任,不影响丁公司设立的效力。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不合法。
丙公司的行为实为抽逃公司资金。
解析:《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本案中,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
违反了上述规定。
所以,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无效。
该担保事项应由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决定。
解析:我国《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做出如下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规定,丁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并且甲公司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答案:陈某的申报构成破产债权。
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大满公司实为拒绝承兑,陈某对丁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
贾某的申报不构成破产债权。
贾某的200万元是对丁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
解析:破产债权,指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以公平清偿的债权。
我国《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时汇票的保证责任。
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丁公司在为该汇票提供保证时附有条件,但这并不影响时汇票的保证责任。
所以,丁公司要对汇票承担保证责任。
陈某在丁公司破产时,申报的债权构成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中规定,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
在本案中,丁公司经过变更后,贾某成为公司股东,并向其出资200万元。
这200万元作为股东的出资,不能申报破产债权。
5.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答案:B银行申报破产债权的申请应当支持,但无权优先受偿。
丁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故B银行破产债权成立;但该担保是保证担保,B银行不享有担保物权,无权优先受偿。
乙公司的请求应当支持。
乙公司仍是A楼房的产权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该楼房。
解析: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别除权是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转化形式。
而在本案中,丁公司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不是担保物权,因此B银行无优先受偿权。
另外,丁公司决议的担保行为虽无效,但是公司内部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B银行,银行可以向丁公司主张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中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丁公司虽然占有该楼房,但该房属于乙公司所有。
所以,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楼房。
6.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案:债权人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和某会计师事务所追索。
甲公司虚假出资,丙公司非法抽逃资金,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明知丁公司设立时甲公司出资不实,仍予验资,应在其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6条规定,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甲公司在设立丁公司时,出资不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各债权人有权向甲公司追索。
《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丙公司应对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208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005年)四、(本题15分)案情: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
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
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
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
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
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
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