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模范享受劳模同等待遇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成公发〔2017〕189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公发〔2017〕189号各分局,市、县公安局,市局各相关处、队: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根据“总量控制、人才优先、动态平衡、双轨并行”的原则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7﹞51号)精神,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公安局2017年12月22日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来蓉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居住证积分及积分入户的申请、核定、公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第三条居住证积分的具体指标及其分值:(一)缴纳社会保险指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可累积计算;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分别积5分;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
提供材料:参保关系在成都市的人员,在成都市人社局门户网站自助查询打印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及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信息;参保关系在四川省且单位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提供省社保局加盖印章的缴费信息(清单)。
(原件)(二)合法稳定居住指标申请人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房屋,是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加10分,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是签订正式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
2024年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总结(2篇)
2024年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总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模范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激励和引导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通过对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研究和总结,可以更好地指导政府和相关部门,为劳动模范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激励。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进行总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增加物质奖励措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培训与发展机会。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1.加大资金投入。
政府应通过增加对市县以上劳动模范的奖励资金来提高待遇水平。
可以通过设立劳动模范基金、设立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强化对劳动模范的资金支持。
2.加强政策宣传。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市县以上劳动模范的政策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劳动模范的重要作用和政府对他们的承诺,从而激励更多人投身于劳动模范评选活动中。
3.完善评选机制。
政府应加强对市县以上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
同时,应建立健全市县以上劳动模范评选标准和程序,提高评选水平和公信力。
二、增加物质奖励措施1.提高经济奖励水平。
加大对市县以上劳动模范的经济奖励力度,适当提高奖励金额,使劳动模范的物质待遇更加优厚。
2.发放实物奖励。
除了经济奖励外,还可以给予劳动模范一些实物奖励,如奖励房屋、汽车等,提高劳动模范的生活质量。
3.推动多元化奖励形式。
除了经济和实物奖励外,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奖励劳动模范,如给予荣誉称号、优先享受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服务等,使劳动模范在各个方面都能感受到社会和政府的关爱。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1.加强医疗保障。
通过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报销比例、扩大医疗保障范围等措施,为市县以上劳动模范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2.完善养老保障制度。
逐步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大养老金发放力度,确保市县以上劳动模范的晚年生活质量。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
长期以来,全省广大劳模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牢固树立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改善劳模待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并扩大享受范围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即:全国劳模每人每月200元,省部级劳模每人每月180元;1979年以前(含1979年)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40元,并向年满60周岁的省部级以上农民劳模(农民劳模是指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劳模荣誉津贴通过离退休前工资渠道解决并负责发放。
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
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法解决以及无单位落实待遇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
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
二、加大对困难劳模的帮扶力度建立困难劳模帮扶机制,保障在职在岗劳模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人均工资的1.1倍,离退休劳模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水平的1.1倍,失业劳模生活补助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1倍,农民劳模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1倍,对特殊困难劳模给予及时帮扶救助。
全国及省道德模范可享九项优待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扩大)会议提出
为职工劳动模范缴纳医疗补助费;未整 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在当地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劳模个人办理 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公务员医疗补助费 标准缴纳医疗补助费,或者参照当地公 务员的医疗报销标准为劳模报销医疗 费。2006 年,下发《关于调整省直七方 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对 享受省直公务员医疗待遇的省部级以 上劳模在报销比例、诊疗范围方面给予 特殊照顾。
2014 年高考 11 月 25 日开始报名
外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在我省报名
本报讯 (记者周洁) 记者日前从 省教育考试院获悉,2014 年我省普通 高校招生报名工作定于 2013 年 11 月 25 日至 12 月 5 日进行,其中考生网上填 报时间为 11 月 25 日至 29 日,报名信息 确认时间为 12 月 1 日至 5 日。外省在我 省借读和我省在外省借读的考生需回 户口所在省报名。
11 月 23 日
省会解放广场
有大型人才交流会
本 报 11 月 20 日 讯(实 习 生 史 萌 记者仝静海)11 月 23 日,省人才市场将 在石家庄市解放广场(原石家庄火车站 广场)举办“英才零距离——河北省 11 月大型人才交流会”。
据悉,这次交流会组织参会单位 300 余家,提供就业岗位 6000 余个。招聘单位 涉及医药医疗、房地产建筑、IT、电子、商 贸流通、金融保险、培训咨询、酒店餐饮、 生物化工等诸多行业,涵盖销售类、管理 类、财会类、技术类、国际贸易类等岗位。 所有参会单位和求职者均可免费入场。 咨询电话:0311-87802000、87802009。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郑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2•【字号】新政〔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17〕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新郑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2日新郑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弘扬伟大的劳模精神,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人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和示范作用,根据国家、河南省和《郑州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包括:(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二)省(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三)郑州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四)新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全国、河南省和郑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第三条新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劳动模范评选管理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一)审定每届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的总体工作方案;(二)审核授予或者撤销的新郑市劳动模范名单;(三)审核全国、河南省、郑州市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四)起草研究制定全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
第四条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市总工会,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全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二)筹备召开新郑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三)指导、协调和处理全市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四)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五)完成市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劳动模范评选及奖励办法
劳动模范评选及奖励办法为了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广大职工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特制定本劳动模范评选及奖励办法。
一、评选范围与条件劳动模范评选范围涵盖各行各业,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等。
评选条件如下:1. 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积极推动所在单位各项工作向前发展;2. 在生产、工作一线,业绩突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为推动本单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3.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4. 获得过省、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者优先考虑。
二、评选方法与程序劳动模范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
具体程序如下:1. 基层单位推荐: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基层单位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审,推荐至上级主管部门;2. 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至市总工会;3. 评审小组评审:市总工会成立评审小组,对推荐材料进行评审,并组织现场考察;4. 公示与异议处理:评审结果将在官方网站和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如有异议,可向市总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市总工会负责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5. 命名表彰: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总工会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
三、奖励内容与标准劳动模范将获得以下奖励:1. 荣誉奖励:颁发“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和奖章;2. 物质奖励:给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每人5万元;3. 培养选拔: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劳动模范;4. 社会公益:参加劳动模范志愿服务活动,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四、评审组织与责任市总工会成立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标准和组织评审工作。
评审小组由市总工会、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卫生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评审工作。
五、公示与异议处理评选结果将在官方网站和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总工会提出异议申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闽政[1989]5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12月22日闽政〔1989〕51号)为加强对省级劳动模范的评选、命名、培养等项工作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推动学赶先进、双增双节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农村。
第二条省级劳动模范是指省政府命名的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国务院各部委命名的全国系统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按照省级劳动模范管理。
由省直各系统命名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省五一奖章获得者,按地市级劳动模范管理。
第三条省级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劳动,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职工和农民。
(一)在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二)在发明创造、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扶贫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三)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降低消耗以及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四)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者;(五)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六)忠于职守,不畏艰难,踏踏实实工作,在平凡岗位上做出不平凡业绩者;(七)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八)在勤劳致富,脱贫致富或传帮带他人致富中做出突出成绩者;(九)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05•【字号】黔府办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5日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模)的推荐评选和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劳模合法权益,鼓励劳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营造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社会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贵州省工会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贵州省劳模的评选表彰管理服务工作和全国劳模的推荐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省劳模的评选表彰管理服务和全国劳模的推荐管理服务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劳模评管委)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劳模推荐评选和表彰大会工作方案;(二)审核劳模推荐人选;(三)确定劳模奖励标准;(四)审议劳模日常管理服务中的重大事项。
省劳模评管委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负责省劳模评管委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劳模推荐评选和表彰组织工作;(二)负责指导、协调和处理劳模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三)督导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工作方案及政策建议;(四)落实省劳模评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条市(州)和县(区、市、特区)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可成立由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劳模推荐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全国和省劳模的推荐审核工作,同时在同级地方工会设立劳模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劳模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03•【字号】淮政办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把党和国家对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的关怀落到实处,根据《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8〕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同等待遇人员,下同)待遇通知如下:一、建立尊崇礼遇制度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是民族的精英、人民的楷模。
劳模精神丰富了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内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是激励全市为谱写中国梦淮安篇章不懈奋斗的精神动力。
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要关心劳模的培养教育,建立与劳模联系制度,定期组织座谈,征求他们对本地、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并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再立新功。
市以上劳模可以受邀请参加市级重要庆典、纪念活动等。
二、建立成长发展机制当前,淮安正在聚力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加需要大力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
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要注意和优先从劳模中选拔、推荐和聘任干部,推荐和安排劳模参加各级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议,有计划地提高青年劳模、先进工作者的文化、技术和管理水平,根据需要优先安排其参加培训和学习。
三、建立走访慰问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应当在重要节日、纪念日等走访慰问劳模。
每年春节对市以上劳模发放春节慰问金,每人每年500元。
关于嘉兴市级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待遇的意见(嘉政办发[2000]82号)
关于嘉兴市级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待遇的意见(嘉政办发[2000]82号)第一篇:关于嘉兴市级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待遇的意见(嘉政办发[2000]82号)关于嘉兴市级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待遇的意见(嘉政办发[2000]82号)为改善和提高嘉兴市级劳动模范的有关待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1996]256号文件精神,结合嘉兴实际,现对我市市级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荣誉津贴的待遇提出如下意见:一、嘉兴市市级劳动模范离退休时或市级农业劳模年满65周岁、无固定收入,保持荣誉称号的,每月可享受荣誉津贴40元。
二、劳模荣誉津贴,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中开支,农业劳模荣誉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嘉兴市市级劳动模范离退休荣誉津贴由市劳模先进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定,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
具体审批和发放程序是:1、劳动模范离退休时,由劳模所在单位填报审批表(略),报市劳模先进评委会办公室审批;2、审批同意后,劳模所在单位按180个月(参照浙劳险[1998]43号文对退休劳模荣誉津贴费用一次性补贴的规定)一次性结清劳模离退休荣誉津贴费用,划拨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由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按月发放。
四、劳动模范离退休荣誉津贴从下文之月起执行。
在此文下达后,符合享受条件的离退休劳模,从批准离退休的次月起执行。
五、凡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月起停止执行。
六、嘉兴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离退休荣誉津贴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篇:扬州职工如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扬州职工如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核心内容: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下用人单位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而在扬州职工生育保险新规下,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如何享受生育津贴,还有要注意哪些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等内容。
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
从今年1月31日起,扬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
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营造尊重劳动的浓厚氛围。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省以上劳模(含省劳模、部劳模及享受同等劳模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省劳模春节慰问金标准省劳模春节慰问金由每人500元调整为1000元。
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发放。
二、调整省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省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由每人3000元提高到5000元,并按10% 困难面计提。
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实施帮扶。
三、调整省以上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对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的省以上企业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以上农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
全国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省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农民劳模和破产、改制及特别困难企业劳模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省以上劳模的就业、医疗、住房等待遇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已出台的劳模优惠待遇高于上述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提高劳模待遇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6日——结束——。
人事部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退休后可否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7]76号
人事部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退休后可否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复函
正文:
---------------------------------------------------------------------------------------------------------------------------------------------------- 人事部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退休后可否享受
全国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复函
(人办函〔1997〕76号)
浙江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可否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请示》(浙人退〔1997〕192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1989年、1995年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先进工作者,与全国劳动模范虽然称号不同,但属于同一个层次,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应享受与全国劳动模范相同的特殊贡献待遇。
二、获得其他年份全国、省(部)级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退休后能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请你们严格按照人退发〔1989〕1号文件精神执行。
1997年11月24日
——结束——。
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
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劳动模范是指在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工作业绩突出、为社会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人物。
市级劳动模范是在市级范围内认定的劳动模范,享受相应的荣誉和待遇。
那么,哪些人可以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呢?以下是详细解答。
一、申报条件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良好;2、具有较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工作成绩突出,为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3、在工作中表现出先进性、创新性和示范性,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示范带动作用;4、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能够代表本单位和行业在各种场合发言和交流;5、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二、申报流程1、单位推荐。
单位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推荐,填写《市级劳动模范推荐表》并加盖公章;2、市级评审。
市级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人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通过的人员可以获得市级劳动模范的称号;3、颁发证书。
市级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会将通过评审的人员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发市级劳动模范证书和奖章,并在报纸上公示。
三、享受待遇1、荣誉称号。
市级劳动模范可以获得市级劳动模范的称号,成为社会上的先进人物,享受社会的尊重和荣誉;2、奖金。
市级劳动模范可以获得一定的奖金,以表彰其在工作中的杰出表现;3、职称评定。
市级劳动模范可以享受职称评定的优惠政策,获得更高的职称和岗位;4、优先享受公共服务。
市级劳动模范可以优先享受医疗、教育、住房等公共服务,提高其生活品质和幸福感;5、其他待遇。
市级劳动模范还可以享受其他一些优惠待遇,如旅游、文化活动等。
总之,市级劳动模范是社会上的先进人物,他们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业绩突出、为社会做出重要贡献,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
同时,市级劳动模范还可以享受一系列的优惠待遇,提高其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因此,我们应当努力工作,争取成为市级劳动模范,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甘肃省劳动模范待遇暂行规定
甘肃省劳动模范待遇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0.24•【字号】甘政发[1989]151号•【施行日期】1989.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劳动模范待遇暂行规定(1989年10月24日甘政发〔1989〕151号)为了落实劳动模范政策,提高劳模的社会地位和待遇,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学先进、赶先进的积极性,特制定《甘肃省劳动模范待遇暂行规定》。
一、凡是建国以来,被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各部、委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退休时的待遇,仍执行甘政发〔1981〕375号文件中关于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凡是1985年1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省特等劳动模范者,不论其在职与否,仍保持其先进荣誉的,可奖励晋升两级工资;获得省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者,不论其在职与否,仍保持其先进荣誉的,可奖励晋升一级工资。
其中,凡从各种渠道已获得奖励工资的(省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为一级的,特等劳模为两级的),不再重复奖励晋升工资。
今后被表彰的全国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工资奖励晋升办法,另行规定。
已达到本职务、本岗位最高等级工资的省级劳模,可按省劳动局、省人事局等单位甘劳薪〔1989〕129号文第二条规定办理。
企业单位的劳模增加工资可进入企业生产成本。
晋升工资时,应经所在单位核实,上报主管部门复查,报省劳动局、省人事局和省总工会审批后执行。
凡给予奖励晋升工资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写《劳动模范奖励晋升工资等级呈报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五份,经批准后,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其余三份分别由批准单位存查。
三、现在仍在甘肃工作的全国劳动模范、省特等劳动模范,其本人与配偶分居两地的,可将配偶调到劳模所在地工作;配偶和十六周岁(含在普通中学读书的十八周岁)以下子女在农村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凭颁发的证书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办理。
缙云县道德模范待遇保障若干规定暂行
缙云县道德模范待遇保障若干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德模范评选表彰和待遇保障工作,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工作的决定》《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实施办法》、中央文明办《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实施办法(暂行)》和《浙江省公民道德建设纲要》《浙江省道德模范待遇保障若干规定(暂行)》《丽水市道德模范待遇保障若干规定(暂行)》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缙云县道德模范(以下简称“县道德模范”)是由县委、县政府命名表彰的生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代表、模范践行当代缙云人共同价值观的优秀榜样、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先进人物。
第三条县道德模范基本标准: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模范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践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在日常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品德高尚、事迹突出、群众公认。
第四条县道德模范分“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五个类别。
第五条做好县道德模范待遇保障工作,有利于引导广大公民参与道德建设,有利于形成“好人有好报”的鲜明导向,有利于形成崇德向善的社会风尚,为建设“四宜”和谐美丽好缙云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和道德支撑。
第二章待遇第六条县道德模范的待遇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相关权益,充分体现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县道德模范的尊崇和礼遇。
第七条保障县道德模范享受充分的政治和社会礼遇。
(一)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各级党委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为县道德模范参政议政创造机会。
(二)举办相关重大节庆、庆典,应邀请县道德模范代表出席。
对已牺牲的县道德模范,可邀请其家属代表出席。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定期走访慰问县道德模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有关单位应创造条件组织县道德模范交流和学习。
(五)各有关部门应优先聘请县道德模范担任道德建设监督、评议等工作。
第八条县道德模范享受一次性每人20000元奖励,团队获奖按照每个团队20000标准进行奖励。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劳动模范管理及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松政发[2003]4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劳动模范管理及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劳动模范管理及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松政发〔200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松原市劳动模范管理及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松原市劳动模范管理及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政治上关心和生活上照顾,激励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劳动模范,学习和争当劳动模范的良好局面,根据省政府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级劳动模范个人及模范集体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为市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劳动模范的称号授予,采取集中命名表彰和个别命名表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市人民政府一般每5年召开一次劳动模范表彰大会,命名、表彰劳动模范、模范集体。
对有特殊贡献的个人、集体,随时命名表彰。
第四条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工会组织负责。
市总工会协助市政府做好市及市以上各级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工作,并做好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教育、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评选条件,根据上级有关评选条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
其必须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和较大贡献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评为市劳动模范:一、工作数量、工作质量、服务水平、经济效益居全市先进水平,事迹突出者;二、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取得显著效益,填补省、市内空白者;三、在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集体财产、抢险救灾及其它社会公益事业中有重大贡献者。
银川市劳动模范评选奖励管理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银川市劳动模范评选奖励管理办法正文:---------------------------------------------------------------------------------------------------------------------------------------------------- 银川市劳动模范评选奖励管理办法(2001年10月2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一条为做好全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奖励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和历年来荣获银川市市级、自治区(国家部、委)级、全国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银川市评选市级劳动模范原则上五年选树一次。
评选劳动模范应当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和各行各业的原则。
第四条银川市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的评选、上报、审核、管理工作。
财政、房产、卫生、劳动、公安、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评选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为本地区两个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以作为评选劳动模范的候选人。
(一)在企业发展生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二)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三)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生、环保、新闻等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四)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以及在增进民族团结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五)在提合理化建议及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发明创造、技术协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六)在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的岗位上勤奋工作及其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七)在深化改革,对外开放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第七条评选推荐银川市劳动模范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基层单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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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模范享受劳模同等待遇
河北
道德模范享受劳模同等待遇
《人民日报》(2013年11月21日16 版)
本报石家庄11月20日电(记者杨柳)记者20日从河北省“道德模范享受有关待遇”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委、省政府近日发出通知,今后历届全国道德模范、河北省道德模范将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这是河北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不断深化拓展“善行河北”主题道德实践活动的又一有力举措。
该通知对道德模范享受的待遇做了具体的说明,参照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关待遇政策标准,全国道德模范、河北省道德模范享有工资、退休费、荣誉津贴、住房、医疗、工伤、困难补助、休假疗养、走访慰问9方面有关待遇政策。
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杨德秉介绍,这些政策既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心和重视,又有利于营造“尊重道德模范、学习道德模范、崇尚道德模范、关
爱道德模范、争当道德模范”的浓厚氛围。
据了解,从2007年组织开展道德模范推荐评选和学习宣传活动以来,河北省涌现出各级道德模范6600余名。
其中8人当选“全国道德模范”,30人获得“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112人获得省级道德模范称号。
全省道德模范、身边好人层出不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