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保证基层案件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复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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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保证基层案件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案件审理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和重要环节,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在调查结束后所进行的审核工作。案件审理工作对保证案件质量,正确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起着重要的作用。基层纪委作为最基层的纪检组织,是案件审理工作相对比较薄弱的地方和环节。为进一步提高基层案件审理整体水平,确保案件质量,××县纪委通过召开基层纪委案件审理人员座谈会、深入基层调研等方式对基层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了一次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层纪委人员少,案件审理人员均是兼职,且队伍不稳定。目前我县基层纪委的编制基本上是一人,纪委书记作为专职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案件的审理人员只能是兼职的。基层案件审理人员有着具体的本职业务工作,且在基层,工作千头万绪,每个工作岗位基本上都是人少事多,工作繁忙,案件审理工作作为一项兼职工作,也就不可能有足够精力去做了,在审理案件时认为纪委书记都是专职人员,业务水平比自己高,以他做的为准就错不了,人云亦云,甚至有些审理工作都由纪委书记代劳,自己只签字了事,这样案件审理工作就流于形式了。另外,基层案件审理人员都是从单位综合素质较高的副职领导和一般干部中选任,人员变动较快,这也是造成审理人员专职而不专业的一大因素。

2、基层案件审理人员业务不熟悉,专业性不够。案件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审理人员熟知案件查办程序,能熟练掌握运用党纪政纪条规,从一定程度上说要求比专职纪委书记要有更强的业务水平。而基层案件审理人员大都没有经过专业系统培训,也没有足够时间学习,且审理专业知识类的书籍不完善,造成基层案件审理人员不能较快地掌握审理业务知识,也就不能很好地履行审理把关职能。

3、基层案件大都案件类似,案情简单,不利于审理人员业务的提高。我县2007年至2009年基层办案共52件,其中农村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案件44件,占案件数的85%。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类的案件案情简单,此类案件适用条例也单一。基层案件审理人员常年审理同一类案件,审理水平也就难于得到提高。

4、基层领导对案件审理人员的重视和关心不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工作积极性。在基层案件审理人员中,流传这么一句话:查案的是杀猪的,审案的是饬猪的(饬猪的意思为拔毛、解剖整理等一系列后续事宜),人们总是赞扬杀猪的,却对饬猪的嗤之以鼻。有些基层领导没有充分认识到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重查案轻审案,认为案件审理人员做的是细节、程序上的完善工作,那都是膳后的小事情。审理人员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地工作,成绩却难于显现,而且在工作评先评优时也容易受到忽视,这对于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一定的影响。

二、我委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我委对基层案件均实行“乡案县协审”,针对基层纪委审理人员不足、业务不精等现实情况,改进基层案件审理方式,重新调整县纪委审理室在基层纪委案件审理中的角色定位,摆正摆准位置,不缺位不越位,当好“六员”,即“组织员”、“教练员”、“守门员”、“限时员”、“监督员”、“质检员”,有效促进了基层案件审理工作的开展。三年来,基层纪委共审理案件52件,“乡案县协审”率达到100%,未发生一起错案和申诉案件。

1、组建基层案件审理队伍,当好“组织员”。要求各基层纪委建立健全案件审理小组,审理小组组长由单位副职领导担任,成员选择政治觉悟高、党性强、有较强业务能力的基层干部组成。各基层纪委将初选的审理人员名单上报县纪委,由县纪委审核把关,并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担任案件审理员。对调整了工作岗位的基层案件审理人员,要求基层纪委在一个月内将补入人选报县纪委审核,避免因审理人员缺位而查审不分的现象出现。同时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组织基层交流审理、合作审理,通过资源整合,有效地解决审理人员不足的问题。

2、加强审理业务培训与指导,当好“教练员”。对基层案件审理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指导,让其业务水平尽快适应基层案件审理要求。一是集中培训,举办基层案件审理人员培训班,组织他们系统全面地学习案件审理业务知识,提高他们对党纪政纪条规的理解、把握和运用能力,同时总结各案中易出现的问题,对他们予以提醒;二是“以案代培”,选择基层纪委在办的典型案例,组织

基层审理人员现场审理,采取“先个别后集中”的方法,即:先让每个人对同一案件分别进行审理,县纪委案审人员现场指导,现场过关,之后大家集中座谈,交流自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得与失,并对如何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畅谈想法;三是跟班学习,抽调各基层审理人员,特别是新到岗的审理人员,到县纪委进行了短期的跟班轮训,使他们尽快熟悉审理业务,适应工作岗位;四是特别指导,利用基层案卷送审的机会,根据各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应注意的事项给予特别指导。另外,为使基层纪委办案人员更清晰、更全面地掌握“乡案县协审”案件的办案程序,我委编印了《“乡案县协审”案件办案手册》,对查办案件从受理到纪律执行等各程序都作了具体要求,且对应各程序制定了相应的表格及文书样式,并对应注意的细节问题作了详细的提示。

3、采取县纪委科室定向联系指导各基层纪委的方式,当好“守门员”。由于基层纪委干部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我委采取了县纪委有关科室定向联系指导各基层纪委的方式,让县纪委查办案件的业务骨干经常到挂点的基层纪委进行业务指导,一方面,引导其树立正确办案意识,不要因怕得罪人而不查办案件,或每年只办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案件,指导其从易发案的环节查找案件线索,拓宽案源;另一方面,指导其认真核对案件立案条件,防止案件在事实未弄清之前草率立案或违纪情节显著轻微而勉强立案,避免立案后出现被动局面或办案质量不高的现象;第三是指导其制定详细的办案计划,尽量避免因调查

工作疏忽导致同一事情反复补证的现象发生,同时提醒其严格按要求按程序办案,确保案件质量。

4、督促按时审结,当好“限时员”。制定了查办案件限时责任制,提高办案效率。要求基层案件调查终结三日内,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基层案件审理组初审,基层审理组对一般案件七日内,疑难案件十五日内初审完毕,呈报县纪委案审室协审。县纪委案审室审结后作出《协审意见》,五日内将案件发送原移送单位审理。基层纪委参考《协审意见》五日内出具《审理报告》。基层党委按照相关程序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在一个月内执行到位。

5、实行“三审定案”,当好“监督员”。“三审”即:“一审”为基层案件调查结束后移交基层审理组初审,初审要求两名以上审理人员进行;“二审”为基层审理组初审结束,出具《初审报告》后将案件移送县纪委案审室进行协审;“三审”为基层案件审理小组参考纪委案审室作出的《协审意见》,对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并提交基层党委讨论后再定案。实行“三审定案”制,比以往的案件审理方式增加了两道审理关,通过三关审理的层层查缺补漏,案件调查和审理工作更加严谨细致了,而且也更能防范审理工作中的人情干扰,有效地保证了案件的审理质量。如,我县某乡一违纪案,乡审理组在初审时发现案件证据不充分,退回调查组补充调查;县纪委审理室“二审”协审时认为案件定性不准,适用条例不当,及时提出协审意见;基层“三审”集体审议时又在案卷的细节上加以了整改,充分发挥了“三审”把关作用,有效防止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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