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美国无遗嘱继承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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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无遗嘱继承人制度

作者:吴丹

来源:《科教导刊》2012年第05期

摘要美国将继承人分为无遗嘱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无遗嘱继承人又称为法定继承人。文章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通过对美国的无遗嘱继承人制度的评析,分析目前我国法定继承人制度存在的不足,总结美国无遗嘱继承人制度具有的特点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关键词无遗嘱继承继承顺序应继份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Talking about U.S. System of Intestate Heirs

——Take "The United States Uniform Probate Law" as the Perspective

WU Dan

(Guangzhou Sontan Polytechnic College, Guangzhou, Guangdong 511300)

Abstract The United States divide into an intestate heir and successor testamentary successor, also known as intestate heirs legal heir. By applying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by the intestate heirs of the U.S. system of assessment,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hortcomings of China's heirs system, summed up the U.S. system of intestate heirs have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inspiration of our legislation.

Key words intestacy; order of succession; due portion

美国的司法制度与同为英美系的英国有很大的不同,其最大的区别在于,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的国家,拥有中央和地方两套平行的司法体系,在民事领域内,各州拥有独立的司法制度,没有全国统一施行的成文继承法。本文所讨论的《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是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公布的一部示范性的法律,对各州没有强制效力,由各州自由决定是否采用,到目前为止,已有13个州予以采用,而且还有不少准备采用。因此可见,通过研究《统一遗嘱检验法》,不仅可以使我们了解美国的继承法制度,而且可以对我国的立法工作起到有益的借鉴作用。

1 《统一遗嘱检验法》无遗嘱继承人的制度

1.1 无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在美国,只有配偶和有血缘关系出生的亲属才有可能是法定继承人。《统一遗嘱检验法》规定:无遗嘱继承人一般包括无遗嘱死亡者的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值得注意的是,在《统一遗嘱检验法》中,离婚或宣告他们婚姻无效判决的人,均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配偶,继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不包括在子女的范围内,继父母也不包括在父母的范围之位内。相比各州的规定,法典直接规定的无遗嘱继承人的范围要狭窄得多。如果不存在法定继承人,政府也可能成为继承人。《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规定,当无遗嘱死亡者没有法定继承人时,遗产将作为无主财产由政府予以继承。

1.2 无遗嘱继承人的顺序及其应继份

(1)继承顺序。为了体现对配偶的特别保护,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将配偶首先独立出来,称为配偶继承人,作为最主要的继承人,然后将剩下的亲属称为血亲继承人,按四个顺序参加继承。第一顺序为直系卑血亲,第二顺序为父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第四顺序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血亲继承人,则其全部遗产由配偶继承。

(2)应继份。除了将配偶独立作为配偶继承人予以保护外,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还特别设立了应继份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配偶的保护。根据规定如出现以下法定事由,则由配偶继承全部遗产:无遗嘱死亡者的子女与父母均已过世;或者在世的子女也是该配偶所生,且该配偶无其他子女。如果无遗嘱死亡者没有在世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仍然健在,则配偶先取得200,000美元的遗产,剩余遗产则由父母一方或双方与配偶共同继承,配偶继承3/4,父母一方或双方继承1/4。如果无遗嘱死亡者在世子女系与配偶所生,而该配偶还与他人育有子女,则该配偶只能先取得150,000美元后,剩余遗产由配偶与子女共同继承,各自继承一半的遗产。如果非配偶所生,则配偶先取得100,000美元后,剩余遗产由配偶和无遗嘱死亡者的在世子女共同继承,各自继承一般的遗产。

2 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无遗嘱继承人制度之评析

2.1 无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之评析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美国的《统一遗嘱检验法》中法定继承人范围是比较狭窄的,仅仅限定在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这几种类型。在加拿大和英国,配偶和有血缘关系的直系或旁系亲属都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而在美国,只有配偶、直系亲属和部分旁系亲属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总的来说,英、美、加这三国,其法定继承人的认定都是以配偶和是否与被继承人存在血缘关系为前提的,其区别主要在于旁系亲属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的资格。

相比而言,中国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更加狭窄,除了在旁系血亲中只有兄弟姐妹才具有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就是在直系亲属中,也只有在二等亲范围内,才具有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三等亲以外的直系卑亲属除非是因为代位继承,否则其自身是没有继承权的。这样很容易造成无人继承的情况出现,导致公民的权益受损。

2.2 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之评析

(1)配偶继承人继承顺序之评析。由于存在对配偶继承人的特别保护制度,在实际中,往往导致血亲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例如,如果把配偶固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则在无遗嘱继承中,会出现全部遗产由生存配偶继承的情况,这就严重侵害继承顺序在后血亲继承人的利益,显然是不公平的。但是反过来,如果配偶与无遗嘱死亡者的直系卑血亲同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共同分配遗产。在有多位直系卑血亲继承人的前期下,配偶按比例继承的遗产就会减少,配偶的利益将受到极大的伤害,无疑又产生了新的不公平。一般而言,无遗嘱死亡者总是是希望自己的遗产在配偶与血亲属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不希望看到任何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没有固定配偶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以此来平衡配偶继承人与血亲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在追求形式正义的同时,真正达到了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

(2)血亲继承人顺序之评析。与我国简单的将继承人的顺序分为三个等级不同,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对血亲继承人的顺序规定较为复杂,根据不同的情况对继承人的资格加以限制。设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卑血亲。其次在父母与兄弟姐妹的优先顺序问题上,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规定父母先于兄弟姐妹参与继承。最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伯、叔、姑、舅、姨及其直系卑血亲(或子女)分别为第四与第五顺序继承人。这样有效的平衡了血亲继承人与政府的利益分配。因为就无遗嘱的死亡者来说,其最大的愿望显然是想把遗产留给自己的亲属,但是如果政府不对血亲继承人的范围加以限制的话,任何无遗嘱死亡者所有的血亲都可以继承其遗产,政府就有可能丧失继承权。毕竟出现无遗嘱死亡者完全没有在世的直系和旁系亲属的情况是奇迹罕见的。

2.3 应继份之评析

通过设立法定应继份对保证对配偶的特别保护,不是美国的独创,很多国家都有类似的制度。我们可以分为两种立法原则:一种是以我国大陆现行继承法为代表,是不分血亲继承人与配偶继承人,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继份原则上相等。另一种则是将配偶独立出来,将配偶作为配偶继承人与血亲继承人一同参与分配。美国也是采用第二种立法模式,将配偶独立出来作为配偶继承人与血亲继承人一起参与继承,将法定应继份区分为配偶继承人应继份与血亲继承应继份,并明确规定在不同情况下各自所享有的份额。

3 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制度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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