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非两禁止制度
医院产科禁止两非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医院产科的管理,保障母婴健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产科所有医护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涉及产科工作的相关科室。
三、禁止内容
1.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下简称“两非”)。
2.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
四、管理措施
1.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禁止“两非”的法律法规,加强产科工作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2. 建立健全产科诊疗流程,规范诊疗行为,确保诊疗过程合法、合规。
3. 加强门诊和住院患者的管理,严格执行《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规范》,严禁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4. 加强与患者的沟通,提高患者对“两非”危害的认识,引导患者自觉抵制“两非”行为。
5. 加强对产科工作人员的考核,将禁止“两非”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对违反规定的科室和个人严肃处理。
6. 加强与公安、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打击“两非”违法行为。
五、责任追究
1. 对违反本制度,开展“两非”行为的医护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2.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两非”行为发生的科室,将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参与“两非”行为的医务人员,取消其执业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院产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我院产科将进一步加强管理,坚决杜绝“两非”行为,为母婴健康保驾护航。
两非的工作制度
两非工作制度是指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各项工作机制和措施。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两非问题,将其纳入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两非案件查处工作。
以下是两非工作制度的详细阐述。
一、法律法规体系1. 刑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业务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开展两非业务。
4. 母婴保健法:强调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二、工作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加大两非问题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两非现象的认识,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
2. 强化执法监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开展两非业务的行为,对涉及两非案件的医疗机构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3.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两非问题的举报,设立举报热线和邮箱,对举报线索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4. 开展专项治理:定期开展两非问题专项治理行动,集中力量打击非法开展两非业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5. 加强区域协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加强跨区域两非案件的查处工作,提高案件查处率。
6. 完善统计报告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两非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及时掌握两非案件的发生情况,为政策制定和执法监管提供数据支持。
三、工作成效1.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随着两非问题的日益突出,我国政府不断加大对两非问题的立法力度,为打击两非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2. 执法监管力度加大: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积极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开展两非业务的行为,有效遏制了两非现象的蔓延。
一级医院两非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一级医院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权益,预防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下简称“两非”)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手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严格禁止“两非”行为,维护医疗秩序;2. 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质量;3.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患者满意度;4. 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管理职责1. 医院领导层:(1)加强“两非”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医务人员对“两非”行为的认识;(2)建立健全“两非”行为查处机制,对违反规定的医务人员严肃处理;(3)定期对医院“两非”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医务科:(1)负责“两非”行为的日常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2)对违反“两非”规定的医务人员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医院领导;(3)加强对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3. 医疗科:(1)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2)加强对“两非”手术的审批和监管,确保手术安全;(3)加强对患者的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对“两非”行为的认识。
4. 质量控制科:(1)定期对医院“两非”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对违反“两非”规定的医务人员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3)加强对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四、管理制度1. 医院设立“两非”行为举报箱,鼓励患者和医务人员举报“两非”行为;2. 医务人员在进行产前检查、终止妊娠等医疗服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3. 医院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两非”行为的查处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医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4. 医院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对“两非”行为的认识;5. 医院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对患者的投诉及时调查处理。
“两非两禁止制度”
B超室“二非二克制”处世造度之阳早格格创做克制所有机媾战部分使用超声诊疗大概者染色体检测等技能举止非医教需要的胎女性别审定.所有机媾战部分没有得专断启展非医教需要的胎女性别审定.真施医教需要的胎女性别审定的调理、保健机构,必须由省卫死止政部分指定,背社会宣布,并通报共级人心战计划死育止政部分.克制所有机媾战部分举止非医教需要的采用性别的人为末止妊娠.克制构造、介绍妊娠妇女举止非医教需要的胎女性别审定大概者非医教需要的采用性别的人为末止妊娠.切合法定死育条件妊娠十四面以上的妇女,非果医教需要,没有得采用性他人为末止妊娠;对于非采用性别需要人为末止妊娠的,采与出具说明的管造步伐,简直办法由省群众政府依规则定.药房“二非二克制”处世造度克制药品死产、经管企业将人为末止妊娠药品出卖给已经接受真止人为末止妊娠脚术的单位战部分;克制药品整卖企业出卖人为末止妊娠的药品.真止人为末止妊娠脚术的机构买进人为末止妊娠的药品,应当修坐真正在、完备的药品买进记录战药品保存造度,应当为妊娠十四面以上使用人为末止妊娠药品者修坐完备的档案.档案应当包罗人为末止妊娠药品的通用称呼、批号、用药者姓名战身份证号码、使用量及有资格的调理、保健机构出具的调理诊疗意睹书籍大概者有闭说明等真质.人为末止妊娠药品目录由省卫死止政部分会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造部分决定、宣布.妇产科“二非二克制”处世造度已经卫死大概者人心战计划死育止政部分接受,所有机媾战部分没有得启展人为末止妊娠脚术.妊娠十四面以上妇女的人为末止妊娠,由博得《调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大概者《计划死育技能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调理、保健机构大概者计划死育技能服务机构正在获准启展的交易名目范畴内真止.施术机构应当考验其医教诊疗意睹书籍大概者相闭说明,逐人逐项干佳脚术备案,并将医教诊疗意睹书籍大概者说明复印件共脚术病志一并存档,每半年将真止人为末止妊娠脚术情况统计表挖报天方天县级卫死止政部分,并共时抄报共级人心战计划死育止政部分.启展交死的调理、保健机构应当修坐交死备案造度.县级以上卫死止政部分应当每半年背共级人心战计划死育止政部分通报新死女总数战性别比情况.克制谎报、瞒报新死女牺牲.新死女正在调理、保健机构牺牲的,调理、保健机构应当即时出具牺牲说明,并于出证后三十日内通报其户籍天方天县级人心战计划死育止政部分;新死女正在调理、保健机构以中天面牺牲的,其女母应当正在新死女牺牲后三十日内背城(镇)群众政府、街讲处世处报告;需要时,城(镇)群众政府、街讲处世处给予核查,当事人应当给予协共并提供相闭凭证.城(镇)群众政府、街讲处世处正在交到报告后三十日内通报其天方天县级人心战计划死育止政部分.。
禁止两非工作的规章制度
禁止两非工作的规章制度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工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企业正式注册员工。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违反。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所称“两非工作”,是指在工作时间内或在工作场所内从事非本岗位相关的工作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棋、打牌、看小说、聊天等。
第四条两非工作不仅浪费了企业的时间和资源,还可能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效率,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必须严格禁止。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二部分:具体规定第六条工作时间内严禁从事两非工作。
工作时间安排由企业规定,所有员工必须按时到岗,专心工作。
第七条工作场所内严禁从事两非工作。
例如在办公室内打游戏、看电影等行为属于两非工作,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八条员工在工作场所内应集中精力工作,不得与同事闲聊、看视频、玩手机等,影响他人工作的行为视为两非工作。
第九条在工作时间内应当认真履行本职工作,不得擅离岗位,不得私自离开工作场所,不得擅自调整工作时间。
第十条对于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事先向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并需规定时间内返回岗位。
第十一条员工应当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不得随意放置私人物品,不得在工作台上摆放个人物品,不得影响他人工作秩序。
第十二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工作制度和纪律,不得擅自修改、泄露公司文件资料,不得私自泄露公司机密。
第十三条员工在工作中必须服从领导的安排和指挥,不得擅自决定工作的优先级和重要性。
第三部分:责任和处罚第十四条对于违反两非工作规定的员工,将按照企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可能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工资扣减、停职直至开除。
第十五条企业将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任何员工都有权对他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企业将对举报人进行严格保护,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医院禁止_两非_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胎儿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及患者。
三、禁止内容1.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参与、协助、纵容或放任“两非”行为。
2.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服务。
3.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非法胎儿选择性终止妊娠服务。
4.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相关药品、器械和设备。
5.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宣传、推广。
四、管理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1)医院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两非”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对“两非”行为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
(2)医院应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患者普及“两非”行为的危害性。
2. 完善管理制度(1)医院应建立健全“两非”行为举报制度,鼓励患者、家属和医务人员举报“两非”行为。
(2)医院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3. 加强监督检查(1)医院应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检查,确保其遵守“两非”行为的相关规定。
(2)医院应加强对患者就诊过程的监管,防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的发生。
4. 严肃查处(1)对违反本制度,参与、协助、纵容或放任“两非”行为的医务人员,医院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对举报“两非”行为有功的人员,医院将给予奖励。
五、责任追究1. 医院院长对本制度落实情况负总责,分管院长和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两非”行为负直接责任。
2. 对违反本制度,参与、协助、纵容或放任“两非”行为的医务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3. 对举报“两非”行为有功的人员,医院将给予奖励。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两非两禁止工作制度三篇
两非两禁止工作制度三篇篇一:B超室“两非两禁止”工作制度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或者染色体检测等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对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采取出具证明的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篇二:妇产科“两非两禁止”工作制度未经卫生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妊娠十四周以上妇女的人工终止妊娠,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获准开展的业务项目范围内施行。
施术机构应当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相关证明,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并将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复印件同手术病志一并存档,每半年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填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开展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接生登记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新生儿总数和性别比情况。
禁止谎报、瞒报新生儿死亡。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于出证后三十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新生儿死亡后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核查,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通报其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医院两非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严格规范医院内部管理,杜绝“两非”(非正规医疗、非药品销售)行为。
2. 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患者得到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3. 保障医院合法权益,维护医院声誉。
三、制度内容1. 严禁医院内部工作人员从事非正规医疗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未经批准,私自开展诊疗活动;(2)非法开展诊疗项目;(3)非法使用医疗设备;(4)违规开展医疗技术操作;(5)违规开展临床试验。
2. 严禁医院内部工作人员从事非药品销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非法销售药品;(2)违规销售医疗器械;(3)违规销售医疗用品;(4)违规提供医疗咨询服务。
3. 医院内部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开展诊疗活动;(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3)不得泄露患者隐私;(4)不得收受患者及家属的贿赂;(5)不得擅自对外宣传医院业务。
4. 医院设立“两非”举报渠道,鼓励患者及家属对“两非”行为进行举报。
医院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5. 医院定期对“两非”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医院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四、制度实施1. 医院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两非”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部门内部管理,确保制度落实。
2. 医院定期对各部门“两非”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医院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打击_两非_工作制度
打击“两非”工作制度一、背景及目的近年来,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简称“两非”)在我国一些地区仍然存在,这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还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进一步遏制“两非”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原则1. 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两非”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部门协同: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打击“两非”工作。
3. 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两非”行为的认识和自觉抵制意识。
4. 群众参与: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两非”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三、工作措施1. 加强执法检查: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对医疗机构、药品零售店等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等行为。
2. 强化信用惩戒:对查处的“两非”行为,依法予以信用惩戒,限制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等活动。
3. 严格准入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等相关资格的准入管理,严把从业资格关,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4.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类媒体开展打击“两非”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两非”危害的认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5.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两非”行为,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6. 强化责任追究:对打击“两非”工作不力的部门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四、工作流程1. 发现线索:通过群众举报、执法检查等方式发现“两非”行为线索。
2. 调查取证:对线索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3. 依法查处: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依法对涉嫌“两非”的机构和个人进行查处。
4. 信用惩戒:对查处的“两非”行为,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5. 宣传教育:总结打击“两非”工作经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认识。
五、工作要求1. 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两非”工作,将其作为维护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来抓。
打击两非医院管理制度
一、背景近年来,我国医疗市场出现了一些非法医疗机构,即“两非医院”(非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开展医疗活动)。
这些医院存在着医疗设备简陋、医疗人员无资质、医疗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危害了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打击两非医院,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标1. 严厉打击两非医院,规范医疗市场秩序;2.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3. 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
三、组织架构1. 成立打击两非医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打击两非医院工作;2.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两非医院;3. 设立专项执法队伍,负责查处两非医院。
四、工作措施1. 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打击两非医院的意义,提高群众对两非医院的识别能力,增强维权意识。
2. 开展专项检查。
定期开展对医疗机构、诊所、美容院等场所的专项检查,严查非法行医行为。
3. 严格审批制度。
对医疗机构、诊所等申请开办的单位,严格审查其资质、设备、人员等情况,坚决杜绝无证行医。
4. 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对查实的两非医院,依法予以取缔,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 强化部门协作。
加强与卫生、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形成打击两非医院合力。
6. 完善举报奖励制度。
对举报两非医院的行为,给予奖励,鼓励群众积极参与。
五、责任追究1. 对未能有效打击两非医院,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2. 对参与两非医院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3. 对举报两非医院的行为,给予保护,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制度实施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打击两非医院工作取得实效;3. 本制度由打击两非医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将全力打击两非医院,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我国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医院关于两非的规章制度
医院关于两非的规章制度一、前言近年来,我院规模不断扩大,患者流量不断增加,医院运行和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也逐渐凸显。
其中,两非患者(即非本地户籍、非单位的患者)问题成为了医院管理的一个难题。
为了规范两非患者的就诊行为,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此规章制度,以利于医院各部门有效统一管理。
二、两非患者的定义1. 本规章制度所称两非患者,是指没有本地户籍、也没有工作单位保障的来院就诊的患者。
2. 两非患者分为以下几类:(1)没有购买社会医疗保险的患者;(2)未经医院病历档案登记的患者;(3)非本市籍患者,属于外地患者;(4)未取得门诊号或住院号,未通过正规渠道挂号的患者。
三、就诊流程1. 两非患者来院就诊时,必须先到医务部门进行登记,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2. 医务部门经过审核,将核实信息并登记在册,签发临时就诊卡;3. 两非患者凭借临时就诊卡,到挂号处进行挂号;4. 就诊科室在收到挂号信息后,安排医生为患者进行诊治;5. 两非患者必须按照医生的诊疗建议,按时前来就诊治疗;6. 出院时,患者必须结清所有费用,办理出院手续,并由医生填写出院小结。
四、管理要求1. 医务部门对两非患者的相关信息要进行登记和核实,确保患者在医院的就诊资格和费用情况;2. 挂号处不得为两非患者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办理挂号手续;3. 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当认真对待两非患者,不得因患者身份受歧视,要保证医疗质量;4. 两非患者必须在医院规定的时间内就诊,不得擅自更改就诊计划,否则属于违规行为;5. 医院对两非患者产生的费用,将按照医院收费制度执行,不得优惠或免收;6. 两非患者若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相关优惠政策,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和相关材料,经医务部门审核后方可享受相关政策。
五、违规处理1. 若两非患者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就诊、逃避费用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就诊资格、通报相关部门等;2. 医务部门、挂号处、医生对两非患者不按规定办理就诊手续或收费优惠,将依据医院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罚;3. 若患者拒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扰乱治疗秩序,影响医疗服务,将被禁止再次就诊,并通报相关部门。
医院打击两非管理制度
一、前言“两非”是指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胎儿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行为。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两非”工作。
医院作为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参与打击“两非”行动。
以下是我院针对打击“两非”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制度内容1. 严格规范孕产妇医疗服务(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开展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
(2)加强孕产妇孕期保健,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减少因孕期保健不当导致的胎儿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
(3)加强孕产妇心理疏导,引导孕产妇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尊重生命,关爱女性。
2. 加强医务人员教育培训(1)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医务人员对“两非”行为的认识。
(2)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医务人员的社会责任感。
(3)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确保孕产妇医疗服务质量。
3. 严格执行孕产妇诊疗流程(1)严格执行孕产妇入院、就诊、住院、分娩等诊疗流程,确保孕产妇诊疗安全。
(2)对孕产妇进行孕期保健指导,提高孕产妇自我保护意识。
(3)加强孕产妇分娩过程中的监护,确保孕产妇及胎儿安全。
4. 加强医院内部管理(1)设立“两非”举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
(2)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两非”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5. 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1)与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打击“两非”行为。
(2)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两非”案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3)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公众对“两非”行为的认识。
三、制度实施与监督1. 制度实施:医院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打击“两非”工作取得实效。
2. 监督检查:医院设立“两非”工作督查小组,定期对各部门“两非”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打击两非工作制度
打击“两非”工作制度根据《卫生局关于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有关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打击“两非”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一、会议制度。
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就综合治理“两非”问题召开会议,研究工作,部署任务。
二、协调制度。
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整体工作,各相关科室人员根据分工和工作要求,服从协调,各尽职守。
三、督查制度。
不定期抽调有关职能科室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督查,检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情况,看是否有超围开展流、引产手术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行为,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责任追究制度。
对专项整治“两非”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科室和个人,其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年终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三年不得提拔和晋级。
五、奖惩制度。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心、监督、参与打击“两非”工作,鼓励群众主动举报相关案件的线索,经打击“两非”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举报“两非”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个人进行奖励。
举报的容为:利用B超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
举报人可采取、来信等方式向医务科举报。
对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案件,奖励首位举报人1000—3000元。
六、投诉举报制度。
为调动群众参与整治“两非”活动的积极性,我院建立了有奖举报制度,举报(0)。
对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2010年1月10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一、县计生局、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县卫生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县计生局;四、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打击医学两非工作制度
打击医学两非工作制度一、背景及意义近年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性别比失衡背后的原因是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行为,即所谓的“两非”行为。
为了遏制这一问题,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两非”工作,并将其纳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打击医学两非工作制度旨在规范医学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制度建设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为进一步加强打击“两非”工作的法律依据,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禁止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行为。
各级政府应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政策措施,为打击“两非”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2.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学领域的监管,建立健全医学两非行为的监管机制。
具体包括:(1)加强对医学检查机构的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B超等设备的配置和使用;(2)加强对医学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3)加强对医学服务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非法行医的处罚力度;(4)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民积极举报“两非”行为。
3. 强化部门协同打击“两非”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之间加强协同,形成合力。
具体包括:(1)卫生行政部门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加强合作,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2)卫生行政部门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打击“两非”工作;(3)卫生行政部门与教育、宣传等部门共同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4.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政府应加大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对“两非”行为的认识。
具体包括:(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2)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知识讲座、培训班等活动,提高公民的计划生育知识水平;(3)加强对青少年性教育的引导,培养正确的性观念。
两非两禁止制度范文
两非两禁止制度范文两非两禁止制度是指非法车辆和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整治制度。
该制度以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和非法营运行为为目标,旨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并提高交通运输产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下面将从两非两禁止制度的背景、制度内容和推进意义等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两非两禁止制度的出台背景。
我国交通运输业发展迅速,但也伴随着诸多问题。
非法车辆和非法经营行为层出不穷,扰乱市场秩序,威胁交通安全,损害公众利益。
面对这一现实,政府必须加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来打击非法车辆和非法经营行为,恢复良好的交通秩序。
其次,两非两禁止制度的内容。
两非指的是非法营运车辆和非法营运行为。
非法营运车辆是指未取得相应许可证件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营运行为则是指未经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从事网络约车、黑出租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两禁止则是指禁止违法营运车辆上道运营,禁止非法经营行为的存在。
为了落实两非两禁止制度,需要从多个方面寻求解决之道。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确保对非法车辆和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次,完善执法机构的建设,加强对非法车辆和非法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同时,加强对交通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非法车辆和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
最后,加强对驾驶员和经营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服务质量,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两非两禁止制度的推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促进了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的维护。
打击非法车辆和非法经营行为,能够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它促进了公平竞争和市场规范的形成。
非法车辆和非法经营行为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损,推行两非两禁止制度能够优化行业竞争环境,提高市场的规范化程度。
最后,它促进了交通运输产业的健康发展。
打击非法车辆和非法经营行为,能够消除不良竞争,提高行业的整体竞争力,推动交通运输产业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迈进。
“两非两禁止制度”
“两非两禁止制度”中国的“两非两禁止制度”是指中国政府对农村地区非农业户口人员迁入城市和购买农村宅基地的限制政策,以及对农村土地和农民住宅的私自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禁止措施。
“两非”是指非农业户口人员和非农业工作(即非农业相关产业)的人员。
根据现行的户籍制度,中国的户口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农业户口居住在农村地区,享受相应的农村政策和待遇,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补贴等。
非农业户口则在城市居住,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和社会保障。
然而,由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涌向城市寻找更好的就业和生活条件。
他们往往在城市找到了工作,但由于无法迁入城市户口,他们无法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这就是“两非”的问题,也就是非农业户口人员在城市中的限制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政府制定了“两非两禁止制度”。
这一制度规定,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只有满足一定条件,如取得稳定工作、具有一定的学历等,才能够申请迁入城市户口。
这样的限制措施,一方面是为了控制城市人口规模和缓解城市的就业、居住等压力,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农村地区的土地和资源,避免资源过度流失和环境破坏。
另外,中国政府还规定了针对农村土地和农民住宅的私自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禁止措施,即“两禁止”。
这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住房权益,避免农民土地被非法占用和剥夺。
这样的限制措施,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和稳定的农民收入。
然而,有人对“两非两禁止制度”表示了一些质疑和批评。
一方面,他们认为这些限制措施不仅限制了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还阻碍了城市的发展和创新。
另一方面,他们认为这些限制措施不仅增加了城市人口的负担,还加剧了农村地区的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
总的来说,中国的“两非两禁止制度”是在城市化和农村发展的背景下制定的一系列限制措施。
这些措施既有利于城市的规划和管理,也有利于维护农村地区的土地和资源安全。
打击_两非_医院管理制度
一、背景“两非”医院,即非法行医和无证行医医院,是指未取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吊销后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医疗机构。
这些医院往往存在医疗设备简陋、医疗人员无资质、医疗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管,打击“两非”医院,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2. 严厉打击“两非”医院,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3. 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三、管理措施1. 加强医疗机构准入管理(1)严格审查医疗机构申请资料,确保医疗机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2)对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医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资质;(3)对医疗机构场所、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核查,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 强化医疗机构日常监管(1)建立医疗机构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2)加强对医疗机构病历、处方、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行为的监管,确保医疗行为合法合规;(3)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3. 打击“两非”医院(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两非”医院的辨识能力;(2)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两非”医院;(3)成立打击“两非”医院专项行动小组,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依法查处“两非”医院;(4)对查处结果进行公开,形成震慑效应。
4.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1)建立医疗机构质量考核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2)对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质量问题的,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3)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督,确保医疗机构服务质量。
四、责任追究1. 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依法予以追究;2. 对医疗机构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3.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予以追究。
卫生院禁止两非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卫生院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下简称“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院内所有从事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
三、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认识,防止“两非”行为的发生。
2. 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3. 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管理措施1. 宣传教育(1)卫生院要定期开展“两非”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和群众的法律意识。
(2)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开展讲座等形式,广泛宣传“两非”的危害性。
2. 医疗服务(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为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提供医学技术服务。
(2)医务人员在为孕产妇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向其宣传孕产期保健知识,提高孕产妇的自我保护意识。
3. 资料管理(1)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档案,详细记录孕产妇的孕产史、生育史等信息。
(2)对孕产妇的孕产期保健资料,实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4. 监督检查(1)卫生院要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5. 责任追究(1)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涉嫌“两非”的,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协助查处。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卫生院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卫生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打击两非从业人员管理制度(2024)
引言概述:打击两非从业人员是指对非法经营和非法就业的人员进行管理和打击的制度。
两非从业人员是指没有合法资质和经营许可证的从业人员,他们通常从事一些风险较高、安全隐患较大的行业,如街头乞讨、非法拆迁、非法运输等。
打击两非从业人员是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结合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分析打击两非从业人员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关管理制度的建议。
正文内容:一、现状和问题1.两非从业人员的数量和规模2.两非从业人员的行业和工作特点3.两非从业人员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社会问题4.打击两非从业人员的现有措施不够有效5.社会舆论对于打击两非从业人员的持续关注与讨论二、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迫切需要2.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3.减少安全事故和社会矛盾的发生4.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5.提升国际形象和社会认可度三、管理制度的构建与完善1.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a.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两非从业人员的定义和范围b.明确打击两非从业人员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分工c.规范两非从业人员的从业条件和工作要求2.加强执法力量和打击力度a.增加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力量b.建立打击两非从业人员的快速反应机制c.加大打击两非从业人员的力度和频率3.完善管理和监管体制a.建立两非从业人员的登记注册制度b.加强对两非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c.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合力打击两非从业人员4.推动社会支持和参与a.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b.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打击两非从业人员的工作c.建立两非从业人员的帮扶机制,提供更好的职业选择和机会四、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评估1.统计和分析打击两非从业人员的数据2.对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进行评估3.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4.提醒措施的适应性和有效性,持续推进打击两非从业人员的工作五、经验借鉴和展望未来1.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和做法2.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交流合作3.提升打击两非从业人员的科技手段和技术支撑4.持续改进和完善打击两非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总结:打击两非从业人员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是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关键。
“两非两禁止制度”2024
引言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变革,非法非机动车以及禁行区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构建和谐、安全、高效的交通环境,我国相继引入了“两非两禁止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提升城市居民的安全感、推动交通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两非两禁止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1. “两非两禁止制度”的背景和意义1.1 交通管理的现状和问题1.1.1 持续增长的机动车数量1.1.2 非法非机动车的频繁出现1.1.3 交通事故频发和道路拥堵的状况1.2 “两非两禁止制度”的提出1.2.1 非法非机动车管理的必要性1.2.2 禁行区设置的合理性1.2.3 城市交通管理的整体考量1.3 “两非两禁止制度”的意义1.3.1 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1.3.2 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1.3.3 促进城市交通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2. “两非两禁止制度”的具体内容与实施2.1 非法非机动车管理制度2.1.1 非法非机动车的定义和范围2.1.2 注册和管理非法非机动车的措施2.1.3 非法非机动车的使用和执法规定2.2 禁行区设置制度2.2.1 禁行区的划定原则和标准2.2.2 禁行区的设置和警示措施2.2.3 禁行区的监管和执法方式3. “两非两禁止制度”的实施效果与问题3.1 实施效果的评估3.1.1 非法非机动车数量的减少3.1.2 交通事故和伤亡的下降3.1.3 城市交通状况的改善3.2 存在的问题与挑战3.2.1 非法非机动车乱象的反复出现3.2.2 禁行区的违规情况增多3.2.3 管理和执法的不足之处4. 完善“两非两禁止制度”的对策和建议4.1 强化法律法规与宣传教育4.1.1 加强对非法非机动车的法律法规宣传4.1.2 增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4.1.3 提高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4.2 加强执法力度与监管能力4.2.1 增加执法人员数量和规范执法程序4.2.2 强化监管措施和技术手段的使用4.2.3 改善管理和工作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5. 对“两非两禁止制度”的展望和总结5.1 展望“两非两禁止制度”的未来5.1.1 系统化和综合化的管理模式5.1.2 结合新技术和科学方法,提高管理效率 5.1.3 与城市规划和交通建设相结合的管理策略 5.2 总结“两非两禁止制度”的作用与意义5.2.1 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5.2.2 促进城市交通管理的规范化和智能化5.2.3 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求结论:“两非两禁止制度”是我国为解决城市非法非机动车和禁行区管理问题而提出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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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室“两非两禁止”工作制度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或者染色体检测等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对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采取出具证明的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药房“两非两禁止”工作制度
禁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进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和药品保管制
度,应当为妊娠十四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使用量及有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意见书或者有关证明等内容。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公布。
妇产科“两非两禁止”工作制度
未经卫生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妊娠十四周以上妇女的人工终止妊娠,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获准开展的业务项目范围内施行。
施术机构应当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相关证明,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并将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复印件同手术病志一并存档,每半年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填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开展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接生登记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新生儿总数和性别比情况。
禁止谎报、瞒报新生儿死亡。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于出证后三十日内
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新生儿死亡后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核查,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通报其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