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大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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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苏安办〔2007〕24号
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大检查的通知
各市(区)安委办:
2008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保证全市人民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的紧急通知》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05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烟花爆竹销售旺季经营安全的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主要内容
1.查持证经营情况。检查经营单位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是否齐全、一致、有效;做到“三证”齐全,证照一致,亮证经营,严查无证、无照销售行为。
2.查安全经营条件。检查经营场所是否存在“三合一”场所,发现“三合一”的,立即暂扣销售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注销销售许可证,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共同查处。检
查经营场内是否存在高温高热辐射源(如煤气灶、电磁炉、电水壶、取暖器具等);是否配备消防器材;是否设立禁烟禁火标识;是否设立烟花爆竹销售专柜(店);是否符合周边安全要求;是否按规定控制零售单位配送存量。
3.查安全经营秩序。检查经营单位是否销售非配送品种,配送品种有关信息是否公开;是否按规定数量存放;是否超范围销售;是否销售国家严令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是否存在一证多点、私转私批行为,是否设立店外摊、沿街兜售等违规经营行为。
4.查车船私运。检查出入境、过往车船是否具备运输资格;是否持准许运输证明;是否符合配载规定;是否遵守行车安全规定。
5.查非法窝点。严查境内可能存在的私储窝点,打击“四私”违法行为的源头。
二、检查时间、方式
从现在起至2008年2月底,为集中开展专项大检查时间,以乡镇(街道)排查、市(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市级监管部门联合督查三种方式进行。
1.乡镇(街道)排查。各乡镇(街道)对本地区进行排查摸底,调查了解本地烟花爆竹有证单位的安全经营情况和非法“四私”行为的动向和源头。各基层政府和政府派出机构要专题研究布署烟花爆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工作,制定专项检查工作计划,明确安监、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在烟花爆竹专项检查工作中的责任、任务和要求,严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监管,
严控市场秩序,集中力量坚决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严密侦查、铲除非法储存窝点,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稳定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燃放活动环境。
各乡镇组织检查活动要做到全覆盖,本级自行组织联合检查各中心村镇分别不少于6次;落实检查任务的时间,不应与市(区)级检查计划重叠。
2.市(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各市(区)安委办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和突击检查,组织(或集中)专门人员, 针对本地区烟花爆竹“四私”情况,在主要时段、重点地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对烟花爆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严肃查处。
各市(区)本级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应不少于4次,同时要组织不间断的明查暗访和突击检查。
3.市级监管部门督查。苏州市安监、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抽查部分重点地区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具体督查计划另行通知。
三、专项检查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烟花爆竹销售旺季的安全大检查摆到元旦、春节和“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位置。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市(区)、乡镇要成立烟花爆竹安全专项大检查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行动,分解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打击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责任。各地安委办要针对本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非法
“四私”情况,制定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计划,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特别是春节前销售旺季的联合检查力度,确保专项大检查工作质量和成效。要督促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扎实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各市、区安委办要结合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按照《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苏安办〔2007〕70号)的有关督查内容,认真抓好自查自纠工作,并于2008年1月8日前,向苏州市安委办报告自查自纠工作落实情况。
2.强化执法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不断提高经营单位安全守法经营意识和水平,自觉维护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稳定。要严格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无照无证经营,买卖、出租、出借、伪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持证异地经营,一证多点经营,设立店外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处罚力度;强化对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坚决查封、收缴,切断、捣毁非法烟花爆竹的运输渠道和储存窝点;对不配合检查、阻挠妨碍执法等行为,要依法进行治安处理。要通过执法行动,营造守法经营的良好环境。
3.推动公众监督。各地要充分运用相关宣传媒介,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社会公众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常识的宣传,积极推动社会公众参与对烟花爆竹经营和执法活动的监督。各市(区)、乡镇(街道)要公布举报联系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宣传、奖励
查处举报案件属实的个人和组织。
4.确保工作成效。为保证专项大检查工作的成效,各地、各部门要抓好以下三个要求的落实:一是收缴或暂扣的非法烟花爆竹,必须交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储存场所,经核对一致后由公安部门出具入库清单;各地收缴或暂扣的非法烟花爆竹批次、数量,由安监、公安系统分别汇总上报至苏州市安委会办公室;二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接到举报电话应做到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4小时内书面向本级领导汇报督查情况并向上级机关报送(反馈)督查情况;三是确保节日期间对非法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有人管有人查,按规定汇总报告。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打击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和专项检查的信息收集工作,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取得实际效果。专项大检查期间实行工作报告制度,请各地、各有关部门于每月5日、20日前,将有关情况的统计表(见附件一、二、)填报至苏州市安委办。各地开展烟花爆竹专项大检查工作总结,于2008年2月28日前报苏州市安委办。
请在苏州市安监局网站《烟花爆竹》栏目内查收附件四、五、六。
附件:
1.苏州市烟花爆竹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2.苏州市烟花爆竹专项检查行政执法情况明细表
3.苏州市烟花爆竹专项大检查督查组成员名单
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