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标准
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标准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标准2022-03-07|编辑:biaozhunwang|【大中小】部门规章为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规范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是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环境监察执法活动资格和身份的证明。
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为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规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部令第24号)本办法适用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管理工作。
为加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管理。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25号)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持有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所贮存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责任。
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或者环境监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2008年以来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0号)
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以下简称产品或者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纳入电子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报废产品或者设备、报废的半成品和下脚料,产品或者设备维修、翻新、再制造过程产生的报废品,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产品或者设备,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或者设备。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
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
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以及进口缔约方或者过境缔约方立法确定的“危险废物”,其出口核准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2008年2月29日)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
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的生产、使用和型式核准检验。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本标准规定了在烟道、烟囱及排气筒等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与气态污染物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定技术方法,以及便携式仪器监测方法。对固定源废气监测的准备、废气排放参数的测定、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与测定方法、监测的质量保证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低噪声型冷却塔(HJ/T 385-2007)
本标准规定了低噪声型冷却塔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机力通风式单台冷却水量≤500m3/h的低噪声型冷却塔。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2007)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白酒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HBC 3-2001)
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HBC 2-2001)
24小时恒温自动连续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HBC 5-2001)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涵盖了规划管控、保护发展以及治理监管三大块。
关于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产区的说明中指出,赤水河流域最适宜酱香型白酒酿造的区域和最优质空间,包括茅台酒地理标志区、茅台镇传统优势产区、仁怀集聚区、习水集聚区以及赤水河流域其他适宜酱香型白酒酿造的区域。
而上述区域被要求实施最严格的空间管控及保护要求。
条例还提出,应当优化酱香型白酒产业布局,支持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兼并重组。
条例指出,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系统治理,促进酱香型白酒生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30号)《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保护与发展第四章治理与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发挥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原产地和主产区优势,建设全国重要的白酒生产基地,推进酱香型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的保护、规划和治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酱香型白酒,是指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中所定义的白酒类型。
本条例所称的生产环境,是指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存续、发展的相关物质和非物质要素的组合。
环境保护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9号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环保法规标准备案令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报备时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四条 [报备材料]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报送备案的函;(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文件;(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四)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五条 [审查和处理]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备案信息。
国家质量环境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一、质量相关法律法规1.《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0年6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大会审核通过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会议通过,2009年5月1日施行。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6.《气瓶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第三十六条气瓶定期检验证书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前,检验机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有效期满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四条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第四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是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二是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7.《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8.《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实施。
二、环境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9年10月26日修订。
环保政策推文
政策关注:10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新规01全国文件及标准1、《稀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5号)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和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2、《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14585-202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的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涉及的各类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技术要求。
铀矿冶涉及的各类非放射性废物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管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3年。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14585—93)废止。
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2024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GB/T19923—202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该标准已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将于2024年10月1日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的水质指标、采样与监测和安全利用。
本文件适用于作为工业生产过程中的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与产品用水、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等工业用水原水的再生水。
4、《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GB/T24067-2024)由生态环境部指导制定的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国家标准(GB/T24067-2024,以下简称《通则标准》)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通则标准》规定了产品碳足迹的研究范围、原则和量化方法等,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定了产品碳足迹核算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具体包括使用全生命周期的视角、功能或声明单位、迭代的方法、科学方法的优先性、完整性、一致性、统一性、准确性、透明性和避免重复计算等;二是规定了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的4个步骤、生命周期的5个阶段,以及产品种类规则编制要求、核算边界选取原则、计算方法等内容;三是提出了产品碳足迹报告要求以及基本内容。
垃圾分类的作用和意义
垃圾分类的作用和意义近几年国家推出的“垃圾分类”活动,直到今天,在一线城市等地都进行的还可以,市民们也很配合。
不过,在进行垃圾分类的过程中,有人提出了这些疑问:为什么要将垃圾进行分类呢?垃圾分类的作用和意义分别是什么?关于垃圾分类我们应该怎么做?对此,今天xx就来一一告诉大家,并附上垃圾分类各地概况,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在介绍垃圾分类的作用和意义之前,我们先来简单地了解一下什么是垃圾分类?垃圾分类(英文名为:Garbage classification),一般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垃圾分类的作用: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
垃圾分类的意义:1.节省土地资源我国目前垃圾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垃圾填埋,二是垃圾堆放,无论是哪一种,其实质都是将垃圾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仍然占有土地资源。
就目前而言,垃圾填埋是最简单也是最方便的处理方式,但是对于未来的发展而言却是极为不利的。
一个国家的土地资源是固定的,中国人均土地特别是人均耕地土地处于世界平均水平之下。
填埋场都属于不可复场所,即填埋场不能够重新作为生活小区。
如果将土地资源变成垃圾的处理地,那么就相当于慢性自杀,未来进行土地修复的费用就会很昂贵。
2.减少环境污染由于我国垃圾没有进行分类处理,现代的垃圾含有化学物质,有的会导致人们发病率提升。
如果通过填埋或者堆放处理垃圾,即使远离生活场所对垃圾进行填埋,并且采用了相应的隔离技术,也难以杜绝有害物质渗透,这些有害物质会随着地球的循环而进入到整个生态圈中,污染水源和土地,通过植物或者动物,最终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
3.再生资源的利用垃圾的产生是源于人们没有利用好资源,将自己不用的资源当成垃圾抛弃,这种废弃资源的方式对于整个生态系统的损失都是不可以估计的,垃圾一旦通过填埋或者焚烧的方式处理,想要重新利用就是极为困难的。
在垃圾处理之前,通过垃圾分类回收,就可以将垃圾变废为宝,如回收纸张能够保护森林,减少森林资源的浪费;回收果皮蔬菜等生物垃圾,就可以作为绿色肥料,让土地能够更加肥沃。
《环境保护法》题库
环境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一)一、单项选择1、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B卜损害担责的原则。
A、政府为主B、公众参与C、部门配合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A)。
A、举报B、检举C、报告3、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B)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A、停止审批B、暂停审批C、减缓审批4、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的[C)为环境日。
A、4月22日B、5月31日C、6月5日5、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A)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B、一切单位和个人C、各级环保部门6、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C)和有关部门备案。
A、国务院B、地方政府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7、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A)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A、建设单位B、审批单位C、监督单位8、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C)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A、一B、二C、三9、向已制定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B)的有关规定。
A、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B、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C、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0、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 B)A、按份连带责任B、连带责任C、损害赔偿责任11、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C)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
【合同资料】XXXX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精品版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一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词汇—第1部分》(ISO 6107.1-2004),英文词条与ISO 6107.1-2004保持一致。有的词条可能出现两次,但释义不同,适用于不同情况的解释。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水质词汇第三部分(HJ 596.3-2010)
水质词汇第五部分(HJ 596.5-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五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新《环境保护法》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环境保护法》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佚名
【期刊名称】《给水排水》
【年(卷),期】2015(41)1
【摘要】2015年1月1日,历经25年4次审议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法”)正式施行,本次修改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面的共识,体现了今后一个时期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将为改善环境质量、建设生态文明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
新法共7章70条,与原法6章47条相比,有较大变化,重点突出更加严厉的企业法律责任、政府监管职责的强化、公众参与治理环境。
【总页数】1页(P73-73)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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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依法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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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日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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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2009年5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一月十六日主题词:环保法规环评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XXX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内容要紧包括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7部分》(ISO 6107.7-2006),英文词条与ISO 6107.7-2006保持一致。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5部分》(ISO 6107.5-2004),英文词条与ISO 6107.5-2004保持一致。有的词条可能显现两次,但释义不同,适用于不同情形的说明。
1980年3月份大事记
1980年3月份大事记(原创版)目录1.1980 年 3 月 1 日,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
2.1980 年 3 月 10 日,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委员会”。
3.1980 年 3 月 15 日,我国著名数学家陈景润发表了关于哥德巴赫猜想的证明。
4.1980 年 3 月 23 日,美国总统卡特访华,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
5.1980 年 3 月 30 日,中共中央决定设立“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
正文1980 年 3 月,我国环保事业迈出了重要一步。
1980 年 3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标志着我国环保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污染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0 年 3 月 10 日,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委员会”。
这一决定旨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加强法制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体系,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980 年 3 月 15 日,我国著名数学家陈景润在《中国科学》杂志上发表了关于哥德巴赫猜想的证明。
哥德巴赫猜想是数学界的一个著名未解问题,陈景润的证明使这一猜想取得了重要进展,为我国数学界赢得了国际声誉。
1980 年 3 月 23 日,美国总统卡特访华,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外交史上的一件大事。
中美建交标志着两国关系实现了正常化,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国际地位的提高创造了有利条件。
1980 年 3 月 30 日,中共中央决定设立“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
新《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3月1日施行[修改版]
00新《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3月1日施行发布时间:2015-01-12 18:29:21 来源:工信部网站作者:佚名责任编辑:罗伯特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0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0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00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0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0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00国家税务总局0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0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00令00第18号00为引导和规范煤矸石综合利用行为,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我们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资[1998]80号)同时废止。
00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00科技部部长:万钢00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00财政部部长:楼继伟00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00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00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00税务总局局长:王军00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00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002014年12月22日00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00(2014年修订版)00第一章总则00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健康有序发展,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00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00本办法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等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碳岩石,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
00本办法所称煤矸石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煤矸石进行井下充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等。
00第三条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提升技术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
噪音扰民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噪音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来规范噪音扰民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噪音扰民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噪声污染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噪声污染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声音对人类生活、工作和休息造成的干扰和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 分类根据噪声污染的来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工业噪声: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如机械设备的轰鸣声、工厂的排气声等。
- 建筑施工噪声:指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如打桩声、切割声、钻孔声等。
- 交通运输噪声:指交通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如汽车、火车、飞机的轰鸣声等。
- 社会生活噪声: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噪声,如家庭音响、宠物叫声、广场舞音乐等。
二、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该法是我国专门针对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于1996年10月29日颁布实施。
该法明确了噪声污染防治的原则、要求、措施和法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配套法规,于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城市区域噪声污染防治作出了具体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对机动车行驶中的噪声污染作出了规定,要求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减少噪声污染。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对噪音扰民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三、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1. 噪声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国家对各类噪声排放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一)申请书。
对已作出初步核准决定的危险废物出口申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函,并自收到同意进口和同意过境的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出口决定。
(六)危险废物在进口国(地区)处置或者利用情况的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处置或者利用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以及处置或者利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方法等。
(十)出口者的书面承诺文件或者有效的保险文件。出具书面承诺文件的,应当承诺在因故未完成出口活动或者由于意外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时,承担危险废物退运、处置、污染消除和损失赔偿等有关费用。
对进口国(地区)主管部门或者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不同意危险废物出口或者过境的,不予核准出口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禁止向《巴塞尔公约》非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
第三条
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准出口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二)越境转移通知书(中、英文)。
(三)出口者与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或者利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危险废物 出口 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出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023年最新整理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023年最新整理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前言为了加强环境保护,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颁布时间:2014年4月24日- 实施时间:2015年1月1日- 主要内容: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颁布时间:2002年10月28日- 实施时间:2003年9月1日- 主要内容: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内容、责任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颁布时间:2015年8月29日- 实施时间:2016年1月1日- 主要内容: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污染源控制、区域协同防治、法律责任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颁布时间:2008年2月28日- 实施时间:2008年6月1日- 主要内容: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保护、法律责任等。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颁布时间:2020年4月29日- 实施时间:2020年9月1日- 主要内容: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污染防治等。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颁布时间:2018年12月29日- 实施时间:2020年4月1日- 主要内容:规定了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防治措施、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
三、环境保护政策及其实施情况1. 环境保护政策- 实行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 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
- 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
- 强化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提高环境保护透明度。
2. 实施情况- 各级政府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确保完成环境保护任务。
- 企业和个人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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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治理方法(环境爱护部令第15号)
为了加强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规范化治理,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爱护和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依照《信访条例》以及环境爱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内容要紧包括水质词汇第一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1部分》(ISO 6107.1-2004),英文词条与ISO 6107.1-2004保持一致。有的词条可能显现两次,但释义不同,适用于不同情形的说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 ,向各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要求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方法。
环保举报热线要做到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国家环境爱护标准
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HJ 596.1-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爱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水质 词汇 第六部分(HJ 596.6-2010)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4部分》(ISO 6107.4-1993),英文词条与ISO 6107.4-1993保持一致。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火电厂氨法烟气脱硫工程建设,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氨法烟气脱硫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爱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氨法烟气脱硫工程,可作为环境阻碍评判、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环境爱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治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水质 词汇 第四部分(HJ 596.4-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爱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内容要紧包括水质词汇第四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治理,防治环境污染,爱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爱护中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体系中的通用技术规范。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00-2010)
XX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2011-02-28
部门规章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方法(环境爱护部令第14号)
为了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制定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指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治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6部分》(ISO 6107.6-2004),英文词条与ISO 6107.6-2004保持一致。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爱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内容要紧包括水质词汇第五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爱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内容要紧包括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治理,防治环境污染,爱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检测操纵、施工验收、运行爱护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皮为原料,采纳铬鞣工艺的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可作为环境阻碍评判、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和监督治理的技术依据,采纳其他原料和鞣制工艺的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和集中加工区的废水治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3部分》(ISO 6107.3-1993),英文词条与ISO 6107.3-1993保持一致。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水质 词汇 第二部分(HJ 596.2-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爱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内容要紧包括水质词汇第二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水质 词汇 第七部分(HJ 596.7-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爱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内容要紧包括水质词汇第七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7部分》(ISO 6107.7-2006),英文词条与ISO 6107.7-2006保持一致。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2部分》(ISO 6107.2-2006),英文词条与ISO 6107.2-2006保持一致。有的词条可能显现两次,但释义不同,适用于不同情形的说明。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100MW以下机组的火电机组、工业炉窑或工业锅炉的氨法烟气脱硫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公布。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2-2010)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电镀废水治理工程建设与运行治理,防治环境污染,爱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关于已有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程,应同时执行本标准和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关于没有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程,应执行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