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课件
第一章民法概述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性质和调整对象,掌握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特别是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明确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第一节民法概念与性质一、民法概念(civillaw)近代各国的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则是经由日本传入。
日本学者津田真道氏将欧洲语词中的市民法省略为民法,被日本学界接受并为立法所采纳,明治1898年法典称为日本帝国民法。
津田氏的依法已被中国学界接受,自光绪30年(1908年)起草大清民律以来,这个部门法就叫民法,至今不改。
民法一词并非我国固有。
案例:甲醉酒后违规超速,撞倒路人乙后逃逸,乙来不及救治而死亡。
(1)乙家属可向甲主张何种权利?(2)甲应负何种刑事责任?(3)主管机关对甲采取何种处罚?有关法条:刑法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有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普通民法和特别民法之分。
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或“民法通则”命名的法律,如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实质民法,是指调整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
在人类法律发展史上,是先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后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也可以称为实质民法,是指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狭义的民法,是指形式上的民法。
1章 民法概述
民法学体系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编民法物权(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第三编债权(债法总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第四编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第五编亲属及继承第六编知识产权(or)第七编民事责任(or)目录民法总论包括第一部分:基础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二部分:主体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合伙第三部分:权利义务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九章代理第十章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第十一章时效和期间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概念词源和历史发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含义第三节民法的本质第四节民法与其它法律关系第五节民法的渊源第六节民法的适用第七节民法的解释和民法解释学第一节民法概念词源和历史发展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在古代罗马早期,调整罗马本国公民即市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被称为市民法(jus civile)。
这是民法的最初渊源。
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民法一词产生于近代,来源多种说法:一是通说:“民法”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1866年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在介绍欧洲法律时把荷兰语“Burgerlyk Reget”转译“市民法”时,没有直接翻译为“市民法”,而是采用了“民法”的用语。
后世学者认为,津田真道主要考虑到日本为农业社会,没有城市。
而古罗及马欧洲为城邦市民社会。
二说:认为民法一语,袭自法语的droit civil,德语的burgerliches Recht,荷语的Burgerlykregt,相当于“市民法”(civil law),为规律市民相互间社会生活关系之基本原则(刘得宽著《民法总则(增订四版)》P3) 。
也有人认为:民法来自魏晋时著作《尚书•孔氏传:“咎单,臣名。
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
”但此处之“民法”并非现代“民法”的词源。
也有人认为:我国清末从日语转译作为法学意义的“民法”。
欧洲人心目中市民亦即国民、公民的观念。
1第一章民法概述1
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概念界定的前提及私法的界定(一)民法概念的界定前提对民法概念予以界定的前提条件是对公法、私法予以界定和划分。
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
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公法和私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长期存在争议,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
我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关系,私法主要调整私人利益关系。
民法是私法的最基本法之一。
或者说,私法主要说的是民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对民法概念进行界定的前提条件。
在上述案例中,甲与乙的车相撞,乙受伤以及乙购买甲的食品属于私法关系,甲乘坐交警的车受伤的赔偿问题以及甲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而被处罚属于公法关系。
(二)私法的界定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法。
对此,可从以下方面把握私法:1.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且以私权为主要内容。
私权以私人利益为其核心内容。
私权主要包括民事权利和商事权利。
2.私法关系的主体即私人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
3.私法实行意思自治性,即实行私法自治原则或者意思自治原则。
其核心在于:自己的命运自己决定,自己对自己所做决定及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4.私法规范中含有大量任意性规范。
5.私法责任具有明显的赔偿性、补偿性和是否追究私法责任的可协商性、可免责性。
结合本章引导案例说明。
二、民法的基础(一)民法的经济基础——商品经济。
商品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
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最为密切。
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是为了适应调整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部门法。
商品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
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最为密切。
(当代可以说,市场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工作最为密切。
)是调整商品经济最基本、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1.民法确立了商品交换双方的平等地位,为商品交换的进行提出了前提条件。
2.民法规定了商品交换客体的条件和类型。
如商品交换客体条件:有用性;可支配性;合法性等。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二、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
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调整全部的社会 关系,而只能截取其中的部分社会关系进 行调整,民法也不例外,根据我国民法通 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 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
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时,其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具有凌驾或者 优越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2.当事人适用法律规则的平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不因主体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3.例外: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但这种关 系也存在例外。 (1)在身份法领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不是平等的, 如亲子关系。 (2)随着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强化,在形式的平等 之外,民法开始追求实质平等,而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 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不能直接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 其体现的是主体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尽管人身关系具 有非财产性,但其与财产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 (2)专属性。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利益与主体的人身往 往是难以分离的,尽管有一些人身权的内容可以由权利主 体转让,但与财产权相比,其专属性更为突出。 (3)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是民事 主体必须具备的利益,如生命权、健康权等,否则,民事 主体就很难享有人格独立和自由,甚至很难作为民事主体 而存在。当然,身份权不一定具有固有性。
(三)民法典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涉及 民事关系的各项法律规范和基本制度有机编撰在 一起的立法文件。私法的系统化、法典化是大陆 法系的近代现象和流行趋势。 我国现在还没有民法典,但民法典正在制定之 中,按照立法规划,我国将于2010年颁布民法典, 从学界讨论以及民法典草案反映的情况来看,我 国民法典更多的采纳的是德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 但也作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在
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 所谓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以及异 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后世法学家 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词源,万民法是 国际私法的词源。
A.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与 财产流转关系
B.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有着密切联系 C.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前提 D.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
段与媒介 E.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指商
品关系,表现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商品买卖
二、民法的两种含义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而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 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 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2.民法典的特点
(1)它是体系化、系统化的产物,至少 满足了形式理性的要求;
(2)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 定,所以民法典中大量存在的是普遍适用 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
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 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特点 (1)注重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和
内容本身,而并不注重其外在的形式。 (2)在法源上意义更为宽泛。不仅包括法律
法规,而且包括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 法解释,所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也被称为 广义的民法。
(3)财产所有关系与流转关系的联系: 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 前提,通常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才有权处分 该财产,从而使之发生流转;财产流转关 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段与媒介, 当事人与他人发生财产流转关系,产生债, 通常是为了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与之相类似 的利益。
001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编总则(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概况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目的。
1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首次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体现了“依法和以德”治国特色。
民法典是基本法律,依据宪法制定。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
2条:平等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的特点:①主体法律地位平等,②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人身关系的特点(在下面人身权中详讲)三、民法的性质①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②民法为权利法;③民法为私法;④民法为市民法;⑤民法为实体法。
四、民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法理知识1、法的渊源的概念和分类法的渊源是一种形式上的渊源,或说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分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指已经在国家制定的一些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中以明确条文形式显示的;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意义,但还没有明文的得到一种权威性的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2、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主要掌握以下方面: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名称为“条例、规定或办法”;④地方性法规;⑤规章(地方性规章和部门规章);⑥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在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中成为单独的一类;⑦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参加的,国际惯例是承认的,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法的渊源除了制定法以外还有习惯,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是指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不仅包括部门意义的民`法,还包括商法和商事特别法。
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的民法概念,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民法在立法上实行的是民商合一原则,民法的范围与私法的范围相同。
但是在理论上,人们又习惯于把我国私法分为民法、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几个部门。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从民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中,商品经济关系是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正确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民法上讲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意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一律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管辖关系,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有横向和纵向之分。
纵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一方的意志和自由受制于另一方,这种纵向财产关系由行政法或经济法调整。
比如,税收关系、财政关系等。
横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这种横向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
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我国民法调整的横向财产关系主要有:(1)财产占有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物权内容)。
(2)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债权内容)。
(3)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知识产权内容)。
(4)遗产继承关系(继承权内容)。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夫妻关系等。
人身关系也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之分。
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如行政职务隶属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第二节:民法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一、关于我国民法的体系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是一个由《民法通则》统率各单行民事法律的规范体系。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民法调整对象:即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
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4.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平等原则(基础)私法原则(灵魂)公平原则(目标)诚信原则(保障)公序良俗原则(底线)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6.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一律从其实施之日开始生效,至废止之日失效,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只适用于该法律、法规生效后的民事关系。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的效力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2.民事法律关系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必要性.4.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
民法-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二、自愿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自愿原则 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 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在财产交换和转移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包括商品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 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债的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债权。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 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包含经 济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1)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 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财产权利人与他人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表明财 产的归属,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物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
民
的
概
基
适
念
本
用
、
原
范
调
则
围
整
对
象
和
渊
源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渊源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概念一,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量的规定:平等主体财产关系:要件⑴有经济价值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且能用金钱衡量⑵不属自然人人格⑶人力能够支配。
分类:⑴财产支配和流转关系⑵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人身关系:要件⑴与人身不可分离⑵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
分类:⑴人格与身份关系⑵纯人身与非纯人身关系和两种权力性质的人身关系。
二,调整方法:特点⑴突出主体地位的平等性、独立性⑵承认主体的自主性、任意性⑶解决争议方法的协调性⑷救济措施的同质性。
三,民法概念:以平等自决为基础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性质:⑴私法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⑶民事实体法⑷国内法。
现代民法特点:私法公法化、法典化、趋同化、统一化。
渊源: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理。
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特点:⑴内容根本性⑵效力贯彻始终性⑶形式非规范性不确定性⑷功能的强行性补充性。
二,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规范区别:纸上第二节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一,具体体现:⑴民事主体资格平等⑵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⑶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
二,经济基础: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
社会政治基础: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意义:⑴明确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界限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发展⑶完善民事立法。
第三节自愿原则一,具体内容:⑴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有一定意志自由⑵认许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效力⑶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优先于任意性规范而适用的效力。
第四节公平原则一,具体表现:⑴民事主体有同等机会参与民事活动,行使实现合法权益⑵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对应性,不得显失公平⑶主体合理承担责任,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⑷当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法律关系显示公平,法律关系内容应相应变更。
二,本质: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反映,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结果。
民法 电子书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这个词的语言学的来源“民法”这个词,最早是从罗马法中间的市民法而来的。
罗马法的市民法,civil是“市民”的意思,jus是“法”的意思,因为罗马早期都是城邦,所以,老百姓是市民,调整罗马人与罗马市民及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的时候,这个法律叫罗马市民法。
罗马法除了市民法以外,还有一个法叫万民法。
意思是说调整罗马人与非罗马人、以及非罗马人与非罗马人之间的法律。
后来,万民法成为国家法的一个语言上的来源,后来被格劳休斯改为万国法,后来又被改为国际法,实际上他也是由罗马法调整的罗马人与非罗马人、以及非罗马人与非罗马人之间在罗马的关系。
实际上还是属于国内法,后来统一由罗马法市民法来进行调整。
我国法上的民法一词,来自于日本语中间的民法。
(二)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这个定义上来看,包括三层含义:1、它是法律规范的总称。
只要是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都为民法学的范畴。
它是一个法律体系中间这一部分的总称,是一个部门法。
2、民法调整的事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调整的事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一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不包括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机关的这样的管理法律关系。
如:刑法判其无期徒刑、死刑、剥夺某个公民的全部财产,中间也是一个财产问题,还剥夺你的全部财产,它不属于民法,因为国家对某个人进行民事处罚的时候,这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一种财产关系。
同样,国家剥夺某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判处终生监禁、无期徒刑、死刑,剥夺生命,这些也涉及到人身,这些也不是由民法来管辖的,因为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所以是由刑法来调整的。
民法是一个部门法,对于学过法理学的同学都知道,法理学要讲法律体系,即把一个国家全部的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来进行划分,把我国的法律分为是个部门法,主要的有: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环境保护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军事法、还有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也可以纳入到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来。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
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
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迄今尚未完成。
❤二、民法的概念(一)民法概念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学界一般据此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民法的特点1、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3、民法是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主体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彼此间的关系都应当是平等的互利的。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 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第一章 民法概述PPT课件
二、民法学的体系
(一)总论
一般规定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
(二)民事权利
物权 知识产权 债权 人身权 亲属
继承权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 义垄断时期以来的民法。资本主义现代 民法可以说是始于1896年公布、1900年 生效的《德国民法典》。这时的民法从 以权利为本位的私权绝对化、私法自治 转向对私权予以一定的限制,并且确立 了诚实信用、无过失责任等一些新的原 则。十月革命胜利后,出现了社会主义 民法,1922年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就 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二)财产关系的特征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
的。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当事人自愿发生 的
4、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 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 会关系。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这时是诸法合一,法学理论上出现了公 法与私法的区分 。
近代民法是指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而 产生的反映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生活条件 的民法 ,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 础上形成的。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形 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不同法系。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为代表,近代民法以权利为本位,以人 格平等为基础,确立“私法自治”、 “私有财产神圣”和“过失责任”等基 本原则。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 关系。
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 社会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民法的本位
• (一)义务本位 • (二)权利本位 • (三)社会本位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 (一)平等原则 • (二)自愿原则 • (三)公平原则 • (四)等价有偿原则 • (五)诚实信用原则 • (六)公序良俗原则 • (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一)民法对人的效力 • (二)民法的空间效力 • (三)民法的时间效力
• 三、民法的适用规则 •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 (二)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 (三)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 (四)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条款
【综合案例分析】
•
在1995年高考中,江苏考生陈某的笔试总成绩
为591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刘某的笔试总成绩
为533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分。他们的第一志愿均
为某高校。当年,某高校在江苏的招生计划为9人。
陈某的笔试总成绩排在第二,刘某则排在前12名之
后。某高校录取了刘某,而以英语口试成绩未达5分
为由将陈某退档。陈某后被另一高校录取。1995年
12月,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某高校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来自 民法概述【本章重点】
• 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 2.民法的渊源; • 3.民法的本质与本位; • 4.民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考试要点】
• 1.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点; • 2.民法基本原则的应用; • 3.民法的适用范围; • 4.民法的适用规则。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 【引读案例】 • 甲是一位从事熟肉食品加工的个体工商
户。一日,本地工商管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 称甲用死鸡加工烧鸡,工商管理部门即派乙 前往调查。经检验,情况属实,乙当场查封 了全部烧鸡。甲不服,与乙发生冲突。在争 执中,甲将乙的手机摔坏。请分析以下问题: (1)乙查封烧鸡的行为是否属于民法调整? (2)甲摔坏乙手机的行为是否属于民法调 整?
被告则认为,原告的起诉是没有道理和法律依据的,
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复习思考题:
• 1.如何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 • 2.判例和法理能否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 3.如何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 4.民法在适用时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 一、民法的渊源 • (一)民法渊源的概念与特征 • (二)我国民法的制定法渊源 • (三)习惯 • (四)国家民事政策 • (五)判例 • (六)法理
二、民法的效力
• 【引读案例】 • 甲是法国人、乙系英国人,两人均在中
国某大学任外教。2006年5日5日,两人在 观看法国队与英国队的足球比赛时发生冲突, 甲将乙打伤。于是,乙要求甲按照英国法律 赔偿损失。请分析以下问题:(1)甲将乙 打伤的行为是否属于民法调整?(2)甲将 乙打伤的纠纷应当适用哪国法律解决?
一、民法的概念
•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 2.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 3.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 (一)民法调整对象的概念 • (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 1.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 民法的本质与本位
• 一、民法的本质 •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 (二)民法是私法
【课堂讨论案例】
• 甲、乙系中学同学,二人与其他人经常
在一起赌博,乙先后欠甲赌资近3万元。因 乙无力偿还赌资,甲、乙遂协商,乙到甲所 开设的企业工作一年,用以抵顶赌资。乙在 甲的企业工作半年后,因无法承受劳动强度, 便提出不再去甲的企业工作。甲认为乙违约, 要求乙继续工作半年或者偿还赌资。
• 问:甲、乙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