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域名合同纠纷处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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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诉某北京某电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典型案件之七

夏某诉某北京某电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典型案件之七

夏某诉某北京某电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一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度典型案件之七案号:(2022)京0491民初22720号作者:北京互联网法院个人信息访问记录查阅复制案一夏某诉某北京某电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对个人信息范围及查阅复制权限的认定。

个人信息主体能否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披露特定时段的获取个人信息的访问记录,应当判断个人信息主体主张的访问记录是否构成个人信息,如构成则其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个人信息处理协议获取该访问记录,如不构成则反之。

不论从识别还是关联角度,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的访问记录都难以被定义为个人信息,仅为被告企业的内部管理信息。

本案确立个人信息主体无权要求获取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的访问记录的规则,对于保护企业数据权益和商业秘密具有积极作用。

基本案情原告曾接到自称为被告公司客服的来电,对方准确报出了原告完整的身份证号。

原告主张其为被告用户,来电系由于被告违法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导致,为排查账号安全、寻找个人信息泄露原因,原告向被告客服电子邮箱发送邮件,提起个人信息查阅请求,要求查阅、复制账号近期的登录信息、个人身份证号码的查阅记录。

被告辩称其采取了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原告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

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其登录信息,辩称查阅复制权的客体应当是个人信息,本案原告所主张查阅的“查阅、下载本人身份证号码的完整访问记录”,并不属于个人信息,原告无权要求查询。

裁判要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判断某项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应从识别和关联两个角度切入。

识别,即从信息到个人,由信息本身的特殊性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应有助于识别出特定个人。

关联,即从个人到信息,如已知特定自然人,由该特定自然人在其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如个人位置信息、个人通话记录、个人浏览记录等,即为个人信息。

网络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

网络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

网络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一、案例一:网红带货合同纠纷。

案例详情。

有个小品牌商叫老张,他想通过网红推广自己的新美妆产品。

于是,他和一个小有名气的网红小李签了份网络合同。

合同里写明,小李要在自己的社交媒体账号上做三次产品推广直播,每次直播时长不少于两小时,而且要着重介绍产品的独特成分和优势。

老张呢,得提前给小李支付一笔定金,直播结束后再支付尾款,同时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小李提成。

可是,第一次直播的时候,小李只播了一个半小时就匆匆结束了,而且对产品的介绍也是马马虎虎,很多该强调的重点都没说。

老张就很生气,觉得小李这是违约。

小李却觉得,一个半小时也差不多了,而且自己已经提到了一些产品特点,不算违约。

从合同的明确规定来看,小李确实没有达到合同要求。

合同里的直播时长和产品介绍内容都是明确的条款,就像两个人约定好了要走的路线和要做的动作一样。

小李缩短直播时长并且没有完整介绍产品,这就像是在接力比赛里,你没跑完自己的那一段就把棒子扔给下一个人了,肯定是不行的。

老张提前支付了定金,他有权利要求小李按照合同办事。

虽然小李可能觉得自己做的也还可以,但在合同的框架下,标准是很清晰的。

这时候,老张可以要求小李按照合同重新做一次直播,或者扣除一部分款项来弥补自己可能因为小李这次不完美的直播而损失的潜在销售额。

二、案例二: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案例详情。

有个做电商的小王,他和一家网络技术公司签了个网络服务合同。

这家技术公司承诺给小王的电商网站提供服务器维护、网络安全保障以及数据备份等服务,服务期是一年。

小王每个月按照合同支付高额的服务费用。

结果呢,在服务期的第三个月,小王的网站突然遭遇了黑客攻击,好多客户信息都泄露了,而且网站还瘫痪了好几天。

小王去找技术公司理论,技术公司却说,黑客攻击太突然了,他们也没办法,而且合同里没说要对黑客攻击导致的所有后果负责。

这就有点耍赖皮了。

虽然合同可能没有明确到每一种意外情况的责任归属,但是从这个网络服务合同的性质来看,网络安全保障是很核心的部分。

域名抢注著名案例

域名抢注著名案例

域名抢注著名案例从神六、超女、福娃这样的热门名词,到徐静蕾等明星的名字,域名抢注无孔不入。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域名抢注著名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域名抢注著名案例篇1:近年来,因域名被抢注上法院打官司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

2013年最著名的域名官司莫过于李嘉诚创办的长江实业与深圳市融资城电子商务公司对簿公堂,起因是争夺域名为“长江实业”的所有权。

两家公司在历经一年多的官司争斗后,最终由李嘉诚代表的长江实业胜诉,深圳市融资公司停止使用“长江实业”的域名。

一直以来,全国各地的域名争议官司在不断发生。

这也给企业管理者们提了个醒,域名一旦被他人抢占了注册先机,再通过法律途径拿回,既要花费不少的人力、物力,还给企业的品牌形象造成无法衡量的的损失,得不偿失,所以域名注册要趁早,需未雨绸缪。

不过,在注册域名的过程中,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国内顶级域名服务商——新网互联专家支招注册域名可结合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虑。

第一方面,企业需要完善域名注册体系。

针对当前市场上很多产品或品牌域名被恶意抢注的现象,企业应该完善自身的域名注册体系,如:根据现阶段的企业发展、主要产品以及品牌等情况先注册域名,抢占先机,避免“长江实业”类似的域名官司发生。

企业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去塑造一个品牌,如果因为没有及时注册域名而影响到了企业的品牌声誉,无形中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

完美统一的企业域名体系,能够帮助企业加快品牌建设,推动企业网络营销的顺利开展,从而抢占市场先机。

第二方面,注册域名切不可盲目,要重视域名注册服务商的选择。

企业在准备注册域名时,首先要选择域名注册服务商,可以选择顶级域名注册商或是其代理服务商。

目前,国内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企业很多,专家建议选择经过CNNIC和ICANN授权认证的国内顶级域名注册商,这类服务商提供的域名服务更正规,手里的域名资源更全面,后续服务也更有保障。

例如:新网互联凭借多年优势,在传统中英文域名基础上,还特别提供了国别、行政、科研、公司、网络和姓名等在内的行业分类域名后缀,便于企业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心仪的域名。

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5周年网络服务合同十大典型案例

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5周年网络服务合同十大典型案例

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5周年网络服务合同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日期】2022.08.22•【分类】其他正文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杭州互联网法院5周年平台经济方兴正艾,如何保障互联网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统一裁判标准、明晰裁判规则,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成立5周年之际,发布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既涉及平台责任和行为边界的合理界定,如对平台自治规则、大数据监测结果、交易风险算法模型应用效力的司法审查,也涵盖对平台用户恶意投诉行为的司法规制,并及时回应了实践中对流量劫持、虚拟财产保护、未成人充值等热点疑难问题的关切,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司法定位,保障公平健康、充满活力的数字经济秩序的作为和担当。

案例一恶意投诉的审查标准及违约赔偿——某(中国)公司诉郑某某、新乡市某商贸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理由】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互联网平台起诉恶意投诉行为的案件。

在网络交易空前活跃的时代背景下,恶意投诉现象严重扰乱了互联网平台的正常交易秩序,网络空间治理刻不容缓。

如果投诉人具有主观恶意,互联网平台因恶意投诉遭受损失,可以据此提起侵权之诉。

但因侵权之诉法定构成要件对互联网平台起诉的举证要求较高,在实践中,平台较难收集证明投诉者具有明显恶意的主观要件事实之证据,平台经营者可以考虑通过提起违约之诉维权。

诚然,在网络空间治理手段上,行政机关的公处罚效果较好,但行政执法资源有限,客观上需要互联网平台积极参与治理,与用户签署网络服务合同,制定并公开平台规则,遏制扰乱网络交易秩序行为。

网络服务合同约定之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在平台规则事先明示协议和规则内容的情况下,平台有权向提交虚假资料、错误投诉的注册用户提起违约赔偿之诉。

在“十五日静默期”规则下,法院在实践中不应机械地适用,而是通过司法裁判教示网络平台提高对恶意投诉行为的排查效率,避免被投诉的平台内经营者之经营损失扩大,避免投诉人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出现失衡。

域名转让法律风险案例(3篇)

域名转让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开始重视域名的注册和运用。

域名作为一种重要的网络标识,不仅关乎企业的品牌形象,还与企业的商业利益息息相关。

然而,在域名转让过程中,由于法律风险的存在,往往导致转让双方产生纠纷。

本文将以一个实际案例,分析域名转让的法律风险,为相关主体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2018年,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域名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域名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1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将域名过户至乙方名下。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乙方发现甲公司在转让域名时存在以下问题:1. 甲公司未将域名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如域名绑定邮箱、域名注册信息等;2. 甲公司在转让域名时,未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导致域名到期后,乙方未能及时续费;3. 甲公司在转让域名时,未将域名绑定的其他服务一并转让给乙方,如域名绑定支付宝等。

由于上述问题,乙方认为甲公司在域名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域名转让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域名转让属于合同法律关系。

在域名转让过程中,转让双方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域名转让应基于双方真实意愿,不得强迫、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进行转让;(2)公平原则:域名转让价格应合理,不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诚实信用原则:域名转让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应的通知、告知等义务。

2. 域名转让的法律风险(1)未履行通知义务如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在转让域名时未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导致乙方未能及时续费,造成域名到期后无法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通知义务。

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2)未将域名相关权益全部转让在域名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将域名相关权益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如域名绑定邮箱、域名注册信息等。

域名纠纷案例分析

域名纠纷案例分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案由
• 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 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 拥有商标“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年,拥有商标“CONVERSE 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过90多年的发展, CONVERSE”已经成为世界 90多年的发展 经过90多年的发展,“CONVERSE 已经成为世界 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 90多 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多 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 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 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在中 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 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 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
判决结果
• 法院判决书认为:我国与美国均属《保护工业 法院判决书认为:我国与美国均属《 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其正当权益在中 国受到侵害时, 国受到侵害时,匡威公司有权依照该公约规定 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将依据有关法 律和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 律和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匡威公司是中国注 册的“CONVERSE”商标的权利人 商标的权利人, 册的“CONVERSE 商标的权利人,其对该商标享 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判决结果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 根据《 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域名 的规定,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 域名 的行为对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 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 的法律责任。匡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 的法律责任。匡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 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予以支持。

抢注域名案例

抢注域名案例

抢注域名案例抢注域名是指某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抢注他人的域名,然后以高价出售给原本的域名所有者或者其他有需求的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合法所有者的权益,也给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以下是一些抢注域名的案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2015年,某公司在国际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决定注册一个新的域名以扩大业务范围。

然而,当他们准备注册时,却发现该域名已经被抢注了。

经过调查,发现域名被一家不法分子抢注,并以天价出售。

最终,公司只能花费大量资金购买了这个域名。

案例二,某个创业者准备推出一个新的产品,为了宣传和销售方便,他决定注册一个相应的域名。

然而,当他准备注册时,却发现该域名已经被抢注。

经过调查,发现域名被一家域名投资公司抢注,要价高昂。

创业者不得不花费大量资金购买了这个域名,增加了创业成本。

案例三,某知名企业打算对自己的域名进行升级,以提升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然而,当他们准备注册新的域名时,却发现与他们品牌相关的域名已经被抢注,并且被用来发布一些不良信息,给企业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最终,企业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和资金来解决这个问题,重新塑造品牌形象。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抢注域名的危害和影响。

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域名是其在互联网上的门面和品牌形象,是其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旦域名被不法分子抢注,将会给其带来巨大的损失。

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域名的注册和管理,及时注册自己所需的域名,并且定期检查和更新域名信息,以防止域名被抢注。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域名抢注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加大对抢注域名的处罚力度,以净化互联网环境,维护互联网秩序。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遏制域名抢注行为,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总之,抢注域名是一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个人和企业都会造成严重损失。

我们应该加强对域名的管理和保护,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共同维护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能够净化互联网环境,为互联网的良性发展贡献力量。

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案例保护知识产权案例一、商标侵权案案例:某公司于2000年注册了一个商标,后发现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了相似的商标。

经过调查,发现侵权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侵权商品,并且该商品的销售额已经达到了100万元。

侵权公司认为自己没有侵犯商标权,理由是该商标是注册过的,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二、专利侵权案案例:张某发明了一种新型电子产品,获得专利权后将技术秘密授权给甲公司使用,并签订了保密协议。

但甲公司未经许可将该技术泄露给乙公司,乙公司未经许可将该技术用于生产并销售给客户。

张某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著作权侵权案案例:王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在出版社发表。

后来王某发现,某网站未经许可将该小说上传到网站上供用户免费阅读。

王某经过调查取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站赔偿损失。

四、域名与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案案例:张某注册了一个域名,后发现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该域名,并且该公司的网站与张某的网站内容相似。

张某认为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域名权和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案案例:国内某企业向美国出口一种新型产品,但未获得该产品的专利权。

美国公司认为该产品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国内企业经过调查取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向法院提起了反诉。

六、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按照协议支付许可费。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许可费和违约金。

七、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案例:张某和李某共同研发了一种新型技术,并共同申请了专利。

后张某和李某发生纠纷,张某认为自己对该技术的贡献更大,应该获得更多的专利权份额。

双方协商无果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八、知识产权行政处理与行政诉讼案案例:王某在某平台上销售了一款侵权产品,被行政机关查处并罚款1万元。

王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崔某、高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某、高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某、高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9【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98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小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亚洲;高楠;广州趣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沙巴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崔亚洲高楠广州趣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沙巴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崔亚洲高楠【当事人-公司】广州趣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沙巴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曾绪钟广东安寅律师事务所;杨笑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绪钟广东安寅律师事务所杨笑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绪钟杨笑【代理律所】广东安寅律师事务所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崔亚洲【被告】高楠;广州趣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沙巴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撤销附条件代理合同过错共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高楠、5211公会经营者、趣丸公司、沙巴克公司对上述充值打赏金额已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成。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微信充值记录、支付宝充值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实名注册信息、TT语音平台主播管理制度、网页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诉辩各方的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高楠是否需要向崔亚洲返还案涉充值款项、趣丸公司及沙巴克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域名抢注案例

域名抢注案例

域名抢注案例域名抢注是指某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给域名持有者和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也对互联网秩序和正常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域名抢注的案例,以便大家更加了解这一现象。

案例一,2017年,某知名企业的域名被抢注。

某知名企业在经营多年后,决定将其业务拓展到互联网上,因此购买了一个与其品牌相关的域名作为官方网站的域名。

然而,在准备上线官方网站的时候,发现所购买的域名已经被抢注。

经过调查,发现是一家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抢注了该域名,并打算以高价出售给企业。

这给企业造成了不小的损失,也影响了其在互联网上的形象和声誉。

案例二,某个人的个人名字域名被抢注。

某个人在互联网上建立了自己的个人网站,并购买了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域名。

然而,不久之后,发现自己的个人名字域名被抢注了。

经过调查得知,是一家域名投资公司利用技术手段抢注了该域名,并打算以高价出售给该个人。

这给该个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也让他在互联网上的形象受到了影响。

案例三,某企业的品牌域名被抢注。

某企业在互联网上建立了自己的官方网站,并购买了与其品牌相关的域名。

然而,不久之后,发现自己的品牌域名被抢注了。

经过调查得知,是一家竞争对手利用技术手段抢注了该域名,并打算以高价出售给该企业或者直接将流量引导到自己的网站上。

这给该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也让其在互联网上的形象受到了影响。

以上案例表明,域名抢注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不仅给域名持有者和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对互联网秩序和正常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因此,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域名抢注行为的监管,加大对域名抢注的打击力度,保护域名持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的正常秩序。

同时,我们也提醒域名持有者和企业要加强对域名的保护意识,及时注册自己的域名,防止域名被不法分子抢注。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让互联网更加安全、有序地发展。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

1 知识产权的保护

原告宝洁公司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注册商标的实体民事权利, 要求被告停止民事侵权行为,与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机构无涉, 与之相关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应受中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被 告国网公司辩称其申请域名注册并得到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准 许,本案属行政法律关系,原告应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出请 求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国网公司 辩称其注册 “”域名的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 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原 告宝洁公司请求被告国网公司赔偿其因诉讼所造成的部分经济 损失两万元,理由正当。原告宝洁公司未向被告国网公司提出 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对此没有异议。
1 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国际上,宝洁公司在许多国家分别注册了“WHISPER”商标,使 用于多种卫生用品。自一九九二年起,宝洁公司许可其在中国组 建的广州宝洁纸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使用 “WHISPER”、 “WHISPER及图形”和“护舒宝”商标,用于卫生巾、卫生毛巾、 止血塞等卫生用品。一九九四年一月,“护舒宝”牌卫生巾被中 国妇女报、消费时报和中国社会经济调查研究中心联合评选为 “全国妇女最喜爱商品(卫生巾类)第一名”,一九九八年三月, 中国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发布“97全国百家亿元商场畅销商品 及品牌资料”,显示“护舒宝”卫生巾位于一九九七年度全国百 家亿元商场卫生巾品牌销售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第一。一九 九九年,中国国内贸易局发布年度全国食品日用品五百领先品牌, “护舒宝”品牌位列第七名,为全国十大品牌之一。宝洁公司自 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九年在中国投入 “WHISPER/护舒宝”品牌 的广告费用累计人民币三亿零五百一十八万元。
1 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九九九年九月,宝洁公司委托广东大通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在 广州、北京、上海等九个城市进行妇女护理用品项目研究,结 果表明对“护舒宝”卫生巾的认知度为百分之九十九。同年,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布“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商 标保护名录》的通知”商标(1999)13号文件,“护舒宝 /WHISPER”位列其中。 被告国网公司成立于一九九六年三月,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 络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在线服务;电子计算机软硬件的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一九九八年八 月三日,国网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 “”域名,现该域名空置未开通使用。 法院另查明,被告国网公司除注册了上述域名外,还注册了 “”、“”、“”等与其他 在先注册的著名商标相同的大量域名。

域名纠纷案例

域名纠纷案例

域名级别
域名分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和三级域名; 顶级域名
顶级域名又分为两类: • 一是国家顶级域名(national top-level domainnames,简
称nTLDs),200多个国家都按照ISO3166国家代码分配 了顶级域名,例如中国是cn,美国是us,日本是jp等; • 二是国际顶级域名(international top-level domain names,简称ITDS),例如表示工商企业的 .com,表示 网络提供商的.net,表示非盈利组织的.org等。大多数域 名争议都发生在com的顶级域名下,因为多数公司上网的
谢谢观看
THANK 域名纠纷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 1.域名抢注 就是把别人有名或比较有名的商号或商标大量注册为域名, 再出价让权利人把这些域名买回去。例如有家广州公司曾 在“.cn”之下将肯德鸡、可口可乐、宝马等20多个国际知 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报价出卖。 2.注册使用域名 以假冒、淡化他人注册商标或商号。例如有人故意注册 的域名,不仅与美国花花公子企业集团的 注册商标PLAYBOY非常相似,而且该域名指向的网站提 供的服务也与美国花花公子企业集团相同,所以构成对
课后思考
1.“”域名纠纷案属于恶意注册与驰名商标冲 突的域名纠纷。 2. 企业在互联网上保护自己域名的权益,即企业应全面注 册与其品牌和产品相关的域名;此外,企业应建立统一的 域名使用计划,在公司主要网站上使用公司最醒目、最有 影响力的商业标志所注册的域名,并配套注册和使用相关 经营范围畴、产品线的域名,并由专门的人员管理和监控 域名的使用状态。
案例分析
• 吴某注册“”的域名与中国银联英文商标 “UNIONPAY”除大小写的区别外完全相同,虽然经营范 围不属同类,但由于中国银联的“银联”商标知名度高, 以及其与中国银联英文商标、字号和域名之间多年来形成 的对应关系,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将涉案域名误认为中国银 联所有,而起到诱使相关公众点击、访问的效果。并且吴 某未能证明其用涉嫌域名建立了网站,将涉嫌的域名绑定 于另外一个商业性网站。吴某的行为不仅客观上组止了中 国银联对该域名的注册,还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将该域名误 认为中国银联的域名,从而利用中国银联商标、字号、域 名的知名度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和利益,违反了诚实 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域名纠纷的案例

域名纠纷的案例

域名纠纷的案例1. Facebook vs. FacebokXXX:在这个案例中,Facebook起诉了FacebokXXX的域名所有者,指控其侵犯其商标权。

域名所有者声称他只是拼写错误,并没有企图侵犯Facebook的商标,但法院最终判决面向大众的普通人会容易将FacebokXXX与Facebook混淆,因此裁定所有者侵犯了Facebook的商标权。

2. Google vs. GooogleXXX:Google起诉了GooogleXXX的域名所有者,声称其域名侵犯了Google的商标权。

域名所有者辩称,他只是拼写错误,并没有使用Google的商标。

然而,法院认为域名与Google的商标相似度非常高,并且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判决域名所有者侵犯了Google的商标权。

3. Apple vs. AplleXXX:Apple起诉了AplleXXX的域名所有者,指控其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商标权。

域名所有者声称他只是拼写错误,并没有企图侵犯苹果公司的商标。

然而,法院认为域名与苹果公司的商标相似度很高,并且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判决域名所有者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商标权。

4. Microsoft vs. MicrosfotXXX:Microsoft起诉了MicrosfotXXX的域名所有者,声称其域名侵犯了微软的商标权。

域名所有者声称他只是拼写错误,并且他的网站与微软业务没有任何关联。

然而,法院认为域名与微软的商标相似度非常高,并且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判决域名所有者侵犯了微软的商标权。

5. Airbnb vs. AirbnbbXXX:Airbnb起诉了AirbnbbXXX的域名所有者,声称其域名侵犯了Airbnb的商标权。

域名所有者声称他只是拼写错误,并且他的网站并不提供与Airbnb类似的服务。

然而,法院认为域名与Airbnb的商标相似度很高,并且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判决域名所有者侵犯了Airbnb的商标权。

电子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电子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向消费者提供各类商品。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从事物流服务的公司,负责为甲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双方于2021年6月1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签订了一份《物流服务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期限为一年。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2021年9月,甲公司发现部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延误,导致其无法按时向消费者发货。

甲公司经核实,发现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赔偿。

2021年11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承担运输费用及赔偿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电子合同的效力;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违约责任的承担。

三、法院判决1. 电子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合同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

本案中,甲乙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签订的《物流服务合同》符合电子合同的定义,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物流服务合同》的约定,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路线、方式运输货物,并保证货物安全。

然而,乙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按时送达货物,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时发货,已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

同时,乙公司还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运输费用及赔偿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违约金、承担运输费用及赔偿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子合同法律纠纷案例,涉及电子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等方面。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电子合同的效力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合同已成为商务活动中常见的形式。

模拟法庭网络合同纠纷案例

模拟法庭网络合同纠纷案例

模拟法庭网络合同纠纷案例一、案件背景。

原告:小明,一位自由职业的插画师。

被告:某网络平台公司,经营一个专门提供插画交易的平台。

二、法庭场景。

# (一)开庭。

法官:(敲响法槌)现在开庭。

今天审理的是小明诉某网络平台公司网络合同纠纷一案。

请原告陈述案情。

# (二)原告陈述。

小明:(有点激动)法官大人啊,您可得给我做主。

我在这个平台上注册成为插画师,想通过这个平台接点活儿,挣点钱。

我跟平台签了合同,合同上说平台会给我提供一定量的优质客户资源,还会保证我的作品版权受到保护呢。

可是啊,这几个月来,我接到的客户寥寥无几,而且质量特别差,都是些只想用极低价格买我作品的主儿。

更可气的是,我发现我的几幅画被人盗用了,在别的网站上出现,平台根本就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护我的版权。

我感觉我被这个平台骗了,我在这个平台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结果啥都没得到。

# (三)被告答辩。

平台公司代表:(不慌不忙)法官,我们可不这么认为。

我们平台确实按照合同为原告提供了客户资源,至于客户少和质量差这个问题,这是市场因素决定的,我们可控制不了。

而且关于版权保护的问题,我们平台一直在努力打击侵权行为,但是网络这么大,不可能一下子就发现所有的侵权情况啊。

再说了,我们也没有接到原告明确的版权投诉,所以不能怪我们没有保护好他的版权。

# (四)法庭调查。

1. 法官询问原告。

法官:小明,你说平台给你的客户资源少且质量差,你有什么证据吗?小明:法官大人,我有我在平台上的接单记录啊,这几个月就那么几单,而且我还跟其他在这个平台上的插画师交流过,他们也有同样的情况。

2. 法官询问被告。

法官:平台公司,你们所谓的按照合同提供客户资源,具体是怎么做的呢?平台公司代表:我们在平台上有专门的推荐算法,会根据插画师的风格、水平等因素,把他们推荐给可能感兴趣的客户。

我们也会做一些推广活动,吸引更多的客户来我们平台。

法官:那关于版权保护,你们平台的具体措施是什么呢?平台公司代表:我们有一个专门的版权监测系统,会定期扫描网络上是否有我们平台作品的侵权情况。

曾某某与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

曾某某与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

曾某某与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侵害网络域名纠纷•【案号】(2015)思民初字第4746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原厦门市思明区、鼓浪屿区、开元区合并)•【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7.09.05裁判规则域名完全包含被侵权商标,仅在前缀有所区别,而前缀尚不能消除域名与注册商标之间存在的足以造成混淆的相似性;侵权人未提供其合法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或在商业运营中合理选择使用被侵权商标的理由,存在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

正文曾某某与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思民初字第4746号原告(反诉被告):曾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又译为“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DreamWorksAnimationL.L.C.)。

法定代表人:GabrielaKornzweig,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媚,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坤佳,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曾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又译为梦工场影片公司,以下统一简称梦工厂动画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曾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民平、被告梦工厂动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媚、崔坤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域名和为曾某某所有;2.确认曾某某持有及使用域名和的行为对梦工厂动画不构成侵权;3.依法撤销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的D2014-0171裁决。

事实和理由:曾某某2011年11月21日通过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名公司)注册了和两个域名(以下简称涉案域名)。

此后,曾某某一直在筹备使用涉案域名建立面向外国留学生的英语学习网站“东方筑梦阁易词平台”。

域名争议经典案例

域名争议经典案例

域名争议经典案例你知道吗?在域名的世界里,那也是充满了各种“硝烟战火”的。

就拿麦当劳来说吧,他们就遭遇过一场挺有名的域名争议。

有个网站,名字叫“麦麦网”,域名和麦当劳的品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麦当劳那可是全球知名的大品牌啊,他们的金色拱门标志几乎无人不知。

这个“麦麦网”呢,虽然名字听起来很亲切,但是麦当劳觉得这域名容易让消费者混淆。

麦当劳就想啊,这顾客本来是想找我们麦当劳的官方信息或者服务的,结果跑到这个“麦麦网”上去了,这不是误导大众嘛。

就好比你本来想去正版的苹果专卖店,结果被一个名字很像的小店给迷惑了。

于是,麦当劳就开始采取行动啦。

他们拿出了自己多年经营品牌所积累的证据,像品牌知名度啊,全球各地的门店数量啊,还有在广告宣传上投入的巨额资金等等。

这些证据就像是他们在这场域名争议大战中的武器。

而“麦麦网”那边呢,可能觉得自己也有自己的运营模式,域名取成这样也没什么恶意。

但是在法律面前,麦当劳的理由更充分啊。

毕竟麦当劳的品牌形象在大众心里已经根深蒂固了,而且他们能证明这个域名的存在对他们的品牌造成了潜在的损害。

最后呢,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判定这个域名应该归麦当劳所有。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那些大的品牌对自己的品牌形象和相关的域名可是看得非常紧的,就像守护自己的宝贝一样,不容许别人轻易混淆或者侵犯。

腾讯这个互联网巨头也没少在域名上操心。

曾经有一些小网站,名字里带着“腾讯”两个字,域名也是类似“腾讯”加一些其他字符的组合。

腾讯心里就不乐意了呀。

腾讯的QQ、微信那是多少亿人在用啊,腾讯这个名字就代表着他们的整个互联网帝国。

这些小网站用类似的域名,腾讯觉得这就像是有人在自己家门口摆摊,还打着自己家的旗号招揽生意。

比如说有个网站,域名是“腾讯游戏助手类似名.com”,它提供一些游戏相关的服务,但腾讯自己有官方的腾讯游戏助手啊。

腾讯觉得这很容易让玩家搞混,以为这是腾讯官方推出的新服务或者是什么特殊的渠道呢。

服务协议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服务协议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网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用户提供在线购物、支付、社交等服务。

平台与用户之间通过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建立了法律关系。

某用户(以下简称“原告”)在使用平台服务过程中,因对协议内容产生异议,引发诉讼。

现将本案评析如下:二、案件事实1. 原告于2018年3月注册成为平台用户,并同意遵守协议。

2. 2018年10月,原告在平台上购买了一款商品,支付成功后,发现商品与平台描述不符。

3. 原告根据协议规定,向平台提出退款申请。

平台以协议中约定的“商品质量问题,需提供相关凭证”为由,拒绝退款。

4. 原告认为,平台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平台退款,但平台仍不予理睬。

5.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退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争议焦点1. 平台与用户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务协议?2. 平台是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拒绝退款?3. 原告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商品质量问题的相关凭证?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原告与平台之间通过协议建立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关系,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法院认为,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要求消费者提供商品质量问题的相关凭证。

但平台在未充分核实证据的情况下,拒绝退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法院判决平台退还原告购买商品的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评析1. 本案涉及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服务协议作为平台与用户之间建立法律关系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2. 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平台在履行义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3. 本案涉及举证责任问题。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消费者应承担举证责任。

但举证责任并非绝对的,平台在要求消费者提供证据时,应充分核实证据,避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4. 本案提醒平台,在制定服务协议时,应充分考虑消费者权益,避免设置不公平、不合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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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某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北京某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22日、5月30日、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侯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下面我们来了解本案。

涉案人员:原告王某,男,汉族,北京大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侯某,男,汉族,北京某知识产权发展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被告北京某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北京某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北京某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

被告北京某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女,汉族,北京某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是国际域名某的所有人。

2004年4月2日,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某公司协助他人将该域名转移到某公司处,致使原告不能正常地使用和管理自己的域名。

某公司作为接受原告委托管理域名的单位,没有履行应尽的管理义务,致使该域名被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在手续不齐备的情况下把域名转出,某公司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要求某公司将域名转回到某公司,但某公司不同意转出,该做法同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将国际域名某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从某公司转回到某公司,恢复原告对域名的管理使用权,并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某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某公司提出域名转入要求时,没有理由拒绝,我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市王某在线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某在线公司)关于某域名的声明中,明确了该公司享有域名的使用权及管理权,该公司委托我公司对域名进行管理。

王某应先与王某在线公司解决域名的归属问题,之后再来解决本案的纠纷。

被告某公司辩称:我方在将域名转出时审查了王某在线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和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工商局)备案的手续。

王某是域名某的所有人,在权利主体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王某已将域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转让给王某在线公司。

我方将域名转到某公司并没有损害王某的权利,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王某是国际域名某的注册人,被告某公司及某公司均是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某公司原名北京信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3月变更为现名。

案外人王某在线公司于2001年6月14日申请注册经营性网站,网站名称为“王某在线”,网站域名是某。

原告王某于1999年1月21日注册了国际域名某,该域名的注册服务商原是某公司。

2004年4月,某公司依据王某在线公司的申请将该域名转出,某公司作为转入方成为该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

某公司在转出该域名时,审查了王某在线公司出具的《域名使用许可协议》、《域名使用权委托说明》、《网站名称注册证书》以及《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

2004年4月28日,王某在线公司致函某公司,声明某域名的使用权及管理权均归王某在线公司所有。

原告王某是北京大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商务顾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4年4月3日,大某商务顾问公司致函某公司,要求将某域名转回至某公司管理。

2004年5月11日,大某商务顾问公司致函某公司,声明某域名是王某本人所有的域名,王某从未授权王某在线公司管理该域名和转移该域名的注册商,要求某公司转出该域名。

某公司于2004年5月13日致函大某商务顾问公司,声明某公司仅是受托的网络服务机构,希望王某在线公司与大某商务顾问公司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某公司将据此维护各方利益。

2005年3月8日,王某出具了一份《关于终止使用域名的通知》,主要内容是:由于王某在线公司不能善意使用某域名,违背了王某允许该公司使用域名的初衷,因此通知王某在线公司,不再允许该公司使用该域名。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从北京市工商局调取了王某与王某在线公司签订的《域名使用许可协议》,该协议中约定:王某作为域名某的合法注册人,授权王某在线公司使用该域名开办网站,并作为网站所有者申请网站名称注册。

该协议的签署日期是2001年4月11日,协议末尾有“王某”的签名。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该协议中王某的签名并非王某本人签署。

本院另从北京市工商局调取了大某商务顾问公司2001年3月1日出具的《域名使用权委托说明》,主要内容为:国际域名某系大某商务顾问公司注册所有,现将该域名的使用权委托至王某在线公司,由王某在线公司负责使用与管理,在该域名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均由王某在线公司承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通知王某在线公司出庭就域名某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说明。

王某在线公司的股东之一、执行经理赵文斌代表王某在线公司出庭作证时提出,王某作为王某在线公司的股东,在2001年2月王某在线公司成立时已将某域名的管理权与使用权交给了王某在线公司,并且向本院提交了大某商务顾问公司2001年3月1日出具的《域名使用权委托说明》的原件。

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对该委托说明上所盖公章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该委托说明的证明力提出异议。

此外,原告王某明确表示就某域名问题在本案中不向王某在线公司主张权利。

到目前为止,王某依然是某域名的注册人。

上述事实,有用户服务开通通知单、国际域名注册商转出某申请表、2001年4月11日王某与王某在线公司签订的《域名使用许可协议》、大某商务顾问公司2001年3月1日出具的《域名使用权委托说明》、《网站名称注册证书》、《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域名查询结果、各方当事人及案外人之间往来的函件、证人证言、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域名是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网络协议地址是分配给网络节点的逻辑地址,是因特网上各个子网和计算机之间通信的基础。

真正用于网络通信的是IP地址,域名是对应IP地址的一个易于记忆的名称,每一个域名都对应一个确定的IP地址。

因此,域名的所有人应该依照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合理行使相关权利。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王某作为国际域名某的注册人,是否已将该域名的使用权与管理权授权给王某在线公司。

首先,依据本院从北京市工商局调取的王某与王某在线公司签订的《域名使用许可协议》,可以确认王某于2001年4月11日授权王某在线公司使用某域名开办网站的事实。

尽管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对协议中的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但由于该份协议为北京市工商局备案材料,且王某在线公司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在原告王某未提交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该份协议的证明力。

其次,大某商务顾问公司2001年3月1日出具的《域名使用权委托说明》中明确记载,将国际域名某的使用权委托至王某在线公司、由王某在线公司负责使用与管理。

原告王某是大某商务顾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知晓该公司所为的法律行为。

大某商务顾问公司不是某域名的注册人,却对该域名的相关权利进行处分,王某在明知的情况下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反意见;并且王某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问题曾先后以大某商务顾问公司的名义向某公司及某公司致函。

综合相关因素可以确认,王某对大某商务顾问公司的行为予以追认,即王某认可授权王某在线公司使用与管理某域名这一事实。

第三,王某2005年3月8日出具的《关于终止使用域名的通知》中载有“由于王某在线公司不能善意使用某域名,违背了王某允许该公司使用域名的初衷”的内容,该份材料从反面说明王某曾经允许王某在线公司使用域名。

第四,如果王某认为《域名使用许可协议》及《域名使用权委托说明》存在瑕疵,因该两份材料直接涉及到本案的案外人王某在线公司的权益,则王某应与王某在线公司另行解决争议。

综合以上四点理由,在王某未提出有效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王某与王某在线公司之间于2001年3月至4月曾就某域名的使用与管理达成相关协议,王某授权王某在线公司使用该域名注册网站。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规定,当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时,域名持有者不能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某与王某在线公司之间就某域名的使用与管理曾达成协议,但双方现在的意思表示明显不一致,因此王某应就域名问题与王某在线公司协商一致后,再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本院对原告王某要求将国际域名某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从某公司转回到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王某在本案中提出的某公司与某公司侵害其域名所有人权利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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