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明工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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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规定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公司文明工地创建活动,不断提高项目施工管理水平,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制订并实施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项目部所从事的建筑施工活动。
3.文件及引用标准
3.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3.2《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工地管理的通知》陕建建发[2001]121号
3.3《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业“三优一文明”评选办法〉的通知》甘建联
[2002]05号
4.职责
4.1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全公司文明工地创建的领导工作。
4.2质量安全处负责本规定的编制和修订,并协同各职能处室对全公司文明
工地创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3各项目部负责本项目文明工地创建的策划、具体实施和申报,确保创建
目标的实现。
5.工作程序
5.1基本要求
本公司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部,均必需遵循“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的基本原则,努力创造安全、文明的施工环境。
5.2创建目标的确定
工程中标后,建设公司根据合同要求、工程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战略的需要,决定该项目是否需要创建文明工地(创建省级、市级或不创建),并在内部承包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5.3省级文明工地规模要求
5.3.1西安市:建筑面积8000m2以上;宝鸡、咸阳市:建筑面积6000m2
以上;陕西省内其它地(市):建筑面积5000m2以上。
5.3.2兰州市:建筑面积5000m2以上,或工作量3000万元以上;天水、
白银、金昌市:建筑面积4000 m2以上,或工作量2500元万以上;甘肃省内其它地(市):建筑面积3000m2以上,或工作量2000万元以上。
5.4市级文明工地规模要求
西安市:建筑面积6000m2以上;其它地(市):详见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规定。
5.5对于受工程规模、外部环境等因素限制,建设公司未要求创建文明工地
的项目部,可以不申报文明工地,但现场必须参照文明工地标准的主要要求进行管理,做到文明施工。
5.6对于下达了文明工地创建目标的项目部,应进行认真策划,并编制文明
工地创建计划书。
项目经理应对创建计划的组织和实施负责。
5.7奖励额度
5.7.1获得文明工地证书后,项目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质量安全处,提出奖
励申请。
文明工地证书(原件)应同时上交质量安全处。
5.7.2根据各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实现创建目标的难易程度,由建设公司领导
班子确定奖励的具体数额。
其中,省级文明工地奖励比例为工程造价的0.6~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级文明工地奖励额度为工程造价的0.3~0.5%,最高不超过8万元。
5.8奖金分配
5.8.1对于直属项目部,与建设公司主管部门的奖金分配比例为8:2,即项
目部得奖金总额的80%,建设公司主管部门得20%。
5.8.2对于工程公司或分公司下属的项目部,奖金分配比例为7:1.5:1.5,即
项目部得奖金总额的70%,工程公司或分公司得15%,建设公司主管部门得15%。
5.8.3项目部所获奖金中,15%用于奖励项目经理个人,其余部分用于奖励
项目部相关人员。
项目经理不再参与奖金的二次分配。
5.8.4建设公司主管部门所得奖金由质量安全处提出具体使用方案,报总经
理批准后实施。
5.8.5对于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中发挥主要作用的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公
司将在职称评定、住房分配、工资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5.8处罚
5.8.1如文明工地创建目标未能实现(包括未达到预期的文明工地级别),
项目部应承担因违约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建设公司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部追加处罚1~5万元。
5.8.2因项目经理责任心不强、工作消极或玩忽职守导致文明工地创
建目标未能实现的,建设公司将视具体情节处以本人1000~5000元罚款,并可降低直至取消其项目经理资质。
5.8.3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施工现场存在“脏、乱、差”现象,主管部门
有权要求项目部限期整改,并可同时给予200~500元经济处罚。
如项目部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无效,主管部门有权建议撤换项目经理。
5.9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