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立法_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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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5年第2期未成年人保护第34卷(总第177期)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立法

■吴用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北京100089)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这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前提。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起草是我国目前

完善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一个重要举措。征求意见稿的基本思路在于处理

好各类法律主体权利、义务的关系和引导、预防、惩罚的关系,处理好国家干预

和行业自律的关系,处理好网络创新行业发展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关系,处

理好表达自由和法律监管的关系。

【关键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收稿日期:2014-12-06

作者简介:吴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执行院长,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国际私法、比较法、未成年人法学。

法乃国家之公器,

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第一次以法治作为中央全会的主要议题,其意义之重大彪炳史册。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前提,《决定》指出,应

当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

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同时特别指出要“完善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

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立法”

。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在立法上保护未成年人利用互联网的权利不受非法信息的侵害变得非常迫切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经纳入国务院“2014立法计划”,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召开会议,专门研究条例的立法问

题。草案由团中央牵头起草。笔者有幸参与本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本文旨在介绍在依法治国方略下该征求意见稿起草的基本思路和框架。

一、依法治国方略与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意义

(一)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是完善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战略部署,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提出了一个动态的法治建设图景和方案,明确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的今天,我国已经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

57·DOI:10.16034/ki.10-1318/c.2015.02.015

标志。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对于保障人权、推动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但是,社会生活总是变动不居的,立法总体而言是对现实生活的规律进行总结,因此立法具有滞后性。同时,由于我国目前正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变革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多发,原有的立法也存在一些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的情形,因此,全面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既是深化改革的保障,也是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要求,更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一方面涉及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重点人群,另一方面又涉及网络立法这一重点领域。如前所述,《决定》指出,应当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同时特别指出“完善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因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起草是我国当前完善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一个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历来注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福祉的一种积极态度。

未成年人因为身心尚未成熟,其权利的实现只能依赖于其他主体。人类最神圣的理念是世界对儿童的信念:“我们都曾经是儿童,我们都希望孩子们幸福,这一直是并将继续是人类最普遍珍视的愿望。”[2]中国自古以来就十分关注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早在《礼记》中就提出了大同社会的美好图景:所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此种理想的社会图景是人类的共同理想追求,其中就特别提到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现代国际社会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国家为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而行使“国家亲权”。在网络信息社会迅猛发展之今日,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呈现爆炸性增长。根据中国互联网网络中心2014年7月发布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统计,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3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6.9%,其中,10-19岁的人群比例为24.5%,约为1.55亿;10岁以下网民比例为2.1%,约为1320万[3]。2012年,10岁以下网民比例为1.7%,2013年该比例为1.9%。可见,网络使用人群的低龄化越来越突出,而且低龄网民的数量迅速递增[4]。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获取对自己健康发展有益的信息的同时,也会产生许多对其成长不利的后果,如遭受非法和不良信息的侵害、隐私遭到侵犯、产生网络沉迷等。尽管我国在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规范还处于空白状态。

(二)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立法现状

1.网络立法的一般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信息活动的一般性立法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这些法律对网络信息活动及相关法律责任做出了一般性规定。

2.网络立法的专门规定

网络立法的专门规定,主要是有关规范网络信息活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以及法律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1)法律主要包括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行政法规主要包括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3)部门规章主要包括2003年文化部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文化部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等10部门发布的《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文化部发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文化部等14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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