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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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87条

劳动法87条

劳动法87条
1.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劳动者本人同意,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并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解除时间。

3.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情形。

4. 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合法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87条》的规定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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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合同到期规定

北京劳动合同到期规定

北京劳动合同到期规定一、前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协议。

在北京地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行为都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劳动合同到期规定,以帮助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北京劳动合同到期规定1. 提前通知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关于合同续签或终止的意向。

2. 续订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新的劳动合同条款,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 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40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以劳动者上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4. 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若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还需支付赔偿金。

三、劳动者权益保护1. 劳动行政部门监管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合同法第87条

劳动合同法第87条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招聘员工,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聘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类型和期限1.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

2.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 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年休假。

第四条劳动报酬1. 乙方的月工资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 甲方应于每月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1.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2. 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

2. 甲方应告知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2.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

第八条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 甲方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九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内容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以下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条文字面意思说得很清楚似乎没有进一步解读的必要其实不然如果我们仔细研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再结合其他相关条文内容我们就会意识到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点需要进一步科学解读一、如何理解“违反本法规定”这里的“违反本法规定”显然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很多总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二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实体条件规定;三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现在的问题是“违反本法规定”是否包括违反上述三类所有规定笔者以为“违反本法规定”不应该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理由如下: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是赔偿责任而且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带有明显的惩罚性一般来说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所对应的违法行为应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至少应该是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用人单位违反任何一类规定都是违法行为但相比较而言第一类规定是禁止性规定违反该类规定无疑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二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实体条件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在不具备法定实体条件的情况下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三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只是表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用人单位在实体上还是拥有解除权或终止权的因此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应该是一般违法行为不适宜对其适用惩罚性的赔偿责任第二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来看劳动者原则上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有选择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只有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才应该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必须是劳动者能够选择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形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用人单位违反第一、二类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都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除非客观上履行不能但用人单位违反第三类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因为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补正程序性瑕疵如用人单位在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就解除了劳动合同假如该劳动者主张解除行为违法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大不了提前30天重新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30天后该劳动合同还是要被解除的由此可见对于用人单位违反程序性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法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违反本法规定”不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第三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高级法院与仲裁机构联合下发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违反本法规定”不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保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XX]73号)第八部分“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适用范围”中规定“如果依法已经具备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只是用人单位在办理解除或终止的程序上存在瑕疵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如用人单位在已经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只是存在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等程序瑕疵的则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支付相应的‘代通金’等方式加以补正但无需支付赔偿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于XX年12月14日印发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仅存在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程序性瑕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二、支付赔偿金的同时是否还要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后用人单位是否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呢有观点认为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两者性质不同可以并用其根据是XX年4月30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只需支付赔偿金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集中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其中不包括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一情形;其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仅需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可而没有规定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再次第八十七条规定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某种意义上说赔偿金的数额已经包括了经济补偿金在内如果让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同时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则无疑过分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最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支付赔偿金的年限如何起算《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时间xx年1月1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xx年1月1日之后工作的年限支付赔偿金没有疑问但对于劳动者xx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应该支付赔偿金呢如劳动者甲从XX年1月1日起就一直在某企业工作xx年12月31日某企业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2000元某企业应该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没问题但支付赔偿金年限从何时起算呢如果从XX年1月1日起算则赔偿年限为4年应该赔偿8个月的平均工资计16000元;如果从xx年1月1日起算则赔偿年限为1年应该赔偿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4000元有观点认为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当分段计算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xx]13号)第三十条就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xx年1月1日起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笔者认为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该从用工之日起计算理由如下:第一《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没有规定赔偿金的分段计算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的赔偿年限不需分段计算应该从用工之日起合并计算第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同时操作起来也简便易行第三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尽管广东省对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规定了分段计算但该地方性规定不得与国家行政法规相抵触四、《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标准劳动关系可以分为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字面看是针对劳动合同关系的似乎不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它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笔者以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的规定应当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首先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同属于劳动关系两者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应当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其次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往往归责于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的规定不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的话结果无异于鼓励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相违背的总而言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条文用语虽不复杂但要正确理解与适用该条规定还须从以上四个方面进行科学解读关于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相关文章:。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条的双倍赔偿金条款?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条的双倍赔偿金条款?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双倍赔偿金?刘小平某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长期经营不善、管理及营销手段落后,员工人心涣散,集团公司决定调整该子公司总经理和领导班子。

但该子公司总经理不同意调整,提出总经理职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属于违约行为,如果公司由此单方面解除总经理的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违法本法解除或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故该总经理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二倍赔偿金。

该总经理的要求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呢?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但是,什么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呢?总的说来应当是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涉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

那么,现具体分析一下:第三十六条说的是: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概括为“协商解除”),这一点通常没有争议,但情况较少,中国企业的劳资冲突基本上很难协商一致,更多的是以一方妥协告终。

第三十九条说的是,只要劳动者存在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须经济补偿,包括六种情形:(概括为“强制解除”)(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符合条件(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违反制度(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失职舞弊(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多重劳动关系(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工作范文]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工作范文]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如何理解“违反本法规定”这里的“违反本法规定”显然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很多,总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二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实体条件规定;三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现在的问题是,“违反本法规定”是否包括违反上述三类所有规定?笔者以为,“违反本法规定”不应该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理由如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是赔偿责任,而且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带有明显的惩罚性。

一般来说,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所对应的违法行为应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至少应该是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用人单位违反任何一类规定,都是违法行为。

但相比较而言,类规定是禁止性规定,违反该类规定无疑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二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实体条件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在不具备法定实体条件的情况下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三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只是表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用人单位在实体上还是拥有解除权或终止权的。

因此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应该是一般违法行为,不适宜对其适用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第二,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来看,劳动者原则上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有选择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只有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才应该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必须是劳动者能够选择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形。

劳动法辞退补偿

劳动法辞退补偿

劳动法辞退补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辞退)分以下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47条和87条

劳动合同法47条和87条

劳动合同法47条和87条47条是正当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补偿,87条属于违法解除支付的赔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来源:()发布时间:2011-01-27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

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关于劳动者患病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根据该条款,劳动者因病需要请假的,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程序提供病假证明。

这一规定强调了劳动者在患病时应当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并提供相关的病假证明,以便用人单位做出相应的安排。

其次,该条款还规定了劳动者患病需要请假的期限。

在劳动合同法第87条中规定,劳动者因病需要请假的,经医院诊断确认需要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

这一规定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院的诊断结果,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休假期限,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休息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一规定强调了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或伤害,劳动者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劳动者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有劳动能力残疾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劳动能力残疾等级,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安排工作。

这一规定强调了对于因病导致劳动能力减退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合理安排其适合的工作岗位,保障其基本的劳动权益。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患病时的合法权益,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病需要请假时给予合理的安排和保障,同时也强调了对于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能力减退的劳动者应当得到相应的保障和待遇。

劳动合同法解读87条和47条

劳动合同法解读87条和47条

劳动合同法解读87条和47条:违法解雇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即(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雇主不当解雇责任探究

雇主不当解雇责任探究

雇主不当解雇责任探究[摘要]雇主因缺乏正当事由或违反正当程序解雇雇员而承担不当解雇责任,已经为相关国际组织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确认。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关于雇主不当解雇责任亦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仍不足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文章在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内容的基础上,适当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和技术,为我国完善雇主不当解雇责任的规定提出建议。

[关键词]不当解雇;雇主责任;解雇保护;赔偿金一、雇主不当解雇与解雇责任概说(一)法理基础——解雇正当事由说在英美法系,解雇主要指雇主主动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情形。

从社会的普遍观念来看,如果工人可以持续拥有工作,而不考虑其所工作的企业的经济或技术状况,竞争经济中的公共福利将会受到损害;在大陆法系,学者所赋予解雇的概念各有不同,日本菅野和夫教授认为,“解雇是指基于雇用者的劳动契约的解除”,我国学者林更盛教授则认为,“解雇在概念上乃雇方终止权——形成权的行使。

亦即雇主透过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劳动契约向将来地失去效力”。

解雇正当事由说认为,如果没有正当的解雇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雇劳动者。

采此说的国家通常通过立法明文规定解雇事由,除了法定的解雇事由之外,其他事由的解雇均属于非法解雇或不正当解雇。

这一学说是对民法上契约自由原则的根本修正,劳动者有以生存权为核心的劳动权,当且仅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事由时,用人单位才可以通过解雇权的行使来剥夺或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权。

关于解雇正当事由说的性质,也有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解雇正当事由说是对解雇自由说的否定,但也有学者提出,解雇正当事由说只是对解雇自由权作了很大的限制,并没有完全否定。

(二)不当解雇与雇主责任的含义一般认为,不当解雇是指雇主基于与员工的能力或行为以及雇主的经济效益状况等因素没有任何关联的理由进行的解雇,包括基于员工参与工会组织、参加罢工等产业行动以及基于性别、年龄等各方面歧视性原因所导致的解雇。

1982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第158号《雇主提出终止雇用公约》(第158号公约),该公约规定,雇主解雇雇员必须具备正当事由,即只有存在与工人能力或行为相关的理由或者由于经营上的需要时,雇主方可解雇雇员,否则构成不当解雇。

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
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劳动合同终止。

以下为该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劳动者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的,视为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同等期限的劳动合同。

该条款主要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并对用人单位未及时通知或劳动者未表示不同意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条款规定,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

这为劳动者的自由选择就业提供了保障。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没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续订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将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劳动者将继续享有相应的劳动权益。

另外,如果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
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未明确表示不同意,那么将视为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同等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过于被动或者劳动者故意拖延续签劳动合同而设置的规定。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87条对劳动期满前三十日的续签通知提出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者可以根据该条款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公平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87条

劳动合同法第87条

劳动合同法第87条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所指的情况有以下两种:
一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但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不超过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十二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赔偿金。

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
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
在《劳动合同法》第87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条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例如,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等。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工资损失、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等。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87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
关系的和谐稳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除劳动合同2n赔偿

解除劳动合同2n赔偿

解除劳动合同2n赔偿二倍经济补偿金,常称“2N”。

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下述法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规定和区别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规定和区别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和赔偿⾦规定和区别在劳动纠纷中,常常牵涉到补偿、赔偿问题,这就涉及了两个概念:经济补偿⾦和赔偿⾦。

在劳动法领域,经济补偿⾦和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是必须加以理清的。

那么这⼆者有什么区别吗?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和赔偿⾦规定⼀,经济补偿⾦第四⼗七条第⼀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每满⼀年⽀付⼀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付。

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的,向劳动者⽀付半个⽉⼯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赔偿⾦第⼋⼗条⽤⼈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期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期已经履⾏的,由⽤⼈单位以劳动者试⽤期满⽉⼯资为标准,按已经履⾏的超过法定试⽤期的期间向劳动者⽀付赔偿⾦。

第⼋⼗四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并以每⼈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应当⽀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付的,责令⽤⼈单位按应付⾦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额⽀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付劳动者⼯资的;(三)安排加班不⽀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第87条

劳动合同第87条

劳动合同第87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析劳动合同第87条的内容及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一、劳动合同第87条的内容劳动合同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拖欠、拖欠或者随意减扣。

”二、劳动合同第87条的解读1. 工资支付的依据劳动合同第87条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依据,即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既要遵守国家关于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要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条款。

2. 工资支付的形式根据劳动合同第87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服务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工资。

劳动者享有选择工资支付形式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劳动者选择的支付方式。

3. 工资支付的时间劳动合同第87条要求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工资。

具体支付时间由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支付日期为每月月底或者次月初。

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支付周期内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延。

4. 工资支付的金额劳动合同第87条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工资。

足额支付意味着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金额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拖欠或者随意减扣工资。

5. 工资支付的监管劳动合同第87条还体现了国家对工资支付的监管力度。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资料。

三、劳动合同第87条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1. 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合同第87条为劳动者提供了权益保障。

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应当关注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确保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如遇到工资支付问题,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2. 用人单位的合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第87条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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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即(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但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仍不超过十二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

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ﻫﻫ通过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这也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

但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为,本条规定赔偿金的目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赔偿,如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则可以鼓励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继续履行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ﻫ(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ﻫ【解读】本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

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各种观点激烈交锋。

最后劳动合同法根据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对经济补偿作了明确规定。

ﻫ一、经济补偿的性质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

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

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一种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

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

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承担的多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少一点,国家承担的少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多一点。

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作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贡献不完全体现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持续发展能力和资产的积累都有劳动者的贡献。

经研究,比较认同对经济补偿性质的第二种观点。

经济补偿是一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

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

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劳动者付出劳动得到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基本能体现劳动者的贡献。

ﻫ另外,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避免支付经济补偿,就不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基本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增加规定有利于解决短期劳动合同普遍化的问题。

实践中,短期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比较普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通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终止时,再结束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可以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按照企业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

二、经济补偿的范围ﻫ(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ﻫ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

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ﻫ(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ﻫ(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ﻫ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作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ﻫ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解除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本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有的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明确的预期,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有的意见认为,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对再次求职已有很大影响,此时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

有些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时间,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给经济补偿不合情理。

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在保留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给经济补偿的规定外,也作了一定限制。

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增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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