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大未成年人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的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三种。
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决定控制较严,适用率低,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很不相适应,急需进一步完善。
今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该制度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立的用于指导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规定,对于加大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根据新修改条文的规定,并且有悔罪表现的,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进行考察监督,通过考验期的,由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程序。
其具有以下特征:(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局限于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这是附条件不起诉与原有不起诉程序的最本质区别。
(二)规定了适用该制度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犯上述三种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其主观上具有悔罪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对于适用对象设立了一段时间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如果被监督对象能够安分守己,遵守规定,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相反地,则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这正是该程序之所以成为附条件不起诉之原因。
二、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一)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一准则出发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我国的个别省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封存或者不登记其犯罪记录以及本文所探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内的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专门程序,也是为了与上述相关法律相协调,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包括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方面,主体改革的内容是在保持在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摘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司法实践走向了立法进程并最终得以确立。
虽然该制度的内容与人们预期存有一些差距,但仍然是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必将对我们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文章从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念及特征、分析刑诉法修改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选择、探讨与该制度相关的争议问题,阐述笔者对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分析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给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自由裁量权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犯罪后的表现、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更为合适的,设立一定的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考验期满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与我国目前不起诉类型都是检察机关基于起诉便宜主义而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从实质来看,附条件不起诉是在附加一定条件的基础上作出终结诉讼进程的不起诉类型,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仅限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且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
二是附条件不起诉附有特定的条件,即设定一定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义务,因此具有一定的教育性和惩罚性。
三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被不起诉人最终能否获得不起诉决定要视其考验期内表现而定。
四是附条件不起诉属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行使。
二、新刑诉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选择的分析在刑诉法修改之前,从司法实践看,各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工作存在一些差别,主要体现在适用主体、考验期和附加条件等方面,通过这些有益的差异性尝试为刑诉法修改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使得社会各方面对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呼声和关注度都比较高。
虽然新刑诉法最终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其只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设置了该制度,相对于各版建议稿和各地试点而言,其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主体和适用条件的规定显然比较谨慎和保守。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问题研究

起 诉期 间 , 在此 期间 内对 其进 行一 定 的观 察 , 后做 出最 终处 是 说 , 并 然 在这 样 的社会 中 , 个人 都接受 、 每 也知 道别 人也 同样 接 受同
理 决定 。 《 事诉 讼法 》 刑 第一 百四 十二 条第 一款 设 计的 诸种情 形 , 国 《 我 刑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概 念和 含义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 0 9 (0 0 I 0 30 10 5 22 1 )】 4 2 . 侵犯 性 即使 以社 会 整体 利益 之 名也 不 能逾 越 。因此 正义 否认 了
一
一
、
所谓 附条件 不起 诉是指 对于 行为 已经构 成犯人 的 自由是正 当的 , 承 不
的犯 罪嫌 疑人 , 附条 件和 附期 限地 暂 时不予 起诉 , 根据 被不 起 认许 多 人享 受 的较 大利 益能 够绰 绰有 余 的补 偿 强加于 少数 人 的 后 诉人 的表 现来 决 定是 否终 止 诉讼程 序 。 附条件 不起 诉源 于 日本 牺 牲 。所 以 , 一个 正义 的社 会 里, 在 平等 的公 民 自由是确 定不移 和德 国 , 产生 的直接 动 因 , 自于 刑事 犯罪 增 多导 致 的对诉 讼 的 , 其 来 由正义 所保 障的权 利绝 不受制 于政 治的交 易或 社会利 益的 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摘要:近年来,随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国外司法制度的不断研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在国外司法界正方兴未艾的它山之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引入并试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这些地区的试行,引起了广泛关注。
然而,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及条件规定不一,造成“同罪不同罚”。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确立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1一、国外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考察适用对象是指何种行为主体,何种性质案件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在适用对象方面,目前各国存在以下几种立法体例。
第一种,德国轻罪限制的做法。
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的规定:“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
根据德国《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这些犯罪是那些最低刑罚不到一年的监禁或者应处罚金刑的犯罪行为。
(一)具体而言,条件如下:1、犯罪行为必须是轻微犯罪;2、行为人的罪过必须小;3、不存在继续进行刑事指控的公共利益需求;(二)第二种,美国的分类列举做法。
在美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主要包括三类:l、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包括得克萨斯在内的很多州都是通过附条件不起诉来保障宪法赋予他们的接受教育权;2、对于吸食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强制其参加戒毒治疗;3、对于一些涉嫌从事犯罪活动的营利性法人组织,为了使企业在今后能够正常的生产经营,检察官通常会对涉嫌犯罪的企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以保护企业、员工、投资者和客户的利益。
第三种,台湾的立法例。
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53—1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被告人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及学者的观点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及条件规定不一,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仅限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如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且需满足如下条件:(一)案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二)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四)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五)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研究

一
期徒刑, 但基于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可能
因 此判兰年以 下有期徒 刑的 案件。 2 主观条 件: 细化 “ 有悔 过表现”的规
定 。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 合考量 :
关。
二、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 1 . 附条件不起诉符合起诉便宜主义的需
要
会效果的重要 因素 。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 , 除了不起诉 的对象需要符合规定之外 。 还必 须考虑以下几方面条件: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 的年龄 、家庭状况 、生活环境、 日 常表现 、 前科情况等因素 。
一
2 . 3积极 清退赃款、赃 物; 2 . 4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 2 . 5 向被害人道歉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物 质损失 ; 2 . 6 与被 害人 和解并取 得被害人谅 解
的。 3 . 客观条件 :有较好 的社会帮教条件 4 . 排除条件 : 暴力性犯罪如杀人 、 抢劫 、 强奸等与累犯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 二) 增加所附条件的内容
果。 而修正案只规定 了在考验期 内犯罪嫌疑 人应 当 “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 服从监督 ;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 自己的活动情况 ;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 应 当报经考
借鉴国外 的有关规定 , 可以对未成年人 科 以以下附带义务 : l 向 被 害人赔礼道歉 ; 2 . 立具结悔过书,保证今后 自己不再犯 罪; 3 . 赔偿被害人 的损失 ; 4 . 向公益机构或社区提供一定 时间的服
一
、
罪 嫌疑人 的刑事责任也应有所区别 。在附条
矛盾 的情况下 。 考察工作极 易形式化 、 过场 化 ,从而 违背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设 立的初 衷 ,无法 实现其立法价值 。 五、 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者:郭海波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下,学界和检察机关对附条件被起诉制度积极进行了大胆而有益的探索,卓有成效,并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
本文分析了附条件不制度设立时代背景和进步性,讨论了其不如人意的地方,进而提出了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背景;价值;注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公诉机关对某些满足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悔罪表现及刑事政策等因素的综合考量,认为暂时不起诉更合适,对犯罪嫌疑人附加一定条件和期限而决定不起诉的制度。
将在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诉讼修正案第271条规定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笔者认为该规定与很多学者的期望有一定距离,如远离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内涵,也可能达不到引入该制度的初衷,但从制度层面上看,不得不说是一种进步,这有着中国国情民意的考量。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背景基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西方有成熟的发展,积淀着人类智慧的光辉,要卓有成效的对刑事司法改革,提高我国司法效率和人权保障水平,学习借鉴它成为一种捷径。
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吸收、消化和创新,制定出在我国能够切实实施的法律制度。
否则,再美好的制度搬进来也只是幻影,留给人们的只有失望。
新刑事诉讼法在我国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着成熟理论和现实需要两方面的基础。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1.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又称起诉裁量主义、起诉合理主义,是指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仍可酌情考虑各种情形,来决定是否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作者:王嘉瑶来源:《商情》2019年第15期《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新增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至此,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共有四种不起诉模式: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区别明显,而其与相对不起诉皆是根植于起诉便宜主义,都是将起诉裁量权交给检察院,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二者在适用上存在竞合,使得司法实践存在困难,因此对二者作出比较尤为重要。
一、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两种制度概述(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定义及法律依据新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称之为起诉犹豫,德国称之为附条件不起诉。
我国沿用了德国的概念,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项诉讼制度。
我国现行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详见《开0事诉讼法》第271条至第273条,其中第271条规定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四个条件:一是未成年人涉嫌的犯罪为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二是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是符合起诉条件;四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
(二)相对不起诉的定义及法律依据相对不起诉,也称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规定是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必须具备两个实体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作者:史小薇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根本上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进行了评价,着重于对被害人、社会所受伤害的补偿以及对犯罪行为人的改造,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原则,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必将起到推动作用,通过在对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对“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制度相对于其他不起诉制度的特点以及优越性进行分析,以他体现的独特法律价值为路径阐释这一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同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有益探索,以制度构建为切入点论证这一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为刑事诉讼法的完善提供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建议;必要性;实践意义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后,对一些本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刑事责任显著轻微,可以不立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需要设定考察期,若是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对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与义务积极承担,并且对与被害人和检察机关约定的义务积极完成,另外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认错态度良好,检察机关便依法决定不起诉。
一、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一)完善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需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定不起诉共有六种情况,在这六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当前,检察机关仅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法律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依照刑法规定不判处刑法或是免除刑罚来决定是否起诉。
”这就直接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领域十分有限,妨碍了检察机关公诉权运行价值的充分体现。
虽然起诉法定主义原则很重要,但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起诉便宜主义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获得了推崇。
当前,我国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过于狭窄,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会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势必会对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提升产生积极的影响。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之思考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之思考谢晖【摘要】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在程序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有效改造犯罪嫌疑人等方面有着积极的功效.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存在着适用对象范围过窄、适用条件过于简单、附加条件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立法并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适当拓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细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附加条件的内容等方面予以完善.【期刊名称】《湖北文理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35)007【总页数】6页(P41-46)【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公诉权;起诉便宜主义;恢复性司法;程序分流【作者】谢晖【作者单位】湖北文理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襄阳44105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司法实务中,特别是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除了那些“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酌定不起诉外,其他的案件通常都会进入法院审判程序,尽管未成年被告人最后可能也只是被判处管制、拘役、缓刑等较为轻缓的刑罚,但这种完整的诉讼程序一方面不利于缓解我国目前司法资源紧张的现状,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之保护。
因此,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立法机关在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至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认,为检察机关在处理未成年案件时使用该种不起诉的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存在着适用对象范围过窄、适用条件过于简单、附加条件内容不明确等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从检察实务与刑事立法的视角展开

条规定 ,告诉人不服暂缓起诉决定的 ,可以申请再议 ,若再议被上级检察机关驳 回,可以申请交
付审判 。这体现 了在 日 本 、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 , 作 出暂缓起诉决定的权限均在检察官 ,也分别 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 ,还考虑 了被害人等方面的意见要求。新 《 刑事诉讼 法》第 2 7 1 条规 定, 人 民检察院在作 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以前 ,应 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未成年犯罪嫌
年1 2月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 “ 附条件不起诉”名称试点后 , 该称谓很快得到社
会 各 界 的肯定 。2 0 0 4年 ,陈光 中教 授组 织 的刑 事诉 讼 法 再修 改 专 家建 议 稿 与论 证 课 题组 在 研 究
不起诉制度改革时 , 认为暂缓起诉落脚点在 “ 诉” ,给人一种最终要 “ 诉” ,只是暂时缓一缓 的
议。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刑事立法
暂缓起诉制度
检察实务
中图分类号 :D 9 2 6 .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 5 3 3 0( 2 0 1 3 )0 4— 0 0 8 8— 0 5
作者 简介 :陈家荣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 区人 民检察 院法 律政策研究 室主任 ;刘 燃 ,四川省 成都市温
江区人 民检察 院助理检察员 ( 四川成都 6 1 0 0 1 5 ) 。
一
、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的演进
1 9 9 2年初 ,上海市长宁区人 民检察院率先开展暂缓起诉试点后 ,我 国部分地方检察机关陆
续 开始 探索 暂缓 起诉 制度 。 国 内一度 也 普 遍 称 之 为 “ 暂缓 起 诉 ” 或 “ 暂 缓不 起 诉 ” 。直 到 2 0 0 2
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研究

、
附条 件不 起诉 制 度的概 念
( ) 附条 件不 起诉 制度 的法 理 渊源 一 1 国外 的 相 关 理 论 学 说 :起 诉 便 宜 主 义 , . 德 国、 日本 的明文 规定 。 在现代 刑 事诉讼 中 ,基 于各 种刑 事政 策权 衡
作 出其 他公 益 给付 ,或 者承担 一定 数额 的赡 养义
务 。该 条还 规 定 ,检 察 院 应 确定 履 行 上 诉 要 求 , 责令 的期 限 ,被告人 履行 要求 责令 时 ,对其 轻罪 不 予追 究 。该条 所规 定 的检察 机关 的 自由裁 量权
和增 强诉讼 效 率 的要 求 ,绝对 的起诉 法定 主义 已
诉讼法学 。
一
95 —
课 题 组 : 附条 件 不 起 诉 问题 研 究
没 有必 要 予 以追诉 时 ,可 以不提 起公 诉 ” 。 2 国 内的相 关 刑 事 政 策 :宽 严 相 济 的刑 事 .
政 策
犯 罪 。具 有 初犯 、偶 犯 、从 犯 、或 者 具 有 中 止 、 未遂 、 自首 、立 功等 情节 ,还 可 以结 合具 体案 件 的特 殊情 况 加 以适 用 ,如 犯罪 嫌 疑人有 悔 罪 的表 现 、被 害人要 求从 轻 处理 或者 要求 不 予追 究其 责
内容摘要 :本研究在 已有文献的基础上 ,对 附条件不起 诉机制 从理论 上探讨 附条 件不起诉 的可行 性 ;在实 践方 面,
检 察 干 警 越 来 越 认 识 到 将 宽 严 相 济 的 精 神 融 人 到 司 法 实 践 之 中 的 重要 性 和 紧迫 性 , 因此 ,对 附条 件 不 起 诉 机 制 进 行 研 究 ,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一、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之研究目前虽然我国还没有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立法上的依据,但它的精神实质无论是从社会的稳定、矛盾的化解、法益的保护还是从刑法的目的、资源的配置、效率的提高都是与立法的意图相符的,具体而言:第一,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当前形势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精髓不在于用法律的手段制裁犯罪嫌疑人,而在于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考验,协调好其与被害人及社会上其他主体的关系,以一定的条件作约束,鞭策其走上正轨,只要犯罪嫌疑人能够切实履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更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第二,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和督促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必要保障。
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情况下,一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不是很严重,被害人一方在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损失也不是很大,在犯罪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在被害人法益已经受损的情况下,如何将损失减到最小、如何把损失进行挽回才是最重要的,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作用就在于弥补受损的法益,并以此为条件督促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应的补偿和义务,有利于被害人法益的恢复,同时,给予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自新机会,有利于其反省自身行为,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接受监督、感化和教育,重新步入正轨。
第三,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必要手段。
二、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用之研究究竟在何种情形下才能引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困扰检察机关的一大难题。
主要是把握标准和度的问题,在规范的立法文本还未出台以前,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受到一定的制约,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第一,考虑犯罪嫌疑人主体方面的条件,审查其有无前科、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一贯表现和社会评价,主观方面是否处于故意;第二,考虑犯罪嫌疑人在客观方面的因素:触犯的罪名、犯罪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犯罪的情节、影响的程度;第三,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的弥补措施:考察其是否有悔罪表现尤其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赔偿和补救是否到位。
检察工作心得: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检察工作心得: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特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根据被暂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最后是否不起诉。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规定的考察期内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则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否则就提起公诉。
附条件不起诉以刑罚目的刑理论、起诉便宜主义、诉讼经济原则、恢复性司法理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理论基础,具有公平、秩序、自由、效率及人权价值。
在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不久的背景下,不应仅考虑静态的制度完善,还要更多地关注动态的实现和保障机制,对此,可以通过设立“检察机关指导——帮教小组执行”的二元监督考察机制以及充分救济被害人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应权利来保障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制度良好运行。
附条件不起诉是刑事不起诉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学者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关注附条件不起诉。
实践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多地检察机关相继实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要针对一些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
一些地区也颁布了有关细则和办法,如《XX区人民检察机关实施暂缓起诉制度细则》、《XX省检察机关关于暂缓起诉的试行办法》等。
这些地方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的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是由于各地适用标准不统一,监督机制不完善,实践操作较为混乱,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受到很多质疑。
201X 年3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单章中得以确立,成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和进步,受到广泛的关注。
现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吸收了国内长期以来司法改革实践中的经验,是对现实探讨的立法肯定,也是对法律人积极探索有益法律制度的鼓舞。
附条件不起诉与其他不起诉不同,有其独特的价值和存在意义,在我国的构建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必将对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改革有重大影响。
当下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不久,如何建立相关配套机制保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良好运行,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进一步发展有重要意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讨

Jnon aaoe i e oa h oill o i ul u cn lo lO r r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fs i t e f c c f V oC g Pe A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操讨
刘 军
(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 安徽
讼 法 修 正 案 ( 案 ) 规 定 了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 本 质 上 , 条 件 不 起 诉 是 检 《 草 》 附
察 机 关 对 行 为 已 经 构 成 犯 罪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暂 时 不 予 起 诉 , 现 了 检 察 官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行 使 。 作 为 一 项 新 的 体 诉 讼 制 度 , 当从 罪 和 刑 的 两 方 面 合 理 界 定 附条 件 不 起 诉 的 案 件 适 用 范 围 , 大 程 度 发 挥 其 适 用 效 果 : 立 应 最 建
这也 成为本 次 《 改草 案》 的亮 点之一 。 修 中
关 于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 建 立 ,诉 讼 理 论 界 已 经 达 成 共 识 , 地 检 察 机 关 的 大 量 的探 索 实 践 , 为 各 也
缓 冲 , 检 察 官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体 现 。 察 机 关 作 出 附 是 检
客 观 、 体 的 适 用 条 件 , 证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正 确 适 用 ; 一 步 明 确 所 附 加 的 义 务 , 使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考 具 保 进 促
察 落 在 实 处 ; 条 件 不 起 诉 决 定 的 作 出 , 取 得 犯 罪嫌 疑 人 的 同 意 ; 当建 立 附条 件 不 起 诉 的 制 约机 制 。 附 应 应
一
种 可 能 性 。 如 在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 3条 a针 对 轻 5
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f叁塑!查垒垒三!!!堡!!望型i...釜●■隧壅圈—一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研究曹松根陈倩倩周龙俊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近年来颇具争议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该制度已纳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范畴。
本文认为该制度与现行不起诉制度的关系如何,究竟是否有必要实施,对于解决司法资源的局限性、打击刑事犯罪与维护社会和谐之间的平衡有着何种意义,都值得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制度宽严相济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0-037—02附条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未成年人及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在其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不致于危害社会,并且有帮教、监督的条件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教育、挽救目的,暂时不将其提交法院审判,而是规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不再对其提起公诉,诉讼程序也随之终止;而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将对其提起公诉,依照法律程序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建立了不起诉制度。
在此情形下,如果再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必须回答其与现行不起诉制度的关系问题以及建立该项制度的必要性问题。
一、我国刑事司法现状的要求据统计,我国约有80%的案件走完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这需要国家投入巨人的财力物力,刑事犯罪增多与司法资源有限二者之间的矛盾口益突出。
如果将一切犯罪不分轻重和具体情节,一律推向程序严格、复杂的法庭审判,必将使司法资源的短缺雪上加霜,并可能拖垮国家的司法体系。
如何实现司法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成为J1+0事司法理论和实践急待解决的课题。
l j|i4条件不起诉产生的直接动因正是来自于刑事犯罪增多导致的对诉讼经济的要求。
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程序研究

杨坤博
( 5 4 2 5 0 0 广 西壮族 自治区恭城县人 民检 察 院 广西 恭城 )
摘 要 :监 督考 察 程 序 是未 成 年 人 附条 件 不 起 诉 的核 心 和 作 难 以专业 化 、制度 化 ,帮教 工 作 情况 不 容 乐 观 ,特 别 是对 外 特色环节。新 《 刑事诉 讼法》赋 予检察机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 来 或 者是 留守 未 成 年人 ,更加 需 要 专 门 的帮 教组 织 ,而 共青 团 起 诉 监督 考 察 权 ,却 没 有具 体 规 定检 察 机 关 应如 何 行使 监督 考 等组织 又显 得力 量过 于单 薄 。 察 权。 文 章 拟从 以社 区矫正 为依 托 的视 角 去 探 索 附条 件 不起 诉 3 . 监督考 察形 式化 ,帮教活动不丰 富 由于 法 律规 定 笼 统 , 因此 在实 践 中 ,多 数 检 察 机关 通 常 也 是 让 被 附条 件 不起 诉 者 定 期 写思 想 汇 报反 映 思 想 动态 。 在考 察 的频 率 上 随机 性 比较大 ,视办 案 人 员 的办 案 情况 而定 ,无法 保 新刑 事 诉 讼 法 修改 以来 ,新 增 了 针 对未 成 年 人 而设 置 的附 证考察次数。且由于配套机制不完善,帮教活动也是有条件 时 条件 不起 诉制 度 ,其 中监 督考 察 又处于该 制 度 的 “ 中枢 ”地位 。 才开展 。 但 实 践 中该 项制 度 的缺 失 严重 制约 了附条 件不 起诉 工作 的推进 。 三、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的几点设想 从 检察 机 关 的 角度 对 附 条件 不 起 诉 的考 察 制 度进 行 探 讨 ,找 出 1 . 赋 予社 区矫 正机 构 附条 件 不起 诉 的监 督 考 察 职 能 存 在 的缺 陷 ,并根 据工 作实 际 ,提 出完善 建议 。 正 当程 序 指任 何 人 ,无 论 其 身 份 、地 位 状况 如 何 ,未经 正 现行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模式 当法 律程序 , 不得 逮捕 、 监禁、 没 收财 产或 处死 。 其 核 心思想 是 “ 以 新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赋予检察机关未成年人 程序 制 约 权力 ” ,即要 求 国 家机 关 在 处分 公 民时 ,必 须 遵 守 正 附条 件 不 起诉 的监 督 检 察权 ,但 是没 有 具体 规 定 检 察 机关 应 该 当合法 的程 序进 行 ,以防止 国家权 力肆 意擅 断 。 以何 种 方 式 行使 监 督 检 察权 。在 长期 的附 条件 不 起 诉 司法 实 践 以社 区矫 正 为依 托 的未 成年 人 附条件 不 起诉 监督 考 察模 式 , 中 ,各 地 对 附条 件 不起 诉 监 督 考 察模 式 进 行 探索 。主要 有 以下 作 出 附条 件最 终 决 定 的检 察 机关 将 日常 一定 的监督 考 察 权力 赋 模式 : 予 中立 的 社 区矫 正 机构 ,决 定 主体 与 日常考 察 主 体 的分 离 体 现 1 . 检 察 机 关 独 立 承 办模 式 了 “ 以程 序制 约 权 力 ” 的理 念 。检 察 机关 最 终 要 在矫 正 机 构 所 在 该 种模 式 中 ,检 察 机 关往 往 会 成 立 专 门 的未 成 年人 犯 罪 作 出 的评 估 考察 报 告 基 础上 作 出 决定 ,有利 于防 止 国 家权 力 肆 检 控组 ,由作 出附 条 件 不起 诉 决 定 的承 办 检 察官 承 担 对 附条 件 意擅 断 。 不起 诉 人监督 考察 。 2 . 灵活掌握被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限 这种 模式 的优 点 在于 : 其 一 ,承 办检 察官对 案件 有 亲历 性 , 明 确规 定 了监 督考 察 的 期 限 为六 个 月 以 上一 年 以下 ,从 人 承 办 检察 官 通 过对 案 件 的全 面审 查 ,已经 对 附条 件 不 起诉 人 的 民检察 院做 出 附条 件 不 起诉 的决 定 之 日起 计 算 。但 刑 事诉 讼 法 犯 罪动 机 、 主观 恶性 、 悔罪态 度 、 家 庭情 况等 有较 为全 面 的掌握 , 却未 对考 察期 内的具体 考察 次数 做 出 明确 的 规定 , 是每 日考 察 , 其 监督 考察 更有 针对 性 , 能更 好地 开展 未成 年人 帮教 工作 。 其二 , 还 是 每周 考 察 ,在 司法 实践 中不 利 于具 体 执 行 ,还 有 待相 关 司 有 利 于 考察 与 最 终决 定 的无 缝对 接 。 附条 件 不 起诉 决 定 和 监督 法解 释进 行 明确 。 为更好 地实 现考 察效 果 , 避免 考察 无 限期 进行 , 考 察主 体一 致 ,不会 出现 主体 不一 而导 致 的衔 接 问题 。 实 践 中应 综 合 考 虑 未成 年犯 罪 嫌 疑 人 罪 刑 的轻 重 、主观 恶性 大 2 . 临时考察 小组模 式 小 等 因 素 ,确 定具 体 的 考验 期 限 。 笔者 认 为 法律 规 定 的六 个 月 目前 的 帮 教考 察 工 作 主要 由检 察 机关 牵 头 ,根据 案 件 具体 以上 一 年 以下 的考 验期 限 较 为恰 当。 在 执行 过 程 中 ,可 以 根据 情 况 有 针对 性 联 合 公 安 机关 、学 校 、司 法所 、社 区村 委 会 以及 犯 罪 嫌 疑人 的具 体 表现 ,赋予 检 察 机关 一 定 的缩 短或 者 延 长犯 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等组成临时考察小组对附条件不起诉人进 罪 嫌 疑 人 考察 期 限 的权 力 。 这样 能 更 好 地调 动 犯 罪嫌 疑 人 配 合 行 监督 考 察 。 考 察 、悔 过 自新 的 积极 性 ,让 真 诚 悔过 的犯 罪 嫌 疑人 早 日回归 这 种 模 式 优 点 在 于 :其 一 ,运 用社 会 力 量 进 行 监督 检 察 , 社 会 ,同时也 给不积 极配 合考 察 的犯罪 嫌 疑人 以警示 。 有 利 于 解 决 检察 机 关 人 力 、财 力 、物 力 有 限 的 问题 ;其二 ,附 3 . 监督考察的 内容设置和方式 条件 不 起诉 监 督 考 察 主 体与 决 定 主体 分 离 ,司法 机 关 保持 中立 未成 年 人 附 条件 不 起 诉 的价 值 体 现 在对 犯 罪 未成 年 人 的挽 性 ,体 现 正 当程序 理念 。 救 、教育 ,考 察 的内容设 置 必须 体现 刑法 的教 育功 能 。 二 、 开 展 监 督 考 察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附 条件 不 起 诉 监督 考 察 内容设 置 的原 则 :首 先 是 必要 性 及 1 . 考察机关单一 ,不利于帮教 可行性原则。必要性是指监督考察的内容是对改造犯罪嫌疑人、 首 先 ,基 层人 民检 察 院 通 常是 设 立 未 成年 人 检 察 科或 者 在 恢 复破 坏 社 会 关 系所 必 须 的 。可行 性 是 指 监 督考 察 的 内容 是 犯 公 诉 科 下 设 未成 年 人 办 案组 ,办 案人 员 通 常 为 一至 两 人 ,存 在 罪 嫌疑 人 力 所 能及 的。其 次 是 比例性 原 则 ,所 要 监 督 考察 的 内 人 员配 备 不 足 、 队伍 不 稳定 的问 题 。开 展 监督 考 察 工 作将 经历 容 要 与犯 罪 嫌 疑人 犯 罪 行 为所 造 成社 会 危 险 性及 人 身 危 险性 相 比普 通刑 事案 件更 为繁 琐 的程 序 , 加 上实 践 中案 多人少 的矛 盾 , 致。 导致 开 展监督 考察 工作 力 不从 心 ,收效 不 明显 。 监 督 考 察 的具 体 内 容包 括 两 方 面 :法 定 内 容 及酌 定 内容 。 其 次 ,附 条 件 不起 诉 的监督 考察 工作 的专 业性 强 ,需 要 对 法定内容包括新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规定第三款规 未成年人的身心足够 了解并且熟练掌握心理咨询、未成年人教 定 四项 内容 , 包括 遵 守法律 法规 、 服从监 管;报告 自己活动 情况 ; 育 等知 识 。 离 开 居 住地 报 告 ;接 受 矫 治 和教 育 。酌 定 内容 由 检察 官 根 据 具 体 案件 选定 ,例 如禁 止进 入一 定场 所 ,对被 害人 赔礼 道歉 等 。 2 . 尚无健全制度 ,配套 工作机 制不完善 如 何对 附条件 不 起诉 的 未成 年人 进 行切 实有 效 的监 督 考察 , 可 根 据 案 件 的不 同情况 及 不 同的 监督 对 象 分 别 采取 多 种 方 操 作 上 存在 一 定 的难 度 。加 之在 案 多 人少 的矛 盾 短 期 内无 法 解 式 进行 调 查 ,如谈话 、观 察 、 电话 、书信 、委 托等方 式 。 决 的情 况 下 ,单 纯 由检 察 机 关执 行 考 察 有 心无 力 ,难 以承 担 如 4 . 严格帮教 考察单位 和个人的责任 此繁重的任务。其次,由于没有 成立专门的帮教组织 ,帮教工 对 于 承诺 对附 条件 不起诉 的未成 年犯 罪嫌 疑 ( 下 转第 5 3 页) 关键 词 : 附条 件 不起诉 ;监督考 察 ;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初探

近 期 , 国检 察机 关 在 探 索 附条 件 不起 诉 制 度 , 该 制 度 我 但
还 存 在 不 少 理 论 上 的 问题 。笔 者 未 能 对 附 条件 不起 诉 作 全 面 的分析, 仅仅 结 合 我 院 的实 践对 附条 件不 起 诉 的几 个疑 难 问题
进 行 一些 初 步 的 探 讨 。
三、 附条件 不起诉的适用前提与禁止适 用的情形
如前所 述 , 发挥 附条件 不起 诉制 度 的作 用 , 要 必须将 附条件 不起 诉 适用 于本 该起 诉 的案件 ,这就 会 扩大 不起 诉 的范 围 。 因 此, 必须 严格 限制 附条 件 不起 诉的 适用 范 围 , 且要 尽量 作 出 明 并 确 的规定 , 否则 , 条件 不起诉 的大量 适用 会破 坏法律 的严 肃性 。 笔者 认 为 , 用 附条 件 不 起 诉 的案 件 , 当 同时 满足 以下 适 应 条件 : 1案件 事 实 清 楚 , 据 确 实 、 分 : 2 犯 罪 嫌 疑人 对 犯 () 证 充 () 罪 事 实没 有异 议 , 观恶 性 较 小 , 认 罪 、 罪表 现 :3犯 罪 嫌 主 有 悔 () 疑人 可 能彼判 处 三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 制 、 役 或单 处 罚金 ;4 管 拘 () 具 有 较好 的 帮教 条 件 ; 5 被 害 人 和犯 罪 嫌疑 人 对 适 用 附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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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 件不起 诉的性质与合 法性
附条 件 不 起诉 是不 起 诉 决定 还 是考 察 程 序? 弄清 这 个 问题 对 我 们探 讨 附条 件 不 起 诉 的 合 法 性和 适 用 范 围非 常 重要 。许 多 学者 认 为 : 条件 不 起 诉 是与 法 定 不起 诉 、 附 存疑 不 起 诉 、 微罪 不 起 诉 并 列 的不 起 诉 决 定 。而 笔者 认 为 , 条件 不 起 诉不 是 一 附 个 不 起 诉 决 定 , 是 一 个 考 察程 序 。 而 简 单 的说 , 附条件 不起 诉是 检 察 机 关在 审 查起 诉 时对 犯 罪 嫌 疑 人暂 缓 作 出是 否起 诉 的 决定 , 殴定一 定 条件 对 犯罪 嫌 疑 而 人 的 主观 恶性 、 罪态 度和 社 会危 险性 等进 行一 段 时间 的考 察 , 悔 再 依 据 考 察 结 果 作 出 是 否起 诉 的决 定 的 制 度或 司法 活 动 。显 然 , 条件 不起 诉 决 定 并不 是 不起 诉 决 定 , 只 是 决 定对 犯 罪 附 而 嫌 疑 人暂 缓 作 出是否 起 诉 的 决定 : 条件 不 起诉 决定 的作 出并 附 不 意 味 着对 犯 罪 嫌 疑人 不 起 诉 , 只 是 开 始一 个 考 察程 序 : 而 附 条 件 不起 诉 的 目的不 是对 犯 罪 嫌疑 人 不起 诉 , 是对 其 进 行考 而 察 : 条件 不 起 诉 的 结果 不 一 定是 不 起诉 犯罪 嫌疑 人 , 有 可 附 而 能 是 起诉 犯 罪 嫌 疑 人 。所 以,5条 件 不起 诉 不是 不 起 诉 决定 。 f t 而 是一 个 考 察 程序 。 因此 ,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合法性 问题也 就是这 个考 察程序 的存 在是 否合法 , “ 审 查起诉 时对犯 罪嫌 疑人先 进行~ 段 时间的 即:在 考察 再 决定 是否起 诉 , 一做 法是 否合 法 ?” 者认 为 ,在 审查 这 笔 “ 起 诉 时对 犯罪嫌 疑人 先进 行考察 的再 决定是 否起诉 ” 是恢 复性司 法 理 念 的体现 , 理论 意义 笔者 不想赘 述 , 其 学者 多有撰 述 。 么 , 那 “ 在审 查起诉 时对 犯罪 嫌疑人 先进行 一段 时间 的考察 再决定 是否 起诉” 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笔者认为, 现行法律对此并未禁 止 , 是在 适 用时不 得违 反法 律 强制规 定 和立法 原意 。 只
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 确 但是 根 此情 形下, 果再建 立附条 什不起 诉制 度, 必须 回答其 与现行 不 效果 干社 会效 果 的统一 来看 , 实没 有提起 公 诉的必 要, 如 就
据 我 困现行 刑事 诉讼法 律的 规定来 看 , ̄f #f 山于并 不具 备刑法 规 tJ
定的不起 诉情 节和 “ 需要判 处刑 法或 者可 以免除 刑法 ” 不 的情节 , 我 国刑 事司 法现 状的要 求
L g l y t m r o i y e a S s e A i S ce d t
{ 占 会 I } J
己1年 月 中 口口 1 ( ) 1 ]
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研 究
曹松根
摘 要
陈倩倩
周 龙俊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近年来颇具争议 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 , 该制度 已纳入 刑事诉讼法》 修改的范畴。本文认为
之 问 的矛盾 口箭突 出。 果将 一 切犯罪 不分 轻重 和具 体情 节 , 如 一 罪 的污 点 , 利 f他 们 口后重 返礼 会 , 论是 从法 律效 果 还是 社 不 兀 律 推 向程序 严格 、 复杂 的法庭 审 判 , 必将 使 司法 资源 的短 缺雪 上 会 效果 来看 , 得/ 偿火 。 阡条仲 不起 诉正 足一 种集 休脱 现 有 都 1 而 J 加霜 , 刚能拖垮 国 家的 司法体 系 。 并 ‘ 如何 实现 司法 资源 配置 的最 起 诉 、 不起 诉 以及 缓刑 制度 的优 点 于一 身 、 7I 了三 者 足 的 义sb s :
该制度与现行不起诉制度的关系如何 , 究竞是 否有必要 实施, 对于解决司法资源的局限性、 打击刑事犯罪与维护社会和谐 之间的平衡有着何种意义, 都值得探讨和研 究。 关键 词 附 条件 不起诉 不起诉 制度 宽严相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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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世界 范 围的典 型 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考 察
( 一) 德 国的 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附条件 不起 诉来 源 于起诉 便 宜主 义 的思想 。起 诉 便宜 主 义 , 又 称 起诉 合 理 主义 、 起诉裁量主义 , 是 指 检察 官对 于存 有 足 够 的 犯 罪 嫌 疑 , 并 具 备 起 诉 条 件 的案件 , 可 以斟 酌 决 定 是 否起 诉 的原 则 。在 发 展 中, 大 陆法 系 和英 美 法 系对 起 诉 便 宜 制 度性 架 构 趋
《 德国刑事诉讼法》 第1 5 3条 a 项 为对 附条 件
不起诉 的规 定 : “ 经 负 责 开 始 审 理 程 序 的法 院 和 被 指控 人 同意 , 检察 院可 以对 轻罪 暂 时不 予提起 公诉 ,
同, 成为世界范 围内通用的制度 。作为软化起诉法
定主 义角 色 的存在 , 起诉 便 宜 主 义 很 大 程 度 上 介入 了公诉 机 关 的裁 量 权 , 具 有 司 法 处分 性 。现 代 刑事 诉讼 , 由于刑 事政 策 和诉 讼 效率 呼声 渐起 , 使得 起诉 便宜 主义 成 为必 要 。其 实 在 附条 件 不 起诉 之 前 , 我
一
念, 除名称和具体制度设计上与德 国有所区别以外 ,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实 质相 同 。附条 件不 起诉 是指 一种 “ 附条件的便 宜不 起诉 处分 , 条件 成就之后处分 才 会确定 , 处分确定之后被告才能终局获得不起诉 的
利益 。 [
我 国的附条 件不 起诉 制 度仅 针对 未成 年人这 一 特定 人群 , 根据 其犯 罪 性 质 、 犯 罪 危 害 程度 及 犯 罪 情 节 、 悔 罪表 现 等情况 , 附加 考 验 期 限 和 考 验条 件 而暂 时 不予起 诉 , 并根 据其 在考 验 期 内 的表 现情 况 来 决 定
并提 出建议 和 解决 方案 。 关键词: 附条件 不起 诉 ; 价值 ; 检 察制度
பைடு நூலகம்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 2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6 7 1— 6 8 5 X( 2 0 1 4 ) 0 1 — 0 0 5 6— 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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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条件 不起 诉 ” 的概 念及 渊源
国已经引入起诉便宜主义 , 相对不起诉 即为著例。 关 于 附条件 不 起 诉 制度 的概 念 , 理 论 上 存 在 争
议, 有 暂缓 起诉 , 暂 缓 不 起诉 , 起 诉 犹豫 以及 附条 件 不起诉 等 概念 。德 国称 之 为 附条 件 不 起 诉 , 日本 的 类 似规 定 称之 为起 诉 犹豫 , 美 国的 相 关制 度 称 之 为 延缓起 诉 或审 前考 察 监 督 ; 澳 门称 之诉 讼 程 序 之 暂 时 中止 , 台湾 称 之 缓 起 诉 。 _ l 我 国系 沿 用 德 国 的概
刘 柱 : 新 刑诉 法 下的 附条件 不起诉 制度 研 究
最多为 6 个月 , 而第 4项的考验期限为最多 1 年。
( 二 )日本 的更 生保护 制度
三、 我 国 附条 件 不起诉 制 度之价 值探 究
( 一) 当代刑 罚观 念 的体 现
日本在 司法 实 践 中设 立 了更 生 保 护 制度 , 1 9 5 0
口 刘 柱
( 溧阳市人 民检 察院 , 江苏 常州 2 1 3 3 0 0 )
摘 要: 新 刑诉 法规 定检 察机 关 可 以在 审 查起诉 阶段 适 用 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 该 制度是 各 国刑 事 司法发
展 过程 中所形 成的 一项 新兴 制度 。本 文在 阐述 附条 件 不起诉 制度 的 渊源 以及 对世 界 范围 内比较通 行 的做 法 进 行 比较研 究 , 借 此探 讨 我 国的 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的 内在 价值 , 提 出现 行 的 附条 件 不起 诉 制 度 的 不足 之 处 ,
收稿 日期 : 2 0 1 3—1 1— 0 7
同时要求被告人 : 1 . 作出一定的给付 , 弥补行为造成 的损 害 ; 2 . 向某 公 益设施 或 国库交 付 一笔 款额 ; 3 . 作 出其他公益给付 ; 4 . 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 , 以这 些要 求 、 责令 适合 消 除追究 责任 的公 共 利益 , 并且 责
任 程度 与此 对称 为 限 ” 。考 验 期 限 因 被告 人 承 担 义
务 的 内容不 同而 不 同 , 上 文 中第 1— 3项 的考 验期 限
作者简 介 : 刘 柱 ( 1 9 8 7一) , 男, 江苏徐 州人 , 溧阳市人 民检 察院侦监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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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4年 第 1 期
2 0 1 4年 1月
山西警 官高等专科 学校 学报
J o u na r l o f S h a n Xi Po l i c e A c a d e m
J an . , 2 0 1 4
第2 2卷
第 1期
V0 1 . 2 2 NO . 1
【 法学研究 】
新 刑 诉 法 下 的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研 究
年施行 的《 更生紧急保护法》 规定 , 根据被告人 的犯 罪情 节轻重 、 性 格特 征和个 人 素养等方 面 , 评判 该人
我 国新 刑诉 法 中规定 附 条件不 起诉 比较 保 守和 稳妥 , 作 为初 次 引进 的制 度 , 将 附条 件 不起诉 辖 涉 的
主体 、 犯罪 以及所需附的条件都有 比较严格的限制。
刑 事诉 讼法 第 2 7 1条 规 定 : 对 于 未 成 年人 涉 嫌 刑 法
分则第四章 、 第五章、 第六 章规定 的犯罪 , 可能判处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 符合起诉条件 , 但有悔罪表 现的 , 人 民检 察 院 可 以 作 出 附条 件 不 起 诉 的 决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