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雅安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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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雅安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2009年)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4-17 【实施日期】2008-4-17 【发布单位】雅安市人民政府【文号】雅府发〔2008〕9

雅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雅府发〔2008〕9号

雅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雅安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2009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2009年)》已经2008年3月28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雅安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

(2008-2009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制订并向社会公布的通知》(川办函〔2007〕34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我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

一、总则

(一)本规划以《雅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雅安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和《雅安市城区住宅建设规划》等为主要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二)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雅安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共同承担对全市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三)本规划的规划区为雅安市中心城区,规划期限为2008年1月-2009年12月。

(四)规划期限内,凡在雅安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要求;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五)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二、住房现状和需求

(一)规划区内住房现状。至2007年底,我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8.16平方米。

(二)规划期内住房需求。依据雅安市中心城区住房现状和需求预测,立足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综合确定规划期内的住宅建

设总量,并与我市的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人口等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相协调。

规划期内,雅安中心城区预计年住宅建筑面积需求量约为30万平方米。其中,政府每年将安排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约2万平方米,市场对普通商品住宅的年需求量约28万平方米。

三、规划目标和方针

(一)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按照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实际,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宏观调控,调整住房结构,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和优化以重点发展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满足不同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布局规划和供应计划,引导符合雅安市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促进雅安经济社会与住房建设的持续、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二)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不断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初步建立起由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危旧房改造等组成的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居住需求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切实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以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努力破解人民群众住房难问题。

(三)住房建设总量目标。

1、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规划期内,具备开工条件的建筑面积约700套,共计4万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均小于60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约2万平方米。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和其他渠道筹集的

住房。规划期内确保建设2万平方米,约400套。

2、普通商品房建设目标。在规划期内,总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约28万平方米(约420亩),总建筑面积约54万平方米,约5000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住房约4200套。

(四)住房建设结构总体要求。

1、总体要求。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危旧房改造)面积所占比重,必须符合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要求。

2、下列土地应按本规划实施。

(1)商品住宅:商品住宅以实际供地总量为准,即在2008年1月1日后经公开拍卖及出让的土地。

(2)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在2008年1月1日后规划期内项目完成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土地。

(3)商品住宅中套型建筑面积比。由于公开拍卖与出让的土地地价成本较高、开发时间固定(在取得土地2年内开工),且需满足不同层次市民的住房需求,因此在综合考虑并在满足套型建筑面积比总体要求的前提下,本规划具体单个建设项目可根据其所处位置、总用地规模、开发强度、建设年度、具体定向安置等实际情况,在保证年度总量满足要求的前提下,经可行性分析后由市规划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审议调整。

(4)两项强制性指标的确定。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应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发的住宅项目中。两项强制性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中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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