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
反垄断法上的交易相对人及其三重角色
反垄断法上的交易相对人及其三重角色□ 郝俊淇摘要:我国《反垄断法》及配套规章多次使用“交易相对人”这一术语,但均未对其作出明确界定。
从效果上看,交易相对人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具体为何者,需结合涉案行为进行判断。
从功能上看,交易相对人可基于不同情形而处于抗衡者、辅助者(媒介者)、受害者的角色。
对交易相对人不同角色的分析,有助于揭示交易相对人嵌入经济关系、影响竞争动态的方式,也有助于明晰交易相对人与反垄断法具体规则、损害类别产生联系的机制。
关键词:交易相对人 抗衡者 辅助者 受害者“交易相对人”是我国《反垄断法》中的重要术语。
《反垄断法》明确提及交易相对人的条款有四处,分别是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而暗含交易相对人的条款则更多,包括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第十八条第四项(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等。
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颁行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沿用了交易相对人的术语,其中《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对该术语的使用多达十九处。
鉴于《反垄断法》及配套规章只使用交易相对人的术语,而未对其作出明确界定,本文拟对交易相对人的概念进行研究,并尝试提炼交易相对人的不同角色,以期揭示其规范意义,促进反垄断法相关规则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一、交易关系与交易相对人的界定交易,也称贸易或交换,是指买卖双方以货币等为媒介对有价商品或服务进行转移或权益设定的行为。
交易关系具有双边性或双务性,存在给付与对待给付。
合规师大纲目录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60小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1.利用数字分级尺度来测量风险的可能性及后果,然后运用公式将两者结合起来,得出风险等级。
这种方法称为(半定量分析)2.估计出风险后果及其可能性的实际数值,计算出风险等级,这种方法称为(定量分析)3.风险评估全过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成本)4.理解风险性质和确定风险等级的过程是(风险分析)5.通过采用一定的方法,分析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来识别企业的潜在风险,这种方法称为(财务报表分析法)6.关于风险回避的优点描述正确的是(减少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帮助企业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7.对可预见的风险,企业对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与其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如果风险损失期望值在企业对风险的容忍充范围之内,企业就可能会选择不采取任何措施来对风险施加影响,将风险保持在现有水平,这种方法称为(风险接受)8.企业管理层通过采取理激进的策略,如快速扩张企业规模,增加业务组合,研发新产品甚至是跨界经营等方式来应对风险,这种方法称为(风险追求)9.风险追求的优点是(可以更积极地应对风险,可能帮助企业提高业绩)10.企业可采取有交接的方式或技术等措施降低风险的严重程度,使其达到企业自身可接受的程度,这种方法称为(风险降低)11.综合性检查的现场检查的时间大约(1-2个月)12.合规管理的“三道防线”共同组成了企业合规风险管理的防线系统。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三道防线”依次是指业务部门、合规管理职能机构、内部审计职能机构)13.(检查要点的梳理)是检查准备的核心14.现场检查的流程中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15.检查通知通常应在(检查开始前)发送被检查单位16.发生合规风险后,企业出采取惩戒措施外,还应当(采取适当的整改措施)17.合规检查的《事实确认书》说法正确的是(《事实确认书》一般只记录检查事实,不作定性表述)18.检查实施的主要流程包括:检查通知、进场会、现场检查、检查结论、离场会19.关于检查方法中说法错误的是:检查方法的选用,须根据检查目标并适应检查程序、检查资料的特性;某项检查程序可能用到多种检查方法;可以用于非现场分析及现场检查,以上均不对20.当前合规管理合规创造价值,全无管理人人有责,合规应当从高层做起,说法错误的是合规影响企业发展21.根据《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置的基础要素包括(合规风险识别、合规风险评估、合规风险处置)22.(合规管理组织体系)是指企业从治理层、管理层到执行层关于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安排23.合规管理的“三道防线”共同组成了企业合规风险管理的防线系统24.(合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企业建立的、由不同层次和不同形式的管理制度文件组成的企业合规管理活动的制度性、规范化安排25.公司的合规方针确保合规融入企业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管理体系、业务流程26.公司深入开展合规管理,致力于实现下列目标:完善制度机制,保障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符合法律、法规和准则;实现对合规风险的的效识别和主动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针对公司所涉不合规事项进行整改,及时查找原因,制定可行的管理规范,完善相关业务流程;推动合规文化建设,切实防范合规风险,促进合规管理实现全覆盖。
算法共谋的认定与反垄断执法
聚.隹、平台经漆反垄斯2021-2郭慧阳摘要:算法已经成为促进垄断协议的达成、维护和强化的技术机制。
有些算法共谋实际上仍然是人的共谋在技术领域的简单反映,但有些共谋则越来越具有“机器共谋”的特点。
对前者的认定和规制,采取既有的思路即可;对后者的认定和规制,则需要在区分适用默示共谋的认定和规制框架下展开。
为此,要加强对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执法,有必要大量引入数字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工作组,设定经营者合规记录的义务,强化自首、举报等信息获取机制。
关键词:算法共谋默示共谋机器共谋平台反垄断反垄断执法—、问题的提出算法已经通过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深度影响了人 们的生活。
网上浏览新闻、社交、订餐抑或安排旅行,这些活动的背后都离不开算法的应用。
®在给我们带 来效率的同时,算法可能产生的潜在竞争损害也引发 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2016年Ezraclii和Stucke教授首 次提出了计算机算法促成共谋的四个场景25及其可能 对反垄断执法带来的巨大挑战。
随后引发了学界和实 务界对算法共谋问题的热烈讨论和激烈争辩,但很多 问题依然未有定论。
®例如,现行反垄断法律特别是 我国反垄断立法是否可以有效规制算法共谋问题?在 “强化反垄断”、出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 南》的背景下,应当如何对算法共谋进行反垄断执法,或者更具体地说,可以使用何种执法工具或方法来应 对算法共谋带来的挑战,等等,这些都成为亟待解决 的问题。
为此,本文依次对算法促成和维护垄断协议达成的内在机制、不同类型算法共谋的特质、如何认 定算法共谋构成垄断协议、如何加强对算法共谋的反 垄断执法展开讨论。
二、共谋的算法促成和维护机制算法是指一系列明确的逻辑指令,这些逻辑指令 系统、机械地应用于执行某项任务,也即从给定的输 人生成输出。
*数字算法则表示将输人转换为输出的 一系列计算步骤,它们通常根据以下特征而有所不 同:执行的任务(例如,监控和数据收集算法、定价算 法、价格跟踪算法、个性化算法、排名算法等),输入参 数(如数据大小、类型或详细程度等技术变量),它们 所依赖的学习方法(固定算法和自我学习算法),或它 们的可解释性(如白箱算法和黑箱算法)。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2019年版)
附件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经营者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提高对垄断违法行为的认识,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保障经营者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全面实施,根据《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
第三条基本概念本指南所称合规,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本指南所称合规风险,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因反垄断领域的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南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预防和降低反垄断领域合规风险为目的,以经营者及其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应对、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合规文化倡导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守法,避免直接或间接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二章合规管理制度第五条建立合规制度经营者建立并有效执行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员工从事违法行为,树立依法经营的良好形象。
经营者可以根据业务状况、规模大小、行业特性等,建立反垄断法律合规制度,或在现有合规管理制度中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专项工作。
第六条合规承诺鼓励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并履行明确、公开的反垄断合规承诺。
鼓励其他员工作出相应的反垄断合规承诺。
第七条合规报告鼓励经营者全面、有效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防范反垄断法律风险。
经营者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及实施效果。
第八条合规管理机构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将反垄断合规管理纳入现有合规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和负责人,完善反垄断合规咨询、合规检查、合规汇报、合规培训、合规考核等内部机制,降低经营者及员工的法律风险。
2019北京海淀区高三(上)期中政治
2019北京海淀区高三(上)期中政治2019.11本试卷共8页,共100分。
考试时长90分钟。
考生务必将答案答在试题纸上,在试卷上作答无效。
考试结束后,将本试题和答题纸一并交回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5分)本题分共15小题,每小题3分,共4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最符合题目要求的一项。
1.奶茶已有上千年的历史,现在是一些年轻人的时尚饮品,奶盖茶、脏脏茶、芝士茶........不断迭代的奶茶正在摆脱“廉价”标签。
不少奶茶店将中国茶与奶茶相结合。
凭借爆表颜值,产品创新、网络社交,成为众多年轻人的新晋(网红打卡点),新式奶茶受追捧的原因有①. 借助网络平台增加知名度②. 通过提高价值打造自身品牌③. 产品创新满足个性化需求④. 消费升级对生产具有反作用A. ①②B. ①③C. ②④D. ③④2.旅游媚年春,年春媚游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节假日外出旅游的人越来越多,各地也不断提升旅游产品的品质,给消费者带来全新消费体验,每逢小长假到来前的两周左右,游客的出行热情就会高涨,机票预定量开始增多,下列推断正确的是A. 机票预定量增多,价格会有所上涨,这是机票价值量变动引起的B. 游客数量增多,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品质将不会得到保障C. 旅游目的地游客到访数量的多寡,与机票预订的时间密切相关D. 机票价格变化是正常的市场调节,这是价值规律起作用的结果3.2019年8月,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突破7元的整数关口,有人认为这也是市场心理关口。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用了三个比喻回应:“7”不是年龄,过去就回不来了;也不是堤坝,一旦被冲破堤坝,大水就会一泻千里;“7”更像水库的水位,丰水期的时候高一些,枯水期的时候又会降下来......,央行的回应提醒我们①. 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汇率波动不必恐慌②. 人民币汇率浮动是汇率市场化机制作用的客观结果③. 汇率有涨有落是正常的,人民币适度贬值对经济发展只有好处④. 如果想通过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来达到保值的目的,意义不大A. ①②B. ①③C. ②④D. ③④4. 2019年上半年,我国民营企业出口总值4.02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3%,占我国出口总量的50.6%。
反垄断法律制度
规制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的制度
规制垄断协议 的制度
规制经营者集 中的制度
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
规制行政性垄 断的制度
一、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
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 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 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 位。
案例: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案:2014年4月 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 限公司在新、改、扩建供水接装业务过程中,要求用户必须选用其确定的 厂家的水表,必须与其下属子公司签订水表采购合同,否则不予向用户通 水。
正当理由: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为了维护品牌形 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 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即属于正当理由的情形。
反垄断法律制度
垄断的概念
垄断——指经营者或者其利益的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 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 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 争的违法行为。
垄断的分类
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
娄丙林是一名主要经营海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与妻子刘克兰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京 深海鲜批发市场共同销售海鲜产品,主要经营大连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扇贝。后 来,娄丙林加入了北京水产批发协会并委托刘克兰代为处理与北京水产批发协会有关的一切 事务。娄丙林表示,由北京水产批发协会发布的《手册》中的“奖罚规定”部分变更和固定 了獐子岛扇贝的销售价格,并禁止北京水产批发协会会员向其会员所在市场的非会员销售整 件獐子岛扇贝,如果协会会员违反规定,将被以各种理由处以罚款,甚至停供獐子岛扇贝。 据娄丙林介绍,刘克兰在2011年多次因违反北京水产批发协会规定而被罚款。2011年12月, 娄丙林退出北京水产批发协会,但此后一直无法获得獐子岛扇贝供货渠道,无法销售獐子岛 扇贝。
从“超前点播”到“电商“二选一”——平台经济下的反垄断法
摘要:在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平台经济作为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相互交流的窗口,也得到深度的开发和在各商业领域的广泛运用。
但是,在这种新型经济模式发展之初,也产生了相应的社会问题。
本文主要从此前的热播网剧“超前点播”和知名电商平台因实施“二选一”被起诉两个事件出发,结合现行法的框架和体系,尝试分析平台经济的大背景下,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平台经济 反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 法律适用1.研究背景当今大数据的热潮和信息产业的不断发展,使“互联网+”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和传统产业改革的主要趋势。
随着互联网与各产业的融合程度不断加深、涉及的产业范围日益广泛,“平台”逐步由一种商业现象发展为一种经济形态,平台经济正在成为世界经济领域向互联网渗透、镶嵌的必然选择。
平台经济其实并不是一种完全崭新的经济模式,其本质就类似于传统的中介行业,只是依托互联网平台的用户广泛性和信息汇集、整合能力,能够突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更加高效地链接供需双方。
平台经济体现出生态、开放、共赢的新型商业文明,但与此同时,由于平台经济产品市场层面的深入、广泛影响,平台经济中的垄断问题也对经济发展和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挑战。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主要选取网络播放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两个平台经济的典型代表,通过对此前某历史穿越剧的“超前点播”事件、知名电商平台实施“二选一”而被立案调查案件的分析,对全新经济环境下《反垄断法》相关规则的理解和适用表达一些自己的观点。
2.垄断协议与《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直接理解即“以垄断为内容的合意”。
在本文所涉及的两个典型案例中,表现出两种不同的垄断协议类型,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参与协议的经营主体在相关市场框架结构中的关系。
与常见的单个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垄断协议”是一种具有联合性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学理上通常根据“经营者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将垄断协议分类为“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和“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21〕4号
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月19日附件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垄断工作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称省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开展反垄断执法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补助经费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公平公正。
补助经费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突出重点。
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应体现国家对反垄断执法的政策要求和工作重点。
(三)规范使用。
补助经费的开支应当以授权开展的反垄断执法事项为限,并符合相关经费开支规定。
(四)讲求绩效。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审核补助经费分配建议方案,编制补助经费预算并下达,指导并监督补助经费的管理等。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药业集团)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集团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
扬子江药业集团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
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
2021年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
药品价格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等重大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强医药领域反垄断执法,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附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29号
八方来鸿
海南省聚焦五大领域治理涉企收费。
219463419_价格公告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第16卷第3期2023年6月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henyang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s)Vol.16No.3Jun.2023①2018、2019年“双十一”前夕,中通、圆通、韵达均发布了“关于旺季高峰应对预案的告客户书”,随后涨价。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分别简称《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
收稿日期:2021-08-04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9CFX064)。
作者简介:张钦昱(1985-),男,吉林长春人,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法基本理论等方面的研究。
【法律理论与实务】 doi:10.7688/j.issn.1674-0823.2023.03.10价格公告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张钦昱,裴驿菲(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摘 要:价格公告作为一种特殊的价格协同构成方式,具有难以查证的隐蔽性。
价格公告行为不仅关系着对竞争者商业言论自由的保护,还可作为达成、维持价格协同的工具。
认定价格公告行为的违法性困难重重,厘清价格法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是规范价格公告行为的首要任务。
以信息交换理论透视价格公告行为,辨析纯粹价格公告和附属性价格公告,建立价格公告违法认定标准,辅以市场环境、公告信息、主观状态等因素,将价格公告行为纳入协同行为规制的框架下。
关 键 词:反垄断法;价格法;价格公告;价格协同;信息交换中图分类号:D912 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823(2023)03-0274-08 2011年,在“联合利华价格公告案”(以下简称联合利华案)中,国家发改委将联合利华的价格公告行为认定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1]。
无独有偶,2017年“双十一”期间,中通快递宣布上调运费价格后,韵达、圆通纷纷跟进[2],此后快递巨头涨价已成“惯例”①。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通告〔2020〕9 号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通告〔2020〕9号为引导我省各类经营者加强竞争领域合规管理,提高对垄断行为的认知、法律风险防范及处置能力,共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全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湖北实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8日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第一条为引导各类经营者加强竞争领域合规管理,提高对垄断行为的认知、法律风险防范及处置能力,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全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经营者市场经营活动。
《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禁止达成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
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达成垄断协议。
(一)禁止达成横向垄断协议。
商品加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品加价是指商品在销售过程中,销售者将商品的原价提高,以获取更高的利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加价现象日益普遍,既涉及消费者权益,又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为了规范商品加价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品加价的法律规定。
二、商品加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我国关于商品价格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商品加价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商品加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不得利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手段进行加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其中对商品加价行为也进行了规范。
该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价格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中对商品加价行为也进行了规定。
该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价格手段进行欺诈、误导消费者。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商品交易合同中的价格条款进行了规定,其中对商品加价行为也进行了规范。
该法规定,商品交易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应当明确、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三、商品加价的法律规定1.商品加价的原则(1)公平原则:商品加价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合法原则:商品加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3)诚信原则:商品加价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利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手段进行加价。
2.商品加价的限制(1)明码标价:商品加价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隐瞒价格信息。
(2)禁止暴利:商品加价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获取暴利。
(3)禁止价格欺诈:商品加价不得利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3.商品加价的法律责任(1)经营者违反商品加价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退还消费者多收的费用、赔偿消费者损失等。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22()12
【摘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价格监管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价格监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在全面梳理和提炼原《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其配套文件主要内容的基础上。
【总页数】1页(P32-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诚实规范标价制止价格欺诈治理市场环境支持北京申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倡议书
2.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十种表现形式
3.市场监管总局就《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等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有关情况举办专题新闻发布会
4.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5.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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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反垄断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7•【文号】国反垄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反垄发〔2021〕1号(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为了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相关概念(一)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二)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三)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经营者。
平台经营者在运营平台的同时,也可能直接通过平台提供商品。
(四)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第三条基本原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坚持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着力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的法律规范,保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
(二)依法科学高效监管。
《反垄断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指南确定的基本制度、规制原则和分析框架适用于平台经济领域所有市场主体。
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根据平台经济的发展状况、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强化竞争分析和法律论证,不断加强和改进反垄断监管,增强反垄断执法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医疗行业经销商模式之反垄断思考及合规建议
医疗行业经销商模式之反垄断思考及合规建议2021年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国市监处[202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自2015年至2019年,在全国范围内在药品零售渠道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因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度销售额3%处以7.64亿的罚款。
由于反垄断的罚款金额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计算,如果一旦被执法部门认定实施了垄断行为,其处罚往往都是“天价”罚款,因此,垄断的违法成本相当之高。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类似于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经销商模式下构成的上述纵向垄断协议,并不要求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换言之,无论经营者规模大小,只要执法机构发现经营者实施了相关垄断行为即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此外,笔者也注意到,最近拟上市企业在审核上市的反馈问题中也出现了涉及垄断的相关问题,如: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询问题7(关于垄断):“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系国内唯一取得抗蛇毒血清生产注册批件、成熟掌握抗蛇毒血清技术、能够规模化生产抗蛇毒血清的企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多次上调主要产品价格。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上述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是否可能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对产品价格予以调整。
”因此,笔者对医疗行业采用经销商模式可能涉及的反垄断合规问题进行思考,并在本文中就生产厂商采用经销商模式时应当注意的事项予以提醒,以避免因为经销商不当管理而引起的处罚风险。
一、法律分析(一)法律法规《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6•【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垄断协议:(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垄断协议,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垄断协议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协议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第五条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第六条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三)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四)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第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二)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四)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9年第9期总局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
会议对总局主题教育进行总结,对巩固和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加强党的建设进行部署。
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总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组长肖亚庆主持会议并讲话。
中央第二十指导组组长姜大明到会指导,在京的总局班子成员出席会议。
会议全面回顾并总结了市场监管总局主题教育开展情况。
今年6 月以来,在中央第二十指导组的悉心指导下,总局党组与各级党组织同心协力,将开展主题教育与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深化机构改革结合起来,与推进市场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了“ 部署早、行动快、结合紧、督导实”,用工作实效彰显了主题教育成效。
防风险保安全促稳定9 月10 日至11 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教育部在上海召开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暨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推进会,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牵头制定的《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推进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和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防风险、保安全、促稳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上海市副市长许昆林到会致辞。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孙梅君出席会议并讲话。
《中国质量报》创刊30 周年座谈会召开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开展之际,《中国质量报》迎来创刊30 周年。
8 月29 日,中国质量报刊社在京举办“聚焦高质量担当新使命”座谈会,邀请陪伴报纸共同成长的老领导、老员工、老读者,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闻舆论工作者48 字职责使命,围绕市场监管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等议题深入研讨,回顾历史、展望未来、共谋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党组书记肖亚庆作出批示:“衷心祝贺《中国质量报》创刊30 周年,望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伟大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重庆某公司、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
重庆某公司、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文章属性•【案由】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29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8.31正文重庆某公司、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最高法知行终2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家倩,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某,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伟,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的(2022)渝01行初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4月26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重庆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邹家倩,被上诉人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萍、王必伟到庭参加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渝市监处字〔202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为:根据重庆市公安局来函反映的问题,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4日对重庆某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重庆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及事实:(一)重庆某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垄断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
重庆某公司与重庆某公司公司是两家相互独立的商砼生产企业,2019年5月以前,重庆市丰都县内只有重庆某公司和重庆某公司公司实际生产、销售商砼。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0月2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公布)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30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浅析互联网平台的垄断问题——以抖音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为例
浅析互联网平台的垄断问题——以抖音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为例发布时间:2021-10-21T02:26:01.757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7期作者:包庆龙[导读] 2010年初爆发的“奇虎360与腾讯QQ”之争(后被人们称为3Q大战)开启了我国互联网领域规模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和平台商业模式——主要指利用交叉网络外部性影响用户体验,左右用户选择的互联网市场竞争模式,至今对此类市场竞争模式及其行为在竞争法上的属性仍没有定论,致使该类现象愈演愈烈。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00摘要: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平台经济正逐渐成为当今时代推动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动能,而作为平台经济的主体,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竞争也十分火热。
尽管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竞争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创新、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但近年来,平台之间为了争夺用户和流量也不断发生“互斥”,也就是互联网平台的“封禁”行为,这一趋势还在增长,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形成了巨大的争议,对平台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呼声不断。
当平台之间“互斥”的现象日渐严重,尤其当行为主体是大型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时,平台“封禁”行为的问题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反垄断法的适用,规制互联网平台垄断迫在眉睫。
本文首先介绍近年来频繁出现的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以2021年年初引起全国关注的抖音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为例,结合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分析该案中腾讯公司“封禁”行为的争议问题,最后分别从互联网平台、监管机构、第三方主体三个方面对推进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提出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反垄断;相关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1.1“封禁”事件梳理2010年初爆发的“奇虎360与腾讯QQ”之争(后被人们称为3Q大战)开启了我国互联网领域规模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和平台商业模式——主要指利用交叉网络外部性影响用户体验,左右用户选择的互联网市场竞争模式,至今对此类市场竞争模式及其行为在竞争法上的属性仍没有定论,致使该类现象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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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垄断协议:(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垄断协议,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垄断协议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协议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第五条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第六条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三)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四)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第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二)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四)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第八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二)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三)通过其他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第九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二)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三)通过其他方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前款规定中的原材料还包括经营者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技术和服务。
第十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二)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新产品;(三)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四)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五)通过其他方式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第十一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商品;(二)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三)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四)通过其他方式联合抵制交易。
第十二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就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或者通过限定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通过其他方式固定转售商品价格或者限定转售商品最低价格。
第十三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其他协议、决定或者协同行为,有证据证明排除、限制竞争的,应当认定为垄断协议并予以禁止。
前款规定的垄断协议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认定,认定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经营者达成、实施协议的事实;(二)市场竞争状况;(三)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四)协议对商品价格、数量、质量等方面的影响;(五)协议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影响;(六)协议对消费者、其他经营者的影响;(七)与认定垄断协议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四条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一)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二)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三)其他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组成,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职能的各种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法人。
第十五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职权,或者通过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下级机关报告、经营者主动报告等途径,发现涉嫌垄断协议。
第十六条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书面举报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三)涉嫌垄断协议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四)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举报人补充举报材料。
第十七条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过对涉嫌垄断协议的必要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市场监管总局在查处垄断协议时,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垄断协议时,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受委托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涉嫌垄断协议时,可以根据需要商请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协议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一)经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三)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四)经营者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五)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七)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涉嫌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在被调查期间,可以提出中止调查申请,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行为影响。
中止调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经营者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涉嫌垄断协议的事实;(二)承诺采取消除行为后果的具体措施;(三)履行承诺的时限;(四)需要承诺的其他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协议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协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的中止调查申请。
第二十二条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被调查经营者的中止调查申请,在考虑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社会影响、经营者承诺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具体情况后,决定是否中止调查。
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涉嫌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接受中止调查申请。
第二十三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制作中止调查决定书。
中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被调查经营者涉嫌达成垄断协议的事实、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影响的具体措施、履行承诺的时限以及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决定中止调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承诺履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经营者已经履行承诺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并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
终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被调查经营者涉嫌垄断协议的事实、承诺的具体内容、履行承诺的情况、监督情况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一)经营者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的;(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中止调查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能够证明被调查的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被调查的垄断协议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协议实现该情形的具体形式和效果;(二)协议与实现该情形之间的因果关系;(三)协议是否是实现该情形的必要条件;(四)其他可以证明协议属于相关情形的因素。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消费者能否分享协议产生的利益,应当考虑消费者是否因协议的达成、实施在商品价格、质量、种类等方面获得利益。
第二十八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被调查的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终止调查并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
终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协议的基本情况、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依据和理由等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终止调查决定后,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被调查的协议不再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重新启动调查。
第二十九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中止调查决定、终止调查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告知前,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被调查经营者送达中止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第三十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依法向社会公布。
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加强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垄断协议的指导和监督,统一执法标准。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规定查处垄断协议案件。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
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达成垄断协议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达成垄断协议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三条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