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型式试验方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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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北京鉴衡认证中心

编号:CGC-R46002:2012

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北京鉴衡认证中心

2012年06月

目录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模式 (1)

3.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

3.1 认证申请 (1)

3.3 型式试验 (1)

3.4 工厂审查 (2)

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3.6获证后监督 (4)

4. 认证证书 (5)

4.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

4.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

4.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6)

5.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6)

5.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

5.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6)

5.3 加施方式 (6)

5.4 加施位置 (6)

6. 认证收费 (6)

附件1 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产品认证申请所需提交文件资料清单 (7)

附件2 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设计文档要求 (9)

附件3 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型式试验方案要求 (10)

附件4 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2)

附件5 评估资料企业代管申请表 (16)

附件6 代管资料证明书 (17)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风轮扫掠面积等于或大于200m2的水平轴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产品认证。

2. 认证模式

设计评估+ 型式试验+ 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 认证申请

3.1.1认证申请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的划分按照产品型号进行划分。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可只做一次型式试验。

3.1.2 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

产品认证申请所需提交的图纸和文件资料见“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产品认证申请所需提交文件资料清单”(附件1)。

3.1.3 评估资料企业代管申请(适用时)

对于附件1“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产品认证申请所需提交文件资料清单”的部分文件资料,如果申请认证的单位出于“技术保密”的理由,不方便移交我方带走封存的,可以由申请认证的单位提出认证评估资料代管申请(见附件5)“评估资料企业代管申请表”,并列出代管资料清单,经过我方审批申请、审查资料、加盖审批章/备查章以及加封(贴封条)后,由申请认证的单位保管、出具代管资料证明书(见附件6)“代管资料证明书”。申请认证的单位在认证有效期内务必妥善保管资料,不得拆封、挪用、修改、损坏,以备我方随时查阅。

3.2设计评估

鉴衡认证中心将依据GB/T 25383-2010 《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或鉴衡认证中心认可的其他标准和适用技术要求,并结合产品的设计条件和预定用途,对所收到的图纸和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设计文档内容应满足“设计文档要求”(附件2)。

3.3 型式试验

3.3.1型式试验方案(以下简称试验方案)的确定

申请方应根据认证依据的标准和适用技术要求,拟定试验方案,提交认证机构审查。试验方案应明确检测项目、方法、条件及合格判定依据的标准、技术要

求。检测项目应能充分验证和确认产品对规定要求的符合性和对用途的适用性。

检测项目、检测依据和方法:GB/T 25384-2010 《风力发电机组风轮叶片全尺寸结构试验》,或鉴衡认证中心认可的其他标准和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试验方案应满足“型式试验方案要求”(附件3)。

3.3.2试验样品的确定

3.3.2.1试验样品,即供型式试验用的完工产品,在特性、特征、制造质量上应能够代表或覆盖申请认证的产品或系列产品,并应是以规定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方法和手段制造的。

3.3.2.2试验样品应由认证机构确定的人员在流水线上或最近入库的成品中随机取样,并加以标识、封样和记录,其内容应全面并包括样品相关信息(如样品名称、生产商、生产信息、样品编号、产品批次等)、取样日期、取样地点、取样人等。

3.3.2.3对试验样品的取样/制样,可结合工厂审查一并进行。

3.3.3 试验

3.3.3.1试验样品应送交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照确定的试验方案进行检测。

3.3.3.2经鉴衡认证中心同意,可以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检测时,应按照鉴衡认证中心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产品检测的有关规定进行。

3.3.3.3某项试验,包括许可的复验结果或所产生的现象已足以判定产品不符合认证条件时,则认证机构可以终止试验并通知厂方负责人或其代表。申请方如仍希望获得认证,应在认证机构许可的期限内提交关于就导致不符合认证条件的原因进行调查和采取纠正措施的书面说明,经认证机构研究后决定是否:

a)规定某些附加条件和要求;

b)再次进行有关试验;

c)中止受理此次申请。

3.4 工厂审查

3.4.1审查内容

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3.4.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

4)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3.4.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必要时还须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检验/审查,以确认批量生产产品与试验样品及技术文件一致。

若认证涉及系列产品,则应对该系列产品每个型号至少抽取一个样品,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a)认证产品的标识:检查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b)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检查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时的样品或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c)认证产品的制造工艺/方法:

—确认使用的生产工艺、采购规格书等符合要求;

—确认现场加工工艺及人员资格;

—复核材质证书;

—抽查采购部件。

3.4.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3.4.2 工厂审查时间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6-10个人日。

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设计评估、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型式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3.5.1设计评估结果和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设计评估结果和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按指定标准和适用技术条件合格判定的规定进行。

3.5.2工厂审查的评价

3.5.2.1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3.5.2.2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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