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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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提高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例会的主要内容:

(一)总结前阶段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二)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和办法。

(三)部署、推进、督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

(四)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事宜进行协调、沟通和联络。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及“两员”对所开展的工作进行交流和探讨。

(六)学习传达县委、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七)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八)由乡镇党委、政府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例会的方式方法:工作部署、交流、研讨、学习、现场会议等。

第四条例会的分类:

(一)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由全体成员或部

分成员参加的会议。会议议题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报乡镇政府同意后确定。

(二)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研究有关专项工作。

(三)管理员(协管员)会议。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本乡镇管理员、协管员参加。

第五条例会的会务工作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

公室承办,负责签到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六条实行请假制度。应出席会议的对象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及时向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请假,说明原因,并安排其他相关同志参加会议。

第七条本制度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乡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为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妥善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管辖

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本乡镇食品药品安

全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第一时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乡镇政府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二、事故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事故所在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接受事故患者的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告。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县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乡镇政府报告。

三、救援处理

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报告后,要迅速组织卫生院等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救助和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根据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相关机构求助。

四、事故终结

事故救援终结后,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和今后改进意见。

管理员、协管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广大人民饮食用药安全,进一步完善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立一支热心为民、业务素质高的管理员、协管员(以下简称为“两员”)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二、“两员”在聘用期内必须按时参加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教育活动。

三、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对辖区内协管员的培训工作。

四、培训学习内容主要是食品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结合工作实际学习一些食品药品专业知识。

五、“两员”培训教育采取定期集中学习、发资料自学、现场实践学习、组织参观学习等方式进行。

六、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采用集中授课培训的方式进行,管理员、协管员每年不少于2次。

七、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建立好“两员”培训教育档案,包括参加培训的基本情况、考试考核成绩等内容。

信息收集报告制度

1、为确保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建立高效畅通的信息收集、报告渠道。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和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全乡镇所有涉食药单位应建立以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为中心的信息传递网络体系,并及时报告信息;

3、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对收集的信息,要及时汇总、分析,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县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乡镇政府报告,对突发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信息,在24小时内报告;

4、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对信息的处理要建立工作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5、及时完成上级安排和部署的信息统计上报和核查工作。

责任追究制度

一、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组织、协调、督促、配合和服务工作,对上述工作承担责任,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责任:

1、存在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2、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措施和调查处理的;

4、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5、索贿受贿,包庇纵容制假售假,包庇事故责任者,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工作不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其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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