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防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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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灭火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第三节井下火灾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和制度的规定。

矿井火灾是煤矿主要灾害之一。矿井火灾能够烷毁生产设备、设施,损失资源,产生大量高温烟雾及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致使人员伤亡。抚顺胜利矿1961年3月16日死亡110人的电器火灾、河南新密矿务局王庄矿1976年8月13日死亡93人的电缆明接头火灾、鸡西小恒山矿1990年5月8日死亡80人烷爆引发的火灾等;火灾还能够引爆瓦斯导致事故的继发性,造成更大灾害。1997年4月14日,抚顺老虎台矿在处理采区5道斜管子道高顶浮煤自燃火灾时。从10时50分至19时07分,连续发生5次瓦斯爆炸,致使83人遇难(图2-5-1)。

矿井火灾包括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煤炭自然发火),不仅发生在井下;而且地面井口附近、煤堆、木料场等处都可能发生矿井火灾。因此,《规程》规定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和制度。

每个生产和建矿井,在制定矿井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时,都必须由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

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措施。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措施;

(2)各种外因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3)自燃煤层开采时的防灭火措施;

(4)现有火区管理和灭火措施;

(5)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

(6)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7)发生火灾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

(8)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等。

第二百一十六条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解读】本条是关于炉灰场、矸石山、木料场设置位置的规定。

炉灰场、矸石山,虽然大多是地面舍弃的炉渣和井下运出的矸石,但炉灰场含有尚未燃尽的一些物质、矸石山也含有少量的可燃物质,木料更是一些易燃材料,一旦遇到火源即可燃烷而引发火灾。所产生的大量烟雾及有害气体,在矿井通风压力的作用下随地面大气流动的方向而进入井下,将会对矿井安全生产和井下人员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该条规定,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与进风井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主导风向上风侧。

第二百一十七条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解读】本条是关于井架和井口房建筑材料的规定。

井架、井口房及其周围的各种建筑是煤矿的要害和重要建筑物,里面安设着担负矿井原煤、矸石、材料和人员提升任务的主要设备。若采用可燃性材料构筑,一旦发生外因火灾,不仅这些建筑物和里面的各种设备被烷毁,造成矿井生产中断;而且火灾产生的烟雾及有害气体直入井下,威胁井下所有人员的生命安全而酿成重大灾害事故。1962年6月3日,抚顺胜利矿立井东侧翻砰台动力电缆短路冒火,引燃井架内部的可燃物(井架是前苏联四型钢管井架,内部使用高粱帘子、杏条帘子中间填入锯末作防寒层,都是易燃物)而发生火灾,将吊桶大绳烷断,在吊桶内的4名工人遇难(图2-5-2)。《规程》规定,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第二百一十八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解读】本条是关于井上、下消防火水池及管路系统的规定。

一般说来,用水扑灭各类火灾(电气火灾、油类火灾等除外)是一种经济实用且有效的措施。在煤矿井下,一则可以对煤层和高温地点等发火隐患实施注水,防止和减少内因火灾的发生;二则无论内因火灾还是外因火灾发生后,可采用浇水、灌浆(泥、灰等)等措施进行灭火。水是煤矿防消火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最基本的防灭火材料和手段。《规程》规定,"矿井必须设地面防消水池和井下防消管路系统"。"井下防消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以便随时随地实施防消火措施。考虑到带式输送机因皮带打滑、跑偏或摩擦而引发火灾的几率较大,所以防消管路"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设置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符合如下要求。

(1)地面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根据矿井自然发火危险程度等级、防治火灾能力和所采用的灭火手段等因素确定,其容量不得小于连续2h的供水量,并符合下列规定:

①供水压力保持不低于1MPa;

②每支灭火用设备的耗水量不小于50m3/h。

(2)井下消防管路的选择和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消防管路的直径应能满足供水压力和耗水量;

②支管和阀门的出口应与使用的消防水龙带的接头相吻合;

③供水管的直径应与同时使用的水枪个数的关系如表2-5-1所示。

第二百一十九条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行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解读】本条是关于进风井口设置防火门的规定。

规定该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进风井口及附近一旦发生外因火灾时,产生的烟雾及有害气体在矿井通风压力作用下,进入井下而威胁矿井安全和对人员造成伤害。

第二百二十条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区域的矿井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凋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解读】本条是关于井口房和通风机附近不得有外因火源的规定。

1.矿井通风方法有抽出式、压人式和混合式3种方法。无论何种通风方法,一旦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发生火灾,其烟雾和有害气体都会威胁矿井安全和对井下人员造成伤害。尤其当井下发生大型煤与瓦斯突出时,含有高浓瓦斯和大量煤尘的高压气流,进入用烟火或火炉取暖的抽出式通风的通风机房(或压入式通风的排风井口房),会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的重大事故;而较大型的突出事故还会造成风流逆转,采用压入式通风的通风机房内(或抽出式通风的进风井口房),如果有取暖烟火或火炉,也会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的重大事故。所以规定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开采有瓦斯喷出区域的矿井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也不得用隔热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开采无瓦斯喷出或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其主要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外,采用无火、无火焰方式取暖确有困难时,经安监部门批准,可以使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火炉必须安设在通风机房外面;

(2)烟囱距通风机扩散器出口不得小于20m,其高度必须高于通风机房屋顶5m以上;

(3)通风机房内的取暖烟道距各种电器设备的距离,不得小于3m;

(4)烟道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发现漏烟应立即熄灭炉火,进行处理;

(5)电热器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应做到:无鸡爪子、羊尾巴,无明接头;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丝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清洁、整齐;防护装置、绝缘用具、图纸资料等齐全。

(6)电热器的防爆合格率要达到100%,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必须及时更换或检修。

(7)接到矿井反风命令后,必须立即熄灭炉火,电热器立即停电。

2.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矿井,为了防止地面火灾进入暖风道或风啊内引发更大火灾,规定"暖风道和压人式通风的风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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