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防灭火
矿井防灭火制度(4篇)
矿井防灭火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火灾防治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矿井。
第三条矿井应制定防火制度,组织实施矿井防火工作。
第四条矿井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矿井的火灾防控工作。
第五条矿井应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矿井火灾防控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六条矿井应配备专业消防人员,进行常规的消防检查和安全培训。
第七条矿井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条矿井应建立火灾应急预案,做好火灾应急准备工作。
第二章防火设施和器材第九条矿井应设置消防栓和消防水池,确保消防水源充足。
第十条矿井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并和当地消防部门建立联系,实现报警联动。
第十一条矿井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手提式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矿井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消防人员和培训第十三条矿井应配备足够的消防人员,负责矿井的消防工作。
第十四条矿井消防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持有消防从业证。
第十五条矿井应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提高消防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矿井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定期联合开展消防演练。
第四章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七条矿井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矿井应建立隐患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第十九条矿井发现火灾隐患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和处理。
第二十条矿井应加强对火灾隐患整改的督导和检查工作,确保整改落实。
第五章应急预案和演练第二十一条矿井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的应急职责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矿井应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矿井应建立和完善火灾报警和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反应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矿井防火制度的行为,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矿井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由矿井负责人负责。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
包括以下几点:
1. 矿井设有灭火器材:矿井应设有适量、适种的灭火器材,并按规定进行安装布置,确保矿井内部能够及时进行灭火救援。
2. 矿井消防通道:矿井应设有专门的消防通道,通道内应通畅无障碍,且应满足矿井内人员疏散的需求。
3. 布置消防器材:矿井内应设置适量、适种的自动喷淋、水带和消防栓等消防器材,并且应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4. 安全疏散设施:矿井内应设有安全疏散标识,以引导人员熟悉疏散通道和出口位置,同时要求严格遵守疏散规定,防止发生人员拥挤事故。
5. 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矿井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消防责任,开展定期的消防演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6. 定期检测消防设备:对矿井内的消防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修复存在的问题。
7. 加强火源控制:严格控制矿井内可能引发火灾的火源,加强矿井内电气设备的维护和管理,防止电气设备故障导致火灾的发生。
总之,矿井防灭火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矿井内的火灾预防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实施,保障矿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矿井设备的正常运转。
煤矿防火灭火规章制度范本
煤矿防火灭火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防火灭火工作,保障生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煤矿的防火灭火工作,包括煤矿生产领域内所有相关人员。
第三条煤矿防火灭火工作的宗旨是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煤矿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煤矿防火灭火工作应当按照防范、防控、控制和处理的原则进行实施。
第五条煤矿防火灭火工作要坚持综合治理、科学防控的原则,全面提高煤矿的消防水平。
第六条煤矿防火灭火工作要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七条煤矿防火灭火工作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管理岗位资格,全面负责煤矿的消防工作。
第二章火灾风险评估第八条煤矿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火灾危险性进行评估,确定火灾风险等级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煤矿应当建立火灾风险评估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防火措施。
第十条煤矿应当定期组织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演练,确保各项防火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章防范控制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组织机构,发挥各级消防责任单位的作用。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火灾报警系统,确保火灾情况及时报警并迅速处置。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灭火逃生通道,提高疏散逃生效率和安全性。
第四章灭火处理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灭火应急预案,配备灭火器材和人员,确保迅速有效处置火灾事故。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灭火指挥系统,明确各级指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配备专业的灭火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提高灭火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煤矿应当建立灭火处置档案,对各类火灾事故进行记录和总结,提高灭火效率。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二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机制,对违反消防规定和影响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理。
矿井防灭火制度[1]
矿井防灭火制度一、制度目的和范围为了保障矿井内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提升矿井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矿井,所有相关员工及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并执行。
二、矿井防火管理标准1.水源保障:矿井必须设立足够数量和合理布局的消防水源,水源应保证量足、压稳,设备保持正常运转。
2.防火设施:矿井内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泵、灾情报警器等,并按需设立灭火器材保管点。
3.电气设备防火:矿井内的电气设备应经过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严禁私拉乱接电缆和在设备周边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安全通道:矿井内应设立安全通道,通道两侧不得堆放杂物,并应明确标识通道出口。
5.安全教育和培训:对矿井内工作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员工知晓矿井内的防火设施和应急逃生措施。
6.文明作业:凡在矿井内作业的人员,严禁吸烟、乱丢烟蒂、乱扔易燃物品,并保持工作区域的清洁整齐。
三、矿井防火考核标准1.防火设施完好率考核:定期对矿井内的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如发现设施损坏或故障,应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
防火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90%以上。
2.消防力量储备考核:矿井应配备专业的消防队伍,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升消防力量准备程度。
消防队员应定期参加消防培训,确保灭火技能的熟练掌握。
3.安全通道畅通率考核:定期对矿井内的安全通道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杂物堵塞、标识模糊或照明不足等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安全通道的畅通率应达到100%。
4.工作人员防火意识考核:开展定期的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通过考试或模拟演练的方式,评估员工对防火常识、防火设施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能力的掌握情况。
四、违反规定的责任和惩罚1.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违规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
2.对于造成火灾事故的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在纪律处分外追加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矿井防灭火措施
(四)综合防尘 1、工作面掘进前,必须建立健全防尘系统,搞好综合防尘。 2、供水管路吊挂平、直、稳、齐,其吊挂高度为1.2m。 每根管子吊挂点不少于2处。 3、装煤岩前洒水冲尘。
4、在距迎头150m范围设置三道能覆盖巷道全断面的净化喷零。第一道距迎头不超过 50m。 拌料、喷浆、装岩、截割时正常开启。
5、在各转载点安设一道喷雾,保证完好并坚持正常使用。 6、防尘水管每50m 要设一个三通闸阀,迎头30m 内设防尘喷头。 7、必须定期冲刷巷帮顶部及风筒上积尘,严禁煤尘堆积。
8、作业人员配戴防尘口罩,加强个体防护。 9、综掘机开启时风,净化风流,防止煤岩尘飞扬。 11 、巷道内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设置隔爆水棚。
1、入井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和戴电子表,严禁携带烟火及易燃物品。 2、井下使用的润滑油等易燃物品,必须放在通风良好的安全地点。
3、一旦发现火灾,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 灭火,控制火势,并及时汇报矿调度,按照避火灾路线将火灾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撤至 安全地点。
4、电气设备着火时应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 5、掘进中发生冒顶要用木垛接实顶板,同时设专人观察冒落区内的气温并进行分析,发 生异常应立即汇报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生产安全的基本法规,规定了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要求和规定。
其中第一百零二条主要涉及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1. 矿井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是煤矿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向矿井内提供新鲜空气,排出有害气体和粉尘,保证矿工生命安全。
第一百零二条要求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和安全性。
2. 瓦斯防治瓦斯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危险因素之一,易燃易爆,对人体健康和矿井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第一百零二条要求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瓦斯防治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瓦斯浓度、防止瓦斯积聚和发生瓦斯事故。
3. 粉尘防治粉尘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另一危险因素,易引发尘肺病等职业病。
第一百零二条要求煤矿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控制粉尘浓度,保护矿工身体健康。
4. 防灭火矿井内火灾对矿工生命安全和矿井设施构成严重威胁。
第一百零二条要求煤矿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预防火灾的发生,确保矿工生命安全和矿井设施的安全。
5. 防治水水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另一危险因素,易引发透水事故和溺亡事故。
第一百零二条要求煤矿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防止透水事故的发生,确保矿工生命安全和矿井设施的安全。
6. 顶板管理矿井顶板是支撑矿井内压力的主要结构,顶板管理不当易引发冒顶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二条要求煤矿必须加强顶板管理,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顶板压力,预防冒顶事故的发生。
7. 机电设备机电设备是煤矿生产的主要工具之一,设备的故障或使用不当易引发安全事故。
第一百零二条要求煤矿必须对机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安全性。
8. 劳动防护矿工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处于较为恶劣的环境中,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对保护矿工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第一百零二条要求煤矿必须为矿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矿工免受职业病和意外伤害的侵害。
煤矿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煤矿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一、总则1.1 制定目的为确保煤矿生产和员工生命安全,预防火灾事故,提高火灾应急处理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煤矿消防安全制度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煤矿的火灾预防、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
1.3 火灾定义本预案所称火灾,是指在煤矿生产、生活区域内,因火源失控、电气设备故障、物料堆放不当等原因引起的突发性燃烧事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2.1 组织机构成立煤矿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煤矿消防安全工作。
小组成员包括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调度室主任、财务室主任、安检队长、消防队长等。
2.2 职责分工2.2.1 矿长:负责煤矿消防安全工作的总体指挥和协调,审批消防安全制度和预案,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2.2.2 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消防安全管理的日常事务,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检查消防设施设备。
2.2.3 机电副矿长:负责煤矿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护,预防电气火灾。
2.2.4 调度室主任:负责火灾报警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及时报告火灾情况。
2.2.5 财务室主任: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和经费保障。
2.2.6 安检队长:负责煤矿内部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
2.2.7 消防队长:负责煤矿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
三、火灾预防3.1 火灾危险源识别与评估定期开展火灾危险源识别和评估,明确火灾高风险区域,制定针对性预防措施。
3.2 消防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泵、火灾报警系统等,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3.3 消防安全培训与演练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3.4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火灾预防、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火灾应急预案等。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4.1 组织机构成立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
矿井防灭火制度范文
矿井防灭火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矿井生产安全,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防灭火制度。
第二章防火责任矿井防火责任人是指矿井企业中负责矿井防火工作的领导人员。
他负责本矿井防火工作,包括防火检查、防火培训、防火设施维修等。
第三章重要设施设备的防火保护1、矿井内禁止乱堆乱放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堆放在电缆线路、机电设备周围的物品,一旦发现,立即清除。
2、矿井内的机电和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必须使用耐火材料做防火处理,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3、矿井内的通风系统必须保持畅通,及时清理通风道上的积尘,防止粉尘爆炸的发生。
第四章消防器材和器具的配置和使用1、矿井内应根据安全需求配置消防器材和器具,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等;这些器材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以确保其可靠性。
2、矿井员工要熟悉消防器材和器具的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3、矿井中的灭火器应放置在易燃易爆物品较多的场所,消防水带应布置在通风道和出入口处。
第五章火灾预防和救护措施1、矿井内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的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2、矿井员工要定期参加防火培训,提高火灾预防意识和自护能力。
3、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矿井员工要迅速报警,并按照预定的应急预案进行疏散和救援。
第六章矿井火灾应急预案1、矿井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应急处置流程。
2、火灾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保持其可行性和实用性。
3、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矿井员工要按照预案中的要求迅速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
第七章防火培训和教育1、矿井应定期组织防火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防火培训应包括矿井内的火灾预防知识、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等内容。
3、防火培训的效果要进行评估,及时对员工进行反馈和改进。
第八章矿井防火制度的执行和监督1、矿井防火制度的执行由矿井防火责任人负责,他要定期检查和评估其有效性,及时进行修订和改进。
煤矿安全规程 通风 防灭火
第一节 通 风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第一百三十八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 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 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 度,风速、温度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还应 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当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者过小。煤矿企业应当根据 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一节 通 风
第一百五十六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 年 至少测定1次。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 ,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 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 ,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应当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第一节 通 风
第一百五十条 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 串联通风。 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 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 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 而重新 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 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 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煤矿防灭火细则
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有效防控煤矿火灾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煤矿防灭火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煤矿防灭火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防灭火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明确防灭火工作负责部门,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度。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煤矿企业、煤矿必须保证火灾防治费用投入,满足煤矿防灭火工作需要。
第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注浆系统或者注惰性气体防火系统,并建立煤矿自然发火监测系统。
第六条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的火灾防治内容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煤矿必须编制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七条煤矿防灭火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早期预警、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根据矿井具体条件采取注浆、注惰性气体、喷洒阻化剂等两种及以上防灭火技术手段,实施主动预防,并根据煤层氧化早期的一氧化碳或者采空区温度确定发火预兆的预警值,实现早期监测预警和措施优化改进,满足本工作面安全开采需要,并综合考虑采后采空区管理、相邻工作面和相邻煤层的防灭火需求。
煤矿应当对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工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实现井下火情早发现、早处置。
第八条煤矿应当遵循灾害协同防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多种灾害因素影响,选择合理的开拓布置、矿井通风方式、采煤方法及工艺、巷道支护方式等。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矿井防灭火是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对于矿井来说,防灭火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矿井防灭火的一般规定十分详细。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矿井防灭火的一般规定。
一、建立健全矿井防灭火责任制建立健全矿井防灭火责任制是矿井防灭火的基础。
矿井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级负责人的防灭火职责,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责任,确保矿井防灭火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矿井防灭火宣传教育矿井企业应加大矿井防灭火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灭火技能。
宣传教育内容要全面、科学,包括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防火知识等。
同时,应定期组织防灭火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建立完善的矿井防灭火设施矿井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建立完善的矿井防灭火设施。
包括建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墙、防火门等。
同时,应定期对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有效性。
四、加强矿井防灭火队伍建设矿井企业应加强矿井防灭火队伍建设,确保队伍的专业化和专业能力。
要定期组织培训,提高队伍的防灭火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健全防灭火队伍的选拔、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队伍的稳定和高效运转。
五、制定科学合理的矿井防灭火制度和规程矿井企业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矿井防灭火制度和规程。
包括矿井的防火区划、防火管控措施等。
制度和规程要明确具体,员工要熟知并遵守。
六、加强对矿井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矿井企业应定期对矿井内部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整改。
对于发现的隐患要进行记录和汇总,确保整改工作的跟踪和落实。
同时,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的奖惩机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七、加强矿井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分析矿井企业应加强对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分析工作。
对于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及时组织调查,并进行深入分析。
找出事故的原因和教训,总结经验,改进防灭火工作。
矿井防灭火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是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基础。
矿井企业要切实加强矿井防灭火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定,加强宣传教育,加强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火灾事故调查与分析。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5篇)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第一条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二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与防尘系统的水池和管路共用。
井下消防管路水源总控阀门应安设在进风巷,井下各硐室进风口10m范围应设置三通阀门,主要硐室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修、维护。
第三条煤矿井下消防材料库内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作出规定,并予以保证。
第四条矿井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____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五条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灯泡取暖、使用电炉。
井下严禁使用汽油、煤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等必须在盖严的铁桶内存放,用过以后不得乱扔、乱放。
第六条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条回风巷、硐室、联络巷等地点浮煤、电缆皮等可燃物必须明确责任单位管理。
第八条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制定专项措施,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九条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时间、地点。
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应先向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
启封已经熄灭的火区,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第十条要按月对矿井防火系统进行分析,消除高阻力区对火区和采空区的影响,正确选择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位置,以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小漏风量。
第十一条加强对现有防灭火系统的管理,要充分发挥其防灭火作用,及时填写相关记录。
4.15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防 灭 火 授课:尤串连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章防灭火37. 第二百五十九条防灭火高分子材料【规程条文】第二百五十九条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当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
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要求。
【执行说明】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在井下使用过程中存在伤害人员、腐蚀设备、污染环境,甚至产生高温,引发矿井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等危险。
为保证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范事故,煤矿在使用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性、环保性评估。
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1.原材料及混成料对人体的危害,混成过程及喷、注过程产生的有害气体对人体的危害,控制及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2.原材料及混成料对设备腐蚀危险性,及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3.原材料及混成料对井下工作环境、水环境的污染程度。
4.混成过程、喷注过程产生温升时,引发矿井火灾和诱发瓦斯煤尘爆炸的危险性,及其防控措施的有效性。
5.混成料的阻燃、抗静电特性。
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措施,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使用的各类材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煤矿堵水用高分子材料应当符合《煤矿堵水用高分子材料技术条件》(AQ 1087—2011),喷涂堵漏风用高分子材料应当符合《煤矿喷涂堵漏风用高分子材料技术条件》(AQ 1088—2011),加固煤岩体用高分子材料应当符合《煤矿加固煤岩体用高分子材料》(AQ 1089—2011),充填密闭用高分子发泡材料应当符合《煤矿充填密闭用高分子发泡材料》(AQ 1090—2011)等的规定,应当建立产品到矿验收、抽检制度。
2.原材料属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存储和运输,严禁将不同组分材料混放、混运。
3.所有化学材料应当采用密封包装,包装容器上必须有牢固、清晰的标识,标志上应当按《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的要求,以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标志符号明确标示出本材料的潜在危害性及其防范措施。
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防灭火管理制度一、井下自燃发火预防:1、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2在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时,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置。
必须编制专项防灭火设计并严格执行。
在开采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
3、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火区动态和采空区自然发火动向。
每周的报表要由通风部门、通防副总签字审核。
4、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主要回风巷、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必须安设CO、温度传感器,瓦斯员检查内容中加入CO、温度检查内容,安设位置及检查次数同瓦斯检查。
5、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巷道掘进过程中如出现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自燃处理,并定期检查。
6、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对采空区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设计。
7、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瓦斯员检查井下各采掘面、主要回风巷、综采工作面上隅角时,要检查CO、CO2、O2、T等相关内容,与瓦斯报表一起上报,如发现有异常变化时,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及相关领导,听从调度安排。
8、监控校验队每周要对自燃发火观测点的相关检测内容进行分析,一旦发现有自燃发火征兆,立即上报相关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防火灾事故的扩大。
9、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10、有自然发火倾向的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对采空区进行永久性封闭。
二、井下灭火:1、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每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矿井防灭火制度范文
矿井防灭火制度范文矿井防火灭火制度为了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科学的矿井防火灭火制度至关重要。
下面是一份矿井防火灭火制度的范文,供参考。
一、总则1.矿井防火灭火制度是矿井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2.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防火灭火工作,包括井下和地面。
3.矿井防火灭火制度的执行责任人为矿井安全生产负责人。
4.所有矿井员工都有责任积极参与矿井的防火灭火工作,确保矿井安全。
二、矿井火灾预防措施1.加强对矿井员工的防火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2.对矿井内的可燃物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储存、使用和处理安全。
3.定期对矿井的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4.矿井应设立专门的火灾预警系统,包括自动报警装置和手动报警按钮,并定期进行检测和测试。
5.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矿井应建立专门的储存和使用规定,并实施严格的安全防控措施。
6.禁止矿井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违规操作。
三、矿井火灾应急处置1.一旦发生火灾,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2.使用灭火器、灭火泡沫或灭火水等进行初期灭火,尽快将火势控制住。
3.使用矿井内的消防设备进行灭火,包括水枪、水带等。
4.紧急撤离受威胁的人员,防止火势蔓延和人员伤亡。
5.报警通知相关部门,协助救援工作。
四、火灾事故调查和整改1.对每起火灾事故都要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
2.制定整改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3.对火灾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责,并依法处理。
4.加强事故预警和信息公告,提高矿井员工的防火灭火意识和能力。
五、附则1.对于故意破坏、阻碍矿井防火灭火工作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以上制度范文为基础,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以上是一份矿井防火灭火制度的范文,可以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制定科学的矿井防火灭火制度对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希望广大矿井企业能够加强对矿井的防火灭火工作,确保矿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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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灭火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第三节井下火灾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一十五条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和制度的规定。
矿井火灾是煤矿主要灾害之一。
矿井火灾能够烷毁生产设备、设施,损失资源,产生大量高温烟雾及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致使人员伤亡。
抚顺胜利矿1961年3月16日死亡110人的电器火灾、河南新密矿务局王庄矿1976年8月13日死亡93人的电缆明接头火灾、鸡西小恒山矿1990年5月8日死亡80人烷爆引发的火灾等;火灾还能够引爆瓦斯导致事故的继发性,造成更大灾害。
1997年4月14日,抚顺老虎台矿在处理采区5道斜管子道高顶浮煤自燃火灾时。
从10时50分至19时07分,连续发生5次瓦斯爆炸,致使83人遇难(图2-5-1)。
矿井火灾包括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煤炭自然发火),不仅发生在井下;而且地面井口附近、煤堆、木料场等处都可能发生矿井火灾。
因此,《规程》规定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和制度。
每个生产和建矿井,在制定矿井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时,都必须由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措施。
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1)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措施;(2)各种外因火灾的防灭火措施;(3)自燃煤层开采时的防灭火措施;(4)现有火区管理和灭火措施;(5)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6)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7)发生火灾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8)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等。
第二百一十六条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解读】本条是关于炉灰场、矸石山、木料场设置位置的规定。
炉灰场、矸石山,虽然大多是地面舍弃的炉渣和井下运出的矸石,但炉灰场含有尚未燃尽的一些物质、矸石山也含有少量的可燃物质,木料更是一些易燃材料,一旦遇到火源即可燃烷而引发火灾。
所产生的大量烟雾及有害气体,在矿井通风压力的作用下随地面大气流动的方向而进入井下,将会对矿井安全生产和井下人员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该条规定,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与进风井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主导风向上风侧。
第二百一十七条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解读】本条是关于井架和井口房建筑材料的规定。
井架、井口房及其周围的各种建筑是煤矿的要害和重要建筑物,里面安设着担负矿井原煤、矸石、材料和人员提升任务的主要设备。
若采用可燃性材料构筑,一旦发生外因火灾,不仅这些建筑物和里面的各种设备被烷毁,造成矿井生产中断;而且火灾产生的烟雾及有害气体直入井下,威胁井下所有人员的生命安全而酿成重大灾害事故。
1962年6月3日,抚顺胜利矿立井东侧翻砰台动力电缆短路冒火,引燃井架内部的可燃物(井架是前苏联四型钢管井架,内部使用高粱帘子、杏条帘子中间填入锯末作防寒层,都是易燃物)而发生火灾,将吊桶大绳烷断,在吊桶内的4名工人遇难(图2-5-2)。
《规程》规定,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第二百一十八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解读】本条是关于井上、下消防火水池及管路系统的规定。
一般说来,用水扑灭各类火灾(电气火灾、油类火灾等除外)是一种经济实用且有效的措施。
在煤矿井下,一则可以对煤层和高温地点等发火隐患实施注水,防止和减少内因火灾的发生;二则无论内因火灾还是外因火灾发生后,可采用浇水、灌浆(泥、灰等)等措施进行灭火。
水是煤矿防消火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最基本的防灭火材料和手段。
《规程》规定,"矿井必须设地面防消水池和井下防消管路系统"。
"井下防消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以便随时随地实施防消火措施。
考虑到带式输送机因皮带打滑、跑偏或摩擦而引发火灾的几率较大,所以防消管路"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设置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符合如下要求。
(1)地面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根据矿井自然发火危险程度等级、防治火灾能力和所采用的灭火手段等因素确定,其容量不得小于连续2h的供水量,并符合下列规定:①供水压力保持不低于1MPa;②每支灭火用设备的耗水量不小于50m3/h。
(2)井下消防管路的选择和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消防管路的直径应能满足供水压力和耗水量;②支管和阀门的出口应与使用的消防水龙带的接头相吻合;③供水管的直径应与同时使用的水枪个数的关系如表2-5-1所示。
第二百一十九条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行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解读】本条是关于进风井口设置防火门的规定。
规定该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进风井口及附近一旦发生外因火灾时,产生的烟雾及有害气体在矿井通风压力作用下,进入井下而威胁矿井安全和对人员造成伤害。
第二百二十条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区域的矿井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凋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解读】本条是关于井口房和通风机附近不得有外因火源的规定。
1.矿井通风方法有抽出式、压人式和混合式3种方法。
无论何种通风方法,一旦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发生火灾,其烟雾和有害气体都会威胁矿井安全和对井下人员造成伤害。
尤其当井下发生大型煤与瓦斯突出时,含有高浓瓦斯和大量煤尘的高压气流,进入用烟火或火炉取暖的抽出式通风的通风机房(或压入式通风的排风井口房),会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的重大事故;而较大型的突出事故还会造成风流逆转,采用压入式通风的通风机房内(或抽出式通风的进风井口房),如果有取暖烟火或火炉,也会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的重大事故。
所以规定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开采有瓦斯喷出区域的矿井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也不得用隔热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开采无瓦斯喷出或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其主要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外,采用无火、无火焰方式取暖确有困难时,经安监部门批准,可以使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火炉必须安设在通风机房外面;(2)烟囱距通风机扩散器出口不得小于20m,其高度必须高于通风机房屋顶5m以上;(3)通风机房内的取暖烟道距各种电器设备的距离,不得小于3m;(4)烟道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发现漏烟应立即熄灭炉火,进行处理;(5)电热器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应做到:无鸡爪子、羊尾巴,无明接头;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丝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清洁、整齐;防护装置、绝缘用具、图纸资料等齐全。
(6)电热器的防爆合格率要达到100%,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必须及时更换或检修。
(7)接到矿井反风命令后,必须立即熄灭炉火,电热器立即停电。
2.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矿井,为了防止地面火灾进入暖风道或风啊内引发更大火灾,规定"暖风道和压人式通风的风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第二百二十一条井筒、平周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凋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解读】本条是关于井筒、井底车场、机电硐室和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等地点支护材料的规定。
首先,井筒、井底车场等地点,经常有提升运输设备频繁运行和敷设多条管路、高压电缆等设施,发生撞击、摩擦和电火花的几率较大。
如果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就可能引起火灾,而且这些地点都处在矿井的人风系统,发火造成的危害也较为严重。
例如,1974年12月14日,抚顺胜利矿2号入风斜井距井口560m处铝芯电缆接线盒短路起火,引燃井筒的支护材料(该处上下350m为木背板支护)而酿成火灾,烈火与浓烟顺风而下,直接威胁井下1500人的生命安全,采取了矿井反风措施后,人员才安全无恙。
所以,《规程》规定了"井筒、平铜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其次,这些地点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还可以起到嘀离带"的作用。
2001年2月3日18时30分,抚顺老虎台矿-680m水平高压硐电室油浸变压器着火,并很快沿-680m入风大巷向东燃烷,浓烟滚滚,直接威胁上部-630m生产水平所有工人的生命安全,大火向前燃烷30m时遇到了料石砌碹支护,巷道内没有可燃物质,大火被截住再没有向前燃烷。
由于抓住了这一灭火良机和及早撤出了受威胁的人员,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第二百二十二条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解读】本条是关于井下严禁使用电炉和灯泡取暖的规定。
我国北方冬天比较寒冷,进入井下的空气温度较低,应多穿棉衣御寒,但决不准使用电炉和灯泡取暖。
电炉本身就是一个明火源,稍有不慎就可能点燃附近的可燃物而引起火灾;如果遇到煤与瓦斯突出、喷出或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落将采空区积存的大量瓦斯压出,以及发生冲击地压伴随着涌出的高浓度瓦斯等,都很容易引发瓦斯爆炸事故。
白炽灯泡不具备防爆性能,受电压变化的影响很容易破碎,瞬间产生的短路火花所放出的热量,完全可以引燃一些可燃物或引发瓦斯爆炸;如果时间过长,还可能将周围的可燃物烤着而导致火灾事故。
1978年2月15日,吉林舒兰矿务局东富煤矿二井+112m水平水泵房休息室,水泵工擅离职守,用于取暖的灯泡烤着木板,烷着了术板房并蔓延到变电所而形成火灾(图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