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自救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矿灯自救器管理规定

矿灯自救器管理规定

矿灯房管理制度二〇一二年二月岗位责任制一、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按时参加各种会议,严格遵守矿灯的收发时间及各项制度,掌握矿灯的数量和按规定进行充放电工作。

二、值班人员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严禁离开工作岗位,工作中不得打闹睡觉,当班任务当班完成。

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程作业,收发灯要严格执行“三对号”无手续不得发灯。

四、充电过程中,要对矿灯和灯架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修理”,注意电压和电流表指示或其他有无异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出现红灯必须进行充电鉴定,修理或更换充电保护板及电池,确保矿灯完好。

六、女工哺乳期或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应向班组长请假,不许闲人进入灯房。

七、对在接班后两小时未交回矿灯的人员,灯房必须把未交灯人员名单报告工区(矿)调度室。

八、坚持文明上岗,服务态度端正,搞好设备的整洁和环境卫生,准备好保养好维护矿灯所需的根据、材料、配件及安全用具。

九、按时填写好各项记录。

交接班制度一、严格遵守班前会制度,必须坚持班前20分钟开班前会。

提前10分钟开始接班,要在正点交接完毕。

二、交接班要做到口对口,检查后签字交接班。

1、交接班要交清以下情况:(1)交清充电情况、灯数;(2)交清本班检修情况及存在问题;(3)交清工具和记录本;2、接班要检查充电灯数及充电架情况,发出灯数,要注意三相符,检查根据是否够数或损坏,各种记录填写是否齐全。

3、有下列问题不予交接班:(1)发现接班人有喝酒或精神不正常的情况,应拒绝交接班,并向领导汇报。

(2)到接班时间接班人员未到要向领导汇报,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4、交接双方要经口对口检查后,确认无问题,双方在交接簿上签名,下班人员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三、各班互创条件,搞好灯房管理。

操作规程一、矿灯检修矿灯到矿后,要先对每一盏矿灯进行检查,矿灯必须外观光洁无缺陷,所有零件均定位安装,牢固可靠,转动件应能灵活转动,接触良好,无轴向串动。

二、充电未经使用或经过大修后的矿灯,必须先经过充电。

矿灯和自救器管理制度

矿灯和自救器管理制度

矿灯和自救器管理制度为加强矿灯管理,避免不必要的丢失,机电科特制定本制度:一、凡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否则,不得入井。

二、矿灯和自救器实行同号制,要做到灯架、灯号、自救器号、台帐四对口,不得出现误差。

三、机电科要建矿灯总台帐,各区队建分台帐,分台帐要与总台帐保持一致,正常情况下每月对一次台帐,遇有人员变更或矿灯和自救器更替,要随时核对台帐。

出现误差时,分析原因,及时纠正,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所有生产区队、辅助区队、生产科室,实行一人一号制,不得转借,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

除特殊情况外,上述范围所有人员不得借用备用灯,否则对机电科灯房管理人员进行处罚,确实需要借用备用灯时,由机电科正职签发借灯条。

五、矿灯的发放使用按一灯一号,对号发放,不得错发。

出现不对号发放,对灯房发放人员进行处罚。

六、各单位(部门)所有使用矿灯的人员在工作变动、离退或辞退时,必须由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写出证明到劳资科签字后,送交灯房负责人。

灯房负责人及时安排注销该灯号,停止发放该矿灯。

各单位(部门)有新员工调入需要增加矿灯时,必须由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写出证明到劳资科签字后,送交灯房负责人,由灯房负责人及时办理,同时纳入正常管理。

所有矿灯和自救器必须当班交到灯房,否则,按丢失处理。

所有离矿、离岗员工在办理手续前,必须将矿灯和自救器交到灯房,并由灯房负责人出具证明,私自带走者按原价两倍从工资中扣除。

七、灯房值班人员必须掌握清矿灯的使用情况,每次交接班时要清点矿灯和自救器在架数量,必须与本架在册数相吻合,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否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八、如果发现矿灯和自救器数量不对或有损坏现象时,当班必须落实清,并与有关区(队)联系,弄清原因,否则对当班人员进行处罚。

下兴隆煤矿机电科2014年3月9日。

煤矿矿灯自救器管理办法(修改)

煤矿矿灯自救器管理办法(修改)

矿灯自救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灯、自救器的使用管理,保证矿灯、自救器的完好率和可靠性,提高员工使用矿灯、自救器的效率和便捷性,矿灯房实行无人值守,员工自助领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上湾煤矿所属部门、区队、驻矿单位、外委施工单位。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三条生产办负责对所有入井人员自救器的使用方法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落实处罚。

生产办根据入井人员数量变化及自救器的使用情况,经矿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公司专项或物资采购计划,并负责联系公司相关部门完成自救器报废的鉴定以及回收处置。

第四条机电信息中心负责无人值守灯房软件系统及监测摄像系统的运行检查,对生活服务部系统维护不到的情况进行处罚。

机电信息中心根据入井人员数量变化及矿灯的使用情况,经矿主管领导审批后报物资采购计划,并负责联系公司相关部门完成矿灯报废的鉴定以及回收处置。

第五条生调中心负责每日对矿灯使用超时情况进行通报,根据情况落实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处罚。

第六条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机电信息中心、生调中心、生产办对矿灯、自救器及无人值守灯房设施的不定期抽检以及每月的专项检查(包括台帐与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规范人员入井矿灯及自救器使用情况,根据检查结果落实责任处罚。

第七条生活服务部负责所属上湾煤矿部门和区队外委施工单位所使用的矿灯、自救器的日常管理,无人值守灯房系统日常维护(包括系统数据录入与修改)及台帐管理,同时负责灯房内所有设施维护保养及自查工作。

第三章管理、使用、维护第八条矿灯、自救器的使用由各单位使用人员负责,矿灯的集中充电、放电、维护和统计日常管理工作由生活服务部负责。

第九条生活服务部24小时值班,值班期间每日必须对灯房内所有矿灯及自救器进行至少进行一次开箱检查,存在的矿灯及自救器等问题及时进行更换,同时,值班期间随时对灯房内所有监测摄像进行监视,能够熟练操作监控系统及无人值守灯房控制系统,严禁在工作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自救器管理办法

自救器管理办法

自救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自救器的管理和使用,堵塞各种漏洞,节约费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干警职工使用的自救器由机电科矿灯房负责管理,罪犯使用的自救器由各大队的维修中队负责管理,严禁个人存放。

二、矿灯房对自救器要定期进行气密性和增重检查。

随身携带的自救器每日检查一次;固定存放的自救器,每三个月检查一次;受到撞击、有漏气可能的自救器,应随时进行气密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各矿灯房要建立自救器管理台帐,责成专人负责,对每台自救器的出厂日期、起用日期、检查情况、报损时间、原因、携带者的姓名和所在单位等情况都要详细登记。

四、各矿灯房必须在每季度未把本季度自救器的使用情况报安监科。

五、自救器要和头灯统一编号,上架保管,对号发放,严禁乱发乱用和乱扔乱放。

六、凡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

领取自救器时,要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矿灯房联系更换;上井后,要把自救器和矿灯一并交回,矿灯房管理员要仔细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登记,双方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字。

对不服管理者,有权拒绝发放自救器,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协助解决。

七、每个入井人员都要爱护自救器,不得损坏、丢失。

每丢失一台自救器,职工赔款100元,罪犯扣2分;每损坏一台自救器,职工赔款60元,罪犯扣1分。

个人赔款由安监科通知财务科执行;对罪犯的扣分由安监科统一制表,送交狱政科执行。

八、自救器的报废都必须经安监科检验后,下达报废通知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报废自救器。

否则,每查出一台,罚责任单位100元。

九、从报废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凡在报废范围内的自救器,严禁继续发放使用,否则按“三违”严肃处理。

十、各矿灯房分别备用五十台自救器,一方面满足临时下井人员携带,另一方面作为零星报废自救器的补充来源。

十一、需要批量补充自救器时,须由各矿灯房写出计划,分别经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安监科,安监科根据实际情况,再计划进行统一购买。

十二、从一九九七年开始,各生产大队、通风科、安监科、救护队、机电科、生产技术科、机修厂、供应科、煤质科、调度室等十一个单位下井人员更新自救器所需的费用均由所在单位材料费支付;外来人员及其他科室的工作人员入井时,携带备用自救器,该部分费用经矿长批准后,由财务科列项支付。

自救器矿灯使用管理规定

自救器矿灯使用管理规定

关于仪器仪表领用及人员上下井登记暂行规定签发:1、发放室矿灯、自救器实行超市管理,使用人员有单位出使用证明,通防科负责办理矿灯钥匙,领用人员凭配发的钥匙到灯房规定的灯架号进行领取,专人专灯,用完后及时交回灯房上架进行充电。

2、瓦斯报警仪、光学瓦斯鉴定器、放炮器领用有单位出具使用证明,通防科办理小牌使用,使用人员凭牌进行领取。

3、矿灯、自救器的摆放必须统一,自救器放在里、矿灯在外,矿灯、自救器都套在中间轴的一侧,使用时要轻拿轻放,严禁乱摆乱放,不按规定摆放一次罚款5元。

4、使用人员领用矿灯、自救器、报警仪等仪器时,要认真检查仪器仪表的完好情况,矿灯灯线是否破损、灯锁是否失效、灯头密封是否严密、灯头圈是否松动、玻璃有无破裂、自救器封条是否完好、皮套是否齐全、报警仪数据显示是否正常等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反映到灯房值班人员进行更换,领取使用后出现的问题一切有自己负责。

5、矿灯、自救器、报警仪等仪器领用人员必须爱惜仪器,严禁拆开、敲打、撞击仪器,矿灯、自救器、报警仪等仪器损坏依据情况每次罚款50-300元,矿灯、自救器、报警仪、自救器皮套等仪器及配件丢失按原值进行处罚。

6、矿灯充电时红色指示灯亮、充满电后绿色指示灯亮,使用人员领取时要认真观察灯的指示状态,确保灯充满电后领取,发现充电不足等问题立即通知灯房管理人员进行检查、维修、更换,矿灯每次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人员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充电,以确保充电正常,以备下次使用。

7、灯房管理人员在每次换班2h内,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8、瓦斯报警仪必须正常领用,按规定个人配带报警仪不领用的每次罚款10元,井下各地点需悬挂报警仪不悬挂的每次罚款10元。

9、上下井人员必须填写矿灯领用记录及上下井搜身记录,矿灯领用记录必须注明矿灯架号及本人人员定位卡号,下井不填写、填写不全或上井不签字的每次罚款5元。

10、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上下井行。

才二○一二年一月一日。

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

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

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为了保证矿工在矿井发生事故时安全避灾,严格矿自救器的配备、使用、维修管理,用好、管好自救器,特制定本规定:一:职责划分1、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矿长负责,并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管理。

2、通风科是自救器的业务管理科室,负责自救器有关业务的管理工作。

负责自救器的日常管理,负责在用自救器的收、发、检查、维护和保管工作;负责制订自救器的更新计划3、供应科负责按自救器的更新计划选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自救器,负责库存自救器的保管。

4、井下职工对自救器进行妥善保管,人人爱护自救器,按规定时间交通风室检查维护。

5、生活服务队负责客人澡塘自救器的保管,其它科室负责按规定时间组织职工将自救器交通风区仪器维修室进行检查、维护。

6、劳资科负责新入井职工自救器器基本知识教育使用训练。

二:一般规定1、矿井自救器配备数量按满足下井人员使用配备:每年四季度对我矿正常出勤入井人数进行统计,按下井人数的110%配备,并根据矿井的灾害程度保持5-10%的备用量。

2、自救器的有效期:库存为5年;佩带使用为3年。

3、自救器管理人员每年一月底以前以满足井下人员配备使用为原则,根据在用自救器的使用状况,编制本年度自救器更新计划。

更新计划中要注明本年度逐月到期自救器的台数,需要新自救器的台数,一式两份,经通风科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供应科,(留通风区一份)自救器更新费用从“一通三防”材料费中支出。

4、供应科根据自救器年度更新计划,合理组织自救器进货,保证满足自救器的更新。

5、自救器必须选用国家煤炭管理局定点厂生产,并经国家煤矿防爆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或国家煤炭管理局长沙安全仪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合格的自救器。

(否则由供应科退回)。

6、我矿装备的过滤式自救器,过期自救器可以交矿务局修复一次,严禁已修复过的自救器重复修复使用。

过期或使用过的隔离式自救器严禁复用。

7、供应科收到厂家发来的自救器,必须在一个月内组织通风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煤矿自救器日常管理制度

煤矿自救器日常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矿职工的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使用自救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资等煤矿企业。

三、管理制度1. 自救器采购(1)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采购自救器,确保其质量可靠。

(2)采购自救器时,应选择具有合法生产资质的厂家,并签订供货合同。

(3)采购的自救器应具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产品合格证。

2. 自救器储存(1)自救器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阴凉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

(2)存放自救器的库房应配备消防设施,确保库房安全。

(3)自救器应分类存放,并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

3. 自救器发放(1)煤矿企业应建立自救器发放室,负责自救器的发放、回收、维修等工作。

(2)发放自救器时,应进行登记,记录发放人员、发放日期、使用情况等信息。

(3)发放自救器时,应对领取人员进行使用培训,确保其掌握自救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4. 自救器使用(1)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并在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迅速佩戴。

(2)自救器的使用时间不少于30分钟,确保在逃生过程中能够持续使用。

(3)使用自救器时,应按照说明书操作,确保其正常工作。

5. 自救器检查与维护(1)每月对自救器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外观、气密性、性能等。

(2)发现自救器存在故障或损坏,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3)检查、维修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自救器的安全性能。

6. 自救器报废(1)自救器使用年限到期或经检查判定无法继续使用的,应予以报废。

(2)报废的自救器应进行登记,并按规定进行销毁。

四、责任与处罚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自救器管理制度,确保自救器的采购、储存、发放、使用、检查、维护等环节符合本制度要求。

2. 对违反本制度,导致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3. 对使用自救器不规范、不熟练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重新培训。

五、附则本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自救器管理规定

煤矿自救器管理规定

煤矿自救器管理规定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告成煤矿自救器管理规定(讨论稿)为进一步加强自救器管理工作,使自救器能够更好的服务于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1、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救护队负责定期对下井职工进行自救器使用培训。

2、机电队负责存放、管理长期不使用的自救器,存放地点杜绝光、热、易燃、易爆和有害有腐蚀性的气体。

3、自救器由机电队充灯房集中发放,职工上班前凭灯牌领取,下班后及时交回自救器,换取灯牌。

4、机电队发放自救器前必须检查自救器的完好性,发现有着力环损坏、压力不足、着力环开启的严禁发放,否则对发放人员罚款5元/次。

5、职工下井领取自救器时,要当面检查自救器着力环是否损坏,压力表表蒙是否损坏,压力表显示压力值是否低于18Kpa,底部螺丝是否紧固,有此现象属不完好,不得领取。

否则罚款10元。

6、机电队发放自救器时必须将自救器头带组调节至最短处然后打成圆环套在自救器上,发现自救器上煤尘没有处理干净或头带组没有套在自救器上对发放人员罚款2元/台。

7、职工升井交回自救器时,头带组必须调节至最短成松开状态(便于收发人员检查头带组是否完好),否则不予归还灯牌,若自救器头带组丢失每根罚款10元,头带组损坏视情况而定。

8、自救器出现底部螺丝丢失罚款2元/个、着力环丢失的罚款5元/个,上盖合不住,罚款10元/台,压力表表蒙损坏罚款5元/个。

9、自救器出现损坏和配件丢失的,机电队发放人员不予归还灯牌,并通知通风管理部;由通风管理部按规定开具处罚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救护队维修、一份交机电队充灯房、一份通风管理部保存),机电队见处罚单后方可归还其灯牌,损坏自救器机电队负责维修并建立检查维修台帐。

10、机电队要建立自救器检查维护台帐,班班检查,每缺少一次检查台帐对队罚款100元;队长或副队长每周至少对维护台帐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必须做到有记录可查。

每缺少一次检查记录对队长罚款30元。

矿灯、自救器管理规定

矿灯、自救器管理规定

中煤平朔集团北岭煤业有限公司矿灯、自救器管理规定编制时间:2013年1月矿灯、自救器管理规定为加强矿灯和自救器的管理,从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到报废形成一套严格的管理程序,特制定本管理规。

第一条矿井使用的矿灯和自救器必须是“三证”(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齐全;矿灯应尽量使用双光源、冷光源矿灯,自救器含氧量必须达到标准,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矿灯和自救器。

第二条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1、矿灯管理方法内容如下:⑴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⑵矿灯集中统一管理。

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编号工作由灯房负责,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⑶矿灯应保持完好。

矿灯如有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松动、灯体破损、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

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⑷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的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矿灯房。

⑸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矿调度室。

⑹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

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2、矿灯房应符合下列要求:⑴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⑵取暖应用蒸汽或热水管式设备。

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

⑶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库房内严禁烟火,并配备有灭火器材。

3、充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

4、矿灯、自救器定期维护检修及更新:(1).充电工每天交接班时对矿灯设备、矿灯及自救器进行一次详细的检查,遇到问题及时处理。

矿灯、自救器和充电设备按说明书规定实行定期检修。

(2).维修工每旬必须对矿灯房内所有充电设备及线路进行一次全面处理并作好原始记录。

(3).充电班应根据矿灯、自救器的使用年限,按时向机电队提出矿灯、自救器的更新计划。

(4).对超期使用的矿灯、自救器,充电工要作好原始记录,严禁发出使用。

自救器的使用管理规定1

自救器的使用管理规定1

自救器的使用管理制度自救器是煤矿发生灾变或灾区大气中含有毒有害气体以及缺氧时,保障现场人员呼吸不受侵害,安全退出灾区的保护装置,是个人遇险的自救器具。

为加强使用和管理,根据矿井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一、所有下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未携带者严禁下井工作。

二、煤矿安监科负责对所有下井人员自救器的使用进行培训,受训人员必须在最短时间内正确佩戴完毕。

三、自救器集中存放在矿灯房,日常保管和发放均由矿灯房负责。

所有下井人员必须保证一人一灯一台自救器(可以不按编号发放),出井后一并退还矿灯房。

四、下井人员领取自救器时,必须检查其完好性,杜绝不合格的自救器下井使用,否则视为本人的责任而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退回的自救器应排列整齐,干净卫生地放置在专用木架上,每发现一台不合格,对发放人员罚款5元。

六、矿灯房要对收回的自救器进行检查,如封印条是否损坏、自救器是否打开、有无严重损坏等,发现上述情况应停止使用,并记录使用者单位、姓名、班次和退还时间,及时汇报安监科,以便判断是否报废。

七、下井人员丢失自救器或人为因素造成报废的,由使用者按150元/台给予赔偿。

而矿灯房发放人员对退回的自救器未作检查或马虎大意,出现变形或报废的自救器,又不能落实到责任者个人的,将给予20—100元/台的罚款。

八、发现下井人员未携带自救器的,给予50元/人次的罚款。

九、下井人员要爱护自救器,不得磕碰、座、压,如有变形,视情况对使用者给予20—50元/台的罚款。

十、安监科接到矿灯房的损坏通知后,出具罚款通知单交公司财务部,从本人当月的工资中扣除。

十一、安监科负责自救器的监督检查,对在用和备用自救器要逐台建帐,登卡,要定期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损坏程度给予评定。

十二、本规定从2006年元月开始实施,2003年9月的规定同时废止。

望公司各单位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严格按此执行。

附:自救器的操作规程自救器操作规程一、ZH15型过滤式自救器1、当井下发现有火灾或瓦斯爆炸征兆时,应立即佩带自救器。

矿灯和自救器管理办法

矿灯和自救器管理办法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一)自救器管理人员工作制度
1.自救器发放室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保持灯房室内清洁,矿灯、物品摆放整齐。

2.矿灯、自救器的专管人员,应负责矿灯、自救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在用自救器要按照工程处自救器管理规定定期进行气密检查,在用自救器的过期报废按出厂日期计算,对在用到期自救器进行更换。

3.发放人员根据领用人员的灯和自救器随时统计下井人数,统计数据必须真实可靠。

(二)领用和交还制度
1. 入井人员矿灯、自救器专人专用,发放人员与领取人员必须
对矿灯、自救器进行外观检查,发现矿灯不完好、自救器损坏、封条开或过期失效时应进行更换,不符合要求的矿灯、自救器严禁下井。

发放人员将有问题的矿灯、自救器交维修人员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作报废处理。

2. 矿灯、自救器由下井人员自行取放,工作人员要态度和蔼;
每次交回的矿灯、自救器必须要检查其是否完好。

煤矿自救器管理制度

煤矿自救器管理制度

煤矿自救器管理制度
一、自救器由矿灯房超市式管理,建立台帐,通风科、安全科进行监督检查。

二、后勤库房负责统一定货,必须按照要求,选用定点厂家的产品,严禁乱采乱购。

三、有效使用期:从制造日期起,携带:单班/日三年,双班/日一年半,三班/日一年,存放:五年。

自救器的使用年限:库存五年,从出厂日期算起,从制造日期起,携带:单班/日三年,双班/日一年半,三班/日一年。

四、自救器的配备,应满足下井人员每人一台的需要,并保证5-10%的备用量。

五、自救器发放室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六、自救器发放人员发放前要进行外观检查,凡是启封的或压力不足的严禁发放,使用人员在领用时也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七、通风队每个季度必须对所有的自救器进行一次外观质量检查和气密性检查,并做好记录。

八、没有携带自救器的人员,一律不准下井,井口检身工负责检查,对于在井下不随身携带,乱扔乱放,故意损坏,随意开启者,要按规定进行处罚(故意损坏,随意开启者按违章处理;非故意损坏,主动汇报者每台罚款100元,管理人员发现并汇报者每台罚款200元)。

九、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等
基本知识,并达到实际操作时30秒内佩戴完毕的熟练程度。

矿井自救器发放管理制度

矿井自救器发放管理制度

矿井自救器发放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我矿自救器发放与管理工作,搞好生产标准化,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自救器发放管理制度。

二、新进矿的自救器应做好登记注册工作,包括生产日期、进矿日期、型号、数量等并保管好原始资料,包括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检验证等。

三、自救器数量应满足下井人员的需要,并有10%的富余量做备用。

四、对正在使用和备用的自救器每月应进行一次查对,发现有过期的应立即申请报废,并及时补充。

五、对每台自救器应进行有序编号,其编号应与矿灯编号相同,所有自救器应上架管理,摆放整齐,取放方便,自救器架设在矿灯房内。

六、自救器的发放与矿灯发放同时进行,下井的工作人员持矿灯牌领取矿灯的同时即可领取相应的自救器。

七、矿灯房工作人员应对每班发出和收回的自救器做认真的检查登记,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处理。

八、为确保自救器的防护功能,应定期对自救器进行性能检验。

九、所有下井工作人员必须爱护好本人报携带的自救器,一旦损坏照价尝。

矿灯、自救器管理规定

矿灯、自救器管理规定

矿灯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矿矿灯管理,提高广大员工爱护公共财产的意识,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矿灯灯头破坏,罚款100元,灯线破损罚款50元,蓄电池损坏按矿灯价格赔偿。

2、本人灯牌丢失罚款10元,并及时通知灯房。

(若丢失灯牌未及时通知灯房,造成他人冒领,所遗失的矿灯费用由本人负责,照价赔偿。


3、严禁冒领,转借他人灯牌,违者罚款50元。

4、升井2小时之内,必须将矿灯交还灯房。

2小时不交,灯房必须打电话通知调度。

5、自救器在使用中造成封条损坏,罚款10元,造成护套损坏不完好,罚款100元。

6、矿灯、自救器在使用、检验过程中,均不得接触酸性液体,防止外壳受腐蚀,造成损坏及漏气导致设备不完好,按第7条处罚。

7、由于使用人员责任导致矿灯损坏无法修复、自救器封条开启报废时,对责任人按照原值进行赔偿并罚款100元。

灯房管理人员每月将矿灯自救器损坏情况汇总报机电队进行处理。

8、由于使用人员责任导致矿灯、自救器不完好,应及时将罚款交予机电队,不及时交予罚款人员在下次领用时,灯房值班人员将不予给发放使用
以上制度从今日起生效执行
机电科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矿灯、自救器管理检查制度

矿灯、自救器管理检查制度

矿灯、自救器管理检查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提高矿灯、自救器的使用效果,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设备监察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明确了矿灯、自救器的管理职责、检查标准、检查周期等内容,以确保矿灯、自救器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二、管理职责1. 矿长是矿灯、自救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矿灯、自救器的管理全面负责。

2. 机电管理部门负责矿灯、自救器的采购、验收、发放、回收、维修和检查等工作。

3. 各区队负责本区队矿灯、自救器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4. 安检部门负责对矿灯、自救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标准1. 矿灯检查标准:(1)矿灯应完好无损,灯罩、灯头、电缆、电池等部件应齐全。

(2)矿灯的亮度应符合规定,正常使用时亮度应满足工作面的照明需求。

(3)矿灯的电池应充满电,电池寿命应符合规定。

(4)矿灯的防水、防尘性能应良好,能在潮湿、多尘的环境中正常工作。

2. 自救器检查标准:(1)自救器应完好无损,外观整洁,无明显的划痕、裂纹等缺陷。

(2)自救器的呼吸袋、面罩、阀门等部件应齐全,功能正常。

(3)自救器的气瓶应充满气体,气瓶压力应符合规定。

(4)自救器的使用时间应满足规定,不得低于20分钟。

四、检查周期1. 矿灯检查周期:(1)每周对矿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矿灯的正常使用。

(2)每月对矿灯进行一次深度检查,更换损坏的部件,确保矿灯的完好率。

2. 自救器检查周期:(1)每季度对自救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自救器的正常使用。

(2)每半年对自救器进行一次深度检查,更换损坏的部件,确保自救器的完好率。

五、检查方法1. 采用目测、耳听、手摸等方法对矿灯、自救器的外观、功能进行检查。

2. 使用专业检测设备对矿灯的亮度、电池寿命、防水防尘性能等进行检测。

3. 使用专业检测设备对自救器的气瓶压力、使用时间等进行检测。

六、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区队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煤矿自救器管理制度

煤矿自救器管理制度

煤矿自救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煤矿生产安全备救自救能力,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煤矿自救器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矿工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使用自救器,提高逃生自救的能力和效果。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的矿工及管理人员。

四、自救器的选型和管理1.自救器的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有一定的抗毒性、适用性和舒适性。

2.煤矿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救器的数量,保证每名矿工都能够获得自救器。

3.煤矿应定期对自救器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自救器在需要时能够正常使用。

4.自救器存放的地方应干燥通风,防止自救器受到损坏。

五、自救器的使用1.矿工应在培训结束后熟练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了解自救器的性能和使用注意事项。

2.在紧急情况下,矿工应迅速佩戴自救器,并进行逃生自救。

3.矿工应定期参加自救器使用演练,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迅速地使用自救器。

六、自救器的更新和淘汰1.根据自救器的使用寿命和技术状况,煤矿应定期对自救器进行更新,确保矿工使用的是性能良好的自救器。

2.自救器超过使用寿命或者出现严重损坏时,应及时淘汰并报废。

七、责任和监督1.煤矿领导应高度重视自救器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排专人负责自救器的管理和维护。

2.矿工应严格遵守自救器的使用规定,定期参加自救器使用演练,提高逃生自救能力。

3.相关部门应对煤矿的自救器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自救器符合要求。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煤矿所有。

对于因自救器管理不善导致的意外事故,应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以上即为煤矿自救器管理制度的完整内容,希望能够得到煤矿管理部门的认可和执行。

煤矿自救器管理制度

煤矿自救器管理制度

煤矿自救器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即入井员工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本矿实行自救器和矿灯集中一起管理方式。

为了管好自救器,充分发挥安全装备的抗灾作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2、上井后,自救器和矿灯都必须统一上架管理,自救器不得带入更衣箱等其它地点私自管理,否则灯房有权停发矿灯。

每天罚款50元。

3、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气密检查,发现气密破坏时要作保废处理,并且自救器要有详细的注册、编号、维修记录。

4、所有使用自救器人员都必须爱护自救器,避免碰撞、严禁敲击、穿孔、当坐垫等行为。

严禁私自拆卸、损坏自救器、造成自救器损坏或丢失者,每台罚款200元。

5、随意撕坏或丢失自救器保护罩,但自救器外壳没开启(经检测自救器没报废)罚当事人10元。

6、自救器编号丢失者,补办一次10元。

7、自救器收入灯房未上锁,被灯房人员拾到,罚使用者50元。

8、任何人员严禁打开自救器保护罩、自救器封条、自救器的开启把手。

只有当发生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火灾或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人员安全受到威胁时,方可使用自救器。

9、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请到机电事业部办理相关手续。

2018矿灯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

2018矿灯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

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下峪口煤矿矿灯、压缩氧自救器管理办法为加强矿灯及压缩氧自救器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矿井压缩氧自救器及矿灯配备为入井人员每人一套,专人专用。

人员升井后,必须将矿灯和自救器放入指定灯箱内,不准私自留存或转借他人,当天超过11小时未归还矿灯、自救器,每次处罚责任人20元,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特殊原因未及时交回,需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区队长签字后交通风地测部。

2、矿灯不用时,必须将矿灯搬到充电位置充电,灯房值班人员每天进行抽查,未正常充电每次处罚责任人20元(故障除外)。

3、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由安检队负责在井口监督检查,未按规定佩戴矿灯、自救器或佩戴不合格品者,严禁入井。

4、所有入井人员每次存取矿灯、自救器前,应确认矿灯完好、自救器氧气瓶压力不低于18MPa,外部结构完好。

发现矿灯灯光不亮、电量异常或自救器气瓶压力不足、外壳损坏等影响正常使用时,应立即汇报矿灯房值班人员进行更换或修复,禁止“带病”入井。

5、检查发现矿灯、自救器零部件损坏,每次处罚责任人30元。

*6、人员井下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得乱丢乱放、随意打开自救器封机带。

对无故损坏、丢失或随意打开矿灯、自救器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并处罚所在单位区队长、书记各50元。

7、入井人员因特殊情况,开启使用自救器,升井后应立即告知矿灯房值班人员更换,并由所在区队出具使用证明,经通风地测部审批后予以免费更换,否则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8、自救器与矿灯实施自助式管理,矿灯房管理人员每月对在用及备用矿灯、自救器完好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到位。

9、外单位人员入井必须经通风地测部批准后,方可领取矿灯、自救器,出井后应立即归还,否则,每次处罚责任单位行政正职100元。

10、灯箱内严禁存放除矿灯和自救器以外其它任何东西,灯房值班人员每天负责抽查,如放入其它东西,灯房有权收交,并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疆拜城百花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矿灯、自救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灯、自救器的使用管理,保证矿灯、自救器的完好率和可靠性,提高员工使用矿灯、自救器的效率和便捷性,特编制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新疆拜城百花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部门、区队、施工单位。

第三条安通队矿灯、自救器相关管理人每月对矿灯、自救器使用情况、使用人员变更、台账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对,对损坏的矿灯、自救器拿出处理意见,并由部室负责人(安通部)、公司分管领导签批后,下发执行。

第四条矿灯、自救器的使用由各单位使用人员负责,矿灯的集中充电、放电、维护和统计日常管理工作由安通队负责。

第五条对矿灯、自救器进行编号。

使一个自救器对应一盏矿灯,一个灯牌,采用同一个号码。

同时将自救器架和矿灯架放在一起,相互对应。

用灯人只交矿灯,不交自救器时,灯房管理人员,很容易对比查出。

第六条安通队24小时值班,值班期间每日必须对灯
房内所有矿灯及自救器进行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矿灯及自救器及时进行处理或更换。

第七条矿灯、自救器的领取和交回由使用人员自行到灯房领灯登记口处,由矿灯房发放人员按照对应的架号,以及入井牌,逐个给予发放和收回,并详细做好记录。

对已经领出去的矿灯、自救器因丢失或者损坏无法查证时,由使用人员按照原价赔偿。

第八条当使用人员忘带灯牌时由区队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出具手写证明并签字,灯房值班人员核实后予以领取矿灯及自救器,使用人员归还矿灯及自救器时,必须在证明上签字,由值班人员将证明保存。

对领取的矿灯、自救器必须在24小时内交回,否则对使用人员进行200元的罚款;48小时内不交回矿灯、自救器的按照丢失处理,使用人按照原价赔偿,并对使用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人员)罚款300元。

第九条安通队负责建立矿灯、自救器管理台帐(包括在用台帐、待修台帐、报废台帐、备用矿灯及自救器台帐、总台帐等),记录矿灯、自救器的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编号、检验日期、检验内容、检验结果等,对报废的矿灯、自救器要及时注销。

矿灯房负责保持灯房的清洁整洁,不应有易燃、易爆性物品。

第十条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
电缆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红灯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连续正常使用11h。

第十一条凡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不准重复使用,并对新投入使用的自救器进行编号。

第十二条严禁外施工单位使用自带的矿灯、自救器必须使用矿上的矿灯和自救器。

第十三条严禁井下随意对矿灯开盖拆卸灯头、更换光源。

维修工作在地面进行,严禁非专业人员拆卸、修理矿灯。

第十四条矿灯、自救器在使用、检验过程中,均不得接触酸性液体,防止外壳受腐蚀,造成损坏及漏气。

第十五条使用人员必须了解所佩戴的矿灯、自救器的类型、结构、原理、用途及适用条件,并要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使用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严禁敲、打、撞击,避免矿灯、自救器与硬物碰撞、掉落造成损坏,严禁乱扔乱放。

人员入井时,自主有序的领取矿灯;升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自救器交回灯房。

第二十一条使用的矿灯和自救器出现故障或无法使用时,使用人员要及时向灯房汇报,维护人员登记损坏情况并及时进行维护维修,使用人员领取备用灯和自救器或更换新灯和自救器。

第二十二条外来人员领灯或自救器,必须经调度室、安通部确认后,由灯房值班人员予以登记,矿内陪同人员签字后,灯房值班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在备用架上领取。

交回矿灯后必须由使用人员签字确认,未能交归或损坏矿灯自救器者由矿内陪同人员按照原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矿灯使用寿命为1-1.5年,自救器的有效期:库存5年;佩带使用3年。

第二十四条矿灯应在电池50%容量情况下存放,长期存放超过6个月应充、放电一次。

第二十五条对于检验不合格、无修复价值或已到使用寿命的矿灯、自救器做报废处理。

第二十六条报废矿灯、自救器不能随意丢弃,由安通队提出报废申请,经机电部审核,报供销部审批后,进行统一处臵。

第二十七条在例行检查中每发现一台矿灯失爆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200元罚款,当班值班人员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没有按要求对矿灯、自救器进行定期检查、检验,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200元罚款,当班值班人员罚款100元。

第二十九条矿灯、自救器台账与实际不符对管理人和单位责任人员各罚款100元。

没有按照对应灯架号存放矿灯发现一次对灯房当班值班人罚款100元。

发现在灯房偷盗矿
灯和自救器的现象根据情节严重罚款500-2000元,对责任人给予辞退或长期待岗处理。

第三十条由于使用人员责任导致矿灯损坏无法修复、自救器封条开启报废时,对责任人按照原值进行赔偿罚款并按每次200元进行罚款。

第三十一条严加保管,丢失一块灯牌对矿灯使用者罚款100元;灯牌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发现一次,对借灯牌的双方分别罚款500元。

第三十二条因工人辞职而不交灯牌的,辞职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300元的罚款,若造成矿灯、自救器丢失,还要按照原价进行赔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