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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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实施方案

1.1一般规定

1.1.1适用范围

本合同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期间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人群健康保护、完工后的场地清理;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和临时措施。

1.1.2承包人责任

(1)作为承包人,将始终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监理人的指示,完成厂房渗漏排水含油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期厂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装及调试工作。

(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作为承包人能做到不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

(4)如果由于承包人的疏忽、失职或故意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技术条款的规定,造成环境破坏,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或承担所有经济处罚的费用,无论这种处罚是针对承包人自身还是针对发包人的。

(5)为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承包人必须配备专职环卫人员,制定环卫制度,定时清扫、清运垃圾,并运到监理人指定的垃圾场处置。严禁在施工区、生活区周围环境中随地倾倒垃圾。

1.1.3主要提交件

(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

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

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

7)弃渣场、施工临建区等表土剥离,腐殖土暂存场临时防护措施等;

8)施工生产生活区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

9)施工生产生活区边坡防护。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14 天内,将各污染控制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3)验收报告和资料:

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2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目标

保护好本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是我方制造。我方将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合同条款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若我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河流污染、永久及临时建筑物的损坏、植被及农田破坏等环境污染,发包人将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我方承担。

我方将遵守发包人制定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关管理办法,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环境监理人、水保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我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全部责任。

1.3法律法规与标准

1.3.1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 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 年8 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 年3 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9 月);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11 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 年3 月);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6 月);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 年4 月);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 年3 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1 月)。

1.3.2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

(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523-2011);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9)《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2013);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l7-2004);

(11)《城市污水再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12)《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1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l5773-2008)。

(14)《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5—2012);

(1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范》(SL387—2007)。

1.4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1.4.1生活用水及生活污水处理

(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 的规定。

(2)本合同工程施工期生活污水应经处理后各自回用,不排放,防止水域水质受到污染。生活污水应经处理达到标准后回用,回用途径及水质处理要求详见表15.4-1。

表15.4-1 生活污水回用途径及水质处理要求

(3)施工营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与施工营地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

(4)生活污水处理应采用二级生化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包括前端预处理(格栅、调节池)、主处理(生化处理)及后处理(微絮凝过滤、消毒)三部分,生化处理可采用WSZ-AO-R 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剩余污泥定期清除,并达到环保要求。

(5)施工营地集体食堂含油污水经OGA 餐饮业含油污水处理器将动植物油分出集中收集后可送到市区锅炉房使用,分离出的污水汇入生活污水调节池,与生活污水一并处理。

(6)污水处理设施安装完成试运行及运行过程中应定期监测生活废、污水处理措施出水水质,如未达到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则应及时对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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