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人员密集场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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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特殊建设工程
1、以上所列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面积超过50m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建筑面积(㎡ ) 大于2万 大于1.5万 大于1万 大于2500 体育场馆 民用机场航站楼 宾馆 影剧院 会堂 客运车站候车室 饭店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场所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大于1000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大于500 歌舞厅 游艺厅 录像厅 桑拿浴室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卡拉OK厅 夜总会
具有娱乐功能的餐厅、茶馆、咖啡厅
特殊建设工程
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过50m的其他公共建筑
工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公众聚集场所
市场 客运码头候船室 卡拉OK厅 具有娱乐功能的餐厅、茶馆、咖啡厅 体育场馆 游艺厅 夜总会 会堂 桑拿浴室 网吧、酒吧
公众聚集场所
宾馆 饭店 民用机场航站楼 歌舞厅 录像厅 商场 客运车站候车室 放映厅 具有娱乐功能的餐厅、茶馆、咖啡厅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场所 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客运码头候船室 商场 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 寺庙 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学校的集体宿舍 放映厅 网吧、酒吧 市场 医院的门诊楼 教堂 养老院、福利院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规定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规定

《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建筑工程人员密集场所整理

建筑工程人员密集场所整理

一、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2.0。

32条,人员密集场所,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的释义,从范围而言,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1)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3)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间和员工集体宿舍;6)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4.公安部行业标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举例为: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文解释5。

3.15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解释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单位的概念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单位的概念

知识点1、: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大型人员密集场所范围: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台州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知识点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括:(1)建筑面积在1000㎡((含1000㎡,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夜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人员密集场所整理解读

人员密集场所整理解读

一、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2.0.32条,人员密集场所,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的释义,从范围而言,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1)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3)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间和员工集体宿舍;6)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4.公安部行业标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举例为: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文解释5.3.15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解释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模版(3篇)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模版(3篇)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1. 公共场所:包括购物中心、超市、百货商场、游乐场所、影剧院、室内娱乐场所、展览馆、体育场馆、室内游泳馆等;2. 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宫、剧院、音乐厅等;3. 教育场所:包括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大学等;4. 医疗场所:包括医院、诊所、药店、养老院、福利院等;5. 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

第三条法律依据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3.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规范》;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四条消防通道1. 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通道,通道宽度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保持畅通的状态,不得存放障碍物;2. 消防通道的照明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照明亮度要符合相关标准;3. 消防通道的标志标识应明确、醒目,易于辨认。

第五条防火门1. 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防火门,并保持通畅、正常使用状态;2. 防火门的材料、结构、密封性能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 防火门的标志标识应明确、醒目,易于辨认。

第六条消防器材1. 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2. 消防器材应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正常运行状态;3. 消防器材的标志标识应明确、醒目,易于辨认。

第七条烟雾探测器1. 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烟雾探测器,及时发现火灾隐患;2. 烟雾探测器应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正常工作状态;3. 烟雾探测器的标志标识应明确、醒目,易于辨认。

一级消防工程实务:人员密集场所平面布置

一级消防工程实务:人员密集场所平面布置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Βιβλιοθήκη 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电影院、剧
院、礼堂
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中,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歌舞娱乐放
映游艺场所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方案(精选13篇)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方案(精选13篇)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方案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方案(精选13篇)为了确保我们的努力取得实效,通常会被要求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指的是为某一次行动所制定的计划类文书。

那么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方案篇1为认真吸取事故和我区近期发生的施工安全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类似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会议精神,按照市建设局《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部署,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根据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建设战线必须迅速行动起来,按照“够威、够硬、够严、够细”的要求,对全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通过排查推进我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成立宝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等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建设局质安科、区质监站、安监站及各街道建办(科)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质安笠,负责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三、排查内容及整治措施(一)主要内容以重点工程、深基坑(高边坡工程)及地下工程为重点,对全区建筑工程进行全面排查,排查主要内容为:1、地下管线保护情况。

所有挖掘施工作业是否在开工前查清附近地下管线(包括电网线、水网线、燃气管网线等)的分布情况,是否同燃气集团公司签订燃气管网保护协议,是否管线保护措施。

2、质量安全受监登记情况。

建设工程是否输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是否依法纳入监管程序。

3、大型垂直运输设备安全管理情况。

如塔吊、施工电梯、井字架等大型街运输设备是否制定拆装方案,是否履行检测、验收手续,现场拆装和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临时用电使用情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是否按照三相五线制布设,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是否符合要求。

5、现场安全防护情况。

建设工程中的重点项目类别(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

建设工程中的重点项目类别(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
建设工程中的重点项目类别(人员密集场所和特
号 一、人员密集场所类别 对应总建筑面积以上 的/(平方米) 20000 号
1
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1 2 3
2
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15000
3
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1)影剧院; (2)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3)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 (4)医院的门诊楼; (5)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6)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7)寺庙、教堂。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2)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3)养老院、福利院; (4)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5)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 (6)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1)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 酒吧; (2)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10000
4
2500
4
5
1000
5
6
500
(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
二、特殊工程类别
(所有)人员密集场所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 、档案楼 以上两条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或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 建筑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2)易燃易爆气体和

建筑工程人员密集场所整理

建筑工程人员密集场所整理

一、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得定义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2、0、32条,人员密集场所,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与候车室等。

《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就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得门诊楼、病房楼,学校得教学楼、图书馆、食堂与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得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得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得生产加工车间与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3.《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得释义,从范围而言,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就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医院得门诊楼、病房楼,学校得教学楼、图书馆、食堂与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3)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得候车、候船、候机厅(楼);4)公共图书馆得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得展览厅;5)劳动密集型企业得生产加工间与员工集体宿舍;6)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公安部行业标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人员密集场所得举例为:人员聚集得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得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得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得教学楼、图书馆与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得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得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得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文解释5、3、15条,人员密集得公共建筑解释为:人员密集得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得公共活动场所得建筑。

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得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得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得教学楼、图书馆与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得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得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技术要点1. 安全疏散通道的设置要求1.1安全疏散距离(或通道最大长度):指从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①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楼梯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0m。

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1.2通道宽度要求1.2.2高层建筑楼梯和走道的净宽度指标为1m/100人。

其中,首层疏散楼梯的最小净1.3一般设置要求1.3.1楼梯间及消防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1.3.2疏散走道内不应设置阶梯、门槛、门垛、管道等突出物,以免影响疏散。

1.3.3通道的墙面、顶棚、地面的装修应为A级不燃材料。

同时,走道与房间隔墙应砌至梁、极底部并全部现实所有空隙。

2.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2.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

2.2出口处不得设正门槛、台阶,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

2.3营业、使用时间安全出口不应上锁、阻塞、堆物。

2.4公共场所、观念厅的入场门、太平门宽度不应小于1.4m。

3.应急照明灯的设置要求3.1设置范围:单层、多层公共建筑、乙丙类高层厂房、人防工程和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灯。

3.1.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3.1.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3.1.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商场营业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1.4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的300m2地下室。

3.1.5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3.2设置要求:3.2.1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灯,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勒克斯。

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小结

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小结

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小结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小结1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工地上新材料、新技术的不断出现并被广泛应用,施工现场出现了大量的火灾隐患,如不及时整改,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不仅会烧毁未建成建筑物和其周围建筑物,而且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给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

为了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司组织开展对施工现场火灾隐患逐项自查,现对可能发生火灾隐患的逐项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如下:建筑施工现场的火灾隐患、隐患种类:1、施工现场总体布局不合理。

在工地周围随意搭建工棚,堆放建筑材料,现场虽然作业分区,但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和作业分区不明确。

部分施工现场没有进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与动火作业区(电气焊割区)的划分,施工现场虽然进行了区域划分,但未进行有效分隔。

2、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可燃废弃物没有进行统一处理。

施工现场产生的刨花、锯沫、油漆下脚料等易燃、可燃材料,没有专职人员进行及时清理,也没有设置集中场地临时存放,更有甚者会对这些废物进行焚烧处理,这些都是极其危险的火灾隐患。

3、施工中承包单位较多,人员流动性较大,给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火灾隐患不易被及时发现。

随处搭建工棚,如办公室、库房、厨房、人员宿舍等连成一片。

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设施配备不齐全,人员受教育程度较低,消防安全意见淡薄。

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火烧连营和群死群伤的不良局面。

4、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现象严重。

临时线路价低质劣,电气线路不穿管敷设,线路负荷小,长时间超负荷运行,极易引发火灾。

现场施工人员较多,可燃、易燃物多,流动吸烟得不到有效控制,缺乏对烟头等火源的有效管理,极易造成火灾。

5、建筑工地消防器材配备严重不足,消防通道不畅。

一些施工人员为了图方便,将一些易燃、可燃材料及杂物随处堆放,造成消防通道不畅。

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严重后果。

P3页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P3页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P3页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敬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面积超标,高度超高)(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P3页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厅、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P3页大型群众性活动: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

主要有以下五类活动: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环形消防车道设置1、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有困难;2、高层民用建筑;3、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4、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5、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6、高层厂房;7、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8、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

2021年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2021年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Pure thoughts can make the smallest actions noble.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管理达标活动的通知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防火部一处、二处:为进一步推动“三基”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人员密集场所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45-20__ )的有关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为此,制定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人员密集场所范围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宾馆、饭店等旅馆,歌舞厅、影剧院(礼堂)、休闲健身、洗浴、演艺等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敬老院(老年公寓)、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二、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的方案,全力排查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消除治灾因素,严防群死群伤。

要采取具体措施,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迅速传达到每个人员密集场所,并督促其对照工作要求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在场所内部全面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

同时,依靠政府,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全力推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的贯彻落实。

三、广泛宣传《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推动人员密集场所单位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切实提高人员密集场所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

7(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7(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技术要点1. 安全疏散通道的设置要求1.1安全疏散距离(或通道最大长度):指从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表一、高层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距离表二、一般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距离①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楼梯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0m。

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1.2通道宽度要求1.2.1多层建筑楼梯和走道的净宽指标(m/百人)见下表:1.2.2高层建筑楼梯和走道的净宽度指标为1m/100人。

其中,首层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见下表:1.3一般设置要求1.3.1楼梯间及消防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1.3.2疏散走道内不应设置阶梯、门槛、门垛、管道等突出物,以免影响疏散。

1.3.3通道的墙面、顶棚、地面的装修应为A级不燃材料。

同时,走道与房间隔墙应砌至梁、极底部并全部现实所有空隙。

2.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2.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

2.2出口处不得设正门槛、台阶,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

2.3营业、使用时间安全出口不应上锁、阻塞、堆物。

2.4公共场所、观念厅的入场门、太平门宽度不应小于1.4m。

3.应急照明灯的设置要求3.1设置范围:单层、多层公共建筑、乙丙类高层厂房、人防工程和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灯。

3.1.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3.1.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3.1.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商场营业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1.4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的300m2地下室。

3.1.5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4篇)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4篇)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是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规定: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2.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4.人员密集场所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

5.人员密集场所应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6.人员密集场所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和职责。

7.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消防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8.人员密集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保持通道畅通。

9.人员密集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责任人员的职责和应急处置流程。

10.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火灾监控和报警系统的建设,及时发现并报告火灾隐患。

以上是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一些规定,具体管理要求还需要根据具体场所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建设、装修、使用和维护等各个环节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划分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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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2.0.32条,人员密集场所,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的释义,从范围而言,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1)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3)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间和员工集体宿舍;6)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4.公安部行业标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举例为: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文解释5.3.15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解释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公共娱乐场所主要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沐浴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条文说明,5.5.19,本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条文说明中,5.4.6条,明确说明“菜市场”系人员密集场所。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条文说明中,5.4.8条,提到“宴会厅”为人员密集场所。

二、各专业常用规范中对人员密集场所的要求1.电气1)《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条文说明第10.3.3条,尽管目前电力设备(如高压配电柜、变压器、低压配电柜等)的自身防火、防爆能力有很大的提高,但考虑到体育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所以主要变配电室应尽量离开观众主要出入口、观众席台下。

在调查中也曾发现,应急用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管出口距观众席休息厅过近,这是十分危险的。

2)《中小学校设计规范》50099-2011 ,第10.3.3.1条,学校建筑为人员密集场所,疏散走道、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以保证疏散时必要的照度;并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以保证安全地定向疏散。

湖南湘乡市某中学的走道和楼梯间的照度没有达到标准,也未设事故照明。

2009年12月7日晚,晚自习后发生重大踩踏事故,血的教训应引以为戒。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11.3.2条,2.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第11.3.4条,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的有关规定。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9版,5.4.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5)《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 ,5.2.8 展览建筑内的燃油或然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不应布置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6 ,第7.1.3条,6 演播室、剧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直接进行应急广播,应采取自动火灾报警系统二次确认方式进行疏散广播。

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第8.3.1条,8.3.1 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1.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2)应方便进出线;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8)《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第4.0.9条人员密集场所和门厅、楼梯间以及疏散走道上,应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10.3.1条,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4.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10.3.2条,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10.3.5条,公共建筑、建筑高于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给排水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条文说明12.0.2 娱乐性场所内陈设、装修装饰及悬挂的物品较多,而且多数为木材、塑料、纺织品、皮革等易燃材料制作,点燃时容易酿成火灾;除可燃物品较多外,此类场所内用电设施较多,因此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较大;发生在此类场所的火灾,蔓延速度较快、放热速率的增长较快;现场的合成材料多,使火灾的烟气量及毒性较大;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火灾时极易造成拥挤现象。

2)《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 ,7.1.13 当展览建筑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对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大于12m的展厅、大型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带雾化功能的自动水炮等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7.1.13 对于室内净空高度大于12m的展厅、大型多功能厅等,其灭火系统和装置主要有扩大作用面积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系统、大空间洒水灭火装置、大空间扫描射水灭火装置、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

鉴于部分系统或装置国家尚无相应的工程技术规程,系统选择应符合当地地方规范或消防主管部门的技术规定。

为保证人员安全,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自动消防水炮应具有射水雾化功能。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8.5.7 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 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GB50016-2014 ,第8.3.5条,类似。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8.2.4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3.2.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电用火情况,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1 严重危险级:使用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用电用火多,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群死群伤的场所;2 中危险级: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火较多,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3 轻危险级:使用性质一般,人员不密集,用电用火较少,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3.2.3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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