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学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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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学校合作协议
合作经营协议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一、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双方就投资开办
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照履行:
公司经营范围:美容美体、美甲服务,文化传播、企业形象设计、礼仪庆典、会议会展服务、教育培训、花艺、人才输出及技术转让、企业管理,服装、化妆品的批发及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注册资金为叁佰万元人民币(¥3000000.00)。
2、甲方负责提供办学所有的场地、装修、户外广告牌、照明等及壹年的租金作为入股合作诚意(地点:),占有该学校40%的注册股份!
乙方负责提供办学前期所需的各类资源(文化墙装饰、空调、桌椅、教学器材、老师招聘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具体的培训教学活动(正式办学后的教师的工资除外)占有该学校60%的注册股份!
分红:除去相应的运营成本(如房租、水电、人员工资、广告费用等)特别奖励谢梅新该合作学校利润永久分红5%。
3、甲乙双方依法成立,由乙方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三、合作期限
三所培训学校经营期限为长期,(但不能少于目前门面的合同租期)。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在招生、招老师、众筹融资范围内对乙方就开设培训学校进行招生、招老师、众筹融资等宣传,推广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宣传推广活动进行审查,且凡使用甲方各种称谓、荣誉、商标标识或其它图案进行宣传活动的,均需事先争得双方同意。
2、甲方负责培训学校场地内设施设备的防火安全、清洁工作,学员
的安全保障由双方共同承担。
3、甲方应配合乙方举办一些与该培训学校有关的宣传、推广、讲座等活动、印发宣传单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4、甲方不得在培训场地内从事与该培训学校无关的的活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即时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开设培训学校的所有手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且办学过程应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规章和规范。否则,因此被政府部门罚款及其他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开办培训课程的规划、设计、教练和教学质量的管理、该培训学校办学所需的各类办公、教学设备、资料的采购以及负责培训具体工作的实施。乙方在该培训学校开展业务时应当服从相应的政府部门的管理。
3、乙方负责制定该培训学校每期的培训课时和培训费收费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
4、乙方负责聘请资深及经验丰富的教练(教师)。
5、乙方应配合甲方举办一些与该培训学校有关的宣传、推广、讲座等活动、印发宣传单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6、乙方不得在甲方提供的培训场地内从事与该培训学校无关的的活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即时解除本协议。
五、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1、在合作期间,正常营业后,每个月15日前公布公司的营收及财务
情况,每半年分红一次,每次分红为沌利润的60%,余下40%做为公司的运营资金。
六、禁止行为
在合作期间,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合作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1、未经双方一致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培训学校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2、禁止任何一方经营与培训学校项目有竞争的业务。
3、任何一方不得以培训学校项目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4、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培训学校项目的财产,也不得转让自己的出资份额。
5、本公司所有股东任何一方在未来开设化妆学校,美业会所、服装实体店及相关业务等,所有股东有独立优先投资权!任何一方不能泄露本公司的任何商业机密(如:招商、融资、营销策划等等),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公司实行按原来投资金额无条件收购原来股金股份。
七、出资转让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股东转让其在培训学校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原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股东接待,否则以退股对待转让人。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培训学校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学校章程或公司章程协议即成为培训学校或公司的股东。
八、违约责任
1、各方不得私自收取学费的或在培训场地及培训场地以外私自授课的,一经发现,没有过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有权按原投入资金无条件收购。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协议,应赔偿对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3、本协议其它条款对违约责任有约定,按其它条款的约定执行。
九、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生效,双方签字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后签字盖章之日为本协议生效之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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