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外国法的查明
我国外国法查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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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国法查明问题研究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的不断扩大,以及与外国的交流与合作的增多,都使得我国对外国法的了解和应用变得日益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在查明外国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首先,外国法的查明本身存在一定的困难。
外国法体系与我国法体系存在着诸多差异,包括立法机构、立法程序、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差异。
这些差异给我国的法律工作者在查明外国法时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此外,由于外国法的不同版本和不同解释,也增加了查明外国法的复杂性。
其次,外国法的查明对于我国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养要求较高。
查明外国法需要广泛的法学知识以及熟练的法律研究和分析能力。
对于一些特殊领域的外国法,还需要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
因此,提高我国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加强他们对外国法的学习和研究,是解决外国法查明问题的关键。
此外,我国在外国法查明中也存在一定的制度问题。
目前,我国的外国法查明主要依靠法律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力量,缺乏统一的、系统的查明机制。
这导致了查明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稳定性。
因此,建立健全以法院为主导的外国法查明制度,明确查明的程序和标准,可以提高查明结果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在解决我国外国法查明问题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和做法。
例如,可以加强与外国法学界和法律研究机构的合作,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外国法查明网络,共享外国法的研究成果。
此外,可以适当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一套便捷高效的外国法查明数据库,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便利。
总之,我国外国法查明问题的研究是一项重要的课题,解决这一问题对于我国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加强专业素养的培养、完善查明制度和借鉴国际经验,我相信我国在外国法查明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将不断提高,为我国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外国法的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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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的查明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对如何证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调整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予以确定的过程。
外国法查明的必要性一方面,已过法院以冲突规范适用外国的法律,并不像适用本国法律那样简单和方便。
由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千差万别、纷繁复杂,任何国家的法官都不可能通晓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因而在应当依外国法判决的案件的情况下,就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来保证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另一方面,由于外国法的查明是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而在查明外国法内容的时候,究竟是由法官负责调查外国法的内容还是由当事人负责证明外国法的内容,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来明确责任的划分。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外国法查明的方法,针对不同国家对于外国法的态度的区别,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进行查明。
这种态度的区别主要是将外国法的适用是看做“事实”还是“法律”的不同来决定的。
从各国的立法和时间来看,外国法的查明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美国家把外国法当做“事实”看待,并采用确定事实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即:当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该外国法的内容必须由当事人像证明案件的其他事实一样加以证明。
它们采取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既然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外国法是事实,那么久应该根据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证明该“事实”的内容;并且,一个国家的法院(法官)只负有熟悉和使用本国法的责任,而无熟悉和使用外国法的义务。
(二)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如荷兰、意大利、奥地利以及拉美的乌拉圭等国采用这种做法。
这些国家认为,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和内国法一样,在性质上都是法律,按照“法官知法”的原则,在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只能由法官依职权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并根据查明的具体规定断案,当事人对此不负有任何责任。
(三)原则上由法院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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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一、外国法查明的概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包括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选择)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涉外案件特定问题的规定或规则的问题。
外国法查明的适用以排除反致制度、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规避等阻碍为前提。
因为,无论是反致还是公序良俗中亦或是法律规避三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会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也就不存在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了。
在排除了阻碍因素之后,才能进入外国法的查明程序。
二、外国法的性质世界各国关于外国法的性质的界定大致分为三种:法律说、事实说和折中说。
以下分别对此三种学说做简要的界定和分析:首先,将外国法认定为法律。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认为外国法是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所指引而适用的,是本国法律的延伸,与本国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实践证明,将外国法律视为效力同等于本国实体法的做法,有利于各国间法律以及司法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在适用外国法时的举证负担,对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以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流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其次,将外国法认定为事实。
此种做法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持此种观点的国家将外国法律认定为事实,而非法律。
在此种情形下,不存在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主权冲突问题,因为,外国法仅仅被认定为一种事实而已,并且,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难题也迎刃而解,因为,在司法程序中对事实的认定仅以法律真实为标准,不要求必须客观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即可。
对外国法的查明,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则法官对此予以认定;对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官根据证据基础做出判定。
最后,外国法折中说。
在持此种观点的国家中,外国法不被认定为法律或者事实,其既不是绝对的法律也不是绝对的事实,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采取法官依职权查明为主兼之当事人协助的原则。
外国法的查明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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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的查明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当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如何确定外国法的内容、来源和适用方式。
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在外国法的查明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需要适用的外国法是什么。
这通常涉及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适用的法律选择规则。
在确定需要适用的外国法后,接下来就需要查明该外国法的具体内容。
这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例如查阅相关国家的法律数据库、参考相关案例、咨询专业律师等。
在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后,还需要确定该外国法的适用方式。
这包括确定该外国法是否与案件的具体情况相符,是否符合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以及是否符合相关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
在外国法的查明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例如,要确保查明的外国法与案件的具体情况相符,避免出现误用或滥用的情况。
同时,还要尊重相关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确保查明的外国法具有可接受性和合法性。
总之,外国法的查明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问题,对于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在查明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确保查明的外国法具有准确性和合法性。
同时,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如尊重相关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等。
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3篇)
![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48bc314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c1.png)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规范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外国法查明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涉及外国法律规范的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和适用的一种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外国法查明的概念与意义1. 概念外国法查明,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涉及外国法律规范的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和适用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外国法查明的对象:涉及外国法律规范的法律事实,如合同、侵权行为、婚姻家庭关系等。
(2)外国法查明的主体:法院、仲裁机构等司法和仲裁机构。
(3)外国法查明的目的:正确适用外国法律规范,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2. 意义(1)保障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外国法查明有助于消除因法律冲突而导致的国际民商事纠纷,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和谐发展。
(2)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通过外国法查明,我国司法机构可以自主判断和适用外国法律规范,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
(3)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国法查明有助于确保当事人按照其所属国家的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外国法查明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应当通过下列途径查明:(一)由当事人提供;(二)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查明;(三)由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提供;(四)由国际组织提供;(五)由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途径。
”2. 查明程序(1)当事人提供:当事人有权提供外国法律规范的相关证据,如法律文本、法律解释、案例等。
(2)司法、仲裁机构查明: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主动查明涉及的外国法律规范。
(3)国家机关提供: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我国国家机关,如外交部、商务部等,可以提供外国法律规范的相关信息。
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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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一、外国法查明的概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包括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选择)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涉外案件特定问题的规定或规则的问题。
外国法查明的适用以排除反致制度、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规避等阻碍为前提。
因为,无论是反致还是公序良俗中亦或是法律规避三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会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也就不存在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了。
在排除了阻碍因素之后,才能进入外国法的查明程序。
二、外国法的性质世界各国关于外国法的性质的界定大致分为三种:法律说、事实说和折中说。
以下分别对此三种学说做简要的界定和分析:首先,将外国法认定为法律。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认为外国法是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所指引而适用的,是本国法律的延伸,与本国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实践证明,将外国法律视为效力同等于本国实体法的做法,有利于各国间法律以及司法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在适用外国法时的举证负担,对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以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流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其次,将外国法认定为事实。
此种做法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持此种观点的国家将外国法律认定为事实,而非法律。
在此种情形下,不存在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主权冲突问题,因为,外国法仅仅被认定为一种事实而已,并且,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难题也迎刃而解,因为,在司法程序中对事实的认定仅以法律真实为标准,不要求必须客观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即可。
对外国法的查明,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则法官对此予以认定;对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官根据证据基础做出判定。
最后,外国法折中说。
在持此种观点的国家中,外国法不被认定为法律或者事实,其既不是绝对的法律也不是绝对的事实,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采取法官依职权查明为主兼之当事人协助的原则。
三、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关键在于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司考国际私法: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司考国际私法:外国法内容的查明](https://img.taocdn.com/s3/m/55fd11252f60ddccda38a0b6.png)
一、概念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的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这是法院按照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时首先面对的问题,只有确定了应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才能将该外国法具体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外国法的查明方法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和证明。
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用这种方法。
2.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原则上由当事人负责举证,但法官也可直接认定。
法国即采用这种方法,即在法院很容易知道或已经知道外国法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官也可以直接认定该外国法。
3.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依职权查明。
欧洲大陆的某些国家,如意大利等采用这种方法。
4.基本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德国、奥地利、瑞士、土耳其、秘鲁等国采取这种方法。
三、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4.适用一般法理。
四、外国法的错误适用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可能发生的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造成外国法的错误适用,另一种是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1.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是指法官依照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却适用了内国法,或本应适用内国法却适用了外国法,或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却适用了另一外国法的情况。
对于这类错误,一般都认为和违反内国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性质,并允许当事人依法上诉,以纠正这种错误。
法律教||育网2.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是指法官虽然依其冲突规范正确选择了一个应该适用的外国法,但在适用该外国法的过程中发生错误,即对该外国法的条款或内容作了错误的适用或解释,并据此作出错误的判决。
对于这种真正意义上的外国法适用错误是否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各国的理论与实践有两种不同的态度。
论我国外国法查明的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外国法查明的制度及其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ce1d9bb9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c4.png)
论我国外国法查明的制度及其完善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国际民商事交往愈发频繁,外国法查明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外国法查明制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妥善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我国的外国法查明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现状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其中明确了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外国法律的,应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在查明途径方面,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方式,包括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
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外国法的查明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二、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外国法查明的基本制度框架,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困境。
首先,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不够清晰。
在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对于当事人提供外国法的程度和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
有时当事人可能因能力或资源限制无法有效提供,而法院又可能因责任不明确而消极对待查明工作。
其次,查明途径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有待提高。
虽然规定了多种查明途径,但在实际操作中,某些途径可能受到限制。
例如,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外国法,可能存在专家的专业性和权威性难以保证的问题。
再者,对于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
这容易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不同的判断结果,影响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此外,缺乏对外国法查明的监督和救济机制。
一旦出现外国法查明错误或不当的情况,当事人往往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三、完善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建议为了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完善我国的外国法查明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明确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应当进一步细化当事人和法院在外国法查明中的责任。
在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时,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的范围、方式和期限。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49d3eb5e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97.png)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外国法查明方法是指对外国法律制度、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进行系统性、全面性的研究和分析,以了解和解释外国法律问题。
外国法查明方法包括文本法查明、实证法查明和比较法查明等多种方法。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这些方法。
1. 文本法查明:文本法查明是指通过研究外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文本来了解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这种方法主要依靠分析外国法律文件的语言和条款,确定其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和解释等。
通过对外国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原则、法律条文和解释规则的研究,可以深入理解外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
2. 实证法查明:实证法查明是指通过收集和分析外国法律实践资料,包括判例、法学文献、实务指南等,以了解外国司法实践以及法律规定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情况。
这种方法主要依靠对外国法院判例和法学文献的研究,可以获得外国案例法和学说法的信息,了解外国裁判实践和法律解释等。
3. 比较法查明:比较法查明是指通过比较外国法与本国法的异同点,以及与其他国家法的差异,从而了解外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和规则。
这种方法主要依靠对外国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和判例等进行比较研究,可以揭示不同法律制度背后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因素,并提供对外国法律问题的解释和理解。
除了上述方法外,还可以运用调查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网络法查明等方法来了解外国法律问题。
调查研究法可以通过实地考察和面谈等方式,获取关于外国法律实施情况和社会效果的信息。
问卷调查法可以通过发放问卷并对外国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其对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看法和评价。
网络法查明是借助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获取外国法律文件、判例、法学文献等在线资源,以加深对外国法律问题的认识。
总之,外国法查明方法是一个系统性的研究过程,需要运用多种方法和技巧来获取、整理和分析外国法律资料。
通过运用不同的方法,可以更加全面和准确地了解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为处理外国法律问题提供依据和指导。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3511030d0740be1e650e9a1a.png)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为三类:其一,当事人举证证明。
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用这种办法。
它们把外国法不是看做法院主动适用的法律,而是视为当事人引用来主张自己权利的事实。
外国法中有无相关规定及其内容如何,须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无依职权查明的义务。
证明的方法可以是当事人在诉状中引证该外国法,或者请有关专家提供证言。
双方当事人对该外国法的内容有争议时,由法院断定哪一方的主张是正确的。
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依照英国证据法的规定来评定当事人的引证或专家证言,但法院可以不受这些证据的约束。
如果法官已经知道外国法,法官也可以直接认定。
根据英国《1972年民事证据法》第4条第2款之规定,在高等法院、皇家法院、某些其他法院及其上诉法院或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民事或刑事诉讼中得到确认的载有外国法内容的裁定或判决,可以在以后的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明外国法内容的证据。
其二,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
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如意大利、奥地利等,把外国法看做法律,认为法官应该知道法律,主张法官负责调查认定,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
例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应由法官依职权查明。
可以允许的辅助方法中有:有关的人的参加,联邦司法部提供的资料以及专家的意见。
其三,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如德国、瑞士、土耳其和秘鲁等,主张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既不同于查明内国法律的程序,又不同于查明“事实”的程序,原则上应由法官负责调查,当事人也应负协助的责任。
这种做法更重视法官的调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既可以确认,也可以限制或拒绝之。
例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6条规定: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予以合作。
关于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
![关于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https://img.taocdn.com/s3/m/7ed59dac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d2.png)
关于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外国法查明制度指的是在涉及到外国法的司法案件中,为了明确外国法的内容和适用,需要使用特定的程序和方法来查明外国法的规定。
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就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一、外国法查明制度的背景和概念外国法查明制度是一种基于国际交往需求,旨在解决跨国争议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机制。
在日益加强的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交流背景下,我国与外国之间的合作、往来和纠纷也日益增多,因此确立了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必要性。
外国法查明制度主要包括法院委托、法官独立查明、当事人协助查明等几个方面。
其中,法院委托是指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将外国法问题交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查明;法官独立查明是指法官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经验,自行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协助查明是指当事人配合法院进行外国法的查明,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二、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意义1.补充我国法律体系的不足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未涉及所有法律问题,特别是涉外交往中的一些特殊问题。
通过外国法查明制度,可以补充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不足,确保国内法律的适用与国际接轨。
2.促进国际交往与合作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存在为我国与外国之间的交往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当涉及到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时,外国法查明制度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的交往与合作。
3.提高法院的专业水平随着外国法的广泛适用,提高法院对外国法的了解和应用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运用可以促使法官更加深入地研究外国法,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
三、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案件类型外国法查明制度广泛适用于涉及外国法的各类案件,如国际贸易、跨国合同、外国投资纠纷等。
例如,在跨国合同纠纷中,外国法查明制度可以帮助法院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履行义务等具体问题。
2.适用原则在使用外国法查明制度时,我国法院主要遵循国际合作、平等互惠和公平正义原则。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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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文件查询:通过查询外国国家的官方文件、法律文件、法规、法案等来了解和掌握外国法律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2. 资料收集:通过阅读外国国家的官方出版物、学术研究成果、法律评论、判例以及相关社会科学研究报告等来获取外国法律的相关信息。
3. 国际合作:在需要查明外国法律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与外国的法律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学术机构等建立联系,进行信息交流、合作研究等方式来获取外国法律的信息。
4. 司法协助:如果需要查明外国法律的具体适用情况,可以通过司法协助的方式,请求外国法院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判决书、调查报告等来提供证据。
5. 国际机构查询:借助国际上的法律机构、组织、数据库等,如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联合国法律事务局(UNCITRAL)等,通过查询他们提供的法律数据库和相关资料来获得关于外国法律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具体的方法选择应根据需求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可以提高查明外国法律的准确性和
可靠性。
论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的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c7af164e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f6.png)
论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的完善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于2010年颁布,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具有鲜明的特色。
然而在我国的现行相关立法中,对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责任主体、外国法查明的途径、对外国判例的态度等问题依然存在些许不足。
在此分析基础上,可对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提出如下建议:查明主体进一步多元化、查明方法兜底化、外国判例适当承认。
标签:冲突规范;外国法内容查明;法律适用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在一国法院处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需要适用外国的实体法来调整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证明该外国法是否存在以及如何确定该外国法具体内容的行为过程。
1其适用以排除反致制度、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规避等阻碍为前提,是国际私法中适用外国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2010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法》首次以立法方式明确了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正式打破了了我国没有单行、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窘迫局面。
2一、我国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的主要特点(一)外国内容查明主体明确《法律适用法》明确指出,能够进行外国法查明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和当事人。
其中前三者是一般查明主体,而当事人只有在其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情况下才需要提供外国法律。
可见“在外国法的查明责任方面,我国当前立法实际采取的‘折中说’”3。
(二)直接列举了何种情况下可认定外国发内容无法查明据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7条,不能查明外国法内容的情形主要是指以下两种:第一,人民法院通过经由涉案当事人提供、已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相关法律研究者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明晰外国法律的;第二,应当由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但当事人超过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并且无正当理由而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
“如此规定能够使得受案人民法院更加准确地把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进程,从而使查明外国法内容的过程进度可控,不至于过分拖延。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外国法查明制度探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外国法查明制度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d6048635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3c.png)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外国法查明制度探析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涉外民事关系愈发频繁和复杂。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外国法查明制度,作为解决涉外民事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外国法查明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当需要适用外国法律时,如何确定和获取该外国法律内容的规则和程序。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解决当本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涉外民事纠纷时,对于所涉及的外国法律的认知和运用问题。
为什么要设立外国法查明制度呢?首先,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需要。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可能基于各种考虑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其次,有助于实现公平公正的裁决。
只有准确查明和适用相关的外国法律,才能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再者,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
一个清晰明确的外国法查明制度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稳定的预期,增强国际民商事活动的信心。
那么,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外国法查明的责任主体是谁呢?一般来说,可以分为法院和当事人两种。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负有主动查明外国法的义务;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则由当事人承担提供外国法的责任。
这种责任分配并非是绝对的,而是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当法院承担查明外国法的责任时,通常会通过多种途径来获取相关法律信息。
这可能包括向有关国家的驻华使领馆咨询、查阅权威的国际法律数据库、参考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司法协助协定等。
然而,法院在查明外国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例如,外国法律体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可能导致查明工作的难度加大;语言障碍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准确理解和翻译外国法律条文并非易事;此外,获取外国法律资料的渠道有限,可能影响查明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对于当事人承担查明外国法责任的情况,当事人通常需要通过聘请专家证人、提供外国法律的相关书籍和文件等方式来证明外国法的内容。
但这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当事人可能因为能力有限或成本考虑而无法有效履行查明义务;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需要进行审查和判断。
外国法的查明名词解释 -回复
![外国法的查明名词解释 -回复](https://img.taocdn.com/s3/m/147b3e2c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dc.png)
外国法的查明名词解释-回复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在涉及外国法律适用的案件中,根据相关法律和程序规定对外国法进行查明和确认的过程。
它包括以下方面的工作:
1. 查找外国法源:通过收集、研究和分析外国的宪法、法律、法规、裁判文书、学术著作等文献资料,确定外国的法律来源和适用范围。
2. 解释外国法律:对外国法文本进行解读和理解,梳理其法律规定、原则和解释,明确其适用的具体情形和条件。
3. 比较法研究:将外国法与本国法进行比较研究,找出其共同点和差异,以便正确适用外国法或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变通。
4. 书证和意证:查明外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包括通过向有关部门、机构或专家咨询、发送法律调查函等方式获取书证;通过阅读外国法律文献,了解慣例法和裁判法等非书证。
5. 证明程序:根据相关法律和程序规定,提供外国法的证明材料,例如提供外国法律、翻译件、解释说明等。
通过外国法的查明,可以准确确定适用外国法律的方式和结果,并为司法裁决提供有力的依据和保障。
涉外法律适用查明(2篇)
![涉外法律适用查明(2篇)](https://img.taocdn.com/s3/m/aaeef267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9d.png)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跨国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
在处理涉外法律纠纷时,如何准确查明法律适用,成为法律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涉外法律适用查明的重要性、原则、方法和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涉外法律适用查明的重要性1. 维护国家主权。
在处理涉外法律纠纷时,准确查明法律适用,有助于维护我国法律体系的权威性和完整性,彰显国家主权。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正确适用法律,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促进国际法律秩序。
通过查明法律适用,有助于促进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和发展,为国际经济交往提供法治保障。
二、涉外法律适用查明原则1. 法律关系性质原则。
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适用何种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
以法律关系与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联系最为密切为依据,确定适用法律。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在适用外国法时,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4. 互惠原则。
在适用外国法时,应当遵循互惠原则,即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法律制度。
三、涉外法律适用查明方法1. 法律冲突法规则。
通过法律冲突法规则,确定涉外法律纠纷中应适用的法律。
2. 法律适用法解释。
对法律适用法进行解释,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条件。
3. 类推适用。
在法律适用法无明确规定时,可以借鉴类似法律制度进行类推适用。
4. 事实调查。
通过调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事实,为查明法律适用提供依据。
四、涉外法律适用查明程序1. 确定法律冲突。
在受理涉外法律纠纷时,首先要确定是否存在法律冲突。
2. 查明适用法律。
根据法律冲突法规则,确定适用何种法律。
3. 证据审查。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认事实情况。
4. 法律适用论证。
对适用法律进行论证,确保法律适用合理、公正。
5. 判决生效。
在查明法律适用后,依法作出判决,并确保判决生效。
五、结语涉外法律适用查明是处理涉外法律纠纷的重要环节。
在实践过程中,应当遵循涉外法律适用查明原则,运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确保准确查明法律适用,为我国涉外法律事务提供有力保障。
适用外国法律的查明(2篇)
![适用外国法律的查明(2篇)](https://img.taocdn.com/s3/m/69f4a610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bc.png)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涉及外国法律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查明适用外国法律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旨在探讨适用外国法律的查明方法、途径以及司法协助机制,以期为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及外国法律的案件提供参考。
二、适用外国法律的查明方法1. 法律关系分析法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指根据案件事实,分析法律关系,找出涉及外国法律的条款。
具体方法如下:(1)确定案件事实:分析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争议标的、法律关系等。
(2)梳理法律关系: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找出涉及外国法律的条款。
(3)对比分析:将涉及外国法律的条款与我国法律进行对比,确定是否适用。
2. 比较法分析法比较法分析法是指通过对不同国家法律的比较,找出与案件事实相符的法律规定。
具体方法如下:(1)收集相关国家法律:查找涉及案件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2)比较分析:将不同国家法律进行对比,找出与案件事实相符的规定。
(3)选择适用:根据比较分析结果,确定适用外国法律。
3. 专家咨询法专家咨询法是指通过咨询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获取适用外国法律的意见。
具体方法如下:(1)确定咨询对象:选择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
(2)提出咨询问题:将案件事实、涉及的外国法律等问题向专家咨询。
(3)综合分析:根据专家意见,确定适用外国法律。
三、适用外国法律的查明途径1. 案件当事人提供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提供涉及外国法律的相关证据。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查明适用外国法律。
2. 法律数据库查询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数据库查询,获取涉及外国法律的信息。
法律数据库收录了各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等资料,为法院查明适用外国法律提供了便利。
3. 司法协助当我国法院在查明适用外国法律时遇到困难,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法院提供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提供法律信息:请求有关国家法院提供涉及案件的外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91993855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fd.png)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在涉及外国法的案件中,法院需要对外国法进行查明,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首先,可以通过外国法律文书的认证来查明外国法。
外国法律文书是外国法的具体体现,包括外国法律文件、裁判文书、法律条文等。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外交部门认证的外国法律文书,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此外,法院也可以通过外交渠道或司法协助的方式获取认证的外国法律文书。
其次,可以通过外国法律专家的意见来查明外国法。
外国法律专家对于外国法律体系和具体法律规则有着深入的了解,可以就案件涉及的外国法律进行解释和说明。
法院可以邀请外国法律专家作为鉴定人,就案件中涉及的外国法律进行鉴定和解释。
外国法律专家的意见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外国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另外,可以通过国际公约和条约来查明外国法。
在国际法律体系中,有许多国际公约和条约规定了各国的法律适用规则和法律效力认定规则。
法院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了解涉案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则和法律效力认定规则,从而确定外国法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此外,可以通过外国法律数据库和文献资料来查明外国法。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外国法律数据库和文献资料,法院可以通过这些数据库和文献资料查询和获取外国法律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通过对外国法律数据库和文献资料的查阅和研究,法院可以较为全面地了解外国法律体系和具体法律规则。
总的来说,对外国法的查明是涉及外国法的案件中的重要环节。
法院可以通过认证外国法律文书、征求外国法律专家意见、查阅国际公约和条约、查询外国法律数据库和文献资料等方式来查明外国法,以确保对外国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涉及的外国法律体系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以确保对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符合法律规定和国际法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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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析外国法的查明引言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按照一定的方法对该外国实体法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的过程。
外国法查明的首要问题就是要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及其性质,对外国法的准确认定和外国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外国法的查明途径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主要取决于各国对外国法的性质的不同认识。
对外国法性质的认识不同,往往会导致查明外国法的方法不同,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看,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一)法院依职权查明荷兰、奥地利、意大利等欧洲大陆国家采用法院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这些国家认为,依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与内国法是完全平等的,本国法官适用外国法同适用内国法没有不同,按照法官知法”的原则,法官应当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尽管不能像本国法那样熟练地掌握。
采取这种做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的传统密切联系。
在这些国家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可以职权积极干预诉讼的全过程;当然,法官不会任由当事人从其他非正式途径提供外国法,即使提供也难以采信。
法官依职权查明的方法,提高了被查明外国法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减少法律适用的任意性,也不许法庭对外国法内容审查核实的程序。
同时,也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特别对那些不发达国家来说,没有强大的物质基础作后盾,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完全是一种沉重的负担。
同时,采用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方法的国家,各国具体的查明方法又不完全相同。
如奥地利等国家规定外国法的内容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但在法官难以查明时,可责令当事人协助调查。
而意大利等国则规定完全由法官负责外国法的内容,无需当事人证明。
各国都是根据自己的国情需要制定不同的查明方法。
(二)当事人自己举证证明外国法的内容英美普通法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用这种做法。
这些国家认为,有本国冲突规范指定援用的外国法只能视作为一种事实”而非法律”,既然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当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此时适用外国法已毫无法律性质。
法官有职责掌握本国的法律,但并无了解外国法的职责和义务,只能由当事人举证,证明的可信度完全由当事人保证,是否采信则由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辩论情况来判断。
这也是由于英美法系国家诉讼程序上的当事人主义”,即以当事人辩论为中心,法官消极居中裁判,法官的职能弱化。
但是这种做法明显增加了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实力永远不会平等,把风险和责任全部施加在当时人身上而忽视社会职能看似公平竞争,却会导致严重的不平衡。
各国在具体的实践中,做法亦是有所不同。
(三)法院和当事人共同提供德国和日本等国认为,外国法既非单纯的事实,亦非单纯的法律,所以,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既不能用确定事实”的程序,也不能用确定法律”的程序。
具体表现在:依冲突规范应适应外国法时,法院负有主动调查外国法内容的责任,但在法院不知道或很难知道外国法的情况下,需令当事人协助调查,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外国法内容的证据必须经法院审理核实后,方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我国在实践中也常采用这种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国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国法律。
”但是这种折衷做法无法明确外国法的查明的内容及程序,司法实践也是一片混乱。
导致外国法来源的任意性,加大确认的成本。
二、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解决途径当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各国对案件的解决方法不完全相同。
(一)适用外国法在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大多数国家都采用适用外国法的解决方法。
理论上对此有不同的理解:(1)在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2)在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就放弃了适用外国法的权利,对适用内国法表示了默认;(3)在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内国法是惟一可以适用的法律,也是法官最为熟悉的;(4)适用外国法是比较单纯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更好的一种解决方法,除非在某种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不妥当。
本人认为,适用国内法,其实是一种国际利益的体现,各国在适用外国法时,首先考虑的是本国的利益,如果只考虑本国利益的话,这样外国法在本国适用的可能就微乎其微。
即便在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内国法的适用也应有一定的限定范围,不能随便就适用国内法,如果随便就适用本国法,那么外国法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二)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认为:适用某一外国法是由于冲突规范的指定,这意味着不允许适用其他法律来代替,既然该外国法的内容无法查明,法院就可以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没有根据予以驳回。
这种方法的适用,虽然提高了法院的办事效率,但未必能达到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自然也难以达到真正的公平。
应该说是一种极端的做法,根本起不到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
﹙三﹚依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美国是这一方法的代表,实践中,美国的一些州在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区分两种情况加以解决:(1)如果应当适用的外国法是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该外国法不能查明时,法院将类推适用美国法;(2)如果应当适用的外国法为非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该外国法不能查明时,法院将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缺乏成立依据而予以驳回。
这种分情况的解决方法,实际上是以上两种方法的综合。
其最终目的还是国家利益的权衡,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结语针对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当某一涉外法律关系适用外国法时,该外国法不应单纯就认定其为法律”或是事实”,应是其为一种特殊的事实问题。
在查明外国法途径时,应先由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质证。
双方当事人对外国法无异议时,在不违背法院地国公共秩序的情况下,适用外国法;如果该外国法不能被准确查明时,法院可以职权去查明;如果该外国法仍不能被查明时,可以有限度的适用内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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