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联赛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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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U13年龄组男子足球联赛总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国U13年龄组男子足球联赛(以下简称“全国U13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主办。
第二条全国U13联赛设立上、下两个赛季,上半赛季含冬训锦标赛和春季决赛;下半赛季含夏训锦标赛和秋季决赛。
第三条上下两个赛季均实行“骨龄赛”,即:参赛运动员均应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青少年骨龄检测,并依照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使用的《中国青少年儿童手腕骨成熟度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中华05计分法”)评定的骨龄检测结果参加比赛。
第四条全国U13联赛由中国足协主办,冬训和夏训锦标赛采取分级单循环赛赛制,即冬训锦标赛以上年联赛名次为依据,夏训锦标赛以冬训锦标赛名次为依据,如共32支队伍,则前16名为一级,后16名为二级,采取单循环赛形式排出名次,一级后两名降至二级,二级前两名升至一级,以此类推。
第二章参赛报名
第五条球队报名资格
(一)中超、中甲、中乙足球俱乐部所属青少年队或足球学校队;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所属青少年队或在其注册的青少年队;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中华台北)的青少年球队。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已按照《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
暂行规定》在会员协会完成注册并在中国足协备案。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中华台北)的青少年球队须拥有香港足总、澳门足总、中华台北足协出具的相应注册证明
(三)已参加了2015年度冬训锦标赛的球队。
如由于特殊原因未参加冬训锦标赛球队参赛,须向全国组委会申报并得到批准。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中华台北)的青少年球队暂不受此款约束。
(四)遵守全国U13联赛总规程和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运动员报名资格
(一)已在所属会员协会办理了2015年度注册,并在中国足协备案。
(二)报名参加U13联赛的球员必须为200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已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骨龄检测并符合骨龄参赛标准。
(四)持有手续完备的《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
(五)持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六)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中华台北)的青少年球队的运动员可不参加骨龄检测,但必须符合年龄规定,并拥有由香港足总、澳门足总、中华台北足协出具的注册证明和本人护照作为参赛身份证明。
第七条教练员报名资格
(一)U13球队主教练持有亚足联/中国足协B级教练员证书,或为当年B级教练员证书培训班学员;助理教练至少最低持有亚足联/中国足协C级教练员证书。
(二)持有与参赛球队所属单位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工作合同。
(三)完成了在所属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的年度注册手续。
(四)本条各款项不适用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中华台北)的青少年球队教练员。
第八条报名时间
(一)上半赛季,冬训锦标赛报名时间:冬训前一个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上半赛季春季决赛报名时间:3月1-31日;
(二)下半赛季,夏训锦标赛报名时间:7月1-31日,下半赛季秋季决赛报名时间:9月1-30日。
(三)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第九条报名要求
(一)球队报名表须填写球队全名称,如有简称或别称可同时注明,本赛季内均不得更改。
(二)球队报名表须申报和填写两套深浅明显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并注明主色和副色。
(三)每队报名领队1名、主教练1名、助理教练2名、体能教练1名、守门员教练1名、队医1名;运动员23名(运动
员不得少于18名,其中守门员不得少于2名);运动员名单按参赛号码顺序由1至23排列,不得断号、重号,号码全赛季有效,不得更改;同一名运动员在同赛季内不得同时报名两个以上的球队或组别;球员报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完成,报名截止后不再受理球员的增补或更换。
(四)球队报名表须经由所属会员协会审核确认并加盖其公章。
(五)报名表须加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公章,或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所有报名运动员的健康状况适合参加足球比赛的健康证明。
(六)报名时须出具经所属会员协会审核确认报名单内所有人员均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书面证明,并加盖其公章。
第三章竞赛办法
第十条全国U13联赛均为11人制,场地标准:90米长、60米宽,使用4号球。
U13联赛每场比赛为70分钟,上下半时各35分钟,上下半时间休息15分钟。
第十一条冬、夏训锦标赛安排
(一)冬夏训锦标赛日期: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并完成。
(二)比赛办法:采取分两级单循环比赛办法,排出最终名次。
冬训锦标赛前8名队伍获得参加上半赛季春季决赛资格;夏训锦标赛前16名队伍获得参加下半赛季秋季决赛资格。
第十二条春、秋季全国决赛安排
春季决赛8支队伍参赛,分两小组单循环排出名次,再由两小组第1、2名及3、4名交叉比赛,再由胜者对胜者,负者对负者排出前8名。
秋季决赛16支队伍参赛,分四小组单循环排出名次;再由每小组第1名4队为第一小组、第2名4队第二小组、第3名4队为第三小组、第4名4队为第四小组,每小组再进行一次小组单循环赛最终排出全国U13联赛秋季决赛第1至第16名;
第十三条计分和决定名次
(一)单循环
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单循环全部比赛结束后,积分多的球队名次列前;
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依次以相互之间比赛的积分、净胜球、进球数、全部比赛净胜球、进球数排列名次,多者名次列前;
如仍相等,以抽签办法决定名次。
(二)交叉和同名次比赛
在比赛规定时间内进球多的球队获胜;
在比赛规定时间内打成平局,直接以互踢球点球的方式决定胜负。
第四章规则与规定
第十四条执行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十五条其它规定
(一)遵守全国组委会及赛区组委会制定的各项制度和纪律规定;
(二)遵守比赛监督、裁判长在赛前联席会上提出的要求。
第十六条退出比赛的处理
(一)未经全国组委会批准,任何球队在任何阶段、赛区和比赛场次中以任何理由退出比赛或罢赛,除将受到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外,全国组委会将予该队停止比赛资格一年以上的处理;
(二)退出比赛的球队已经参加或尚未进行的比赛均以0:3处理,与之比赛球队被判罚的红黄牌依然有效。
第五章裁判长和裁判员
第十七条冬、夏训锦标赛和全国春、秋两季决赛的裁判长由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选派。
第六章竞赛官员
第十八条赛区协调员由全国组委会选派,负责协调全国组委会与赛区组委会的具体工作,但不参加赛区组委会工作,不介入比赛监督及裁判员工作。
向全国组委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比赛监督由全国组委会选派,依照比赛监督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章赛区报到与离会
第二十条参赛球队、裁判员、裁判长、竞赛官员于赛前2天到赛前报到,赛后1天离会。
第二十一条球队报道事项
(一)球队正式报到人数包括领队、教练员、队医、运动员在内,每队不超过30人,其中运动员不得少于18人。
(二)球队报到时须按照规定的金额和人数及时缴纳食宿费用。
(三)超编人员、提前报到人员、赛后因自身原因滞留人员的食宿费用,一律按照赛区组委会规定的金额自理。
第八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全国组委会由中国足协青少部组建,报中国足协批准。
负责全国青少年联赛总体筹备、组织和管理,指导和协调赛区工作,组织管理全国决赛。
(一)全国组委会设立如下机构履行职能:
竞赛组:制定全国青少年联赛总规程、各项管理标准、制度和规定,培训竞赛官员(赛区协调员、比赛监督),接收汇总各大区交报的球队报名表、赛程安排、成绩公报等电子文件,受理决赛报名、安排决赛赛程、发布总决赛成绩公报;
财务组:按照协议,保障全国U13联赛冬、夏训锦标赛及决赛的经费落实和及时支付。
(二)全国组委会在决赛所设赛区,与相关会员协会协调成立赛区组委会,并设立如下机构履行职能:
竞赛组:负责按照赛程安排组织管理竞赛、发布成绩公报;
场地组:负责比赛及训练场地检查、维护和保障,安排各队
比赛、训练场地;
接待组:负责参赛球队、裁判员、裁判长、竞赛官员食宿及交通安排;
安保组:负责协同当地法定质检机构和公安部门,分别对比赛场地和备用比赛场地的建筑安全及消防、疏散、照明设施等进行检查和鉴定,负责赛区安全保卫工作及工作证件的发放和管理;
商务组:负责赛区招商、寻求赞助、商务开发工作。
第二十三条纪律与仲裁
(一)冬、夏训锦标赛纪律委员会
冬、夏训锦标赛纪律委员会由赛区会员协会秘书长和所有参赛队领队组成,依照《中国足协纪律准则》对发生在本赛区的违纪行为和事件,在预赛管理的场次和时间范围内做出处罚。
如果违纪行为和事件的严重性超越了预赛可处罚的场次和时间,须先在本赛区权限范围内做出处罚并生效,然后上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进一步处罚。
(二)春、秋季决赛赛区纪律委员会
决赛赛区纪律委员会的组建及职能,均参照冬、夏训锦标赛纪律委员会执行。
(三)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
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受理超越冬、夏训锦标赛或春、秋季决赛赛区权限的违纪行为和事件,并做出进一步处罚。
(四)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
对上述纪律处罚存在异议,可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该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九章经费
第二十四条经费来源和使用
(一)经费来源
中国足协按照协议款额向冬、夏训锦标赛赛区组委会和春、秋季决赛赛区组委会拨付经费;
参赛球队所交付的食宿费;
赛区组委会通过商务开发所收入的赛事经费。
(二)经费使用
冬、夏训锦标赛赛区组委会和决赛赛区组委会按照协议规定合理使用。
第十章商务
第二十五条冬、夏训锦标赛赛区组委会和决赛赛区组委会在遵循赛事协议相关商务条款的前提下,可自行对赛事进行相关商务开发,从中获取的收入可自行支配。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由中国足协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中国足协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