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行贿罪之定罪量刑问题探讨
如何惩治和防范行贿行为的对策思考
建立公职人员信用档案,对存在行贿行为的人员进行记录和追责,形成有效的约束 机制。
加强教育和宣传
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活动,提高 公众对行贿行为危害性的认识,
形成抵制行贿的社会氛围。
加强学校教育,从小培养公民的 诚信意识和廉洁观念,树立正确
行为,加强国际法的约束力。
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01
引进国际反腐经验和制度
学习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反腐经验和制度,如新加坡的反腐制度、美国的
《联邦贿赂法》等,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进行改革和完善。
02
加强国际交流与培训
与国际反腐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强反腐培训和研讨,提高反腐意识
和能力。
03
引进国际先进的审计和监管技术
的价值观。
鼓励媒体对行贿行为进行曝光和 舆论监督,提高行贿行为的曝光
度和惩戒力度。
推行阳光政务,增加透明度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动 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的透 明度。
推行电子政务,方便公民查询 政府信息和参与公共事务,减 少权力寻租的空间。
强化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 公共资源分配的监管,防止利 益输送和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 。
加强监督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对行贿行 为的监督和制约,及时发现和惩治 行贿行为。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共 同打击跨国行贿行为。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05
国际合作与借鉴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行贿行为
建立国际反腐合作机制
01
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共享、联合调查和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
腐败组织,如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世界银行
集团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论我国贪污贿赂罪刑罚配置论文
论我国贪污贿赂罪的刑罚配置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法律条文进行分类对比分析,对我国贪污贿赂罪的刑法配置的现状的进行总结,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
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字:贪污贿赂罪刑罚配置完善建议1 我国贪污贿赂罪刑罚配置的现状及问题1.1 刑罚类型及其适用的现状及问题我国贪污贿赂罪的刑罚类型,涉及自由刑、生命刑和财产刑。
具体而言,可以分为6组:我们可以看到,我国贪污贿赂罪的生命刑即死刑仅仅适用于贪污罪和受贿罪。
自由刑包括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
其中,有期徒刑适用范围最广,适用于所有的罪名;拘役适用于除第1组之外的其他罪名;无期徒刑适用于前3组犯罪。
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罚金适用于第4组合第5组罪名,没收财产适用于第3组和第4组。
在适用范围上,该两种财产刑的适用范围都比较狭窄;在适用方式上,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并处和单处,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有并处和可以并处。
我们看到,存在的问题还很多。
首先,我国贪污贿赂罪仍保留了死刑,不符合世界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
其次,我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有关资格刑的规定仅限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而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资格刑的规定存在空白。
第三,我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没有规定适用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罚措施。
第四,财产刑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中对单位的处罚,没收财产也只适用于4个罪名。
1.2 刑罚配置结构的现状及问题为了清晰的体现我国贪污贿赂罪中各个罪名之间的刑罚配置结构关系,现在将污贿赂罪中各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加以对比:各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加以对比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到,我国贪污贿赂罪刑罚配置结构上有重罪过重、轻罪过轻的两极化倾向。
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相比较之下,其他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仅仅为7年有期徒刑,罪名之间的法定刑出现了两极化的趋势。
另外,我国对行贿罪和受贿罪做了区别对待,而且两罪的法定最高刑相差较大,受贿罪最高可能被判处死刑,而行贿罪最高只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性贿赂入刑问题探析
第38卷第4期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 l.38 N o.4 2020 年8 月_________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________A u g.2020【法坛论衡】DOI:10.15926/ki.hkdsL2020.04.011性贿赂入刑问题探析李鑫源(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摘要: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尚不具备条件。
在定罪方面,性贿赂入刑的底线是与职务无关的个 人性行为不能成为性贿赂犯罪惩罚的对象,但现有的理论与技术无法准确对性行为与权色交昜进行区分。
在量刑方面,对于不能以金钱计价的性贿赂而言,按情节量刑的理论构想尚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性贿赂入刑还可能会影响刑法结构的协调。
利用现有的刑事处罚与党纪政纪的双层次惩处模式来遏制性贿赂的效果值得期待,并非到了如果不将性贿赂入刑就难以遏制的地步。
关键词:性贿赂;入刑;定罪量刑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3910(2020)04-0069-07在我国目前的反腐败实践中,性贿赂已经成 为腐蚀官员的强酸,接受性贿赂甚至已经成为某 些腐败分子衡量自己权利与地位的标准[1],性贿 赂相对于普通的财物贿赂也随之成为更加高级的 行贿方式。
所谓性贿赂,包括行贿与受贿两个方 向,又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权色交易与非国家工作 人员权色交易两个范围,其本质上都是权色交易。
现阶段学术界以及新闻报道中关于这一问题的争 论基本是以国家工作人员权色交易为角度展开 的,本文也采用这一视角。
在这一视角下,对于国 家工作人员即受托人来说,性贿赂表现为性受贿 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发生 性关系,并基于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于请托人来 说,性贿赂表现为性行贿行为,是指为谋取不正当 利益,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性关系。
从定罪量刑的视角分析单位犯罪问题
从定罪量刑的视角分析单位犯罪问题摘要:本文从定罪量刑的视角,分析了单位犯罪在对单位定罪标准上存在高于和等于自然人定罪标准的两种模式。
对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规定又有四种情形。
关键词:单位犯罪;定罪量刑;自然人;双罚制一、单位犯罪概述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就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分为两种情况:(1)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
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即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个别的单位犯罪未采用双罚制,而实行了代罚制,即对单位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如《刑法》第 125 条、第 128 条、第 153 条、第150 条、第 211 条、第 220 条、第 231 条、第 346 条等。
但相关条文并没有对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定罪标准作出明确的不同规定。
但是,我国刑法中相关犯罪的定罪标准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的,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标准实际是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一)单位犯罪的定罪标准高于自然人犯罪。
如《刑法》第 175 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2 倍;《刑法》第 188 条规定的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3 倍;《刑法》第 192 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5 倍;《刑法》第 224 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个人诈骗数额在 5 千元至2 万元以上的、单位诈骗数额在 5 万元至 20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10 倍;《刑法》第 194 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个人诈骗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单位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20 倍;《刑法》第 225 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其中个人违法买卖外汇数额在 20 万美元以上的、单位违法买卖外汇数额在500 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25 倍。
行贿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行贿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受贿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行贿受贿通常表现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务、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利的行为。
行贿受贿罪作为一种行为严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犯罪,不仅破坏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更成为社会的毒瘤,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那么,行贿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365律师为您解答。
一、行贿罪1、个人对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立案标准为:(1)1万元以上;(2)虽不满1万但有下列情形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对单位行贿:立案标准为:(1)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以下;(2)个人行贿不满10万,单位行贿10万以上不满20万,但有下列情形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单位行贿处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个人行贿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根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受贿罪是我国打击腐败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但在定罪量刑方面却存在着一些争议。
本文将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定罪量刑的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向行使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利用职权受贿的行为。
根据行贿或受贿的数额大小,可以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其最高刑罚分别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和死刑。
在定罪量刑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数额大小: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划分点是不同的,而这三个档次的判决标准也会有所不同;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贿或受贿的目的和手段,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非法利益交换等恶劣情节;3.社会危害程度:受贿行为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损害程度。
二、案例分析1.李华贪污案李华是某个城市的市长,他利用职权收受了多名企业老板的贿赂,每人为其贿赂了100万,涉案金额共计数百万元,李华赚取非法所得逾千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中,涉案金额较大,李华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且其贪污行为对经济、政治和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因此,最终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
2.张某行贿案张某是某企业老板,他为了获取政府项目的合同,向某政府官员行贿200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并大量占用财政和社会资源,其行为对经济和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最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3.王某受贿案王某是某银行行长,他利用职权收受企业老板的贿赂,一次性金额为200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在这个案例中,贿赂金额虽然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相对于李华案或者其他曾被定罪的受贿案件来说,罪行属于轻度,从判决结果来看,判决比较温和,也反映出一定的司法公正。
三、结论在受贿罪定罪量刑方面,应该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不仅仅只是依据数额大小来量刑。
2019年度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2019年度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序在司法领域,无罪辩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不仅关乎一个人的生死存亡,更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2019年度,全国范围内出现了一些极具代表性的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这些案例在推动司法改革、保障国家法律权益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研究和详细分析,不仅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也能够挖掘出其中的法律逻辑和人性关怀。
在本文中,我将结合自己的理解和观点,选取2019年度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希望能够为读者呈现一个全面而深刻的无罪辩护案例画卷。
01案例一:某省A市被控故意杀人罪案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小王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然而,通过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的调查和事实查证,最终证实了小王无罪。
律师们通过调查发现,现场搜集的证据存在瑕疵,并且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之处。
法院经过审理后撤销了小王的有罪判决,宣布其无罪释放。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律师在无罪辩护中的积极作用,也展现了法律逻辑和人性关怀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
02案例二:某省B市被控抢劫罪案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小李被控抢劫罪被捕。
然而,经过律师团队的努力,他最终获得了无罪释放。
律师们通过对案件的梳理和分析发现,小李在案发当时并非现场,在调查过程中也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
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正义战胜了冤假错案。
这个案例引发了社会舆论关于司法公正和证据确凿性的讨论,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相关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改进。
03案例三:某省C市被控诈骗罪案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小张被控诈骗罪被判有罪。
然而,经过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最终成功逆转了判决结果,小张获得了无罪释放。
律师们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起诉方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证人证言也存在矛盾。
法院依法作出了无罪判决,为小张洗刷了冤屈。
这个案例引发了社会对于证据收集和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关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和落实。
行贿罪量刑变化对受贿罪追诉的影响及对策
行贿罪量刑变化对受贿罪追诉的影响及对策庞梅【摘要】出于抑制受贿犯罪发生及打击行贿犯罪本身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罚金刑、缩减从宽处罚的幅度等规定加大了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受贿犯罪本身的证明特点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决定了受贿犯罪的成功追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贿人的自愿配合,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量刑的修改势必对受贿犯罪的追诉造成消极影响.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行贿罪量刑规定的“主动交待”、“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重大立功表现”采取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解释,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行贿罪量刑变化给受贿犯罪追诉带来的消极影响.【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29)004【总页数】8页(P38-45)【关键词】受贿罪追诉;行贿罪量刑;刑法修正案(九)【作者】庞梅【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92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为《刑九》),除加大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外,也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行贿罪与受贿罪是一种对向犯,但这种对向犯与其他对向犯不同,由于贿赂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很多时候需要选择其中一方作为突破口才能有效侦破案件。
由于行贿犯罪相对于受贿犯罪来说性质较轻,刑事打击的重点是受贿犯罪,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利用刑法有关行贿罪的从宽处罚情节说服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来侦破案件。
《刑九》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的加大,不可避免地会影响行贿人主动交待犯罪行为的积极性,进而会对侦破受贿犯罪案件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因而如何缓解这种不利影响,也就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从分析立法机关加大行贿罪处罚力度的背景入手,分析新规定对受贿犯罪追诉的消极影响,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刑九》加大行贿罪处罚力度的背景受贿犯罪这种“权钱交易”行为是最严重的腐败行为,受贿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同时也严重地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进而危及国家政权的稳固。
性贿赂入罪问题浅析
性贿赂入罪问题浅析作者:靳媛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1期摘要:我们都知道现在国家针对贿赂犯罪十分重视,相对于其他罪名,对于贿赂犯罪的处罚相对于其他犯罪力度更大,随着人们私生活观念的改变以及经济的迅猛发展,贿赂犯罪不再是单单以财物的形式体现,更多以非物质形式产生的贿赂犯罪由此而生,其中最引起重视的是性贿赂犯罪。
这种贿赂形式不仅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反感而且在近几年频繁发生,笔者认为将其纳入刑事法规是最好的对于此种贿赂形式的最有效的方式。
关键词:性贿赂;刑事立法;非物质一、性贿赂的理论基础(一)性贿赂的概念性贿赂可以看作是贿赂的一种也特殊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其主要表现为以性为方式的行贿和受贿。
性贿赂指的是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自己的肉体或者他人的肉体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贿赂的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接受他人以肉体提供贿赂的不正当行为。
[1](二)性贿赂的特征首先性贿赂具有与财物贿赂不一样的表现形式,性贿赂具有非物质性。
国家工作人员获得的不是大量的物质财富而是一种精神上的享受,是为了迎合自己的生理需求。
其次性贿赂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虽然传统的行贿受贿方式也具有隐蔽性但是性贿赂由于涉及到人们的隐私,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以肉体为贿赂方式的这种性贿赂就难以被发现或者留取证据。
二、从人性角度谈性贿赂入罪的合理性(一)刑事立法与人性中的原欲生理上的需求是维持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这种需求虽然是最低级的但也是最重要的需求,但是人们往往难逃这种欲望的枷锁,因为人类对生理需求的追求是持续终生的,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以肉体去行贿往往成功性更大。
而目前以道德手段去调整性贿赂这一现象已经显得乏力,人性中对于特定目的和事物的贪婪已经完全站在了道德的对立面,而与此种由人类原始欲望导致的性贿赂犯罪以刑事立法的手段进行规制是目前来看是最行之有效的方式。
(二)刑法立法与人性中的社会性人性具有社会性的一面[2],而社会性的核心内容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性贿赂入罪不仅仅是符合道德的要求,更是人性中的社会性体现。
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提倡与展开
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提倡与展开目录一、内容概述 (2)(一)背景介绍 (3)(二)问题的提出 (4)(三)研究意义 (5)二、行贿受贿法律规制的现状与挑战 (6)(一)现行法律制度概述 (7)1. 刑事法律责任 (8)2. 行政法律责任 (8)3. 民事赔偿责任 (10)(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1)1. 法律适用不明确 (12)2. 执法不严与量刑不公 (13)3. 监管体系不完善 (14)三、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提出与理论基础 (15)(一)概念界定 (16)1. 行贿罪 (17)2. 受贿罪 (18)3. 并重异刑的概念 (19)(二)理论基础 (20)1. 刑法公平正义原则 (21)2. 刑罚预防与教育功能 (22)3. 社会治理现代化需求 (24)四、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实践展开 (25)(一)具体政策措施 (26)1. 完善立法 (28)2. 严格执法 (29)3. 强化监督 (30)4. 提高公众参与度 (31)(二)制度保障措施 (32)1.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 (33)2. 加强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34)3.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35)五、结论与展望 (37)(一)主要结论 (38)(二)未来展望 (39)(三)政策建议 (40)(四)研究局限与展望 (41)一、内容概述在当今社会,腐败问题已成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大顽疾。
行贿与受贿作为腐败的两大主要表现形式,相互交织、难以分割。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腐败现象,我们提出了“行贿受贿并重异刑”并在此展开详细探讨。
“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是指在法律上对行贿和受贿行为进行同等严厉的制裁,打破以往对受贿行为的严厉打击而相对忽视行贿行为的现状。
这一模式认为,行贿和受贿行为在本质上都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通过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促使更多人放弃行贿行为,从而从源头上减少受贿行为的发生。
为了使“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得到有效实施,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如何处罚行贿未遂行为
如何处罚行贿未遂行为案情与问题: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钱某,在生产、销售公司产品的过程中,为了使公司获取订单,于2019年至2019年间给予负责招投标工作的乙行政机关某主管领导叶某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并两次试图给予另一领导齐某人民币100万元,但齐某均未收受。
钱某向叶某行贿20万元构成单位行贿罪无疑,齐某拒绝接受钱某给予的100万元是否阻碍甲公司单位行贿罪的构成?如果构成单位行贿罪,是既遂还是未遂?是否甲公司的行贿数额只能认定为20万元?评析意见第一,在钱某给予齐某人民币100万元这一行为性质的问题上,甲公司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笔者认为,钱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钱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是以单位名义,为了单位利益,符合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要件。
从主观方面上看:犯罪嫌疑人钱某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明知其为排挤竞争对手获取订单,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破坏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却执意为之,具有明显权钱交易的犯罪故意。
从客观方面上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钱某向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企业获取订单的不正当利益请求,并两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在客观方面与《刑法》第393条第1款规定的“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情形相吻合。
因此,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钱某构成单位行贿罪。
第二,行贿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根据一般的刑法理论,未遂犯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就行贿而言,无论是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都是直接故意犯罪,且行为实施至结果发生之间存在一个过程,因此完全可能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钱某将现金交给齐某,显然已开始实施单位行贿罪客观方面要求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实行行为,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法益要求。
关于行贿罪“未得逞”的判断标准,理论上是有争议的。
个人行贿罪的量刑标准2019解读
个人行贿罪的量刑标准2019解读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法院: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重点与难点解读
最高法院: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重点与难点解读按语:近来在多个场合遇同行咨询贪贿案件办理的问题,如“数额较大不退还”如何理解,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如何掌握、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等等。
其中不少问题在司法解释起草人所撰写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有现成的答案,故推送该文章以方便大家学习。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节选)作者|裴显鼎、苗有水、刘为波、王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6集)》转自:说刑品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以下称《解释》)已于2016年4月18日公布实施。
为便于实践理解和适用,现对《解释》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分别对贪污罪、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掌握作出了规定。
1.贪污、受贿罪起刑点数额即“数额较大”标准。
对于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起刑点数额维持不变还是有所上提,存在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推进反腐败工作信心的角度,五千元起刑点数额宜维持不变。
经认真研究近年来司法实证数据并广泛听取意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解释》将原先的五千元上调至三万元。
具体考虑如下: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适度提高贪污、受贿犯罪起刑点数额标准有先例可循。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罪设置的起刑点是二千元,10年后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该标准调整为五千元。
五千元的数额标准已经适用18年,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5年增长了6.69倍(1997年为6 420元,2015年为49 351元),适度提高数额标准有其客观社会基础。
二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数额二万元左右受到刑事追诉的案件已经较为少见。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摘要】贿赂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
本文从定义、影响和危害三个方面对贿赂犯罪进行了浅析。
在探讨了贿赂犯罪的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和打击手段,旨在揭示其根源和应对方法。
结论部分则分析了贿赂犯罪的态势、挑战和对策,指出应加强预防意识、加大处罚力度并利用科技手段进行打击。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贿赂问题的重视,共同努力营造廉洁清廉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贿赂犯罪、定义、影响、危害、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打击手段、态势、挑战、对策1. 引言1.1 浅析贿赂犯罪的定义贿赂犯罪是指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向他人行贿或受贿,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的违法行为。
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被严格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贿,即主动给予他人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受贿,即接受他人给予的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谋取私利。
贿赂犯罪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贿赂犯罪的定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不仅扭曲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削弱了国家的法律尊严和权威性。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在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1.2 浅析贿赂犯罪的影响贿赂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受贿者和行贿者本身,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贿赂犯罪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那些通过行贿获取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获得不义之财,而那些依法行事的人却可能因此失去机会。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扭曲,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贿赂犯罪会腐蚀社会风气,削弱公共信任。
当贿赂成为一种常态时,人们会逐渐失去对法律和规则的尊重,社会秩序会逐渐被破坏。
行贿罪司法控制策略的实证分析与省思——以106 份刑事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
【法学与法制建设】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 2020年7月(第7期,总第279期)Jul.,2020(No.7,General No.279)收稿日期:2020-05-08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刑法规范确证功能及其实现原则研究”(16BFX086)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杨遇豪(1992-),河北邢台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
行贿罪司法控制策略的实证分析与省思———以106份刑事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杨遇豪(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通过对2019年行贿罪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我国在行贿罪的司法控制策略上虽打击力度有所提升,但打击重点不明,量刑不均衡。
其原因在于司法实践对行贿罪的刑事政策出现选择困境。
为更好地实现对行贿罪的打击效果,应当对行贿罪采取“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并从扩大行贿罪的处罚范围,规范量刑情节的运用,区分打击重点,坚持刑罚的轻缓化四个方面完善对行贿罪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行贿罪;实证数据;司法控制策略;“严而不厉”中图分类号:D924.3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20)07-0119-08随着我国“反腐”工作的不断深入,要求加大对行贿罪处罚力度的观点越来越普遍。
有人认为,行贿罪是受贿罪产生的原因,只有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犯罪的不断滋长。
在这一理念的影响下,“惩办行贿与惩办受贿并重”的刑事政策逐步取代了以往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刑事政策导向。
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九)》也加大了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例如增加并科罚金刑、严格限制行贿罪从宽处罚条件的适用等。
但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是:依靠重刑惩治行贿罪,是否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关于当前刑事政策转变下行贿罪的治理成果与路径反思,学界已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理论分析,然而上述学术讨论多是在规范分析的方法论下进行的。
个人行赂罪的量刑标准2019
个人行赂罪的量刑标准2019对于行贿罪的基本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于行贿罪存在有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行贿罪存在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生活中总是充满了种种诱惑,当我们一旦被某些不法利益所迷惑时,就容易利令智昏。
不少人为了获取某些不正当的利益,有时会剑走偏锋地给予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以物质利益,以希望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来获某些他不正当利益。
可这样的行为很容易涉嫌行贿罪。
▲那么2018年个人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对于行贿罪的基本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于行贿罪存在有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行贿罪存在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基本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构成个人行贿罪的基本犯,将面临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严重情节如果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加上符合下列特定情节的: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食品安全领域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此时都可以成立行贿罪的严重情节,将面临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特别严重情节行贿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或者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加之符合下列特定情节的: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食品安全领域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此时都可以成立行贿罪的特别严重情节,将面临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18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
中间人截留行贿款的定性探究
一、问题的提出:实践中对于截留行贿款的定性有待商榷(一)实践中对于截留行贿款的行为定性:案情:2010年10月份,A 因某区排水工程投票的事情找到被告人B,委托他找市招标办的领导给予关照,并表示事成之后会给予“打点”。
后被告人B 通过被告人C 联系了市招标办主任D(已判刑),请其帮忙办理此事。
同年11月,D 利用自己担任市招标办主任的职务之便,使A 顺利中标工程项目。
事后,A 为表示感谢,拿出20万元请被告人B 转交D,但被告人B 和C 却从中分别侵吞10万和5万,仅将剩余的5万元送给D。
法院认为,该截留行贿款的行为应作为介绍贿赂罪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芜中刑终字第00256号)。
对于中间人截留行贿款的行为,实践中大多数判决将该行为作为其介绍贿赂罪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此外,也有的判决倾向于认定其截留行贿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当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在冉某介绍贿赂案中,被告人冉某从姚某委托的行贿款中截留的人民币72.3万元,法院认为,对于其截留行贿款的行为,虽不能认定为是犯罪,但应当认为是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上述案件的核心都是“截留”行为。
“截留”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但司法实践中将这一术语普遍运用于同类案件中。
从字面含义进行文理解释,截留是先“截”后“留”,“截”是指截取,“留”是指扣留。
“留”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中间人接受行贿人委托财物之后,并没有将该财物直接交给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将全部或者部分财物据为己有的,这是典型的侵吞型截贿;第二,由中间人与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斡旋,再向行贿人索要一定数额的贿赂款,如果此时中间人向行贿人故意夸大贿赂款项的,并将夸大部分据为己有的,这是典型的欺骗型截贿;第三,行为人一开始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介绍贿赂作为自己的幌子来骗取他人财物,这也是典型的欺骗型截贿。
但是,笔者梳理若干个判决发现,截贿行为同样涉及财产权的侵犯,却鲜有判决将截留行贿款的行为单独评价为侵占罪或诈骗罪,这是实践中定性的问题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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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之定罪量刑问题探讨
当今社会腐败现象的最主要表现形式是受贿犯罪,但引起受贿的直接原因是行贿,因而预防与打击行贿是减少受贿的首要环节。
司法实践中,对行贿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较少。
发生这种现象,是由于刑法对行贿罪的构罪条件规定较高呢,还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处罚行贿罪存在种种困难?笔者认为涉及行贿定罪与量刑的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司法实践
中行贿犯罪认定之误区
司法实践中,行贿案件查处判刑较少,除了人们对打击行贿罪的重要性没有充分认识外,客观上存在以下种种原因:
1、单位行贿现象较多,但难以认定处罚。
行贿犯罪的主体,可分单位和个人,在刑事处罚中,对自然人犯罪容易明确主体和责任,而单位犯罪因情况比较复杂,有的系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难以分清,往往无法明确责任人,若明确了责任人,个人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也难以把握。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行贿存在难落实责任人、难定性和难处罚等情况。
因而,在当今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单位行贿案件多,对单位行贿追究责任却较少,不用说刑事处罚,进行行政处罚也鲜有所闻。
2、将“不正当利益”理解为“非法利益”。
刑法第三百八十X大大缩小了构成行贿罪的范围。
“不正当利益”应当理解为“不合理或不合法”,而“不合理”并非不合法。
故笔者认为,“不正当利益”不能等同于“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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