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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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办法(暂行)

贵州省科技厅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科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

(2001年11月2日)

根据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等七部、委、厅联合发出的《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黔科通字(2001)138号文,以下简称“科技人才计划”)精神,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准确地选拔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科技人才计划”规定上的推荐条件,提出本单位、本部门培养的对象名单,并填写《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按隶属关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条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推荐的人选,应对照推荐条件进行审查,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同意的人选填入《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计划人才培养计划汇总表》,并通知填写《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申请书》,连同《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选拔对象申请表》各一式四份报送省科技厅。

第三条省科技厅将各主管部门提供的推荐名单按专业(学科)进行分类汇总,并根据“科技人才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所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第四条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业(学科)专家组对经审核入围人选进行评审。

评审采取答辩方式进行。专家组根据科技人才选拔评分标准(略)和答辩情况进行评分。根据专家的评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

和一个最低分后,统计出各答辩人员获得的平均分。

专家组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从答辩人员中确定若干名候选人,进行专家组集体评议。然后按照同一学科每批次遴选一名培养对象的原则提出选拔意见。

第五条省科技厅会同七部(委、厅)对专家建议名单进行终审,确定培养对象。

第六条省科技厅根据确定的“科技人才培养名单”和各培养对象的专长和特点制定出各培养对象的培养计划组织实施。

第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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