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政策解读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9•【字号】广府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结合履行《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广元市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合作协议》的约定和广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工业强市’战略、促进‘十一五’奋斗目标实现、又好又快推进广元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的总目标,贯彻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行业自律与适度竞争相结合、分类指导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管理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最终审定政策性担保贷款项目,制定有关扶持政策,协调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关系,组织对重点项目的监控。
第四条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日常服务性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全市中小企业运行情况,负责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制定提供基础数据;(二)负责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的评议工作;(三)负责对政策性担保贷款企业和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四)负责全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成立中小企业自律组织--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并监督指导其正常运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5.22•【文号】财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有关要求,规范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我们编制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政部2020年5月22日附件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和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融资担保相关政策
融资担保相关政策在创业和企业发展过程中,融资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而融资担保是一种常用的手段。
融资担保可以提高企业的融资申请成功率,为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促进企业的发展。
在国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融资担保相关政策,旨在支持和推动企业的发展。
首先,国家鼓励和支持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
融资担保机构是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专业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担保,提高企业的融资成功率。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国家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了多方面的支持,包括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以鼓励机构扩大业务规模,提供更多的融资担保服务。
其次,国家推出了一系列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担保政策。
例如,对于小微企业,国家加大了对其融资担保服务的支持力度。
政策文件明确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必须提供担保服务,不得拒绝。
同时,国家还推出了一些特殊的担保产品,如小微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等,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的具体需求。
此外,国家还重视融资担保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工作。
融资担保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风险,为了保护投资人和担保机构的利益,国家加强了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工作。
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了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条件和管理要求,强调机构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控,确保担保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国家还推出了一系列与融资担保相关的财税政策。
例如,对于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机构,国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减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
这些政策旨在降低融资担保机构的运营成本,鼓励其提供更多的融资担保服务,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除了国家层面的政策外,各地区也出台了一些具体的融资担保政策。
不同地区的政策可能有所差异,但总体上都是以支持和促进企业的发展为出发点。
一些地方政府会提供额外的资金支持、担保服务费补贴等,以吸引更多的融资担保机构进驻当地,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综上所述,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融资担保相关政策,旨在支持和促进企业的发展。
这些政策包括鼓励和支持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推出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担保政策,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和风险管理,并出台财税政策提供进一步支持。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2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12日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公司在促进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等实体经济融资中的重要作用,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7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所称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4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3日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区金融工作部门。
以上统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部门联动、市区联合监督管理机制。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制定监管细则、开展调查统计,组织推进行业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处置等职责,负责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联系。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相关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0]3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09【实施日期】2010.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九日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为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充分认识本市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一)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要。
本市中小企业面广量大,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发挥融资性担保对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信用增级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二)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实现本市金融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的迫切需要。
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引导信贷资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技术、有市场的行业和企业倾斜,实现本市“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战略目标。
(三)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发展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迫切需要。
融资性担保行业是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培育和提升本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相关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乐政发〔2018〕24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乐政发〔2018〕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浙金融办〔2016〕4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设全市融资担保体系,充分发挥好资源配置中的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以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相应增信服务机制、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缓解我市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防范产生新的“两链”风险,确保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抱团增信,管理科学、运营规范”原则,整合优化我市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通过增信服务机制、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信息发现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等制度设计,健全完善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补充,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兼顾科技创新、创业惠民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参与政府融资平台征信担保。
根据省、温州市要求,确保2018年底前成立1家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的国有控股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到2020年,政策性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全市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融资担保在保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单户300万元以下的担保余额占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65%以上。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江县2018年金融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庐政办〔2018〕199号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江县2018年金融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庐江县2018年金融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庐政办〔2018〕199号县政府有关部门,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庐江县2018年金融业扶持政策》已经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4日庐江县2018年金融业扶持政策为贯彻落实合肥市相关金融业扶持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一、扶持范围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上市(挂牌)、拟上市(挂牌)企业,有失信行为(有效期内)的企业除外。
二、扶持政策(一)设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
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后,县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在其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后,县财政给予7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成功后,县财政再奖励300万元,此前年度已享受过县级有关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补资金的企业,给予其已获奖补资金与此项奖励资金差额部分的一次性奖补。
对重组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的企业,县财政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实施再融资且融资规模50%以上投资在我县的上市公司,经确认,县财政当年给予公司50万元奖励。
企业因上市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需要补交的相关税费,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为支持在我县注册的上市公司发展,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限售股,并在我县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根据其社会贡献度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不超过上缴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85%。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若干工作要点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若干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马政办秘〔2020〕81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若干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7日加快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工作要点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座谈会、全市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覆盖面,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问题,加快全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点: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明确政策性融资担保定位。
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坚守政策性定位,聚焦主业,强化服务功能,找准服务重点,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生活为本,提高单户500万元及以下业务占比,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流向小微企业、“三农”和科技型企业,政府性担保机构支小支农担保贷款金额和户数占比均不得低于80%,且单户担保贷款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占比不得低于50%。
要合理控制担保费率,促进企业融资成本持续下降,确保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江东控股集团)(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应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创新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方式,增加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要及时安排专项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落实“4321”风险分担机制中同级财政承担的10%部分,及时拨付“固定资产投资贷”“税源贷”“出口贷”等政策类融资担保代偿后的财政补偿款,有效解决流动性不足问题,提升融资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投融资部门管理制度
投融资部门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投融资部门组织结构与职责 (2)2.1 部门组织结构图 (4)2.2 部门职责 (4)2.2.1 投资决策委员会 (6)2.2.2 投资部 (7)2.2.3 融资部 (8)2.2.4 风险管理部 (9)三、投资决策与审批流程 (10)3.1 投资决策流程 (11)3.2 审批权限划分 (13)3.3 投资项目立项与实施 (14)四、融资管理与策略 (15)4.1 融资渠道与方式 (17)4.2 融资计划制定 (18)4.3 融资风险管理 (20)五、投后管理与退出机制 (21)5.1 投资项目投后管理 (22)5.2 投资项目退出策略 (24)5.3 退出项目评估与结算 (25)六、监督与审计 (26)6.1 内部监督机制 (27)6.2 审计与合规性检查 (29)七、附则 (30)7.1 解释权归属 (31)7.2 修订与更新 (31)八、附件 (32)8.1 投资项目案例 (33)8.2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34)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投融资部门的管理行为,确保公司投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高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投融资部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融资部门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活动、投资活动、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投融资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原则:遵循行业规范,确保投融资活动符合行业标准和监管要求。
投融资部门负责公司投融资活动的具体执行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方案的制定、投资项目的筛选与评估、投资决策的执行、资金筹措与运用、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工作。
本制度是公司投融资管理的基本规范,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优化。
公司将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投融资部门组织结构与职责投融资部门是公司负责资金筹集、投资决策和融资运作的核心部门,其组织结构与职责应当清晰、高效,以支持公司的战略目标和业务发展。
《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财政局:现将《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2019年12月26日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加大融资担保服务,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3号令)及四项配套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是指纳入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政府性担保公司在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损失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分、激励性薪酬扣减、行政处分等责任。
第三条尽职免责适用于纳入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办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公司及其负责人、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尽职免责适用于出现代偿损失的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诚信档案管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沪金融办[2016]14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6.22【实施日期】2016.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金融办〔2016〕147号)本市各区(县)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各融资担保机构:为加强对本市融资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监督和管理,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办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制定了《上海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2016年6月22日上海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融资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监督和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执业活动,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队伍的诚信意识和信誉约束,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沪府发〔2016〕3号)、《关于加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沪金融办〔2015〕276号)等有关规定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结合本市融资性担保发展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是指本市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融资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等情况进行客观记载,对融资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信用具有影响的专门档案。
第三条诚信档案记载,应当坚持客观真实、及时全面、方便查询、积极应用的原则。
第四条诚信档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1•【字号】浦府〔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浦东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浦府〔2011〕334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并对第四条第一款内容作如下修改: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成立浦东新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局。
现将修改的《浦东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2014年01月01日浦东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浦东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3号)、《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1〕30号)、《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31号)、《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31号)等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按照“积极引导、审慎监管,适度扶持、服务经济”的原则,坚持培育与监督并重、引导与管理并举,促进新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试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义乌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
关于印发义乌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要求,有效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维护金融环境稳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纾解重点领域、重点企业融资增信不足上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国办发〔2019〕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6号,下称“《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4号)、《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和市场经营户复工健康发展的四条意见》(义委发〔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领导机构。
义乌市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为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市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市府办分管副主任、金融办主任担任副主任,市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办、人行、银保监组以及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评审委工作制度见附件1)。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政策范围。
本方案以工业领域和上市工作领域为主制定,农业、商贸、电商、物流、快递业、建筑业、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科技、人才(就业)创业等全行业领域参照执行。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方案进一步全面细化制定部门工作细则,并报评审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非工和非上市领域项目需评审委会议研究决定的,评审委中增设相应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
三、担保机构。
义乌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承办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
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为义乌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资人,出资人对所出资金不收益不分红。
市财政对出资人所出资金给予全额贴息。
四、市场补充。
市内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以低担保费率开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业务,是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有力补充。
财企[2023]97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
财企[2023]97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财企[2023]97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效率和服务水平,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企业信用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的设立第一条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专门负责管理信用担保资金的机构。
第二条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2. 有充足的经营资金和信用担保经验;3. 知识和技能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信用担保资金的来源第三条信用担保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银行授信资金、社会资本等。
第四条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需要的特殊情况,从财政预算中划拨的资金。
第五条银行授信资金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贷款。
第六条社会资本是指社会各界投资者通过购买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发行的债券、股票等证券形式以及其他形式投入的资金。
第四章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第七条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承担;2. 用于支付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责任;3. 用于支付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相关方的收益;4. 用于支付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的运营费用。
第八条信用担保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使用合法合规;2. 确保资金安全;3. 确保资金流转畅通;4. 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五章信用担保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条监管机构对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 资金的稽查和审计;2. 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估和定期检查;3. 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4. 信用担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浦江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浦江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浦江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浦江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性担保业务;兼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与担保业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浦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1)
《浦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1)一、制定背景为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浦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规定。
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33条,明确了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对竞争性存放操作流程、委托代理机构、综合评分指标设置、评选委员组建以及中标银行的确定、定期到期后续存相关事项、风险管理以及监管职责等进行具体规定:1.适用资金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2.委托采购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政府采购,可由下属单位单独委托,也可由主管部门统一委托。
3.招标公告发布的有关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应在“浦江县人民政府——浦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专栏”(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4. 评分指标的设置。
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
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5. 定期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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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现行《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18年12月由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浙金融办〔2016〕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受惠程度和经营效率,更好地构建我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体系,为此我们牵头修订了《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主要支持对象从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修改为小微企业、“三农”客户和创业创新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主体;
(二)终止委托浦江县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同时县国资集团退出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新增属地政府进入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
(三)单户企业担保贷款总额上限从300万元修改为500万元;
(四)风险分担机制中引入保险公司等其他意向合作机构;
(五)优化担保贷款项目的审批流程: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主体200万元(含)以下、“三农”30万元(含)以下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先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后由县担保公司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内部决策审批,不再提交县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审批;
(六)增加附则条款: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企业有县政府相关文件的按县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三、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天后施行,原办法《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政办发〔2018〕136号)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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