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纠纷由哪个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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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子女抚养费纠纷的规定

法律对子女抚养费纠纷的规定

法律对子女抚养费纠纷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应支持给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而且必需要满足孩子的日常生活,以及还要符合支付方的生活条件即可。

抚养费纠纷是指:已经有孩子的夫妻离婚后,双方对今后给孩子的抚养费出现了分歧,不能得到调解。

这种纠纷事件很复杂,则法律上对子女抚养纠纷也有明确的规定,我们来看下有哪些规定,下文小编将详细介绍。

▲法律对子女抚养费纠纷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起诉抚养权在哪个法院

起诉抚养权在哪个法院

起诉抚养权在哪个法院离婚以后的夫妻,针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夫妻双方对孩子的关注度。

虽然我们常说母子连心,但是如果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达不成一致的协商意见的话,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裁决。

下文中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生活中起诉抚养权在哪个法院?▲一、生活中起诉抚养权在哪个法院?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向法院起诉应该提交什么材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

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三、起诉变更抚养权方式▲1、协议变更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准许当事人作出协议变更。

哪些法院对赡养案件有管辖权

哪些法院对赡养案件有管辖权

哪些法院对赡养案件有管辖权?在我国,赡养案件一般由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的管辖权分配如下:1. 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级人民法院、区级人民法院和市级人民法院,它们对赡养案件的一审具有管辖权。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将赡养案件提起在离其居住地较近的基层人民法院。

2. 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上诉审理,因此对赡养案件的二审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不满意基层法院的判决结果时,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对赡养案件的终审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对中级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赡养案件的管辖权归属于人民法院,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赡养子女的问题通常会与离婚案件一并处理,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关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管辖权。

在我国,赡养案件的管辖权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规定。

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赡养案件的一审具有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对二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具有管辖权。

赡养案件是一种涉及家庭关系的民事案件,对于亲属之间的赡养义务和赡养费的支付等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有赡养子女的义务。

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赡养案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赡养案件一般由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负责一审,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终审。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维护自己的赡养权益。

婚姻案件管辖法律规定(3篇)

婚姻案件管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案件管辖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婚姻案件管辖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婚姻案件管辖概述1. 婚姻案件的概念婚姻案件是指因婚姻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包括离婚案件、婚姻无效案件、重婚案件、家庭暴力案件、赡养费案件、抚养费案件等。

2. 婚姻案件管辖的概念婚姻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婚姻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婚姻案件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三、婚姻案件级别管辖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婚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离婚案件;(2)婚姻无效案件;(3)重婚案件;(4)家庭暴力案件;(5)赡养费案件;(6)抚养费案件;(7)其他因婚姻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婚姻案件:(2)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无效案件;(3)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重婚案件;(4)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家庭暴力案件;(5)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赡养费案件;(6)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抚养费案件;(7)其他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婚姻案件:(1)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2)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无效案件;(3)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重婚案件;(4)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家庭暴力案件;(5)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赡养费案件;(6)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抚养费案件;(7)其他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婚姻案件:(1)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2)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无效案件;(3)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重婚案件;(4)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家庭暴力案件;(5)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赡养费案件;(7)其他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案件。

子女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子女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2022.1.1⽣效)、司法解释对⼦⼥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规定⽗母对⼦⼥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抚养⼦⼥的⼀⽅应承担⼦⼥必要的⽣活费和教育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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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权、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民法典》(2021.1.1⽣效)第⼆⼗六条【⽗母⼦⼥之间的法律义务】⽗母对未成年⼦⼥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对⽗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千零⼋⼗五条【离婚后⼦⼥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由⼀⽅直接抚养的,另⼀⽅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问题的若⼲具体意见》(注意:由于这是⽐较⽼的法规,很多与上⾯所列法律法规冲突,冲突的⽆效!)1、两周岁以下的⼦⼥,⼀般随母⽅⽣活。

母⽅有下列情形之⼀的,可随⽗⽅⽣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其共同⽣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要求⼦⼥随其⽣活的;(3)因其他原因,⼦⼥确⽆法随母⽅⽣活的。

2、⽗母双⽅协议两周以下⼦⼥随⽗⽅⽣活,并对⼦⼥健康成长⽆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和母⽅均要求随其⽣活,⼀⽅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育能⼒的;(2)⼦⼥随其⽣活时间较长,改变⽣活环境对⼦⼥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其他⼦⼥,⽽另⼀⽅有其他⼦⼥的;(4)⼦⼥随其⽣活,对⼦⼥成长有利,⽽另⼀⽅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共同⽣活的。

4、⽗⽅与母⽅抚养⼦⼥的条件基本相同,双⽅均要求⼦⼥与其共同⽣活,但⼦⼥单独随祖⽗母或外祖⽗母共同⽣活多年,且祖⽗母或外祖⽗母要求并且有能⼒帮助⼦⼥照顾孙⼦⼥或外孙⼦⼥的,可作为⼦⼥随⽗或母⽣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子女抚养权纠纷如何通过法院裁决解决

子女抚养权纠纷如何通过法院裁决解决

子女抚养权纠纷如何通过法院裁决解决在现实生活中,子女抚养权纠纷是许多家庭面临破裂时不可避免的问题。

当父母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就需要借助法院的裁决来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那么,法院究竟是依据哪些原则和因素来做出裁决的呢?首先,法院会考虑子女的年龄。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母亲抚养,这是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通常更依赖母亲的照顾。

但如果母亲存在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父亲也有可能获得抚养权。

当子女年满两周岁但不满八周岁时,法院会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

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工作稳定性、居住环境、教育程度等。

如果一方的经济条件更好,能够为孩子提供更优渥的生活和教育资源,这可能会成为一个有利因素。

但经济条件并非唯一的决定因素,孩子的情感需求和与父母的亲疏关系也会被纳入考量。

如果孩子长期与一方共同生活,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情感依赖,法院在判决时也会予以重视。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尊重孩子的意愿。

但这并不意味着孩子的选择就是绝对的,法院仍会综合其他因素进行判断,以确保孩子的选择是基于真实的意愿和对自身利益的正确认知。

除了上述子女年龄的因素,父母的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也是法院关注的重点。

一方如果有强烈的抚养意愿,并能够证明自己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能力照顾好孩子,会增加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

比如,能够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陪伴孩子,有良好的教育理念和方法,能够为孩子提供温暖、和谐的家庭氛围等。

另外,父母的品行也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一方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或者有家庭暴力、犯罪记录等情况,显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那么在抚养权的争夺中就会处于劣势。

在实际的案件中,法院还会考虑双方的健康状况。

如果一方患有严重影响抚养能力的疾病,可能会对抚养权的归属产生影响。

同时,双方的亲属支持情况也可能被考虑在内。

比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是否能够提供帮助和支持,是否有良好的家庭氛围等。

报道法律案例范文(3篇)

报道法律案例范文(3篇)

第1篇导语: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婚姻和家庭关系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跨国抚养权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跨国抚养权纠纷案为例,分析案件审理过程,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启示。

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跨国抚养权纠纷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5年在我国相识,并迅速陷入热恋。

2016年,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

婚后,李某怀孕,并于2017年生下一子,取名小张。

然而,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张某于2018年回国,与李某离婚。

离婚后,张某要求获得小张的抚养权。

然而,李某认为,小张出生后一直生活在国外,从小受到西方教育,若将小张带回国内生活,可能会对其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李某坚决反对张某获得抚养权。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调查取证为了查明事实,法院依法调查取证。

首先,法院依法传唤了张某和李某,要求双方就抚养权问题进行陈述。

其次,法院向双方当事人调取了婚姻登记证明、出生证明、小张的成长记录等相关证据。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已解除,双方均有抚养小张的能力。

然而,考虑到小张出生后一直生活在国外,且从小受到西方教育,若将其带回国内生活,可能会对其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法院判决,小张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三、相关法律问题1. 跨国抚养权纠纷的法律适用本案中,涉及跨国抚养权纠纷,因此需要考虑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抚养权纠纷,适用被抚养人一方住所地法律。

本案中,小张在我国有住所,因此,法院适用我国法律审理本案。

2. 跨国抚养权纠纷的管辖权问题在跨国抚养权纠纷中,确定管辖权是关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抚养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抚养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符合管辖权规定。

抚养权的法律后果(3篇)

抚养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抚养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抚养权、教育权等权利的总称。

在我国,抚养权纠纷是家庭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

本文旨在探讨抚养权法律后果,分析抚养权纠纷对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影响,以及如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抚养权法律后果概述1. 法定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 实际抚养权实际抚养权是指在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实际抚养权分为共同抚养和单独抚养。

共同抚养是指父母双方共同抚养子女,分别承担抚养费用;单独抚养是指子女由一方父母抚养,另一方父母支付抚养费用。

三、抚养权法律后果分析1. 对子女的影响(1)身心健康:抚养权纠纷可能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

如父母争吵、暴力等行为可能使子女产生心理阴影,影响其健康成长。

(2)教育环境:抚养权纠纷可能导致子女的教育环境发生变化。

如父母双方居住地距离较远,子女可能面临转学、换校等问题,影响其学业。

(3)亲情关系:抚养权纠纷可能破坏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情关系。

如父母之间互相指责、排斥,可能导致子女对父母产生不满情绪。

2. 对当事人影响(1)经济负担:抚养权纠纷可能导致当事人承担较高的经济负担。

如单独抚养一方需要支付较高的抚养费用,同时还要承担子女的教育、医疗等费用。

(2)心理压力:抚养权纠纷可能给当事人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

如离婚后的父母双方互相指责、争夺抚养权,可能导致双方产生怨恨情绪。

(3)社会关系:抚养权纠纷可能影响当事人的社会关系。

如亲朋好友对抚养权纠纷的议论,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歧视。

四、如何维护抚养权法律后果1. 父母双方协商离婚时,父母双方应本着对子女负责的态度,积极协商抚养权问题。

在协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争取达成共识。

子女抚养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

子女抚养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

Good fate is not as good as habi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子女抚养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导读:子女抚养纠纷的管辖法院应该选择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的民事纠纷,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不过,子女抚养问题最好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就处理好,离婚后有特殊情况的,也能申请变更抚养权。

一、子女抚养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子女抚养纠纷管辖法院是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子女抚养权纠纷怎么确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小孩抚养费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小孩抚养费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小孩抚养费的管辖法院是哪个如果想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小孩抚养费的纠纷的话,第一步就是先确定管辖的法院是哪个。

所以下面是我为大家介绍关于小孩抚养费的管辖法院是哪个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也大家可以咨询。

一、小孩抚养费的管辖法院是哪个应该由被告现在的实际居住地法院管辖。

原户籍地法院无权管辖。

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地住时,是指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三、抚养费的数额确定(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

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确定。

变更抚养权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变更抚养权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变更抚养权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众所周知,法律的审判是有管辖确定的。

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一方,如果想要变更抚养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应该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还是在原告所在地法院那么下面就由的为大家带来变更抚养权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的相关内容。

一、变更抚养权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1、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或者孩子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孩子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孩子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二、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1、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有两种形式,但是,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1)双方协议变更。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就是说父母之间可以私下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2)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一方起诉要求变更。

2、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讼和审理(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

因为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的,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即上述的那四点,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抚养费管辖法律规定(3篇)

抚养费管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抚养费,是指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因子女的抚养需要,依法向子女支付的费用。

在我国,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抚养费纠纷的管辖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抚养费管辖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抚养费纠纷的管辖原则1.地域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抚养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适用地域管辖原则。

具体而言,抚养费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协议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专属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抚养费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

即抚养费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三、抚养费纠纷的管辖法院1.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被告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

在抚养费纠纷中,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2.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是指被告在争议发生前一年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

在抚养费纠纷中,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3.原告住所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是指原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原告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

在抚养费纠纷中,原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4.合同签订地法院如果抚养费纠纷涉及合同,合同签订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合同签订地法院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签订合同的地方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

5.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是指抚养费纠纷所涉及的财产所在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

四、抚养费纠纷的管辖例外1.原告就被告在抚养费纠纷中,如果原告起诉被告,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抚养费管辖法院法律规定(3篇)

抚养费管辖法院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子女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在我国,抚养费问题涉及家庭、社会和法律等多个层面。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抚养费管辖法院的规定进行了明确,以下将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抚养费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1. 一般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抚养费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 特殊管辖(1)共同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未成年人提起的抚养费纠纷,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但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原告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指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人提起的抚养费纠纷,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 协助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人提起的抚养费纠纷,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但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认为有管辖权的,应当受理。

4. 上诉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提起的抚养费纠纷,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抚养费管辖法院的司法实践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管辖法院的规定得到了充分执行。

法院在审理抚养费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对于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法院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充分考虑原告和被告的居住地、原告的实际困难等因素,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

子女抚养权纠纷如何通过专业机构调解

子女抚养权纠纷如何通过专业机构调解

子女抚养权纠纷如何通过专业机构调解在家庭关系中,子女抚养权纠纷是一个令人痛心且复杂的问题。

当父母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时,专业机构的调解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解决途径。

那么,这些专业机构是如何发挥作用,帮助解决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呢?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专业的调解机构。

常见的专业调解机构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家事法庭的调解部门以及一些专门从事家庭纠纷调解的社会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个由群众选举产生的调解组织,他们通常熟悉当地的情况和风俗,能够以亲民、公正的方式介入纠纷调解。

在家事法庭中,也有专门的调解人员,他们具备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调解经验,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当父母面临子女抚养权纠纷并决定寻求专业机构调解时,一般会经历以下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调解。

当事人可以向相关的调解机构提出书面或口头的申请。

在申请中,需要清楚地阐述纠纷的情况、双方的诉求以及相关的背景信息。

第二步,调解准备。

调解机构在接到申请后,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审查和了解。

他们会收集相关的证据,如子女的生活状况、父母的经济能力、教育背景等。

同时,也会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初步的沟通,了解他们的态度和期望。

第三步,正式调解。

调解过程通常在一个相对平和、私密的环境中进行。

调解人员会分别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诉求,然后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帮助双方找到一个平衡点。

在这个过程中,调解人员会运用各种技巧和方法,比如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强调子女的利益至上,分析双方的优势和劣势等。

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会依据一些重要的原则和因素来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首先,子女的意愿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对于年龄较大、能够表达自己意愿的子女,他们的想法会被充分尊重。

但需要注意的是,子女的意愿并非唯一的决定因素,而是作为综合考量的一部分。

其次,父母的抚养能力也是关键。

这包括经济状况、居住环境、教育背景、品德修养等。

一个稳定的经济收入能够为子女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良好的教育背景和品德修养则有助于子女的成长和教育。

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纠纷解决解决子女抚养权纠纷的调解机构推荐

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纠纷解决解决子女抚养权纠纷的调解机构推荐

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纠纷解决解决子女抚养权纠纷的调解机构推荐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纠纷解决离婚是夫妻关系终止的重要程序,而在离婚的过程中,子女抚养权纠纷往往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

父母双方的矛盾与冲突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调解机构成为一种重要的方式,本文将推荐一些常用的调解机构来帮助解决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纠纷。

1.法院调解委员会法院调解委员会是一种由法院组成的调解机构,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

法院调解委员会通常由专业的法官、律师和社会工作者组成,他们具有广泛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法院调解委员会不仅可以提供法律指导,还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促使离婚双方达成协议。

2.婚姻家庭调解中心婚姻家庭调解中心是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的专门解决离婚纠纷的机构。

这些中心通常拥有专业的调解师和心理咨询师,他们会通过面对面的沟通和协商,帮助双方找到解决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最佳方案。

同时,婚姻家庭调解中心还会为双方提供法律知识和婚姻家庭法律的指导。

3.社区调解组织社区调解组织是社区居民自发组织起来,通过社区居民之间的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的机构。

这些组织通常由社区的各个相关部门和志愿者组成,他们了解当地居民的文化和社会环境,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

社区调解组织注重平等和和谐,通过各方的共同协商来达成最终的解决方案。

4.专业调解机构除了上述机构外,还有一些专业的调解机构可以提供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的解决方案。

专业调解机构通常由经过专门培训的调解员组成,他们了解家庭法律和相关政策,能够有效地促进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达成协议。

这些机构也通常会提供法律咨询和心理支持,帮助双方更好地应对离婚带来的变化。

5.互联网调解平台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一些在线调解平台也开始涌现。

这些平台提供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在线调解服务,通过网络媒体和通讯技术,将调解员与离婚双方连接在一起。

双方可以通过平台上传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与调解员进行在线协商和沟通。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抚养权到哪起诉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抚养权到哪起诉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抚养权到哪起诉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抚养权的话要到孩子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去起诉的,只不过,既然已经协商一致通过了对抚养权的变更,之后再去起诉完全是画蛇添足。

除非是协商好了以后另一方又反悔了,只不过,协商变更抚养权如果没有落实到书面协议上,起诉也没什么作用。

▲一、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抚养权到哪起诉?据《民诉320点意见》,变更抚养权、监护权的诉讼(变更之诉)管辖为: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抚养权的,只要履行变更的义务就行了。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

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

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起诉变更抚养权方式1、协议变更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准许当事人作出协议变更。

怎么确定抚养权变更的案件管辖法院

怎么确定抚养权变更的案件管辖法院

怎么确定抚养权变更的案件管辖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0条进一步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知,变更抚养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应该为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若离婚之后一段时间,一方想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话,则当事人之间可以先协商进行变更。

但要是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话,则还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来进行变更。

但此时就会涉及到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究竟当事人应该怎么确定抚养权变更的案件管辖法院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怎么确定抚养权变更的案件管辖法院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一方,如果想要变更抚养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0条进一步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知,变更抚养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应该为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二、怎么变更抚养权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孩子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所以,离婚后,孩子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或者孩子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孩子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孩子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2)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孩子行为,或其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争抚养权哪个法院管辖

争抚养权哪个法院管辖

争抚养权哪个法院管辖夫妻离婚的时候都希望能够得到孩⼦的抚养权,毕竟是⾃⼰的⾻⾎肯定希望他能够跟着⾃⼰⽣活。

因争抚养权⽽闹上法院,希望得到法院⽀持的时候,有些⼈会对具体管辖有争议,争抚养权哪个法院管辖?店铺⼩编为你讲解这⽅⾯知识。

争抚养权由哪个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据此,如果被告的户⼝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致的,你可依法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

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所在地)的⼈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年以上的地⽅)不⼀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各地法院在级别管辖上也有⼀定的要求。

⽐如北京法院,⼀般的离婚案件由基层即个区县⼈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夫妻双⽅有争议的财产超过了5000万元,⼀审就需要在中级⼈民法院审理。

当然绝⼤多数案件的离婚管辖法院,⼀审都是在各地的基层⼈民法院⾥审理的。

争取孩⼦抚养权需要考虑哪些因素(⼀)提供⾃⼰与配偶情况的证据这是指⼯资收⼊、受教育程度、思想品质⽅⾯的等等,谁的经济情况好,谁更有利于孩⼦的成长,谁就有可能取得抚养权。

(⼆)⾃⼰和配偶⽅的⽗母⽅⾯的证据这是指长期带孩⼦的意见、⽼⼈的⾝体情况等。

(三)孩⼦⽣活环境⽅⾯的证据这是指孩⼦⼀直居住的房屋、孩⼦上学的距离远近、⽣活⼩区情况等等。

(四)听取10周岁以上孩⼦意见⽐如,适当做做孩⼦的⼯作还是必要的。

离婚家庭⼦⼥抚养问题的解决是从有利于⼦⼥⾝⼼健康,保障⼦⼥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母双⽅的抚养能⼒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争抚养权由哪个法院管辖?因争抚养权的问题⽽闹上法院,还需要找个律师来帮助⾃⼰辩护,这样才能够有机会在官司中取得胜利。

子女抚养纠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子女抚养纠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子女抚养纠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一、子女抚养纠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子女抚养纠纷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被监禁的、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子女抚养纠纷的立案条件有哪些?(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子女抚养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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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抚养权纠纷由哪个法院管抚养权是在一定的人群中才会存在的,只有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权,抚养权中规定在孩子未满十八岁时,父母对孩子具有抚养权,在此期间还应当担任法定监护人。

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变更抚养权纠纷被抚养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吗[案情]刘先生与邓女士于2002年在福建厦门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刘某,后因邓女士有外遇,双方遂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刘某由刘先生抚养。

2005年,刘先生因涉嫌抢劫被厦门市公安机关关押,刘某于是暂时由其祖父母监管。

2005年11月,居住在湖北武汉的邓女士以刘先生被关押没有能力履行对刘某的监管责任,对刘某身心健康不利,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为由,诉至武汉市人民法院。

法院向刘先生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刘先生在法定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此案应由厦门市人民法院管辖。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由武汉市人民法院管辖,驳回刘先生的管辖异议。

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邓女士住所在武汉市,应有武汉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意见认为,武汉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刘先生的管辖异议成立。

民诉法规定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且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刘先生的原住所地、现被羁押以及被监护人刘某住所地都在厦门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内,因而应裁定刘先生管辖异议成立,将此案移送厦门市人民法院受理。

况且本案由厦门市人民法院管辖更方便审理。

二、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

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

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

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如何变更抚养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三、变更抚养权起诉书范本原告:×××(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人,身份证号码:××××,住××××××。

被告:×××(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人,身份证号码:××××,住××××××。

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婚生儿子/女儿×××变更为由原告抚养;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元。

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婚生孩子×××由被告抚养。

但由于被告的房子倒塌多年无钱重建,因此常年在×××打工,根本无法照顾小孩,其便将小孩送到被告的姐姐家抚养。

而被告的姐姐家在×××县的农村,被告姐姐年纪较大,家庭成员众多,且农务繁忙,还要照顾自己的孙子,根本无暇顾及原被告小孩的具体生活,孩子在姑姑家也无法体会家庭温暖和关爱。

现孩子已经年满12周岁,即将面临小学升初中,因被告及姐姐、姐夫文化程度都不高,无法给孩子在学习上提供指导和帮助,且农村的教育水平远没有原告所在地的××市健全和发达,孩子的成绩始终较差。

而原告现居住在××市区,有稳定的收入,居住之地交通便利,××市的教育环境和水平也明显的优于孩子现在身处的农村。

且作为已年满十周岁的孩子,他自己也自愿要求跟随原告生活。

在抚养权变更之后,原告愿意全心全意的照顾小孩,给予小孩全面的爱和稳定的生活。

如果被告愿意,也可事先征得原告同意后在周末或者寒暑假等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探望小孩,以让小孩身心健康的成长。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环境,为了小孩能身体和心理平衡健康成长,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

望贵院依法判决并判如所请。

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夫妻在离婚之后如果有涉及到孩子未成年的情况,一般为也应当考虑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是由父母双方的各项标准进行考核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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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不批准聘请律师决定书/y/ws/955829.html/y/ws/955828.html∙某某人民法院通知书(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行政诉讼证据文书范本 /y/ws/955827.html∙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y/ws/955826.html∙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y/ws/955825.html∙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y/ws/955824.html∙减刑申请书 /y/ws/955823.html∙保证书 /y/ws/955822.html∙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y/ws/955821.html ∙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y/ws/955820.html∙人民检察院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y/ws/955819.html∙行政裁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 /y/ws/955818.html∙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y/ws/955817.html/y/ws/955816.html∙某某某公安局询问通知书/y/ws/955815.html∙罪犯处罚审批表 /y/ws/955814.html∙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y/ws/955813.html ∙行政处罚案件询问笔录/y/ws/955812.html∙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y/ws/955811.html∙询问笔录(农业行政处罚) /y/ws/955810.html∙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y/ws/955809.html∙抽样取证凭证(农业行政处罚) /y/ws/955808.html∙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 /y/ws/955807.html∙某某某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y/ws/955806.html∙复议申请书(范本二) /y/ws/955805.html∙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y/ws/955804.html∙某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查封(扣押)执行笔录 /y/ws/955803.html∙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复议用,范本一) /y/ws/955802.html∙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y/ws/955801.html∙扣押物品 /y/ws/955800.html∙检查证 /y/ws/955799.html∙某某某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y/ws/955798.html∙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y/ws/955797.html∙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简易程序案件适用) /y/ws/955796.html∙在押罪犯脱逃通知书/y/ws/955795.html∙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y/ws/955794.html∙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y/ws/955793.html∙不起诉意见书 /y/ws/955792.html∙人民检察院决定释放通知书/y/ws/955791.html∙起诉意见书 /y/ws/955790.html∙某某某公安局拘留证/y/ws/955789.html∙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书/y/ws/955788.html∙罪犯物品保管收据 /y/ws/955787.html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y/ws/955786.html∙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y/ws/955785.html∙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 /y/ws/955784.html∙死亡通知书 /y/ws/955783.html∙责令进行行政处罚通知书(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 /y/ws/955782.html∙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y/ws/955781.html∙某某某公安局解剖尸体通知书/y/ws/955780.html∙逮捕决定书 /y/ws/955779.html∙罪犯评审鉴定表 /y/ws/955778.html∙行政许可申请书(个人用) /y/ws/955777.html∙行政诉讼起诉书 /y/ws/955776.html∙人民检察院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y/ws/955775.html∙规范性文件转送函(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范本一) /y/ws/955774.html∙行政许可申请书(个人用) /y/ws/955773.html∙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y/ws/955772.html∙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y/ws/955771.html ∙人民检察院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y/ws/955770.html∙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决定书/y/ws/955769.html∙某某某公安局释放通知书/y/ws/955768.html∙某某某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y/ws/955767.html∙撤回交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y/ws/955766.html∙某某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行政诉讼证据文书范 /y/ws/955765.html∙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y/ws/955764.html∙人民检察院抗诉请求答复书/y/ws/955763.html∙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y/ws/955762.html∙行政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诉用) /y/ws/955761.html∙案件处理意见书(农业行政处罚) /y/ws/955760.html∙撤回上诉状(行政) /y/ws/955759.html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农业行政处罚) /y/ws/955758.html∙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y/ws/955757.html∙某某人民法院通知书(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行政诉讼证据文书范本(试行 /y/ws/955756.html∙某某某看守所收监执行通知书/y/ws/955755.html∙行政答辩状 /y/ws/955754.html∙人民检察院复验 /y/ws/955753.html∙某某某公安局逮捕通知书/y/ws/955752.html∙某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书/y/ws/955751.html∙停止执行死刑意见书/y/ws/955750.html∙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y/ws/955749.html∙赔偿申请书 /y/ws/955748.html∙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y/ws/955747.html∙罪犯收监身体检查表/y/ws/955746.html∙人民检察院答复举报人通知书/y/ws/955745.html∙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y/ws/955744.html∙某某某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y/ws/955743.html∙某某某公安局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y/ws/955742.html∙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书/y/ws/955741.html∙某某人民法院通知书(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者举证,行政诉讼证据文书范本(试 /y/ws/955740.html ∙人民检察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y/ws/955739.html∙不起诉意见书 /y/ws/955738.html∙某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保全措施审批表/y/ws/955737.html∙某某某公安局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y/ws/955736.html∙某某某公安局不立案理由说明书/y/ws/955735.html∙某某某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y/ws/955734.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y/ws/955733.html∙某某某公安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y/ws/955732.html∙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许可证/y/ws/955731.html∙案件合议记录(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y/ws/955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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