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参考Word)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20年7月10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条综述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诚实守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2. 坚决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保持组织的稳定和持久发展;3. 保护客户资产,最大限度地实现客户利益;4. 提升投资者教育意识,推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5. 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和合规建设,防范市场风险;6. 开展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条公司的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以下要求:1. 具备合法进入证券市场的条件;2. 公司的主要业务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3. 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4. 公司设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经验;5. 公司设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制度;6. 公司设有风险管理与合规监察部门;7. 公司具备充足的风险防范和资金保障措施。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1. 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基金管理服务;2. 设计、管理、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3. 代表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和投资组合管理;4. 参与二级市场的证券交易;5. 与其他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业务合作;6. 开展投资者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7.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
第五条公司的治理结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稳定发展。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股东选举产生,履行行政、注册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和职责;2.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选举产生,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保护投资者利益;3. 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
基金公司限额管理制度范本
基金公司限额管理制度范本限额管理制度的核心在于对基金公司管理的各类资产进行风险控制和规模限制。
制度应明确基金公司在不同类型基金产品上的投资比例、单一投资项目的持有上限以及整体投资组合的风险敞口。
例如,对于股票型基金,制度可以规定单一股票的投资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以确保不会因个别股票的波动而影响整个基金的稳定性。
限额管理制度应包含对市场环境变化的应对措施。
市场波动是常态,基金公司需要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策略和限额标准。
制度中应设立定期评估机制,如每季度对市场进行分析,根据市场趋势和风险偏好调整投资限额。
再次,为了保障制度的执行力,必须设立严格的监督和执行机制。
基金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限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同时,公司内部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系统,确保所有投资决策和操作都在限额范围内进行。
投资者教育和透明度也是限额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金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向投资者普及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解释限额管理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同时,公司应定期向投资者公开投资组合的持仓情况和风险水平,增强投资者对基金管理的信任。
基金公司在制定限额管理制度时,还应考虑到法规的要求和行业标准。
制度应符合国家关于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参照行业最佳实践进行调整优化。
一个科学合理的基金公司限额管理制度,不仅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还能提升基金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通过上述范本的解析,我们可以看出,限额管理制度的设计需要综合考虑市场环境、风险控制、法规遵循和投资者教育等多个方面,以实现基金管理的高效和稳健。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是规范国内证券市场合规行为,促进合规发展的重要性能文件。
为了有效防范和处理合规风险,该办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完善监管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监管制度,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例如有条件地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建立风险等级管理制度,检查和评估合规风险,履行投资管理人的法律义务,确保及时准确的报告,明确会计实质标准、估值政策和分红政策,建立完善的资金业务审计体系,建立金融工具和对接市场的风险管理系统、设置跟踪和报告用户行为的软件,监控KPI的完善等等。
二、加强风险管理风险管理应按照合规要求建立合规管理模型,严格实施合规管理。
加强标准和制度的执行,完善信息机制,落实职责、权限和约束,提高团队的专业性和素质,提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预防合规风险的发生。
同时,公司应建立健全流程管理体系,规范各类流程,保障合规。
三、问责制度建设通过建立规范的问责管理体系,采取激励机制、教育培训、实时报警措施等,严格审核和检查合规事件及违规行为,对发现的合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依法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被追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外部合规服务为了确保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有必要加强与外部合规服务机构的合作,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内部合规状态,并对客户和投资者的合规状态进行整体风险评估。
五、加大投资者教育力度通过定期的教育培训,加深投资者对股票、债券等金融市场的理解,增强投资者自身合规偏好,减少合规风险的产生,确保合规发展的顺利进行。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控管理,提高国内证券市场的合规水平,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降低风险,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XXXX基金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为建立和健全广东 xx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正确引导投资者理性参预私募基金投资,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办理自行募集私募基金业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财务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进行风险测评,了解其风险承受能力与偏好水平,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并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分类管理、持续服务、投资者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监控等工作。
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服务,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伤害客户利益。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悲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公司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再也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 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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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 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 告。 第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应当组织拟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督导下 属各单位实施。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违法违规行为 及合规风险隐患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有关部门 ,评估其对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 下列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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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 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 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 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 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 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促进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良性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行提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严格按照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履行托管职责,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值增值,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本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保证投资基金资产安全,加强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风险监管。
第四条本行应当通过科学合理的资金管理、流程管理和风险管理,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基金投资者创造更好的投资回报。
第五条所有与本管理办法相关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确保托管业务的安全、规范、高效。
第六条本行托管业务所使用的术语及其含义,详见《中国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术语)》。
第二章托管前期准备第七条托管人应按照流程和标准审核托管基金管理人(含基金销售机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明确托管范围和职责。
第八条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决定托管的协议。
第九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金管理人身份证明、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许可证、资产管理计划等资质证明;(二)基金托管人的资质证明;(三)托管业务协议的客观性、平等性、规范性、合法性的共同签署;(四)基金清算方案的编制和提交;(五)托管费用和资产管理方式的约定;(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等。
第十条托管基金管理人(含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和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签订委托协议,规定其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基金托管人应在委托书中确认委托业务的类型、范围和服务流程等,并在系统中建立该基金托管人客户档案信息。
第三章托管业务操作流程第十二条委托登记:(一)托管人应按规定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委托登记操作,包括基金份额出入库登记、净值计算、报送报表等。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6月9日正式颁布,将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的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实施细则和其他交易结算相关规定,积极维护新三板投资者和交易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稽查机构和稽查制度,对自身的合规管理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以及更正或改进有可能引发违规行为的因素。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合规培训制度,对公司同仁及交易关系人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法规素养和合规执行能力,落实人员的合规要求。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避免可能引发违规行为的风险。
第六条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在营业许可及监管等方面要求公司及其关联方严格执行证券法律法规,并确保公司相关人员了解和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第七条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报告资料审查及审计监督体系,审查公司的账户及资金管理状况,发现及处理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等。
第八条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工作制度,充分保护客户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并严格执行营业许可和监管要求,确保公司的经营状况、客户服务及资金安全得到有效管理。
第九条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内部合规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纠正监管问题。
第十条对于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经中国证监会审查确认,将责令改正,并可能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加强风险管理,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公司设立与资本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条的规定,并满足监管机构的条件。
公司资本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的稳健运营。
三、公司治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分工,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运营的规范和合法。
四、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遵循基金合同,履行对基金资产的管理职责,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五、信息披露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时、真实、全面地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投资收益情况、风险情况等信息,保障基金投资者的知情权。
六、风险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加强对基金投资组合的监控和风险评估,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稳健增值。
七、业务扩展与合规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扩展业务时应当遵循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合规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业务活动,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处罚与监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处罚和监督。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以上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各项责任,确保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推动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制度模版
基金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管理工作,包括基金募集、投资、运作管理、信息披露等环节。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合法、自愿的原则,依法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管理机构、保持基金管理公司自律和业务风险控制,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基金投资者利益。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循合规管理原则,强化合规管理,提高合规意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和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公司组织结构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明确公司治理结构。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合规风控委员会等机构,加强投资管理和合规风控。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营销与服务部、风险控制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合规风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合规管理制度。
第三章基金募集管理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开展基金募集工作,确保基金募集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募集的基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规。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基金投资者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基金托管制度,规范基金资金监管。
第四章基金投资管理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基金投资管理目标和投资策略。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基金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投资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及时公布基金投资情况。
第五章基金运作管理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运作管理制度,包括基金赎回、转换、分红等操作管理。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修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7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两大重要参与主体,它们在市场中承担着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投资者保护等重要职责。
为了保障市场稳定运行和投资者利益,监管部门对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本文将就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二、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合规管理是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控制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基础。
合规管理的核心是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只有通过加强合规管理,公司才能有效防范内外风险,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合规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建立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合规管理体系,明确内部管理责任和流程,建立相应的审核、监控和反馈机制。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必须通过建立内部制度、流程和规范,全面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
(三)规范经营行为:公司应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管理层和从业人员遵守道德伦理,诚实守信,严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四)强化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公司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四、合规管理的具体措施:(一)加强内部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控、风险管理和合规运营框架,制定内部制度,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和流程,实施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二)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公司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合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和法律法规素养,加强道德伦理教育,防范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风险监控和内部审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和内部审核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一、前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受监管限制的金融工具,其管理和运作需要依据相应的规定和办法。
本文将介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该规定。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和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该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首先,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在设立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
其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达到一定规模,以确保其具备稳定的资金实力和运作能力。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人员和设施,并与交易所、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三、基金产品的种类和投资范围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发行不同类型的基金产品,包括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
不同类型的基金产品具有不同的投资目标和策略,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进行选择。
此外,基金产品的投资范围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限制,以保障基金的稳健运作和投资者的利益。
四、基金的募集和销售基金管理公司需要通过募集和销售基金产品来筹集资金。
基金的募集通常通过公开发行或私募方式进行,公司需要制定详细的募集计划,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告和报告。
基金产品的销售可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自身的销售渠道,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代销。
在进行募集和销售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五、基金的运作和风控基金管理公司在运作基金产品时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以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首先,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回报性。
其次,公司需要履行投资者教育和信息披露的责任,及时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和报告。
同时,公司还需要通过独立的基金托管机构对基金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合规运作。
六、监管和违规处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和违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
中国证监会作为主管机构,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依法合规运作。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doc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也受到了广泛关注和青睐,其在稳健投资、降低投资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特殊性,为了更加有效地管理和监管,特制定本《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来保障证券投资基金的顺利交易。
二、正文1.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证券投资组合,由专业化机构管理的、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组合。
2.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与销售(1)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包括:(a)选择发行机构:发行机构应有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基金发行业务;(b)确定发行份额:发行份额应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审批;(c)发行价格:应根据管理人对该证券投资基金的估价确定发行价格;(d)发行期限:应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审批;(e)发行渠道:通过营业部、客户服务站及电子渠道等发行。
(2)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a)销售渠道:仅通过营业部、客户服务站及电子渠道销售;(b)销售价格:应遵守证券公司规定的价格机制,以发行机构发布的价格为准;(c)销售条件:销售人应具备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资格条件;(d)销售流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确保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过程合法、有序。
3.投资者申购、赎回及买卖证券投资基金(1)投资者申购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选择合适的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证券公司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完成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
(2)投资者赎回投资者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的规定,持有证券投资基金期限规定的期限内,向证券公司办理赎回业务,完成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
(3)投资者买卖投资者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的规定,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的买卖,完成证券投资基金的买卖。
4.其他管理规定(1)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应当定期督促和推进管理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有效投资;(2)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应当定期提供真实有效的流动性报告,详细说明和反映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3)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应定期向受托机构进行统计,以鉴别和确认价值;(4)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应定期披露各项公告,以了解该证券投资基金的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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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第六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二)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第九条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持股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第十一条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章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第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一)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二)变更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5%;(四)修改公司章程重要条款;(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持股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持股比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股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在认购、受让股权时所做的承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股东转让股权应当遵守《公司法》的规定,不得采取虚报转让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三)股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间的有关事宜明确约定,确保不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及受让方不得通过股权代持、股权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股权;(四)相关的变更股东事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转让方应当继续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东权利;(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股权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
涉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比照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重大变更事项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后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
子公司可以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可以从事基金品种开发、基金销售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合理审慎构建和完善经营管理组织模式,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并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从事相关业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财务等的监督和日常管理,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方式经营。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办事处,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二)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四)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自变更、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办事处,应当自设立、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